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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筱珮周煙平陳玉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831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審易字第六七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即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不合(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參照)。亦即所謂具體上訴理由:(一)須指出原判決有不當或違法之處;(二)須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証據為具體指摘;(三)所指判決不當、違法情形須實際上存在;(四)所指判決不當、違法情形須足以構成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二、本案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係第五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遭提起公訴,足見被告毒癮甚深,毫無戒除決心,且為累犯,原審僅量處有期徒刑六月而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難警惕之效,實屬過輕,應認原審量刑不當,請撤銷判,並依本署求刑標準表,更為量處有期徒刑十月,以玆警懲等語。

三、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與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倘無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或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三八五五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核,原判決業於事實及理由三、詳載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仍無法戒斷心癮,屢犯施用毒品之犯行,現尚因前犯施用毒品在監服刑中,素行欠佳,惟念其於審理時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於本次入監前已知幫忙家裡從事油漆工作,認其品性尚非惡劣,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實係上開毒品之心癮所致,又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健康,對社會尚未造成實質之危害,暨其品性、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累犯量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是原審已就公訴人所指被告屢屢再犯一情,經審酌考量,並於法定刑內為裁處,經核並無違誤。至上訴人所提求刑標準表乃公訴人內部之依憑參考,更無拘束法院裁量權刑之行使。況本件起訴書中檢察官就被告犯行並未具體求刑,嗣原審庭訊被告科刑範圍之意見,於被告先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後,公訴人亦僅陳明依法判決,復未具體求刑或表反對(原審卷第三0頁)。至所提求刑標準表乃公訴人內部之求刑,則公訴人上訴指摘原審量刑失入,顯非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原審判決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而足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揆諸首揭規定說明,難認屬具體上訴理由。乃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一  日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3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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