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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明俊郭豫珍吳淑惠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湯其瑋律師(法扶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被告雖否認犯行,但其犯行經被害人指訴,並經證人證述,被告犯嫌重大,且被告曾經通緝,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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