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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80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張傳栗劉嶽承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3380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鄭華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據上論斷欄漏載「刑法第74條第1項」,應予補充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及第45條之幫助圖利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而以被告甲○○之惡性非屬重大,犯罪情節亦非至為嚴重,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緩刑三年,惟於據上論斷欄漏載「刑法第74條第1項」,為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蔡光治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8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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