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許宗和、潘進柳、沈君玲
- 被告戊○、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3781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李承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16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607號、93年度偵字 第49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捌拾肆萬參仟肆佰元應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丁○○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戊○、林銘才(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肆年確定)分別擔任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下稱中和市公所)行政室總務、主任等職務,負責辦理中和市公所相關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招標、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經費核銷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另丁○○(另於95年間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經本院上訴駁回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97年10月2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為衡裕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蘇靖和,下簡稱衡裕公司)、承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丁○○,下簡稱承發公司)、特尊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吳文賢,下簡稱特尊公司)、漢翔聯合企畫廣告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蘇瑞坤,下簡稱漢翔公司)、霖聯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蘇文雄,下簡稱霖聯公司)、均馥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朱蕙芳,下簡稱均馥公司)、多宇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惠子,下簡稱多宇公司)等多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丁○○另經由朋友介紹而認識在沼澤企業有限公司任職之林正綱(嗣到案後,另行審結)。 二、詎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職務上經辦公用工程之機會,浮報價額以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另與林銘才、丁○○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與丁○○、林正綱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不實填載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乘中和市公所於辦理下列活動之時間急迫,利用其職務上經辦下列公用工程採購時,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進行下列諸項活動之採購事宜,於進行招標程序前,先與下述廠商議價並交付承作,並在各該活動舉辦前,依往例以借支經費方式將各該活動經費先行存入其本人或同辦公室不知情之臨時人員呂莉莉(所涉貪污治罪條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私人帳戶內,支付如附表所示之廠商實際應付費用,而以統一發票面額百分之5之代價,向 丁○○分別購買其實際掌控之衡裕、特尊、均馥、多宇等多家公司所虛開內容不實如附表所示高於支付實際支出費用金額之統一發票,或以統一發票面額百分之8之代價透過丁○ ○向與渠等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不實填載會計憑證概括犯意聯絡之林正綱或其他不詳之成年人(詳如後述),分別購買沼澤、互市、雙囍、天龍、仩立等多家公司所虛開內容不實如附表所示高於支付實際支出費用金額之統一發票,並將製作投標所需相關投標資料交由戊○收執,戊○復與林銘才共同明知無招標事實,根據上開資料及不實統一發票,將不實事項補作在渠等職務上所掌之開標記錄及驗收記錄等公文書,連同以上開方式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而持以行使,供作戊○核銷原先預支上揭諸項活動經費之憑證,戊○即藉此浮報活動經費而連續於下列時間詐取預支款扣除實際支付工程款後之差額,而從中牟利(起訴書於事實欄誤載為侵占公款,於法條並未引用侵占罪條款,業經原審蒞庭檢察官刪除更正),茲分別臚列如下: (一)甲案:「珍惜生命、青春舞步(五不)晚會」活動(下均簡稱甲項採購案或甲項活動): ⒈戊○未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實際將甲項活動以110 萬元交由耀陽國際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陽公司)承做: 中和市公所民政課預定於民國90年6月期間舉辦「珍惜生命 、青春舞步(五不)晚會」活動(下均稱甲案活動),並交由行政室辦理採購業務,詎擔任行政室總務並負責辦理上揭活動採購之戊○,明知上開甲案活動之預算業經民政課負責人員己○○於90年5月23日簽准為新臺幣(下同)331萬元,該採購案預算金額因達公告金額以上,應為公開招標,且即使採限制性招標亦應得主管機關同意,卻故意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之規定,將甲項活動中,除螢光棒之採購(實際支付價金652,500元)交由不同廠商承作外,其餘甲項 活動部分,戊○並未按規定辦理公開招標作業,即私自以議價方式,於90年5月間將上揭已高過公告金額之甲項採購案 約定以1,304,000元之價額交由耀陽公司承做,並於同年6月9 日在中和國小運動場經舉辦完竣後,戊○於當日僅以現金支付予耀陽公司負責人賴祖雄(被訴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110萬元,餘款204,000元,戊○以經費有限,無法再撥付尾款,待將來有活動會再交由賴祖雄承作為由,減少上揭價金之支付,故耀陽公司迄未提供統一發票予中和市公所。 ⒉戊○經丁○○向王韻菁無償取得及向林正綱及其不詳姓名友人購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憑證,與林銘才共同製作不實招標紀錄,浮報核銷215萬元: 戊○為浮編甲項活動之經費暨隱蔽其未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之行為,將前揭僅交由耀陽公司承作之甲項活動部分,另行區分成「90年青春五不晚會硬體」(下稱甲項採購案之A案)、「90年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劃」(下稱甲項採購案之B案)、「90年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費」(下稱甲項採購案之C案)等形式上為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後,其先於90年6月4日,以口頭報告方式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主任秘書庚○○報價,使庚○○即以戊○所述之廠商報價結果,依A、B、C案分別訂立採購底價,並置於底價封內予以彌封後交予戊○收執外,戊○復於90年底12月之某時,為辦理甲項活動之經費核銷,分別為: ⑴戊○與丁○○、威肯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韻菁(王韻菁涉犯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暨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間,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會計憑證暨行使不實公文書等之概括犯意聯絡,渠等明知中和市公所並未與沼澤企業有限公司、互市有限公司(下分別簡稱沼澤公司、互市公司,該兩家公司均為許應時所屬詐欺集團所虛設無實際營業之公司,許應時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雙囍影藝有限公司(下簡稱雙囍公司)並無交易之事實,但以活動雖已辦訖,但實際承辦之廠商無法提供統一發票云云為由,而提供採購案之名稱、金額,分別委託丁○○、及王韻菁提供不實之統一發票或僅蓋有發票人章之空白發票,以及發票公司行號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可供製作不實投標紀錄之文件,丁○○遂再與林正綱、林正綱不詳姓名之友人及實際開立沼澤公司、互市公司下列不實統一發票之不詳姓名商業負責人間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丁○○均以統一發票面額百分之8代價,向林正綱購 入如附表甲╱A所示之沼澤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以及向林正綱之姓名年籍不詳友人購得如附表甲╱B所示之互市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暨分別取得沼澤公司及互市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影本、公司大小章後,均交給戊○,以供其製作屬公文書之不實核銷憑證;另由王韻菁亦向與之有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之雙囍公司經理何偉嘉(何偉嘉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其涉犯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暨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取得如附表甲╱C所載之雙囍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及雙囍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影本資料,併同意出借該公司大小章後,將上揭等物無償交由戊○以供其製作不實核銷憑證。 ⑵另戊○於取得如附表甲╱A、B、C等不實統一發票,暨各該發票廠商之公司營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後,遂親自或委託中和市公所行政室內不知情之不詳職員先後製作沼澤公司、互市公司、雙囍公司等廠商分別參與甲項採購案中A案「90年青春五不晚會硬體」、B案「90年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劃」、C案「90年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費」之不實投標資料(各含標單、估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標單封,以下均簡稱甲項活動A、B、C案之不實投標文件,起訴書誤載為係丁○○所製作,應予更正)。 ⑶戊○復依上揭所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所載之發票人、金額,暨前述之不實投標文件後,以紀錄人之名義製作如附表甲╱A、B、C所載之「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以下簡稱為不實議價紀錄)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下簡稱為不實招標契約文件)各3 份,並將上揭甲項採購案A、B、C案之不實議價紀錄交予行政室主任林銘才核章,詎林銘才明知上揭活動實際上並無辦理上揭甲項採購案招標、議價等程序,其亦無實際主持前述議價之程序,竟基於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在上揭甲項採購案A、B、C案之不實議價紀錄之主持人欄位處予以核章,表明其確有主持上揭A、B、C等採購案開標、議價等程序之旨,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並持以行使,交由戊○執以向中和市公所之核銷單位以核銷上開支出之金額。 ⑷戊○隨後並囑咐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呂莉莉,將所取得如附表甲╱A、B、C等不實統一發票各1 張,分別黏貼於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暨分別製作不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各3 份,並分別於上開憑證用紙、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明細表上用章後,併同檢附甲項活動之簽呈,以及前載甲項活動A、B、C案之不實議價紀錄、不實招標契約文件、前載甲項活動A、B、C案之不實廠商投標文件等資料,製作甲項活動(除螢光棒之採購外)之採購業經如附表甲╱A、B、C所示之用以核銷之統一發票之發票人分別進行議價等程序,並各以附表甲╱A、B、C所示金額得標,各廠商並於履約完成後開立統一發票或憑證(下均簡稱甲項活動之不實核銷文件),而據此將甲項活動之工程價款浮報為215 萬元。 ⑸戊○並藉行政室主任林銘才雖知悉上揭採購案並未實際進行決標程序,但未曾實際接觸施作廠商暨未經手該項活動經費支付之機會,乃向林銘才偽稱該活動之採購內容、進行皆已有符合核銷資料,致林銘才疏於細查,誤信上揭核銷文件均與甲項活動之實際採購內容暨支付款項金額等相符,而在上述甲項活動之不實核銷文件中之「黏貼憑證用紙(活動後)」、「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予以核章,戊○並將上揭不實之核銷文件,逐層送交不知情之主計主任、主任秘書、市長等人予以核章而行使之,中和市公所主計人員亦疏於詳查,分別按「90年青春五不晚會硬體,金額84萬元」、「90年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劃、金額752,000 元」、「90年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費、金額558,000 元」等內容分別予以核銷,共計核銷215 萬元,足以生損害於中和市公所核發工程款之正確性。 ⒊戊○於甲項活動採購案詐得差價105萬元: 戊○因承辦甲項活動之採購案,共計向中和市公所核銷而領取215萬元,扣除其實際支付予承包廠商耀陽公司之110萬元後,其因利用職務上辦理甲項採購案業務之機會,共計詐得(起訴書贅載為侵占,業據原審蒞庭公訴人刪除更正)105 萬元。 (二)乙案:90年各里、鄰長及巡守隊員研習觀摩文康活動中之「中和之夜」晚會(下簡稱乙項活動或乙項採購案): ⒈戊○未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實際將乙項活動軟體部分以90萬元之交由連雅恩承作,硬體部分以75萬元交由飛耀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飛耀公司)承作: 中和市公所為宣慰轄內各里、鄰長及巡守隊員之辛勞,預定於90年10月間舉辦數梯次之研習觀摩文康活動,並於租宿之飯店中舉辦「中和之夜」晚會(即乙項活動),上揭乙項活動經交由行政室總務戊○負責採購事宜,戊○明知前揭乙項活動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公開招標程序,縱其業經以簽呈經市長核准採用限制性投標之方式辦理招標作業,但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之規定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 採購招標辦法之相關規定,仍須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且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之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 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詎戊○卻未依上述之法定程序進行招標作業,竟於90年某時,私自以議價方式,分別將「中和之夜」晚會之軟體部分(即主持人、舞者、合音、樂團、樂器部分)以90萬元(原審判決誤載為96萬元,應予更正)之代價交由連雅恩承做;另將「中和之夜」晚會之硬體部分(即舞台、會場佈置、燈光、音響部分)以75萬元代價交由飛耀公司承作(負責人為周麗惠,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於90年10月7日迄同年月 25 日,在屏東墾丁夏都沙灘酒店連續舉辦15場完竣。嗣後 戊○實際支付連雅恩90萬元、飛耀公司75萬元,總計實際交付承作廠商165萬元。 ⒉戊○經丁○○向林正綱及其不詳姓名友人、吳明泉及其不詳姓名友人購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憑證,與林銘才共同製作不實招標紀錄,浮報核銷4,378,000元: 戊○明知「中和之夜」晚會僅分成軟、硬體二部分發包予廠商施作,其中軟體部分實際承作人為連雅恩,硬體部分承作人為飛耀公司,其竟為浮編活動支出費用,而將「中和之夜」活動之晚會軟體部分再劃分成「90年中和之夜表演團體」(下稱乙項活動之D案)、「90年中和之夜主持人費」(下稱乙項活動之E案)、「90年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下稱乙項活動之F案),暨將「中和之夜」晚會之硬體部分另劃分成「90年中和之夜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下稱乙項活動之G案)、「90年中和之夜燈光架設」(下稱乙項活動之H案)、「90年中和之夜文康晚會用」(下稱乙項活動之I案)等案,致使該乙項活動形式上係為分批辦理採購。又戊○除先於90年10月5日,就形式上之招標金額已超 過公告金額10萬以上之前揭D、E、F、G、H等標案,以口頭報告方式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主任秘書庚○○報價,使庚○○即以戊○所述之廠商報價結果,按前揭D、E、F、G、H等5項採購案分別訂立底價,並置於底價封內予以 彌封後交與戊○收執外,戊○復於91年1月之某時,為辦理 乙項活動之經費核銷,分別為: ⑴戊○與丁○○共同承前登載不實會計憑證暨行使不實登載不實公文書等之概括犯意聯絡,渠等明知中和市公所舉辦上揭乙項活動時,與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仩立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分別為林源榮、吳明泉,下分別簡稱天龍公司、仩立公司,此兩家公司均為許應時所屬詐欺集團所虛設並無實際營業之公司)及沼澤公司等並無承攬之契約關係,惟戊○以活動雖已辦訖,但實際承辦乙項活動之廠商無法提供統一發票云云為由,而提供上揭乙項採購案之D、F、H案之名稱及金額,以統一發票面額百分之8 代價,委託丁○○提供不實之統一發票暨各該發票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可供製作不實投標紀錄之文件,丁○○遂再分別與林正綱、林正綱介紹之不詳真實姓名友人、吳明泉或下列公司實際開立統一發票之不詳姓名商業負責人間共同基於登載不實會計憑證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向林正綱之不詳姓名友人購入如附表乙╱D所示之天龍公司不實統一發票2 張,及如附表乙╱F所示之仩立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 紙,暨向林正綱購得如附表乙╱H之沼澤公司不實統一發票1 張,並分別取得天龍公司、仩立公司、沼澤公司等公司行號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公證、公司執照等影本資料與同意丁○○自行刻用該公司及大小章後,丁○○遂將上揭不實之統一發票、公司營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物交給交由戊○,供其製作不實核銷憑證。戊○自丁○○處取得上揭不實統一發票暨發票廠商之公司營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後,遂親自或委託中和市公所行政室內不知情之職員先後製作天龍公司、仩立公司、沼澤公司等分別參與乙項採購案中之D案「90年中和之夜表演團體」、F案「90年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H案「90年中和之夜燈光架設」之不實投標資料(各含標單、估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標單封,以下均簡稱乙項活動D、F、H之不實投標文件,起訴書誤載為係丁○○所製作,應予更正)。 ⑵另連雅恩因實際承作系爭乙項活動之軟體部分,並收受戊○交付之報酬90萬元(原審判決誤載為96萬元,應予更正),遂提供其本人及節目主持人傅薇之母親李謝金玲之身分證影本(即附表乙╱E所示之憑據)由戊○代為辦理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然其明知並無於90年10月5日實際前往中和市公所 進行議價決標程序,卻依據戊○之要求,於上揭活動結束後,另行以其自己名義配合製作不實之標單、估價單、臺北縣中和市公所契約書等投標資料,佯裝有於中和市公所參與如附表乙╱E案議價之程序,並交付戊○而為行使,以供其核 銷經費(下均簡稱乙項活動E之不實投標文件)。另飛耀公司因承作系爭活動,於收受戊○所交付之報酬75萬元後,亦開立如附表乙╱G、I①所示、金額共計697,500元之統一 發票2紙後交予戊○,餘額52,500元部分另由戊○於不詳時 、地向參與系爭活動佈置工程、屬飛耀公司下包廠商之大鷹旗幟設、名蘭花苑取得金額業已大於上載餘額之如附表乙╱I②、I③所示之免用發票收據共9張,暨於不詳時、地取 得如附表乙╱I④所載之免用發票收據2張(起訴書漏載如 附表乙╱I④之免用收據2張部分,應予補充)。又周麗惠 明知其並無於90年10月5日實際前往中和市公所進行議價決 標程序,應戊○之要求,於上揭活動結束後,以飛耀公司負責人名義出具飛耀公司有於前揭時、地,參與如附表乙採購案之G案招標暨議價之不實標單、估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及提供飛耀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臺北縣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繳款書、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標單封等投標資料(下均簡稱乙項活動G之不實投標文件,起訴書認該不實投標文件尚包含如附表乙╱I①、I②、I③所示部分〈即起訴書所指I、J、K案部分〉,顯有誤載,應予更正),交付予戊○。 ⑶戊○復依前述之不實統一發票、不實投標文件,以紀錄人之名義親自或由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呂良姮製作如附表乙╱D、E、F、G、H所載內容之「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5 份(起訴書贅載如附表乙╱I①、I②、I③等部分〈起訴書係編定為I、J、K〉)及上揭標案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5 份(下簡稱乙案之不實契約文件),並將上揭5 份之不實議價紀錄交予行政室主任林銘才核章,詎林銘才明知乙項活動並無於90年10月5 日下午2 時,在中和市公所三樓招標室,就前載案逐一進行招標、議價、決標等程序,其亦無在上揭時、地實際主持前述5 標案之開標、議價、決標等流程,竟與戊○共同承前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在如附表乙╱D、E、F、G、H所示不實議價紀錄之「主持人」欄位處予以核章,表明其確有主持上揭D、E、F、G、H等採購案之招標議價程序之旨後,而不實登載於公文書,並持以行使,交由戊○執以向中和市公所之其餘單位層轉審核。 ⑷戊○隨後並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呂莉莉(將前述乙項採購案之如附表乙╱D、E、F、G、H、I①、I②、I③、I④等統一發票或憑證(除E、I1 外,其餘統一發票係屬不實),分別黏貼於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暨按上揭附表乙╱D、E、F、G、H所示之標案名稱分別製作「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其中D、F、H案所附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係屬不實,另起訴書贅載如附表乙╱I①、I②、I③〈即起訴書編號之I、J、K〉等部分,應予剔除),並再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呂莉莉、呂良姮等人分別在上開憑證用紙、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明細表上用章後,即分別併同檢附乙項活動之簽呈,以及前載不實之D、E、F、G議價紀錄、不實之招摽契約文件,及不實之D、E、F、G、H廠商投標文件等資料,製作成上揭標案已經如附表乙所示統一發票或憑證之發票人進行議價後各以如附表乙所示金額得標,各廠商並於履約完成後開立統一發票或憑證之不實核銷文件(下均簡稱乙項活動之不實核銷文件),而浮報乙項活動價款共計4,378,000元。 ⑸戊○並藉行政室主任林銘才雖知悉上揭採購案均未實際進行議價暨決標程序,但未曾實際接觸施作廠商暨未經手該項活動經費支付之機會,向林銘才偽稱該活動之採購內容、進行皆採符合核銷資料,致林銘才疏於細查,誤信上揭核銷文件與乙項活動之實際採購內容暨支付金額均相符,而在乙項活動之不實核銷文件中之「黏貼憑證用紙(活動前)(活動後)」、「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予以核章,戊○並將上揭不實之核銷文件,層轉不知情之主計主任、主任秘書、市長等人予以審核而為行使,中和市公所主計人員亦疏於詳查,分別按「90年中和之夜表演團體,金額90萬元」、「90年中和之夜主持人費,金額96萬元」、「90年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金額843,000元」、「90年中和之夜巡守 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金額60萬元」、「90年中和之夜燈光架設,金額715,000 元」、「90年度鄰長巡守隊文康活動中和之夜晚會用360,000元(原審判決誤載為36,000元, 應予更正)」等內容分別予以核銷,足以生損害於中和市公所核發工程款之正確性。 ⒊戊○於乙項活動採購案詐得差價2,728,000元: 戊○因承辦乙項活動之採購案,共計向中和市公所領取活動款項4,378,000元(原審判決誤載為4,313,500元),扣除其實際支付予連雅恩、飛耀公司之款項共計165萬元後,其因 利用職務上辦理乙案採購業務之機會,共計詐得2,728,000 元(原審判決誤載為2,663,500元,應予更正)。 (三)丙案:91年1月「金銀婚紀念婚禮晚會」活動(下簡稱丙項 採購案或丙項活動): ⒈戊○於丙項活動實際以53萬元交由碩泰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下簡稱碩泰公司)、以185,290交由瑞興西服店劉琨聯、以 42,210元交由楊格服飾有限公司(下簡稱楊格公司)承作:中和市公所社會課預定於91年1 月間在中和市公所舉行「金銀婚紀念婚禮晚會」活動,且因鑑於中和市公所之主管級人員並無統一之正式服裝可於正式場合穿著,而欲採購男女主管之正式服飾,遂由社會課先以簽呈核請將主管人員之服裝之採購一併納入丙項採購案內,並一併交由行政室總務戊○進行採購業務。又戊○雖知悉丙項活動之採購實係區分為「晚會軟體規劃執行」及「主管人員服裝」兩部分,但就上揭主管人員服裝之採購部分,為使中和市公所之人員可自行挑選服裝,遂與有意投標上揭丙項活動晚會軟體執行採購案之碩泰公司經理方泓元(方泓元涉犯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暨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協議,方泓元同意由碩泰公司將上揭主管人員正式服裝之採購以金額25萬元併入上揭丙項活動之估算表參與該採購案之投標,且上揭服裝之採購交由戊○自行尋找其他廠商施作,但須交付同額之統一發票予碩泰公司,用以沖抵銷項憑證。嗣後方泓元遂製作包含「工作人員制服、價金25萬元」內容之估價單、標單、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標單封等文件(下簡稱丙項活動之投標文件),於91年1月8日在中和市公所三樓招標室,參與丙項活動之投標,戊○方面亦於同日以口頭報告方式向中和市公所主任秘書庚○○報價,並訂立採購底價,並置於底價封內予以彌封後交予戊○收執後,雙方在上揭時、地經由議價程序,同意丙項活動以78萬元之價額交由碩泰公司承作,戊○、林銘才並分別以紀錄、主持人之身分製作如附表丙╱L所載之「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議價/決標/ 流標/廢標紀錄」(下稱丙案之議價紀錄),並與碩泰公司 簽訂「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1份。嗣後戊○並囑咐中和市 公所不知情之李漪萍(其涉犯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暨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姓名不詳之某位男性主管,分別負責採買及定作男、女主管人員之服飾,嗣後男性主管之服裝部分,由劉琨聯(其涉犯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暨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擔任負責人之瑞興西服店以185,290元代價承接製作且已完成交貨,女性主管部分經由李漪 萍負責挑選比價後,交由楊格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楊格公司,該公司會計蔡美蓮涉犯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暨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以42,210元代價負責製作並已完成交貨,另丙項活動部分亦於同年月13日在中和市公所舉辦完竣。戊○並分別支付價款予碩泰公司53萬元、劉琨聯185,290元、楊格公司42,210元。 ⒉戊○向蘇鵬飛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交付碩泰公司供作進貨憑證,另囑咐揚格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碩泰公司供作進貨憑證: 戊○並於91年2月中,將方泓元所開立如附表丙╱L所示、 含稅金額為78萬元(原審判決誤載為75萬元)之之統一發票 乙紙貼附在「粘貼憑證用紙」上,連同前揭所製作丙項採購案之議價記錄、招標契約文件、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等件,製成該項採購案之核銷文件(下稱丙項活動之核銷文書),而經層轉予中和市公所相關單位後,據此將丙項活動之工程價款核銷78萬元。詎戊○為沖抵碩泰公司前述附表丙╱L統一發票所增列之25萬元,復承前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明知濱輝企業有限公司並未就丙項活動而與中和市公所或碩泰公司間有何交易,竟因瑞興西服店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予碩泰公司,即囑咐與其有上揭犯意聯絡之瑞興西服店負責人劉琨聯委託亦與渠等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濱輝公司負責人蘇鵬飛(其被訴其涉犯行使公務登載不實暨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不實開立發票日期為91年2月25日、買受人為碩泰公司、 品名為西服、含稅金額185,290元、序號為LA00000000之 統一發票乙紙(下稱丙項採購案L①之不實統一發票)寄給碩泰公司供作進貨憑證;另囑咐揚格公司會計李漪萍按發票日期91年2月1日、買受人碩泰公司、品名女裝、含稅金額 42,210元之內容,而開立序號LC00000000之統一發票乙紙(下稱丙項採購案L②之統一發票)並寄給碩泰公司供作進貨憑證。 ⒊戊○於丙項活動採購案詐得差價22500元: 戊○因承辦丙項活動之採購案,共計向中和市公所領取活動款項78萬元,扣除其實際支付予碩泰公司53萬元、支付予瑞興西服店劉瑞聯185,290元、楊格公司42,210元,其因利用 職務上辦理丙案採購業務之機會,共計詐得22500元(原審 判決誤認未從中圖利,應予更正,詳如後述)。 (四)丁案:「中和市2002年禁煙反毒煙晚會(青春要HIGH不要害)」活動(以下簡稱丁項採購案或丁項活動): ⒈戊○分批辦理採購招標,實際將將媒體宣傳費用以68萬元交付東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東森公司)承作、將硬體及演藝人員聘用以89萬元交付卓維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卓維公司)承作,未進行公開招標,將螢光棒、雨衣、紀念筆等採購案以120萬元交丁○○承作、其餘海報 、照片等雜支以390,800元交不詳廠商承作: 中和市公所民政課為於91年5月(起訴書誤載為90年5月,應予更正)間舉辦「中和市2002年禁煙反毒煙晚會(青春要HIGH不要害)」活動,而交由行政室總務戊○負責辦理採購,戊○明知上揭丁項活動之預估經費業經民政課負責人員己○○簽准為489萬元,該採購案預算金額因達公告金額以上, 應為公開招標,即使採限制性招標亦應得主管機關同意,卻故意違背政府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之規定,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之規定,除於91年5月24日,確有按招標、 議價程序,將丁項活動之媒體宣傳、節目錄影、網路宣傳等部分以68萬元之代價交與東森公司承作,將該活動其餘之舞台設計、製作、燈光、音響等硬體工程及演藝人員之聘用等部分以89萬元之代價交與東森公司之關係企業卓維公司承作外;另於不詳時、地,竟以私下議價方式,擅自將丁項活動之螢光棒、雨衣、紀念筆等採購案以120萬元交由丁○○承 作,該丁項活動並於91年5月31日夜間,在中和國小運動場 舉辦完竣。嗣後戊○實際支付卓維公司關於舞台設計、製作、燈光、音響等硬體工程款項及演藝人員聘用費用共計89萬元、支付丁○○購置螢光棒、雨衣、紀念筆等費用120萬元 、支付東森公司之媒體宣傳費用68萬元、支付不詳廠商雜支及海報費用390,800元(起訴書載為39萬元,即後述丁項採 項採購案之T案,但此部分無任何證據可認係有浮報價額之情事),總計實際交付予承作廠商3,952,300元。 ⒉戊○向丁○○購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憑證,與林銘才共同製作不實招標紀錄,浮報核銷3,952,300元: 戊○為浮編該項活動之工程價額,暨為隱匿其逕行將前述交由丁○○承作之螢光筆、雨衣、紀念筆採購案已經超過公告金額卻未行公開招標程序行為,將實際上均由卓維公司承作之舞台設計、製作、燈光、音響等硬體工程暨演藝人員聘用等、費用共計89萬元之承攬內容,另行區分為「91年反毒禁煙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下稱丁項活動之M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下稱丁項活動之O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下稱丁項活動之Q案)等3項採購案,復將前述實際上係一起發 包予丁○○之購置螢光棒、雨衣、紀念筆之採購案,再細分為「91年反毒禁煙晚會購置雨衣」(下稱丁項活動之P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下稱丁項活動之Q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紀念筆」(下稱丁項活動之R案),將由東森公司、不詳公司實際施作之部分分別編定為「91年反毒禁煙晚會媒體宣傳案」(下稱丁項活動之S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雜支、海報等」(下稱丁項活動之T案),致使丁項項活動形式上係為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又戊○除先於91年5月24日及同年月29日, 先以口頭報告方式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主任秘書庚○○報價,使庚○○即以戊○所述之廠商報價結果,按前揭M、N、O、P、Q、R、S等7案之名稱分別訂立底價(T案部 分則無證據可認曾經訂有定價),並置於底價封內予以彌封後交與戊○收執外,其復於91年底、92年1月間某時,為辦 理丁項活動之經費核銷時,先後為: ⑴卓維公司及東森公司因分別施作丁項活動如附表丁╱M、O、Q、S所示之工程,於活動辦竣並領取工程款後,卓維公司業已開立發票人卓維公司、日期91年6 月1 日、買受人中和市公所、品名為六三演唱會活動表演及執行工程、金額89萬元、序號為NG00000000之統一發票1 張(此項統一發票因與戊○上揭虛列之標案內容不同,故未經戊○持以行使核銷),東森公司亦已開立如附表丁╱S所載之統一發票。另丁○○就其實際有承作之如附表丁╱N、P、R之採購工程,亦已提供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漢翔公司、霖聯公司、均馥公司等如附表丁╱N、P、R所示之統一發票各1紙予戊○ ,然戊○與丁○○間復共同承前登載不實會計憑證暨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等之概括犯意聯絡,渠等明知中和市公所舉辦上揭乙項活動時,與丁○○亦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衡裕公司、特尊公司、承發公司間並無承攬契約關係存在,惟戊○以活動雖已辦訖,但實際承辦之廠商無法提供統一發票云云為由,提供上揭丁項採購案M、O、Q案之名稱及金額,委託丁○○提供不實統一發票或僅記載發票人之空白發票,以及發票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之可供製作不實投標紀錄等物,丁○○遂按統一發票面額百分之5 代價,出售如附表丁╱M、O、Q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各1 紙予戊○。 ⑵且丁○○明知其所屬之衡裕公司、特尊公司、承發公司並無標購暨承作上述之M、O、Q等採購案,亦明知其雖有承作上述N、P、R等採購案,但卻無於91年5月24日及同年5月29日實際前往中和市公所進行議價程序,竟承前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同意提供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衡裕公司、特尊公司、承發公司、漢翔公司、霖聯公司、均馥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公證、公司執照等影本資料及公司大小章、廠商投標聲明書等物交由戊○,以供其製作屬公文書性質之不實核銷文書。而戊○自丁○○處取得上揭真正之附表丁╱N、P、R所示統一發票,及不實之附表丁╱M、O、Q所示統一發票,暨衡裕公司、特尊公司、承發公司、漢翔公司、霖聯公司、均馥公司等之公司營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後,遂親自或委託中和市公所行政室內不知情之職員先後製作前揭6家公司分別參與丁項採購案中之 M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O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Q案「91年反毒禁煙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等屬丁○○業務上製作之投標資料(各含標單、估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標單封等,以下均簡稱丁項活動M、O、Q、N、P、R之不實投標文件,起訴書誤載為丁○○所製作,並贅載附表丁╱T部分,均應予更正)。至東森公司所製作暨交付之標單、企畫案、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等,則為東森公司於上揭時、地實際參與投標暨議價所提出之真正文書。 ⑶戊○復以紀錄人之名義製作如附表丁╱M、N、O、P、Q、R所載內容之「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以下均分別簡稱為丁項活動M、N、O、P、Q、R案之不實議價紀錄,另起訴書贅載T部分,應予更正)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下簡稱丁案之不實契約文件),戊○復將上揭丁項活動M、N、O、P、Q、R案之不實議價紀錄交予行政室主任林銘才核章,詎林銘才明知丁項活動並無於91年5 月24日下午2 時及同年月29日下午2 時,在中和市公所三樓招標室,就前載M、N、O、P、Q、R等標案逐一進行招標、議價、決標等程序,其亦無實際在上揭時、地主持前述各標案之開標、議價、決標等流程,竟與戊○共同承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在如附表丁╱M、N、O、P、Q、R所示不實議價紀錄上之「主持人」欄位處予以核章,表明其確有主持上揭M、N、O、P、Q、R等採購案之議價程序之旨後,而不實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並持以行使,交由戊○執以向中和市公所之其餘單位層轉。 ⑷戊○隨後並將前述丁項採購案之如附表丁╱M、N、O、P、Q、R、S、T等統一發票或憑證(其中M、O、Q之統一發票係屬不實),分別黏貼於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暨按上揭區分之標案名稱,分別製作丁項活動之M、N、O、P、Q、R、S「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各1 份(其中M、O、Q案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係屬不實,另起訴書贅載T案部分,應予更正),並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呂莉莉在上開憑證用紙、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明細表上用章後,即分別併同檢附丁項活動之簽呈,以及前載M、N、O、P、Q、R案之不實議價紀錄、不實之招標契約文件,以及上述M、N、O、P、Q、R案之不實廠商投標文書、東森公司提出S案之真正投標文件等資料,製作成丁項活動係區分為M、N、O、P、Q、R、S、T等標案分批辦理採購,且各標案均經附表丁所示之各發票廠商進行議價後分別以附表丁所示之金額得標,各廠商並於履約完成後開立統一發票或憑證之不實核銷文件(下均簡稱丁項活動之不實核銷文件),因而浮報丁項活動價款3,952,300元。 ⑸戊○並藉行政室主任林銘才雖知悉上揭M、N、O、P、Q、R採購案未實際進行議價暨決標程序,但卻未曾實際接觸施作廠商暨未經手該項活動經費之機會,向林銘才偽稱該活動之採購內容、進行皆採符合核銷資料,致林銘才未予細查,誤信上揭核銷文件與丁項活動之實際採購內容暨支付金額均相符,而在丁項活動之不實核銷文件之「黏貼憑證用紙(活動後)」、「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予以核章,戊○並將上揭不實之核銷文件,層轉不知情之主計主任、主任秘書、市長等人予以審核而為行使,中和市公所主計人員亦疏於詳查,分別按「91年反毒禁煙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金額53萬元」、「91年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金額351,500 元」「91年反毒禁煙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金額80萬元」、「91年反毒禁煙晚會購置螢光棒,金額33萬元」、「91年反毒禁煙晚會購置雨衣,金額22萬元」、「91年反毒禁煙晚會紀念筆,金額65萬元」、「91年反毒禁煙晚會媒體宣傳案,金額68萬元」、「91年反毒禁煙晚會雜支、海報等,金額390,800 元」內容予以分別撥款暨核銷,足以生損害於中和市公所核發工程款之正確性。 ⒊戊○於丁項活動採購案詐得差價791,500元: 戊○因承辦丁項採購案,共計向中和市公所領取活動款項 3,952,300元,扣除其實際支付予實際施作該項活動之卓維 公司89萬元、東森公司68萬元、丁○○120萬元、不詳公司 390,800元,其利用其職務上辦理丁案採購業務之機會,共 計詐得791,500元。 (五)戊案:91年各里、鄰長及巡守隊員研習觀摩文康活動(下簡稱戊項活動或戊項採購案,又下述事實乃包含該整項活動,至「91年中和之夜」僅為戊項採購案之一部分活動內容,故起訴書僅略記載「91年中和之夜」晚會,應予更正): ⒈戊○未進行公開招標,實際將戊項活動「91年中和之夜」部分,以688,000元交由耀陽公司承作、其餘之戊項活動以1,973,160元交由凱旭旅行社承辦: 中和市公所為宣慰轄內各里、鄰長及巡守隊員之辛勞,預定於91年11月間舉辦數梯次之研習觀摩文康活動,期間並於租宿之飯店中舉辦「中和之夜」晚會,上揭活動經交由行政室總務戊○負責採購事宜。戊○明知上揭戊項活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程序,縱以限制性投標方式辦理招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3 項之規定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相關規定,仍須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且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 條之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詎戊○卻未依上述之法定程序進行招標作業,於91年間某時,於不詳地點,私自以議價方式,分別將戊項活動中之「91年中和之夜」部分,以每場78,000元、9場共計702,000元代價交由耀陽公司承作;及將其餘之戊項活動交由凱旭旅行社承辦(起訴書漏載凱旭旅行社部分,應予補充)。上揭戊項活動並於91年10月20日迄同年11月1日在台東縣知本富爺酒店 完竣,其中「中和之夜」晚會部分則共計舉辦9場,回程另 以9萬元之代價在基隆市之新天地飯店加辦一場。嗣後戊○ 以部分場次表演之歌手及樂團未盡如意遭扣款14,000元不等,共計實際給付耀陽公司688,000元;另亦支付凱旭旅行社 之團費共計1,973,160元。 ⒉戊○向丁○○購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憑證,透過李亞璇向張志堅取得身分證影本製作不實領據,製作不實招標紀錄,浮報核銷3,952,300元: 戊○為浮編活動價額,明知戊項活動實際上係由耀陽公司承作「91年中和之夜」部分,其餘部分係由凱旭旅行社承接,卻將之另行區分為「91年中和之夜表演經費」(戊項採購案之U案,至起訴書所敘之U②、U③、U④、U⑤、U⑥等部分,形式上係各自採購及分別核銷,並非於此「90年中和之夜表演經費」項下採購暨核銷,故另列為下述之X、Y1 、Y2、Y3、Y4標案)、「91年中和之夜音響租用(新天 地)」(戊項採購案之V案)、「91年中和之夜活動企畫及編劇費」(下簡稱戊項採購案之W案)、「91年中和之夜晚會燈光架設」(下簡稱戊項採購案之X案,即起訴書所列之戊╱U②)、「里鄰長文康研習用樂團用61鍵音樂工作站」(下簡稱戊項活動之Y1案,即起訴書所列之戊╱U③)、 「里鄰長訓練活動用身煙機舞台佈置」(下簡稱戊項活動之Y2案,即起訴書所列之戊╱U④)、「里鄰長文康研習用 音響租用」(下簡稱戊項活動之Y3案,即起訴書原列之戊 ╱U⑤)、「里鄰長文康研習用卡拉OK」(下簡稱戊項活動之Y4案,即起訴書原列之戊╱U⑥)、「里鄰長研習活 動團費--代購水酒」(下簡稱戊項活動之Z1案,起訴書漏 未記載此部分)、「里鄰長研習活動團費--代購紀念品」(下簡稱戊項活動之Z2案,起訴書漏未記載此標案)。又戊 ○除於91年10月15日,就形式上之招標金額已超過公告金額10萬以上之前揭戊項活動之U案,先以口頭報告方式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主任秘書庚○○報價,使庚○○即以戊○所述之廠商報價結果,就前揭U案訂立底價,並置於底價封內予以彌封後交與戊○收執外。戊○復於91年底之某時,為辦理戊項活動之經費核銷,而為: ⑴戊○除收受凱旭公司因承作如附表戊╱Z1 、Z2 所示標案而提出之如附表戊╱Z1 、Z2 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2 張外,另其在耀陽公司負責人賴祖雄收受戊項活動之工程款後,指示其應開立如附表戊╱V所示之統一發票1 張,以及發票人為耀陽公司,發票日期91年10月30日、買受人均為漢翔公司,品名各為表演費、音響設備,金額依序為27萬元、328,000元之統一發票2紙(該2張發票並未作為本件戊項採購 案核銷憑證之用)。其再與丁○○共同承前登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不實公文書等之概括犯意聯絡,渠等明知中和市公所舉辦上揭「91年中和之夜晚會」時,並未與均由丁○○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漢翔公司、承發公司間有何承攬契約關係,惟戊○以活動雖已辦訖,但實際承辦之廠商無法提供統一發票云云為由,提供上揭戊項採購案之U、X、Y1、Y2、Y3 、Y4案之名稱及金額,委託丁○○提供不實之統一發票 暨該等發票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之可供製作不實投標紀錄之文件,丁○○遂以統一發票面額百分之5代價,出售如附表戊╱U、X、Y1、Y2、Y3、Y4所示之漢翔公司、承發公司、漢翔公司、均馥公司、特 尊公司、多宇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各1張,並提供漢翔公司 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公證、公司執照等影本、公司大小章予戊○,供其以漢翔公司名義製作之投標文件。戊○又承前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與李亞璇(李亞璇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張志堅(張志堅被訴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基於犯意聯絡,明知張志堅並無參與戊項採購案之企畫暨編劇,亦無領得企畫暨編劇費用8萬元,竟由戊○以5,000元之代價,透過李亞璇將空白領款收據交由張志堅簽名後,併同張志堅之身份證影本交給戊○,以代為辦理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方式,核銷戊項活動W案之活動企劃及編劇費8萬元。 ⑵戊○自丁○○處取得如附表戊╱U、X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暨漢翔公司之公司營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後,遂製作漢翔公司參與戊項活動U案「中和之夜表演經費」之不實投標資料(含標單、估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標單封,以下均簡稱戊項活動U案之不實投標文件;另起訴書誤載為丁○○所製作,另贅載V、W等部分,皆予更正);且其明知上揭U案標案並無於91年10月15日下午2 時在中和市公所三樓招標室進行招標、議價等程序,復又以紀錄人之名義製作如附表戊╱U所載內容之「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而不實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此部分未經林銘才核章)。 ⑶戊○隨後即囑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行政室臨時人員呂莉莉或呂良姮將戊項項採購案之如附表戊╱U、V、W、X、Y1 、Y2 、Y3 、Y4 、Z1 、Z2 等統一發票或憑證(除V、Z1 、Z2 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外,其餘均屬不實之會計憑證),囑呂莉莉或分別黏貼於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暨按上揭標案名稱,並就戊項活動U部分製作不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各1 份,經呂莉莉、呂良姮在上開憑證用紙、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明細表上用章後,即併同檢附前載U案之不實議價紀錄、不實招標契約文件、不實廠商投標文件,製成戊項活動之U案已經漢翔公司進行議價並以附表戊U所示之金額得標之不實登載公文書,並持以行使,另與附表戊╱U、V、W、X、Y1、Y2、Y3、Y4、Z1、Z2等所示發票或憑證之廠商、個人均於履約完成後提出統一發票或憑證之不實核銷文件(下簡稱戊項採購案之不實核銷文件),浮報戊項活動價款共計3,912,560元(起 訴書記載為1,939,000元,係漏未記載Z1、Z2部分,且尾 數漏載400元,應予更正)。 ⑷戊○並藉行政室主任林銘才未曾實際接觸施作廠商暨未經手該項活動經費之機會,向林銘才偽稱該活動之採購內容、進行皆採符合核銷資料,致林銘才未予細查,誤信上揭核銷文件與戊項活動之實際採購內容暨支付金額均相符,而在戊項活動之不實核銷文件中之「黏貼憑證用紙(活動前)(活動後)」、「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予以核章,戊○並將上揭不實之核銷文件,層轉不知情之主計主任、主任秘書、市長等人予以審核而為行使,使中和市公所主計人員亦疏於詳查,分別按「中和之夜表演經費,金額130萬元 」、「音響租用(新天地),金額9萬元」、「活動企劃及 編劇費,金額8萬元」、「中和之夜燈光架設,金額99,000 元」、「里鄰長文康研習用樂團用61鍵音樂工作站,金額98,400元」、「里鄰長訓練活動用身煙機舞台佈置,金額83,000元」、「里鄰長文康研習用音響租用,金額99,000元」、「里鄰長文康研習用卡拉OK,金額90,000元」、「里鄰長研習活動團費,金額1,020,600元」、「里鄰長研習活動紀 念品,金額952,560元」予以分別核銷,足以生損害於中和 市公所核發工程款之正確性。 ⒊戊○於戊項活動採購案詐得差價1,251,400元: 戊○因承辦戊項採購案,共計向中和市公所核銷而領取活動款項3,912,560元,於扣除確有支付予實際施作該項活動之 耀陽公司之款項688,000元、凱旭旅行社1,973,160元後,戊○利用其職務上辦理戊項活動採購業務之機會,共計詐得1,251,400元(起訴書誤載為1,251,000元,應予更正)。 (六)戊○於甲、乙、丙、丁、戊等採購案各該活動完畢後補做不實之投標資料、議價記錄、招標契約文件、驗收記錄,並以不實之統一發票或憑證浮報公用工程價款以核銷活動費用,藉此方式共計詐取中和市公所5,843,400元(原審判決誤載 為5,760,900元,應予更正)。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皆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一)被告戊○部分: ⒈就甲、乙、丙、丁、戊等採購案部分:被告戊○對於其確實有取得如附表甲、乙、丙、丁、戊所載之不實統一發票或憑證後,先後製作如附表甲、乙、丙、丁、戊所述之不實投標資料暨不實議價紀錄,並依上揭資料再製作甲、乙、丙、丁、戊等採購案之不實核銷文件後而為行使,致使其所承辦系爭甲、乙、丙、丁、戊等採購案之實際承攬者暨所實際領取之款項,與其核銷文件上所浮報之廠商暨所領取金額並非完全相同,且向中和市公所核銷暨領取如附表所示活動款項,但僅實際支付予如附表所示實際承作廠商工程款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林銘才就此部分所為之陳述內容相符,並有如附件之甲、乙、丙、丁、戊等採購案項下之證人供述、非供述證據、案外人呂莉莉代被告戊○取款之文件可考,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度偵字第19607號、93年度偵字第4926號之不起訴處分書, 及同署92年度偵字第19607號、92年度偵字第20758號、93年度偵字第4926號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可稽,堪先認定為實在 。至其雖另否認有何浮報上開採購案之價款後牟取利益之犯行,辯稱:各項採購案核銷金額與其實際支付予廠商金額間所生之差額部分,伊均作為採買其他公物品之用,並未挪為己用,其中甲項標案部分實際用於委託被告丁○○採買活動當天所需之活動道具及大鼓等物,乙項活動部分則是請被告丁○○購買政令宣導品3萬個抱枕,另丁項、戊項活動所得 款項則用以購買環保袋4萬個云云。惟查: ⑴被告戊○於調查站、偵查中訊問時,從未提及系爭活動之核銷款於扣除實際支付之金額後所餘之款項,係作為採購何項公物用品使用,僅辯稱:我用於活動的其他項目云云,卻未明確指出其浮編核銷經費而得之款項,曾另用以購買甲項活動之表演服飾、道具、大鼓及抱枕、環保袋等政令宣導品;另被告丁○○方面於調查站、偵查中亦僅抗辯除確實有承作如附表丁╱N、P、R所示之標案而領取款項外,其餘標案僅曾提供不實統一發票而已,並未參與承作其餘標案之活動等語,亦無提到其另有收受上揭活動款項用以代被告戊○購買上揭物品,是渠等所為之抗辯,已難令人信為實在。 ⑵再者,被告戊○就甲項活動浮報經費而詐得之105 萬價款部分,其雖辯稱是用以購買該活動所需之表演服飾、道具及大鼓等物,並舉證人丁○○於原審審理之證稱內容(詳見原審卷㈢第180-221頁)及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之證詞為證。 惟查: ①被告戊○及證人丁○○迄未能提出確實有購買上揭道具、服飾、大鼓等物之支出憑證,亦無任何證明其等係以甲案之請領款項購買上揭道具,渠等雖同辯稱:因前開等物是丁○○而向大陸廠商購買,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云云,惟此情縱屬實在,其等仍可提出實際出售前揭表演物品之大陸廠商名稱、公司地址、出貨單據及採購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之報關憑證等情為佐,但卻均未能為之。且被告戊○乃為中和市公所經辦採購業務之公務員,被告丁○○亦自承經常承作中和市公所發包之工程,則兩人焉有不知其等就前述活動道具、服飾等物品之採購,核性質已屬公用工程,採購金額又已超過100萬元,除需經由一定之招標程序外 ,更需有正式憑證始得辦理經費核銷之事,豈能任由被告丁○○不提出相關憑據而以口頭報價後,被告戊○即支付公款,從未向丁○○要求提出購買憑據之理,兩人所述上情,實與常理有悖。 ②且被告戊○如確實是為辦理甲項活動所需因而購入前揭表演服飾、大具、大鼓等物,則必係於活動前即購得且於甲項活動中加以使用,始能符合該項經費之使用目的。然查,被告戊○業已自承上揭表演服飾、道具等物並未於甲項活動中使用,其固又辯稱:是因原預定要使用上揭道具之表演節目來不及訓練,因而更換節目,故未於該項活動上使用云云,惟依證人即甲項活動之實際施作者耀陽公司負責人賴祖雄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所述:伊承做內容為硬體部分的燈光、音響、舞台、電力、電視牆、雙機拍攝、特效等及軟體部分的主持人、外聘表演人員或團體、公所及各社團表演人員之指導及道具的企劃與執行;90年6月所承 作之甲項活動,軟硬體都是伊承作的等語,顯然甲項活動之節目內容、流程及道具等,均係由耀陽公司全權負責,應無被告戊○所稱:該項活動需另外採購表演服飾、道具,嗣因來不及訓練因而變更節目致未使用所採購之服飾、道具之事。況經原審詢問證人丁○○實際參與甲項活動之時點,其復又證稱:(問:你知道有這個活動標案(即甲項活動)是什麼時候開始接觸的?)那時候戊○有跟我講說要借發票。、(問:所以他跟你開始接觸就是請你提供發票嗎?)對。、(問:他請你提供發票的時候活動辦完了沒?)我確定那時候我提供發票時,公所的活動已經辦完了。、(問:為何會在你自己答辯狀附表中提出,這部分你總共拿了154萬元?實際上有無領到154萬元,或者105萬元?)(思考許久後回答)這些錢我是拿去買表演道 具,不過到底有無領到這個錢,或總共領到多少錢,我都不記得了。、(問:這活動你提供發票以及標單的這部分和購買表演道具,你認為是兩回事是嗎?)應該是兩回事。被告戊○並未說明這些道具及大鼓要用於何活動,沒有與市公所的人員參與議價、投標、開標,道具從來沒有拿出去用過,一直置於其公司保存等語(見原審卷㈢卷第203-206頁),益證證人丁○○縱有採購上揭道具,亦係在 甲項活動已辦竣後始為之,核與甲項活動並無關聯,且置於被告丁○○處,並未記入中和市公所之財產,亦未入庫,故被告戊○之前述抗辯,顯均屬杜撰之詞,無從採信。③再衡以被告戊○倘確實曾以甲項活動所浮編之費用購買前述之表演道具、服飾、大鼓等物品,則前列以公款購入之道具、服飾、大鼓等物,係屬中和市公所之公用財產,依法應編入中和市公所之財產清冊內,但經質之被告戊○卻陳稱:所採購之表演道具及服飾一直放在被告丁○○處,直到92年因被告丁○○之公司發生火災而銷燬致未曾入庫等語,卻仍未見其有就上物公物遭他人過失毀損之事向被告丁○○索賠,或向中和市公所申請報廢之舉,實與常理未符。至大鼓部分,經原審向中和市公所函詢結果,雖據中和市公所於98年4月8日北縣中字第0980016116號函覆:經查本室抽水站確實收置大鼓12面、鼓架12只。據計劃室課員戊○稱:係由90年6月9日『珍惜生命青春五不』活動結餘款購置大鼓、醒獅、表演服裝及道具。惟醒獅、表演服裝及道具,因暫存放於本市瑞穗里丁○○里長處,卻因93年10月26日不慎失火焚燬等語,並檢附大鼓12面、鼓架12只之照片3張(附於本院卷第14、40-42頁),且經原審再向中和市公所詢問結果,該承辦人員表示:(問:大鼓是否有列入公所之財產清冊?入庫的時間為何?)沒有,這些大鼓都一直放在中原抽水站那邊,但我最近在整理本案資料回覆貴院函詢時,本所行政室表示最近他們會上簽將大鼓列入本所的財產,目前簽文進度為何其並不清楚,有原審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存卷可參(原審 卷㈣第58頁),顯見被告戊○從未曾將上揭採購之物品予以提報為公所財產後編入清冊之舉措,中和市公所亦顯然全憑被告戊○之陳述,因而回覆稱此大鼓12面係因甲項活動而購入云云,故仍無從以中和市公所前揭函覆內容及檢附之大鼓照片即認定被告戊○因承辦甲項活動所浮編之活動費用確實用於公物品之採購。換言之,雖中和市公所抽水站內確實放置有大鼓12面、鼓架12只,但該12具大鼓、鼓架究竟何人於何時購入?為何放置於抽水站內?是否係以公款購入?採購之目的為何?有無採購上開物品之依據?,顯屬有疑。至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當時有委請公關公司辦理活動,當時有打算訓練一個大鼓隊,在每一個大活動中表演,等把雛型弄好了,就請相關人員來開會討論,就請公關公司來策劃一系列專業性的活動。大鼓後來有沒有買伊不清楚。就是初期有討論,是否有執行伊不清楚。伊不知置於抽水站之大鼓係何時購入,如果當時有購買大鼓,這些大鼓是否要入庫,不可寄放在廠商那裡,不入庫等語(見本院99年2月25日審判筆錄), 依上開大鼓於迄未提報為中和市公所財產而編入清冊,且承辦甲案之公關公司耀陽公司既係全權負責節目內容、流程及道具,被告丁○○復係於該活動辦完之後始與被告戊○接觸甲案活動,業如前述,則被告戊○所辯,其浮報之差額用以購買其餘道具,置放於被告丁○○處云云,殊屬無據。 ④基此,被告戊○確實有浮報甲項活動之經費215萬元,其 無證據證明就實際支付耀陽公司110萬元之差額105萬元係用於該項活動,且其自承確係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以核銷款項,則其從中圖得差價105萬元之事實,應可認定。 ⑶另查,被告戊○就乙、丙、丁、戊項活動浮報經費與實際支出之差額固辯稱是事後用來購買抱枕、環保袋等政令宣導品,於發送92年重陽節禮品即血壓計予轄區內老人時一併發送等語,亦舉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確實有依被告戊○之要求,於92年4、5月間為當天9月9日重陽節活動採購抱枕及環保袋,數量甚多等語為其佐證。惟查,被告戊○對於所述購買抱枕3萬個部分,究係是於乙項活動中予以發放, 或者係於重陽節發放贈與給轄區內老人之禮品即血壓計一併發放,於原審前後供述已有不一,於本院審理中復供稱:92年重陽節的禮品是公開招標,只有買血壓計,拿給市長看,他說東西太小,這樣送人家不好看,他問說倉庫裡有無其他的禮品,但當時已經決標了,伊才另外用結餘款買的環保袋與抱枕,市長才說好。確係於92年重陽節與血壓計一併發放贈與轄區內老人,並舉證人即斯時中和市市長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及中和市公所於92年7月25日經簽准以3000 萬元預算辦理92年致贈重陽節禮品招標作業後,經霖聯公司向中和市公所承作上揭採購業務,於該年度10月1日至11 月20日期間,曾經發送血壓計、抱枕、環保袋等3項禮品予轄 區內老人之出貨單、送貨單、簽呈等件為證,並經中和市公所以98年4月8日北縣中政字第0980016116號函檢附、繳回未領名冊、送貨單、名冊等件,及於同年4月9日以傳真方式傳送本院之邀標書、企畫建議書、送貨情形一覽表、結算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簽呈、經費概算表等件附卷可稽(原審卷㈠第160-246、267頁、原審卷㈣第14-39、51、53-67頁),惟經觀之上揭內容,仍無從認定被告戊○有依合法程序,將浮編乙、丁、戊項活動經費得之款項用以以採購抱枕、環保袋等物之行為,茲論述如下 : ①查中和市公所92年致贈重陽節禮品案,包含購買禮品費用及名冊繕造費、送達費及名冊審核督導費等,共計預估金額31,212,500元,然可用經費僅有11,032,960元,其餘不足經費需以追加預算之方式支付,而嗣後亦經中和市公所追加預算30,000,000元而為支付乙節,已有中和市公所檢送原審之上揭92年重陽節敬老活動案之簽呈及「臺北縣中和市總預算第一次追加(減)預算—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1紙可稽(原審卷㈣第16、63-64頁)。是則,被告戊○於90年10月間舉辦乙項活動完竣、於同年5月舉辦丁項活動完畢、於91年10月間舉辦戊項活動完竣 ,並均完成上揭活動之經費核銷而取得因浮報經費所得之款項,迄至中和市公所前開92年致贈禮品活動時,業已經過相當時間;且被告戊○如確實有意要將其因承辦前揭活動所得之款項用於重陽節禮品之採購,其自得逕以上揭工程款向主管單位陳報後直接採購血壓計,或者即贈送其預計購買之抱枕、環保袋即可,焉有在中和市公所之經費已不足以採購該年度重陽節禮品且尚須以追加預算3000萬元之方式取得經費之情況下,再另由被告戊○以前揭活動剩餘之經費,另行採購抱枕3萬元、環保袋4萬個,並與血壓計3萬個均一併發送之理。故被告戊○實際上採購抱枕及 環保袋之目的為何及經費來源為何,已屬有疑。且本案業於92年1月間經警調查上開不實發票而循線查獲中和市公 所以不實發票核銷活動經費,則被告戊○是否係於涉犯本案而接受調查站偵訊後始行為之,實非無疑。 ②且依被告戊○提出之上列出貨單、送貨單等件,僅能證明中和市公所有於92年9月30日及10月1日發送禮品之事實,但此發送之禮品是否包含抱枕、環保袋,尚有疑問;又依據中和市公所前揭92年致贈重陽節禮品案之簽呈內容,該項禮品發放之經費估算,除採購禮品之費用外,尚有名冊繕造費6萬元、另禮品送達費及名冊審核督導費則高達60 萬元(詳原審卷㈣第63頁),而此項預算之估算,顯然僅包括血壓計之發送部分而已,是則被告戊○或證人丁○○如有另行發放環保袋、抱枕等物之行為,必致使原送達血壓計之運送費用、人力成本等均提高,故上揭抱枕、環保袋是否已有經過中和市公所承辦該項業務人員同意,而與已編列預算之血壓計部分一同發放至各里,顯有疑問。至於92年11月至12月期間雖曾由各里長將未發送完畢之抱枕、環保袋與血壓計一併檢還中和市公所之事實,惟以中和市公所之「本所購置九十二年度重陽節禮品邀標書」、霖聯公司製作之企畫建議書、結算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簽呈等件,可知中和市公所92年重陽節禮品招標案之招標暨驗收內容,只包含血壓計之發送而已,至抱枕及環保袋部分僅能看出曾於92年11月至12月期間由各里長將未發送完畢之抱枕、環保袋與血壓計一併檢還中和市公所之事實,但對於抱枕及環保袋之實際發送時間,則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是在被告戊○於92年10月21日開始就本件貪污案件接受調查站偵訊之前所為。況且,被告戊○及丁○○既辯稱所採購之抱枕、環保袋等物曾於92年10月間作為該年度重陽節之禮品發放云云,倘其2人 所述為事實,則參以本案被告等人係於92年10月21日即開始接受臺北縣調查站之訊問,被告戊○、丁○○等人焉有可能忘記曾以本件相關活動之經費採購抱枕3萬個、環保 袋4萬個等物之有利情事,而未曾於調查站、偵查中為上 揭抗辯。是被告戊○上開抗辯,尚難逕予採信。 ③再者,被告戊○固舉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為證。然證人丁○○既係於相同時期購入血壓計、抱枕、環保袋,且抱枕、環保袋之採購金額均高達數百萬元,惟其對於抱枕及環保袋之購買對象均無法據實交代。另就被告戊○委託其購買抱枕、環保袋之原因,核被告丁○○係證述:那次血壓計也是我標到的,環保袋跟抱枕是戊○他私底下來委託我的,那血壓計我有給發票,兩者程序不同,環保袋跟抱枕是用現金買的,那血壓計是我看公所的招標公告去標的;(問:你當時有沒有覺得很奇怪,既然他都現金給你,卻是中和市公所用的,既然是公所的採購案,那怎麼沒有按照一般的採購流程來做?)因為我本身也很忙,他跟我說請我幫忙採購,我就說好,而我比較不會去問這是什麼樣的東西,要做什麼用的,或者到底程序對不對,因為她給我現金去採購的,我來幫她預估,因為沒有錢賺的時候,我就不會幫她想那麼多了;(問:你有沒有經常承包中和市公所的活動?)工程有,購置的活動我有承標;(問:你知道公所的活動都要提供發票嗎?)對;(你說環保袋跟鼓還有醒獅這些東西,既然你知道要提供發票,那你為什麼會去跟大陸訂,然後拿不到發票?這部分她有沒有有要怎麼去處理核銷的問題?)這我不知道,因為照道理有錢的話,我們沒有什麼東西不可以買;(她有沒有要求你提供發票?)沒有;環保袋是戊○私底下來委託我的,血壓計是我承包到了;(問:環保袋、血壓計跟抱枕的程序有無不一樣?)不一樣,環保袋跟抱枕是用現金買的,那血壓計是我看公所的招標公告去標的等語(本院卷㈣第192、215-218頁),而此已與一般公務員辦理採購業務之流程明顯不同,但被告丁○○不僅經常承包公所之工程,本身亦為中和市瑞穗里之里長,對於被告戊○前述顯不合於法定程序之委託,竟未置一詞,實難盡信,是否係因證人丁○○知悉上揭抱枕、環保袋之採購乃被告戊○為逃避本案之追查始為之採購行為,實啟人疑竇。再者,被告戊○經與證人丁○○隔離訊問後,其陳稱:丁○○直接告訴我抱枕已經來了,然後拿給我看以後就收到倉庫。(問:收到哪個倉庫?)我已不太記得收到哪裡了,但確實有這些東西。(問:你買這些東西做什麼用?)我們辦活動的時候當做政令宣導使用。(問:哪些活動?)不確定哪些活動。(問:抱枕跟環保袋都是在不確定哪些活動的時候,當做政令宣導品使用?)對。(問:兩次活動〈即指丁、戊項〉的結餘款所購買的是嗎?就是上面所寫的91年度?)是。、(問:所以結餘款是活動結束後才去購買的嗎?是當年度嗎?)是當年度的想法,就跟他講說,因為有剩錢之後想說要抵沖一些款項,所以就開始找樣子。購買抱枕的時候,正好有政府要宣導公務人員的周休二日,那時候我在想說可以發放使用。(問:你有無跟丁○○講說你購買抱枕的用意?)只有跟他說是政令宣導。(問:有無說是什麼樣的政令宣導要用而購買抱枕?)沒有跟他說。(問:在購買環保袋當時是要做哪種政令宣導使用?)那時候政府在推行全面禁止使用塑膠袋,所以就購買購物袋當作宣導。(問:你有將購買環保袋的目的告訴丁○○嗎?)我就說我要用在政令宣導,然後想購買這些東西。(問:抱枕後來怎麼處理?)我們後來因為一直收在倉庫裡頭,後來是老人節的時候,我們就拿出來發放。(問:誰來發放?)丁○○。(問:他怎麼發放?)我不太確定,我不知道是不是每個都送到里長那裡,然後再送到里民手上。(問:誰決定委託丁○○發放?)公所決定的。(問:公所誰決定委託丁○○發放的?)我不太確定,因為這是老人節禮品的發放,應該是經由市公所裡人員發放的。(問:公所除了你之外有誰知道你跟丁○○買了抱枕、環保袋?)沒有人知道等語(詳見本院卷㈢第221-232頁),除其所述已前後矛盾外,亦與證人丁○○證 稱:抱枕之採購沒有經過一般採購流程,那是戊○直接找我去買的,他委託我然後問說要買什麼,就是說有沒有大概想到什麼東西,有多少錢要大量的,然後請我幫他採購。採購時間忘記了,假如說是那一年的話,那就應該是92年,這是事實,戊○請我幫他採購就是92年。因為這個採購,我們從大陸進貨也要一段時間,重陽節是9月9號,那差不多是4、5月就會開始採購了;戊○在委託我採購當時,他有告訴我說這是當重陽節禮品發放,當時他委託我的每一個單價,就抱枕部分,大概88元到90元左右,因為現在總共幾個都不知道,所以總價也忘了。(問:訂購抱枕的目的,他除了跟你說過重陽節發放以外,還有沒有其他的用途?)沒有。(問:當時抱枕送回中和市公所的時候,是你處理的嗎?對,我載來發送的。(問:公所當時堆積在何處?)我的貨櫃車到市公所,然後讓戊○看一下都到了以後,然後我就派車發送。(問:貨到以後沒有卸貨嗎?)貨就在中和市公所大門口,在現場直接就分一分送到各里。(問:當時公所人員誰在現場?)沒有,那時候只有戊○拿資料給我。(問:分派給各里的人力誰出的?有幾台車?)我出的,大概4、5台車。(問:費用誰出的?)那時候是我。(問:戊○有沒有給你單據,請你在派發的時候請各里里長簽收?)有,那時候我們自己也有印單據出來,派發到各里的時候請里長簽收。(問:各里的資料是誰給你的?)戊○。(問:當時在分派抱枕的時候,有沒有連同其他物品一起分派?證人丁○○答沒有,只有抱枕。(問:那環保袋買回來以後,在那邊交付給戊○或者是中和市公所?)那時候沒有交貨,直接訂單好以後,由我直接發送到各里去。(問:誰叫你發送到各里去的?)戊○。(問:那發送的人力、費用誰來出?)是我出等語,顯不一致。故證人丁○○上揭證述,顯不合於常情,又與被告戊○所述不符,自難置信。 ④況且,證人丁○○就其於原審97年9月9日陳報狀內記載有將乙項活動所收受之款項用於購買抱枕,以及將丁、戊項活動所收款項用於購買環保袋乙情,於原審審理中,經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行詰問時,證稱:抱枕部分,大概88元到90元左右,因為現在總共幾個都不知道,所以總價也忘了。(問:因為今天你沒辦法講出總金額出來,但在你的陳報狀第3頁卻可以說出2,663,500元是購買抱枕3萬個 ,想請問你陳報狀是怎麼寫出來的?)可能那時候大概我跟律師有整理過一些資料,至於為何會有這個數據我想不出來。、(問:你既然不知道,那你為什麼會把採購抱枕2,663,500元寫在本案90年中答辯的乙案中和之夜之支出 項下?)(證人思考並且翻閱資料許久)我那時候在公所取得到的款項剩下的錢拿去採購這些環保抱枕,就是說我現在核銷向公所開具發票,領取的這些錢所剩下的錢就拿去採購抱枕。、(問:你當時既然不知道有這些結餘款,但你有辦法把它寫在陳報狀裡面,是不是經由律師閱卷之後你們才寫出來的?)因為之前這個東西我不知道,大概都是經由律師整個給我一些資料,我慢慢再去回憶,因為我記憶力不是很好,而且一些公司瑣碎事我也比較沒有在管,大概是律師閱卷之後有一些相關資料,我們經過跟律師討論之後所做的資料,這份資料也是律師所做的。、(問:你是確實有從戊○那邊拿到2,663,500元,那這個錢 你是去採購了抱枕?)對,因為這些資料我是跟律師討論出來的,律師有閱卷,我現在目前記憶力不是很好,關於辯護人提出陳報狀備註欄的問題,我不知道。(問: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把2,663,500元放在乙案項下?)這個我不 知道。、(問:環保袋總共採購了幾個?金額多少錢?)我現在沒有記憶,但我跟律師討論出來後,數量有1萬5千個、(問:你在陳報狀的第七頁有寫說1萬5千個,可是在第10頁另有環保袋2萬5千個,總共是4萬個,所以環保袋 總共採購了多少數量?)對。、辯護人問總金額你是不是從陳報狀裡面把總金額加起來?)對。、(問:那同樣的環保袋是4萬個,總金額大概是是204萬元,你為什麼會在陳報狀裡把它歸到丁案跟戊案,兩個案子加起來是這個金額?)(證人翻閱資料許久並且思考後)因為我那時候是跟律師有討論過,這個東西隔案太久,現在要我陳述記憶空白,資料是當時跟律師共同整理出來的,因為律師有去調一些資料來問我,律師用一些相關資料來提示我。」等語,嗣後於原審訊問其實際參與乙、丁、戊項活動之經過時,則又證述:其採購抱枕、環保袋等物,與本件乙、丁、戊項採購物均無關係等語,顯見證人丁○○是在原審準備程序後始將採購環保袋及抱枕等物之舉,強加解釋為係以乙項、丁項、戊項採購案於支付實際承作者後所生之差額款,強行將之解釋為係用來採購環保袋及抱枕等物。基上判斷之結果,證人丁○○之證述內容,明顯係為配合被告戊○於本院所提抗辯內容之說詞,洵難採信。 ⒉就丙項活動部分:被告戊○並不否認其為沖抵碩泰公司於附表丙╱L統一發票所增列之25萬元,乃囑咐劉琨聯委託濱輝公司不實開立發票日期為91年2 月25日、買受人為碩泰公司、品名為西服、含稅金額185,290 元、序號為LA00000000之統一發票章乙紙寄給碩泰公司供作進貨憑證之事實,並有如附件丙標部分所載之證人方泓元、劉琨聯證述可稽,及前載丙案之L①統一發票1紙暨同前署92年度偵字第19607號、第20758號、93年度偵字第4926號緩起訴處分書1份足憑,堪信為實在。雖被告戊○否認其此舉有何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之犯行,並抗辯:伊確實有與碩泰公司及劉琨聯等進行交易,且劉琨聯應屬碩泰公司承作丙項活動之下包廠商,故其提供統一發票之行為並無不法云云。惟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 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且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 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此經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可稽。執此,被告戊○明知實際參與丙案採購案中之男性主管服裝製作者乃劉琨聯之瑞興西服店,縱其辯稱劉琨聯應屬碩泰公司承作丙項活動之下游廠商乙節,堪屬可採,但其明知瑞興西服號無法開立統一發票,遂指示證人劉琨聯提供並未與碩泰公司有何契約交易關係之濱輝公司如前載丙案之L①不實統一發票,並寄給碩泰公司用以沖銷銷項憑證,依據前揭判例意旨,被告戊○與證人方泓元、劉琨聯、蘇鵬飛等人確實已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罪甚明,其前揭抗辯,尚難採信,且被告戊○浮報核銷領取丙項活動金額為78萬元,其實際僅支付碩泰公司53萬元、支付予瑞興西服店劉瑞聯185,290元、楊格公司42,210元,其因利用職務上辦理丙案採購 業務之機會,共計詐得差價22500元,迄無法證明該款之去 向,則其於丙案亦有利用職務機會浮報金額詐取財物之事實,亦可認定。 3.至證人乙○○、庚○○、丙○○所證於92年確有贈送抱枕、環保購物袋等情,惟其等均不知預算來源,尚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附此敘明。 (二)被告丁○○部分: 1.訊據被告丁○○坦承上開向林正綱、林正綱之不詳姓名友人,以發票金額百分之8代價,分別購得如附表甲╱A、B及 附表乙╱D、F、H所示沼澤公司、互市公司、天龍公司、仩立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暨取得上揭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影本、公司大小章等物,以及填製其所經營如附表丁╱M、O、Q暨如附表戊╱U、X、Y1、Y2、Y3 、Y4之衡裕公司、承發公司、特尊公司、漢翔公司、霖聯 公司、均馥公司、多宇公司等多家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以發票金額百分之5出售予被告戊○,並將上揭公司 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影本、公司大小章交付被告戊○以製作不實之招標記錄公文書之事實,核與被告戊○、及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正綱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所述情節一致,復有如附件甲、乙、丁、戊等各項採購案項下所列之不實統一發票、不實投標文件等證據可詳,堪信其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2.依被告戊○、丁○○兩人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所述內容,渠等兩人均明確供述各項採購標案中,憑藉前述不實統一發票所製作之不實投標文件,實係由被告丁○○提供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物,交由被告戊○自行或囑咐中和市公所內不知情之員工而為製作,另經比對如附件甲、乙、丁、戊各採購案內所列不實投標文件之筆跡,亦顯見就各標案內之不實投標文件,多係由同一人筆跡所製作乙節,亦與被告戊○、丁○○前揭供述,較屬相符,據此自可認被告丁○○僅有提供前揭不實之統一發票暨發票廠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物予被告戊○之舉措,而無親自製作不實之投標文件、不實之核銷文件之事實。是被告丁○○於原審審理時雖又陳稱:由其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之前揭各標案內所附之不實投標文件,亦應是由其指示公司之小姐所製作云云,除與其在調查站、偵查中之供述不同,亦與同案被告戊○所述不一致之外,其對於究竟如何指示公司之小姐製作?何時指示等節,亦無法清楚說明,堪認仍以其在調查站、偵查中之陳述因距事發時間較相近,記憶較為清楚,自較為可採。又查,被告丁○○固僅有提供上揭不實統一發票及發票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行為,然其既已自承係因被告戊○以實際施作之廠商無法提供發票云云為由,因而代購或填製上揭不實統一發票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影本、公司大小章等物交付予被告戊○,復酌以被告丁○○自承經常參與承攬中和市公所之採購工程,其中如附表丁╱N、P、R更為其實際參與之採購案,顯然已知悉其所提供之前開不實統一發票及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大小章等物,係為供被告戊○製作不實之投標文件以登載不實之核銷公文書後向中和市公所為行使之用,是其縱未親自實施偽造暨行使不實公文書之舉,但就此項部分,顯然與被告戊○間具有犯意之聯絡,應論以共同正犯甚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戊○、丁○○之各該犯行,均事證明確,洵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適用法律: (一)本案新舊法律比較適用: 1.關於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前後規定之比較適用: ⑴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原規定:「依 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嗣因配合刑法第10條第2項之修正,該法條始修正為:「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則修正後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有關公務員之定義,自應依95年7月1日修 正條文施行後刑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戊○為依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不論於上開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修正前後均屬公務員,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比較情形。 ⑵至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於98年4月22日修正前係規定:「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於修正後改列為第3項規定:「前二項財 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應係條文異動之改列,無有利或不利之比較情形,附此敘明。 2.關於商業會計法修正前後規定比較適用: 被告等人於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 ,其中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 罰規定,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50,000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0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 、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以適用行為時即修正 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對被告戊○、丁○○為 有利。 3.關於刑法修正前後規定之比較適用: 被告3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95年7 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適 用刑法法條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①被告戊○行為後,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定義之規定 已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為第1款「依法令 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之職務公務員、第2款「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 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之受託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亦於95年5月30日配合將原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是新法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已有限縮,新舊法就公務員之定義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10條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而查本件被告戊○擔任 中和市公所行政室總務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自屬修正前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為修正後所稱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職務公務員,是經比較新舊法有關公務員定義之結果,新法對被告戊○並非較為有利。 ②又修正後刑法第28條雖將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固有不同,但對於本件被告犯本案之情形而言,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上說明,並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律。 ③被告等人行為時之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份或其他特 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份或其 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被告。 ④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認被告等人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等人。 ⑤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⑥經綜合前述各項罪刑法律變更,整體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結果,被告等人之犯行,應一體適用行為時即舊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合先敘明。 ⑦因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或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54號判決意旨供參)。刑法第37條第2項原規定:「宣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 公權。」,於本次修正後業規定為:「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 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因屬從刑之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應 隨同主刑適用,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 (二)被告戊○方面: ⒈核被告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款罪、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 2.其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部分, 業據檢察官於起訴事實載明,雖於起訴書內漏載法條,惟公訴人於原審審理時並補充起訴法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應認業經起訴,並經本院諭知,本院自應加以審判。 3.被告所為於公文書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 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無再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 地。另投標文件其記載之內容純屬主觀之意思表示,於本質上應無真實與否之問題(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877號判決參照),故其代為填載上開不實之投標文件,亦無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附此敘明。 ⒋被告戊○就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與林銘才、丁○○、王韻菁、李亞璇、張志堅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上揭非屬公務員之丁○○、王韻菁、李亞璇、張志堅等人雖不具公務員身份,但惟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 規定,渠等仍與被告戊○成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之共犯,起訴書漏未敘述上揭之所有共犯部分,自應予補充,且共犯李亞璇部分,固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其依據戊○之指示持空白領款收據交予其明知並無承攬任何活動之友人張志堅填寫,併同張志堅之身分證影本交還予戊○,顯見確實已有將張志堅所填寫之領款收據及身份證影本交由被告戊○製作不實核銷憑證,顯見其與戊○間確有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甚明,自應論以共犯);就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部分,分別於上開各投標案與被告丁○○、王韻菁、林正綱、林正綱不詳姓名之友人及實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商業負責人、劉琨聯、方泓元、蘇鵬飛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起訴書亦漏未敘述此部分之共犯,應予補充)。至被告戊○雖非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商業負責人,惟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戊○和前 揭正犯仍應成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之共同正犯。 ⒌被告戊○利用不知情之呂莉莉、呂良姮或其餘不知情之中和市公所人員製作不實之核銷文件,為間接正犯。 ⒍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 價額罪、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 物罪、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違反商業會計法罪4罪,均 時間緊接,所為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款罪法定刑之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餘依法加重其刑。再其所犯上開4罪間 ,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論以一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款罪。 (三)被告丁○○部分: 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 。起訴書對於被告丁○○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於起訴書雖漏載法條,惟於事實欄已明確記載其提供相關不實統一發票及文件供被告戊○製作不實核銷憑證之事實,並經本院諭知法條,本院自應加以審判。另起訴書雖認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惟其多次向他人購得或自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係犯同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自應優先適用,起訴法條容有錯誤,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經原審及本院諭知後,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按投標文件其記載之內容純屬主觀之意思表示,於本質上應無真實與否之問題(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877號判決參照),故其代為填載上開不實之投標文件,亦無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附此敘明。其於公文書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丁○○就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部分,雖不具公務員之身份,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犯。其就不實填 製會計憑證罪部分,與被告戊○、林正綱、林正綱不詳姓名之友人及實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商業負責人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其除為衡裕公司、承發公司、特尊公司、漢翔公司、霖聯公司、均馥公司、多宇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外,雖非沼澤公司、互市公司、天龍公司、仩立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惟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 ,仍與上揭開立該不實會計憑證之商業負責人間為共犯。起訴書亦漏未敘述前述之共犯,自應予補充。被告丁○○多次為上開2罪,均時間緊接,所為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 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且其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論以一較重之 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於上開被告戊○利用職務上機會,經辦公用工程於附表所示甲案、乙案、丁案、戊案提供不實統一發票及相關文件、公司大小章予被告戊○,以浮報價額詐取財物,因認被告丁○○另涉幫助被告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等語(起訴書誤載為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經原審公訴人當庭更正法條刑法第30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幫助利用職務上詐取 財物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證明;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831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分別著有明文可資 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丁○○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戊○及被告丁○○之供述,核與證人許應時、林正綱、吳明泉等人之證詞,並有提供不實發票及發票人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文件在卷,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丁○○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當時是被告戊○表示有些藝人或實際承作人無法提供發票請伊幫忙,伊並不知道戊○有無浮報公款之情事,故伊才會提供發票,且伊當時只是認定既然確實有辦活動,只是無法取得發票,故伊才單純地提供發票,亦係存著服務里民之心態,但伊絕無貪污之意圖及行為,亦不知被告戊○有詐取財物之情形,其無幫助詐欺之意等語。經查: 1.被告丁○○固有以發票金額百分之8代價,分別購得如附表 甲╱A、B及附表乙╱D、F、H所示沼澤公司、互市公司、天龍公司、仩立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暨取得上揭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物後交予被告戊○,以及填製其所實際經營如附表丁╱M、O、Q及如附表戊╱U、X、Y1、Y2、Y3、Y4之衡裕公司、承發公司、特尊公司、漢翔公司、霖聯公司、均馥公司、多宇公司等多家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暨將上揭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等影本、公司大小章等物,以發票金額百分之5出 售予被告戊○,均供被告戊○製作不實之投標文件暨不實核銷文件,用以向中和市公所核銷款項,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惟被告丁○○並非中和 市公所內負責承辦系爭甲、乙、丁、戊活動之人員,且縱曾承包中和市公所之工程,但並未參與前述甲、乙、戊等採購案之施作,另就丁項活動部分亦僅承攬其中購置雨衣、螢光棒、紀念筆之部分工程而已,如非經由承辦上揭活動之公所人員或負責施作各項活動之廠商主動告知,衡情其顯然無從知悉前揭各項活動之實際施作者為何人,亦未能清楚對於被告戊○就各項活動之內部核銷經費結果。且查,被告丁○○抗辯:係因被告戊○向其供稱活動施做完畢後,有部分實際承攬之廠商無法提供統一發票云云為由,以百分之8或百分 之5代價向其購買不實之統一發票等語,核與被告戊○於調 查站、偵查、原審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情節均屬相符,被告丁○○因相信被告戊○之說詞,而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戊○,核其主觀意圖,應僅配合被告戊○製作暨行使不實登載核銷活動款之公文書,尚難遽認其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之舉,即有幫助被告戊○或與之共犯詐取財物之故意。是被告丁○○辯稱其並不知被告戊○是為浮報活動費用始向其索取不實統一發票,應可採信。 2.至被告丁○○雖曾於原審以證人身份接受詰問時證稱:系爭活動之款項曾經先匯入其戶頭後,再由其領出交給被告戊○等語,原審蒞庭檢察官據此而認被告丁○○涉犯貪污犯行之程度非僅止於幫助犯而已,應將被告丁○○涉犯之貪污犯行擴張為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 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惟被告丁○○前揭之證述內容,為即經其改異說詞,另依據檢察官所提出之資料,除被告丁○○實際承作之丁項活動N、P、R等案外,尚無甲、乙、丁、戊等活動之工程款流入被告丁○○之個人或公司帳戶之事證可佐,無從據此即認被告丁○○已有公訴人所指之前述犯行。被告丁○○就此此部分之抗辯,應可採信。另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丁○○於證人賴祖雄經檢察官訊問後欲與其會面為賴祖雄拒絕,認係被告戊○轉知,而推論被告丁○○非僅單純提供發票予被告戊○核銷經費,惟此係被告丁○○於事後檢察官調查時所為,雖其欲刺探證人於偵訊中之證詞要屬不當,惟尚難僅依其事後之行為,無其他事證相佐,即認其與被告戊○為貪污罪之共犯,公訴人此部分上訴意旨容有未洽。 3.從而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丁○○有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告戊○向其索取不實統一發票係為浮報價額並詐取財物之事實,難僅憑被告丁○○提供不實統一發票或發票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司大小章等物,遽認被告丁○○之舉措已有幫助被告戊○詐取財物之不確定故意,亦無法認定其與被告戊○間已有詐取公款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公訴人所指被告丁○○涉犯幫助被告戊○或與之共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然起訴意旨認被告丁○○此部分罪嫌與前開有罪部分有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認被告戊○、丁○○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戊○上開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款罪。其以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款 之方法,以達詐取財物之目的,核其所為,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修正前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從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款罪。原 審判決誤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浮 報價款罪係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罪之特別規定,而未論以被告戊○涉犯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亦未引用該條款,容有未洽 。( 二)原審對被告戊○就丙案部分認未有利用經辦公用工 程浮報金額,惟其向中和市公所領取核銷活動款項為78萬元,惟其於丙案實際僅支付予碩泰公司53萬元、支付予瑞興西服店劉瑞聯185,290元、楊格公司42,210元,其因利用職務 上辦理丙案採購業務之機會,共計詐得差價22,500元,原審於原審判決附表丙部分亦同此認定,竟於理由欄認其未有浮報金額詐取財物,容有錯誤。(三)原審判決事實欄記載被告戊○與丁○○有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載不實登載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而由被告丁○○提供不實統一發票及公司登記資料、公司大小章供被告戊○不實登載核銷上開活動款項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持以行使向中和市公所報請核銷經費,惟其於事實欄並未記載被告二人有何行使統一發票以外之何種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而投標文件其記載內容純屬主觀意思表示,於本質上應無真實與否之問題,核無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877號判決參照),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為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之特別 規定,應僅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 證罪,被告2人所涉應係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審判決事 實欄贄認被告二人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意而購買不實統一發票,交予被告戊○供作核銷憑證,亦有錯誤。(四)被告丁○○所犯上開交付不實統一發票予被告戊○供作核銷憑證,起訴書認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原審雖認被告丁○○所犯應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惟未依法變 更起訴法條,於判決理由亦未予敘明,核有未當。(五)被告丁○○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雖不具公務員身分,惟應依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與 被告戊○論以共犯。另被告戊○雖非商業負責人,被告丁○○亦非屬其向林正綱及其友人購入實統一發票之沼澤公司、互市公司、天龍公司、仩立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惟其2人應 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犯。原審 於判決漏未引用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有未當 。(六)原審判決就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於98年4月22日修正後改列於第3項,原審仍誤引第2項之規定,而對被告戊○諭知就貪污所得予以追繳沒收,亦有未當。(七)原審判決就被告戊○貪污所得誤計算為576萬900元,惟其詐得之差額經核對相閞證人之證詞及卷附之核銷文件,應係如附表更正後之金額,共計為5,843,400元,原審誤為計算,亦有未 當。綜上,檢察官上訴認被告丁○○涉犯幫助戊○詐取財物罪為無理由,業如上述,被告戊○上訴辯稱其未詐取財物、丁○○上訴辯稱其未偽造公文書云云,均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如上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均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戊○身為公務人員,不知清廉自持,依法行政,竟因經辦公用工程而連續浮報價額,藉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其詐取之財物總額已達5,843,400元,危害甚 鉅,且迄今未歸還任何詐取之款項,及兼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且其犯後猶否認犯行飾詞狡辯,但並無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第1項之刑,並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6年。另審酌被告丁○○前另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不構成累犯),其於上開期間 為提高往後能承接中和市公所採購工程之機會,長達2年期 間經常應被告戊○之要求,多次提供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暨不實製作業務上之投標文件,嚴重影響中和市公所經費結算之正確性,兼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丁○○於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韝今?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且非 同條例第3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是就其前開所犯之罪,併 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減其二分之一之刑期,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戊○所詐取之財物共計5,843,400元應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98年4月22日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前段、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17條、第19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 、第55條、第56條、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3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全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于瑛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附表 附表甲--90年6月9日「珍惜生命、青春舞步(五不)晚會」活動┌──┬─────┬────────┬──────────┬─────────┬─────┬──────┐ │編號│標案名稱 │實際施作者、施作│用以核銷之統一發票或│所製作之「開標/ 議│核銷金額 │備註 │ │ │ │內容及價金 │憑據 │價/ 決標/ 流標/ 廢│ │ │ │ │ │ │ │標/ 紀錄」內容 │ │ │ ├──┼─────┼────────┼──────────┼─────────┼─────┼──────┤ │A │90年青春五│耀陽公司施作甲項│發票人沼澤公司、發票│時間90年6 月4 日下│84萬元 │甲項採購案之│ │ │不晚會硬體│活動中除螢光棒採│日期為90年12月31日、│午2 時0 分、地點中│ │浮報價額共計│ │ │ │購外之全部工程,│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215 萬元,扣│ │ │ │價金為1,304,000 │、品名為燈光音響、含│心、標的名稱燈光音│ │除其實際支付│ │ │ │元,但嗣後僅實際│稅金額84萬元、序號為│響、招標方式議價、│ │予耀陽公司之│ │ │ │支付110 萬元 │KD00000000之統一發│投標暨得標廠商沼澤│ │110 萬元,共│ │ │ │ │票乙紙(此張發票係屬│公司、決標金額84萬│ │詐得105 萬元│ │ │ │ │不實) │元(此議價紀錄係屬│ │。 │ │ │ │ │ │不實) │ │ │ ├──┼─────┤ ├──────────┼─────────┼─────┤ │ │B │90年六三青│ │發票人互市公司、發票│時間90年6 月4 日下│752,000元 │ │ │ │少年反毒 │ │日期90年12月27日、買│午2 時、地點中和市│ │ │ │ │活動企劃 │ │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品│公所三樓招標中心、│ │ │ │ │ │ │名為活動企畫、含稅金│標的名稱活動企畫、│ │ │ │ │ │ │額752,000 元、序號為│招標方式議價、投標│ │ │ │ │ │ │KB00000000之統一發│暨得標廠商互市公司│ │ │ │ │ │ │票乙紙(此張發票係屬│、決標金額752,000 │ │ │ │ │ │ │不實) │元(此議價紀錄係屬│ │ │ │ │ │ │ │不實) │ │ │ ├──┼─────┤ ├──────────┼─────────┼─────┤ │ │C │90年反煙毒│ │發票人雙囍公司、發票│時間未記載、地點中│558,000 元│ │ │ │晚會演藝人│ │日期90年12月31日、買│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員費 │ │受人台北縣中和市公所│心、標的名稱反煙毒│ │ │ │ │ │ │、品名為反煙毒晚會演│晚會演藝人員、招標│ │ │ │ │ │ │藝人員節目費、含稅金│方式議價、投標暨得│ │ │ │ │ │ │額558,000 元、序號為│標廠商雙囍公司、決│ │ │ │ │ │ │KL00000000之統一發│標金額558,000 元(│ │ │ │ │ │ │票乙紙(此張發票係屬│此議價紀錄係屬不實│ │ │ │ │ │ │不實) │) │ │ │ └──┴─────┴────────┴──────────┴─────────┴─────┴──────┘ 附表乙--90年10月7日各里、鄰長及巡守隊員研習觀摩文康活動 中之「中和之夜」晚會 ┌──┬─────┬────────┬──────────┬─────────┬─────┬──────┐ │編號│標案名稱 │實際施作者、施作│用以核銷之統一發票或│所製作之「開標/ 議│核銷金額 │備註 │ │ │ │內容及價金 │憑據 │價/ 決標/ 流標/ 廢│ │ │ │ │ │ │ │標/ 紀錄」內容 │ │ │ ├──┼─────┼────────┼──────────┼─────────┼─────┼──────┤ │D │90年中和之│ │(1)發票人天龍公司、 │時間未記載、地點中│90萬元 │乙項採購案之│ │ │夜表演團體│ │ 發票日期90年12月 │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浮報價額共計│ │ │ │ │ 31日、、買受人為 │心、標的名稱中和之│ │4,378,000 元│ │ │ │ │ 中和市公所、品名 │夜樂團租用樂器、招│ │,扣除其實際│ │ │ │ │ 為節目製作費、含 │標方式未載、投標暨│ │支付予連雅恩│ │ │ │ │ 稅金額70萬元、序 │得標廠商天龍公司、│ │90萬元(原審│ │ │ │ │ 號KB00000000之 │決標金額90萬元(此│ │判決誤載為96│ │ │ │ │ 統一發票1 紙 │議價紀錄係屬不實)│ │萬元,應予更│ │ │ │ │(2)發票人天龍公司、 │ │ │正)及飛耀公│ │ │ │ │ 發票日期為90年12 │ │ │司75萬元後,│ │ │ │ │ 月31日 、買受人為│ │ │共詐得2,728,│ │ │ │ │ 中和市公所、品名 │ │ │000元(原審 │ │ │ │ │ 為節目製作費、含 │ │ │判決誤載為2,│ │ │ │ │ 稅金額20萬元、序 │ │ │668,000元, │ │ │ │ │ 號不明之統一發票 │ │ │應予更正)。│ │ │ │ │ 1 紙(上揭發票均 │ │ │ │ │ │ │ │ 屬不實) │ │ │ │ ├──┼─────┤ ├──────────┼─────────┼─────┤ │ │E │90年中和之│該晚會之軟體部分│連雅恩及節目主持人傅│時間90年10月5 日下│96萬元 │ │ │ │夜主持人費│(即主持人、舞者│薇之母親李謝金玲之身│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 │、合音、樂團、雜│分證影本 │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支部分)實際僅以│ │心、標的名稱中和之│ │ │ │ │ │以90萬元(原審判│ │夜主持費、招標方式│ │ │ │ │ │決誤載為96萬元,│ │議價、投標暨得標廠│ │ │ │ │ │應予更正如起訴書│ │商連雅恩及謝金鈴、│ │ │ │ │ │所載之90萬元)之 │ │決標金額960,000 元│ │ │ │ │ │代價交由連雅恩承│ │(此議價紀錄係屬不│ │ │ │ │ │做 │ │實) │ │ │ ├──┼─────┼────────┼──────────┼─────────┼─────┤ │ │F │樂團租用樂│ │發票人仩立公司、發票│時間90年10月5 日下│843,000 元│ │ │ │器 │ │日90年12月31日、買受│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 │ │人為中和市公所、品名│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 │為樂團租用樂器、含稅│心、標的名稱中和之│ │ │ │ │ │ │金額843,000 元、序號│夜樂團租用樂器、招│ │ │ │ │ │ │為KD00000000之統一│標方式議價、投標暨│ │ │ │ │ │ │發票乙紙(此張發票係│得標廠商仩立公司、│ │ │ │ │ │ │屬不實) │決標金額843,000 元│ │ │ │ │ │ │ │(此議價紀錄係屬不│ │ │ │ │ │ │ │實) │ │ │ ├──┼─────┼────────┼──────────┼─────────┼─────┤ │ │G │卡拉OK音│該晚會之硬體部分│發票人飛耀公司、發票│時間90年10月5 日下│60萬元 │ │ │ │響 │(即舞台、會場佈│日期90年12月31日、買│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 │置、燈光、音響部│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品│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分)以75萬元代價│名為燈光音響租用,含│心、標的名稱活動晚│ │ │ │ │ │交由飛耀公司承做│稅金額60萬元,序號為│會卡拉OK音響、招標│ │ │ │ │ │ │KF00000000之統一發│方式空白、投標暨得│ │ │ │ │ │ │票1 張 │標廠商飛耀公司、決│ │ │ │ │ │ │ │標金額60萬元(此議│ │ │ │ │ │ │ │價紀錄係屬不實) │ │ │ ├──┼─────┤ ├──────────┼─────────┼─────┤ │ │H │燈光架設 │ │發票人沼澤公司、發票│時間90年10月5 日下│715,000元 │ │ │ │ │ │日期90年12月31日、買│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 │ │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品│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 │名為燈光音響、含稅金│心、標的名稱中和之│ │ │ │ │ │ │額715,000 元、序號為│夜燈光架設、招標方│ │ │ │ │ │ │為KD00000000之統一│式議價、投標暨得標│ │ │ │ │ │ │發票乙紙(此張發票係│廠商為沼澤公司、決│ │ │ │ │ │ │屬不實) │標金額為715,000 元│ │ │ │ │ │ │ │(此議價紀錄係屬不│ │ │ │ │ │ │ │實) │ │ │ ├──┼─────┤ ├──────────┼─────────┼─────┤ │ │I │文康晚會用│ │①發票人飛耀公司、發│未製作 │36萬元 │ │ │ │(I.音響租│ │ 票日期90年12月3 日│ │ │ │ │ │用、J.會場│ │ 、買受人中和市公所│ │ │ │ │ │佈置、K.會│ │ 、品名音響租用、含│ │ │ │ │ │場佈置花球│ │ 稅金額97,500元、序│ │ │ │ │ │) │ │ 號KF00000000之統│ │ │ │ │ │ │ │ 一發票1紙 │ │ │ │ │ │ │ │②立據人均為大鷹旗幟│ │ │ │ │ │ │ │ 社、日期不明、買受│ │ │ │ │ │ │ │ 人皆為中和市公所、│ │ │ │ │ │ │ │ 品名均為會場佈置、│ │ │ │ │ │ │ │ 金額共計99,000元之│ │ │ │ │ │ │ │ 免用發票收據4 張(│ │ │ │ │ │ │ │ 各為19,800元、26, │ │ │ │ │ │ │ │ 400元、26,400元、 │ │ │ │ │ │ │ │ 26,400元) │ │ │ │ │ │ │ │③立據人均為名蘭花苑│ │ │ │ │ │ │ │ 、日期不明、買受人│ │ │ │ │ │ │ │ 為中和市公所、品名│ │ │ │ │ │ │ │ 均為會場佈置(花球│ │ │ │ │ │ │ │ )、金額99,000元之│ │ │ │ │ │ │ │ 免用發票收據5 張(│ │ │ │ │ │ │ │ 15,000元、18,000元│ │ │ │ │ │ │ │ 、26,000元、20,000│ │ │ │ │ │ │ │ 元、20,000元) │ │ │ │ │ │ │ │④立據人均為金玉堂香│ │ │ │ │ │ │ │ 舖、日期均不明、買│ │ │ │ │ │ │ │ 受人為中和市公所、│ │ │ │ │ │ │ │ 品名炮、香紙、金額│ │ │ │ │ │ │ │ 共計64,500元之免用│ │ │ │ │ │ │ │ 發票收據2 張(各為│ │ │ │ │ │ │ │ 34,500元、30,000元│ │ │ │ │ │ │ │ )(起訴書漏載編號│ │ │ │ │ │ │ │ ④之憑據,且前開編│ │ │ │ │ │ │ │ 號①②③等憑據,即│ │ │ │ │ │ │ │ 為起訴書所列之I、│ │ │ │ │ │ │ │ J、K統一發票,該│ │ │ │ │ │ │ │ 3 份連同編號④之憑│ │ │ │ │ │ │ │ 證,被告戊○係以「│ │ │ │ │ │ │ │ 文康晚會用」之名目│ │ │ │ │ │ │ │ 同時核銷36萬元,並│ │ │ │ │ │ │ │ 非以數項標案為核銷│ │ │ │ │ │ │ │ ,起訴書就此顯有誤│ │ │ │ │ │ │ │ 載) │ │ │ │ └──┴─────┴────────┴──────────┴─────────┴─────┴──────┘ 附表丙--91年1月13日「金婚、銀婚紀念婚禮晚會」活動 ┌──┬─────┬────────┬──────────┬─────────┬─────┬──────┐ │編號│標案名稱 │實際施作者、施作│用以核銷之統一發票或│所製作之「開標/ 議│核銷金額 │備註 │ │ │ │內容及價金 │憑據 │價/ 決標/ 流標/ 廢│ │ │ │ │ │ │ │標/ 紀錄」內容 │ │ │ ├──┼─────┼────────┼──────────┼─────────┼─────┼──────┤ │L │金婚、銀婚│碩泰公司以53萬元│發票人碩泰公司、發票│時間91年1 月8 日、│78萬元 │丙項採購案之│ │ │紀念婚禮晚│(原審判決誤載為│日期為91年1 月21日、│地點中和市公所三樓│ │浮報價額共計│ │ │會活動 │78萬元,應予更正│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招標中心、標的名稱│ │78萬元,扣除│ │ │ │)施作軟體規劃執│、品名為金銀婚紀念婚│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 │其實際支付予│ │ │ │行部分;另瑞興西│禮活動軟體規劃執行費│軟體規劃、招標方式│ │碩泰公司53萬│ │ │ │服店以185,290元 │、含稅金額78萬元、序│未記載、投標暨得標│ │元、瑞興西服│ │ │ │代價承作男性主管│號為LC00000000之統│廠商碩泰公司、決標│ │店185,290 元│ │ │ │人員之西裝製作,│一發票乙紙 │金額78萬元 │ │、楊格公司42│ │ │ │由楊格公司以 │ │ │ │,210元(實際│ │ │ │42,210 元承作女 │ │ │ │支付款項757,│ │ │ │性主管人員之服裝│ │ │ │500元)後, │ │ │ │製作 │ │ │ │共計詐得22,5│ │ │ │ │ │ │ │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丁--91年5 月31日「中和市2002年禁煙反毒煙晚會(青春要High不要害)」活動 ┌──┬─────┬────────┬──────────┬─────────┬─────┬──────┐ │編號│標案名稱 │實際施作者、施作│用以核銷之統一發票或│所製作之「開標/ 議│核銷金額 │備註 │ │ │ │內容及價金 │憑據內容 │價/ 決標/ 流標/ 廢│ │ │ │ │ │ │ │標/ 紀錄」內容 │ │ │ ├──┼─────┼────────┼──────────┼─────────┼─────┼──────┤ │M │舞台製作及│卓維公司(包含舞│發票人衡裕公司、發票│時間91年5 月24日下│53萬元 │丁項採購案之│ │ │會場佈置 │台設計、製作、燈│日期91年11月28日、買│午2 時0 分、地點中│ │浮報價額共計│ │ │ │光、音響等硬體工│受人中和市公所、品名│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3,952,300 元│ │ │ │程,及演藝人員之│為反毒禁煙晚會舞台製│心、標的名稱反毒禁│ │,扣除其實際│ │ │ │聘用)合計89萬元│作及會場佈置、含稅金│煙晚會舞台製作及會│ │支付予卓維公│ │ │ │ │額53萬元、序號為QV│場佈置、招標方式限│ │司89萬元、東│ │ │ │ │00000000之統一發票乙│制性、投標暨得標廠│ │森公司68萬、│ │ │ │ │紙(此張發票係屬不實│商衡裕公司、決標金│ │丁○○120 萬│ │ │ │ │) │額53萬元(此議價紀│ │元、不詳對象│ │ │ │ │ │錄係屬不實) │ │390,800元( │ ├──┼─────┤ ├──────────┼─────────┼─────┤實際支付款項│ │O │雷射特效工│ │發票人特尊公司、日期│時間91年5 月24日下│351,500 元│3,160,800元 │ │ │程 │ │91年12月30日、買受人│午2 時0 分、地點中│ │)後,共計詐│ │ │ │ │中和市公所、品名反毒│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得791,500元 │ │ │ │ │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心、標的名稱反毒禁│ │(原審判決誤│ │ │ │ │程、含稅金額351,500 │煙晚會雷射特效工程│ │載為2,668,00│ │ │ │ │元、序號為QZ011917│、招標方式限制性、│ │0元,應予更 │ │ │ │ │98之統一發票乙紙(此│投標暨得標廠商特尊│ │正)。 │ │ │ │ │張發票係屬不實) │公司、決標金額為 │ │ │ │ │ │ │ │351,500 元(此議價│ │ │ │ │ │ │ │紀錄核屬不實) │ │ │ ├──┼─────┤ ├──────────┼─────────┼─────┤ │ │Q │燈光音響工│ │發票人承發公司、發票│時間91年5 月24日下│80萬元 │ │ │ │程及電力工│ │日期為91年12月30日、│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程 │ │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 │品名為反毒晚會燈光音│心、標的名稱反毒禁│ │ │ │ │ │ │響工程及電力工程、含│煙晚會燈光音響工程│ │ │ │ │ │ │稅金額80萬元、序號為│及電力工程、招標方│ │ │ │ │ │ │QZ00000000之統一發│式限制性、投標暨得│ │ │ │ │ │ │票乙紙(此張發票係屬│標廠商承發公司、決│ │ │ │ │ │ │不實) │標金額80萬元(此議│ │ │ │ │ │ │ │價紀錄係屬不實) │ │ │ ├──┼─────┼────────┼──────────┼─────────┼─────┤ │ │N │購置螢光棒│漢翔公司33萬元 │發票人漢翔公司、發票│時間91年5 月29日下│33萬元 │ │ │ │ │ │日期91年11月29日、買│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 │ │受人中和市公所、品名│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 │為螢光棒、含稅金額33│心、標的名稱購置螢│ │ │ │ │ │ │萬元、序號不明之統一│光棒、招標方式限制│ │ │ │ │ │ │發票乙紙 │性、投標暨得標廠商│ │ │ │ │ │ │ │漢翔公司、決標金額│ │ │ │ │ │ │ │33萬元(此議價紀錄│ │ │ │ │ │ │ │係屬不實) │ │ │ ├──┼─────┼────────┼──────────┼─────────┼─────┤ │ │P │購置雨衣 │霖聯公司22萬元 │發票人霖聯公司、發票│時間91年5 月29日下│22萬元 │ │ │ │ │ │日期91年12月11日、買│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 │ │受人中和市公所、品名│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 │為購置雨衣、含稅金額│心、標的名稱購置雨│ │ │ │ │ │ │22萬元、序號不清之統│衣、招標方式限制性│ │ │ │ │ │ │一發票乙紙 │、投標暨得標廠商霖│ │ │ │ │ │ │ │聯公司、決標金額為│ │ │ │ │ │ │ │22萬元(此議價紀錄│ │ │ │ │ │ │ │係屬不實) │ │ │ ├──┼─────┼────────┼──────────┼─────────┼─────┤ │ │R │購置紀念筆│均馥公司65萬元 │發票人均馥公司、發票│時間91年5 月24日下│65萬元 │ │ │ │ │ │日期91年12月11日、買│午2 時0 分、地點中│ │ │ │ │ │ │受人中和市公所、品名│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 │ │ │ │ │為購置反毒晚會紀念筆│心、標的名稱購置反│ │ │ │ │ │ │、含稅金額65萬元、序│毒晚會紀念筆、招標│ │ │ │ │ │ │號不明之統一發票乙紙│方式限制性、投標暨│ │ │ │ │ │ │ │得標廠商均馥公司、│ │ │ │ │ │ │ │決標金額65萬元(此│ │ │ │ │ │ │ │份議價紀錄係屬不實│ │ │ │ │ │ │ │) │ │ │ ├──┼─────┼────────┼──────────┼─────────┼─────┤ │ │S │媒體宣傳 │東森公司68萬元 │發票人東森公司、發票│此部分實際由東森公│68萬元 │ │ │ │ │ │日期為91年6 月1 日、│司承作,招標記錄未 │ │ │ │ │ │ │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附卷 │ │ │ │ │ │ │品名分別為反毒禁煙晚│ │ │ │ │ │ │ │會媒體執行、含稅金額│ │ │ │ │ │ │ │為68萬元、序號為NG│ │ │ │ │ │ │ │00000000之統一發票1 │ │ │ │ │ │ │ │紙 │ │ │ │ ├──┼─────┼────────┼──────────┼─────────┼─────┤ │ │T │雜支、海報│支付不詳人士390,│不詳收據記載業務費(│無證據顯示有製作有│390,800元 │ │ │ │ │800元 │134,000元、256,800 │此項文書 │ │ │ │ │ │ │元) │ │ │ │ └──┴─────┴────────┴──────────┴─────────┴─────┴──────┘ 附表戊--91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里、鄰長及巡守隊員研習觀摩 文康活動(含「91年中和之夜」晚會) ┌──┬─────┬────────┬──────────┬─────────┬─────┬──────┐ │編號│標案名稱 │實際施作者、施作│用以核銷之統一發票或│所製作之「開標/ 議│核銷金額 │備註 │ │ │ │內容及價金 │憑據內容 │價/ 決標/ 流標/ 廢│ │ │ │ │ │ │ │標/ 紀錄」內容 │ │ │ ├──┼─────┼────────┼──────────┼─────────┼─────┼──────┤ │U │中和之夜 │耀陽公司,原約定│發票人漢翔公司、發票│時間91年10月15日下│130萬元 │戊項採購案之│ │ │表演經費 │價金702,000 元,│日期為91年12月31日,│午2 時0 分、地點中│ │浮報價額為3,│ │ │ │嗣後另以9 萬元代│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和市公所三樓招標中│ │912,560元( │ │ │ │價加辦一場,但遭│,品名為中和之夜,含│心、標的名稱中和之│ │原審判決誤載│ │ │ │戊○以有瑕疵為由│稅金額130 萬元、序號│夜、招標方式限制性│ │為3,915,600 │ │ │ │扣款後,實際支付│QZ00000000之統一發│、投標暨得標廠商漢│ │元,應予更正│ │ │ │價金688,000 元 │票1 張(此張發票係屬│翔公司、決標金額為│ │),扣除實際│ │ │ │ │不實) │130 萬元(此議價紀│ │支付予耀陽公│ │ │ │ │ │錄係屬不實,另未經│ │司款項688,00│ │ │ │ │ │林銘才核章) │ │0元、支付予 │ ├──┼─────┤ ├──────────┼─────────┼─────┤凱旭旅行社之│ │V │音響租用(│ │發票人耀陽公司、發票│未製作 │ 9萬元 │款詳 │ │ │新天地) │ │日期為91年10月30 日 │ │ │1,973,160 元│ │ │ │ │、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 │ │(實際支付計│ │ │ │ │品名為音響設備(新天│ │ │2,661,160 元│ │ │ │ │地)、含稅金額9 萬元│ │ │),共詐得 │ │ │ │ │、序號QA00000000之│ │ │1,251,400元 │ │ │ │ │統一發票1 張 │ │ │。 │ ├──┼─────┤ ├──────────┼─────────┼─────┤ │ │W │活動企畫及│ │張志堅之身分證影本及│未製作 │8萬元 │ │ │ │編劇費 │ │金額8 萬元之領款收據│ │ │ │ │ │ │ │(此張憑證係屬不實)│ │ │ │ ├──┼─────┤ ├──────────┼─────────┼─────┤ │ │X │中和之夜燈│ │發票人承發公司、發票│未製作 │99,000元 │ │ │ │光架設 │ │日期91年12月18日、買│ │ │ │ │ │ │ │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品│ │ │ │ │ │ │ │名燈光架設、含稅金額│ │ │ │ │ │ │ │為99000 元、序號為Q│ │ │ │ │ │ │ │Z00000000之統一發票│ │ │ │ │ │ │ │1 紙(此張發票係屬不│ │ │ │ │ │ │ │實) │ │ │ │ ├──┼─────┤ ├──────────┼─────────┼─────┤ │ │Y1 │里鄰長文康│ │發票人漢翔公司、發票│未製作 │98,400元 │ │ │ │研習用樂團│ │日期為91年12月18日,│ │ │ │ │ │用61鍵音樂│ │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 │ │ │ │ │工作站 │ │,品名為61鍵音樂工作│ │ │ │ │ │ │ │站等,含稅金額98,400│ │ │ │ │ │ │ │元、序號QZ00000000│ │ │ │ │ │ │ │之統一發票1 張(此張│ │ │ │ │ │ │ │發票係屬不實) │ │ │ │ ├──┼─────┤ ├──────────┼─────────┼─────┤ │ │Y2 │里鄰長訓練│ │發票人均馥公司、發票│未製作 │83,000元 │ │ │ │活動用噴煙│ │日期91年12月18日、買│ │ │ │ │ │機舞台佈置│ │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品│ │ │ │ │ │ │ │名為強力噴煙機9 台、│ │ │ │ │ │ │ │泡泡機9 台、氧氣9 瓶│ │ │ │ │ │ │ │、舞台佈置等、含稅金│ │ │ │ │ │ │ │額83,000元、序號為Q│ │ │ │ │ │ │ │Z00000000之統一發票│ │ │ │ │ │ │ │乙紙(此張發票係屬不│ │ │ │ │ │ │ │實) │ │ │ │ ├──┼─────┤ ├──────────┼─────────┼─────┤ │ │Y3 │里鄰長文康│ │發票人特尊公司、發票│未製作 │99,000元 │ │ │ │研習用音響│ │日期91年12月18日、買│ │ │ │ │ │租用 │ │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品│ │ │ │ │ │ │ │名為音響租用、含稅金│ │ │ │ │ │ │ │額99,000元、序號QZ│ │ │ │ │ │ │ │00000000之統一發票1 │ │ │ │ │ │ │ │紙(此張發票係屬不實│ │ │ │ │ │ │ │) │ │ │ │ ├──┼─────┤ ├──────────┼─────────┼─────┤ │ │Y4 │里鄰長文康│ │發票人多宇公司、發票│未製作 │9萬元 │ │ │ │研習用卡拉│ │日期91年12月18日、買│ │ │ │ │ │OK │ │受人為中和市公所、品│ │ │ │ │ │ │ │名卡拉OK租用、含稅│ │ │ │ │ │ │ │金額9 萬元、序號QZ│ │ │ │ │ │ │ │00000000之統一發票乙│ │ │ │ │ │ │ │紙(此張發票係屬不實│ │ │ │ │ │ │ │) │ │ │ │ ├──┼─────┼────────┼──────────┼─────────┼─────┤ │ │Z1 │里鄰長研習│凱旭旅行社,價金│發票人凱旭旅行社,發│未製作 │1,020,600 │ │ │ │活動團費--│1,02 0,600元 │票日期91年12月26日、│ │元 │ │ │ │代購水酒 │ │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 │ │ │ │ │ │ │品名團費--代購水酒、│ │ │ │ │ │ │ │含稅金額1,020,600 元│ │ │ │ │ │ │ │、序號不明之旅行業代│ │ │ │ │ │ │ │收轉付收據1 紙 │ │ │ │ ├──┼─────┼────────┼──────────┼─────────┼─────┤ │ │Z2 │里鄰長研習│凱旭旅行社,價金│發票人凱旭旅行社,發│未製作 │952560元 │ │ │ │活動團費--│為952, 560元 │票日期91年12月26日、│ │ │ │ │ │代購紀念品│ │買受人為中和市公所、│ │ │ │ │ │ │ │品名團費--代購紀念品│ │ │ │ │ │ │ │、含稅金額952,560 元│ │ │ │ │ │ │ │、序號00000000之旅行│ │ │ │ │ │ │ │業代收轉付收據1 紙 │ │ │ │ └──┴─────┴────────┴──────────┴─────────┴─────┴──────┘ 貳、附件 ┌────────────────────────────────────────────┐ │甲項採購案之證據 │ ├───┬────────────────────────────┬───────────┤ │供述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證據 │ │ │ ├───┼────────────────────────────┼───────────┤ │ │證人庚○○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 │ │ │第156-165 、200-201 頁│ │ │ │;本院卷(四)第102-103 │ │ │ │頁 │ │ ├────────────────────────────┼───────────┤ │ │證人呂莉莉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19607 ③號卷第│ │ │ │201-206 頁;92年偵字第│ │ │ │19607 ①號卷第43-44 反│ │ │ │頁;93年偵字第4926號卷│ │ │ │第37 頁 │ │ ├────────────────────────────┼───────────┤ │ │證人許應時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41-143 頁;92年偵字│ │ │ │第19607 ①號卷第48-49 │ │ │ │頁 │ │ ├────────────────────────────┼───────────┤ │ │證人甲○○於調查站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53-56 頁 │ │ ├────────────────────────────┼───────────┤ │ │證人洪誠陽於調查站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174-176 反頁 │ │ ├────────────────────────────┼───────────┤ │ │證人賴祖雄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16-120 反頁;92年偵│ │ │ │字第19607 ④號卷第1-4 │ │ │ │頁;92年偵字第19607 ①│ │ │ │號卷第20-21 、56-57 頁│ │ │ │;93年偵字第4926號卷第│ │ │ │35-36 反頁 │ │ ├────────────────────────────┼───────────┤ │ │證人何丹平於調查站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99-200 頁 │ │ ├────────────────────────────┼───────────┤ │ │證人何嘉偉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83-186 頁;92年偵字│ │ │ │第19607 ①號卷第52-53 │ │ │ │頁;92年偵字第19607 ②│ │ │ │號卷第33-33 反頁 │ │ ├────────────────────────────┼───────────┤ │ │證人王韻菁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1-4 、53-56 │ │ │ │頁 │ │ ├────────────────────────────┼───────────┤ │ │證人己○○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63-65 頁;92│ │ │ │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第│ │ │ │204 頁 │ │ ├────────────────────────────┼───────────┤ │ │證人游嘉齡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74-75 頁;發│ │ │ │查字第126 號卷第28頁 │ ├───┼────────────────────────────┼───────────┤ │非供述│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之證據│ │ │ ├───┼────────────────────────────┼───────────┤ │A標 │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及借據(91.1.14,第2755號,納 │北機組卷第201-203 頁;│ │ │ 字第578號,文化支出-宗教禮俗-業務費-青春五不晚會硬體- │他字第1639號卷第9-36、│ │ │ 借方84萬元,預付款項-青春五不晚會硬體貸方84萬元) │193 、197-207 頁;92年│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青春五不晚會硬體,84萬 │偵字第19607 ③卷第25-2│ │ │ 元)及統一發票(90.12.31,KD00000000,青春五不晚會硬體│7 頁;本院卷外放證物袋│ │ │ ,84萬元,沼澤公司) │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以│ │ │3.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青春五不晚會硬體,84萬元,沼│97 年8月18日北縣政字第│ │ │ 澤公司,填發日90.6.9) │00000000函文檢送之「中│ │ │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8,84萬元,青春五不晚│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晚會│ │ │ 會硬體,沼澤公司) │購置:螢光棒、雨衣、紀│ │ │5.簽呈(撥付131萬元辦理青春五不活動,由第一預備金轉611 │念筆、媒體宣傳、雜支、│ │ │ 業務費項下支應) │海報、活動企畫、硬體、│ │ │6.簽(為辦理「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預估幣331 萬元)│燈光、音響、電力工程、│ │ │7.底價封(青春五不晚會硬體) │雷射特效工程、舞台製作│ │ │8.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青春五│及會場佈置」卷宗 │ │ │ 不晚會硬體,沼澤公司,84萬元) │ │ │ │9.標單(公開招標用)(採購名稱:青春五不晚會硬體,沼澤公│ │ │ │ 司,84萬元) │ │ │ │10.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青春五不晚會 │ │ │ │ 硬體,預算金額90萬元,訂定時間6月4日11時30分) │ │ │ │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青春五不晚會硬體,沼澤公司, │ │ │ │ 84萬元) │ │ │ │12.標單(採購名稱;青春五不晚會硬體,沼澤公司) │ │ │ │13.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書(青春五不晚會硬體 │ │ │ │ ,沼澤公司,84萬元) │ │ │ │14.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青春五不晚會硬體,沼澤公司) │ │ │ │15.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沼澤公司) │ │ │ │16.經濟部公司執照(沼澤公司) │ │ │ │17.外標封(青春五不晚會硬體,沼澤公司) │ │ │ │18.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1.1.14,第2759號,納字第 │ │ │ │ 576號,文化支出-文化體育-業務費-青春五不反毒禁煙活動-│ │ │ │ 借方30萬元,預付款項-青春五不反毒禁煙活動-貸方30萬元 │ │ │ │ ) │ │ │ │19.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76號,日期90.12.31 │ │ │ │ ,預付款項90.12月份30萬元,91.1.15轉帳) │ │ │ │20.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77號,填發90.12.31 │ │ │ │ ,預付款項90.12月份55萬8千元,91.1.15轉帳) │ │ │ │21.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78號,日期90.12.31 │ │ │ │ ,預付款項90.12月份,84萬元,91.1.15轉帳) │ │ │ │22.沼澤企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 │ │ │ │23.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96.6,珍惜青春五不活動經費、受 │ │ │ │ 款人馬莉、金額264萬元) │ │ │ │24.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0.6.5、264萬元│ │ │ │ 、存戶:戊○) │ │ │ │25.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於92.10.22檢送之沼澤公司核發統一 │ │ │ │ 發票資料 │ │ ├───┼────────────────────────────┼───────────┤ │B標 │1.91年11月7 日許應時扣押物品編號08-53 即互市公司發票影本│北機組卷第84、190-192 │ │ │ 乙紙(92年12月10日-KB00000000 、營業人:互市公司、品名│頁;他字第1639號卷第7-│ │ │ :燈光架設、銷售額:723810元、營業稅:36190 元、含稅額│8 、57-79 頁;92年偵字│ │ │ :760000元) │第19607 ③卷第127-128 │ │ │2.慶弘文具印刷品行估價單(63反毒活動大海報、請柬共95000 │頁、136 、228-252 頁;│ │ │ 元)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3.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1.1.14 ,第2753號,納字第56│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8 月│ │ │ 1 號,民政支出- 村里業務- 業務費- 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18日以北中政字00000000│ │ │ 畫- 借方752000元,預付款項- 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貸方│號函文檢送之「中和市20│ │ │ 752000元) │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4.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預付款項90.12 月,752000元,│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 納字561 號,填發日期90.12.31,轉帳91.1.15)) │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活動企畫、硬體、燈光、│ │ │ ,75萬2 千元)及統一發票(90.12.27 KB00000000 ,六三青│音響、電力工程、雷射特│ │ │ 少年反毒活動企畫,752000元,互市公司) │效工程、舞台製作及會場│ │ │6.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75萬│佈置」卷宗 │ │ │ 2000元,互市公司,填發日91.1.7) │ │ │ │7.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7,752000元,六三青少│ │ │ │ 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公司) │ │ │ │8.簽3 份(為辦理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預估費用331 萬元│ │ │ │ )(撥付131 萬元辦理青春五不活動,由第一預備金轉)(六│ │ │ │ 三禁菸拒毒晚會工作執掌表)) │ │ │ │9.底價封(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 │ │ │ │10.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 │ │ │ │ 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有限公司,752000元,96.6.│ │ │ │ 4日下午2 時) │ │ │ │11.標單(公開招標用)(採購名稱: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 │ │ │ │ ,互市有限公司,752000元) │ │ │ │12.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比表(六三青少年 │ │ │ │ 反毒活動企畫,預算金額80萬元,訂定時間6 月4 日11時30 │ │ │ │ 分) │ │ │ │13.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 │ │ │ │ 有限公司,752000元) │ │ │ │14.標單封(採購名稱: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公司) │ │ │ │15.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六三青少年反毒活 │ │ │ │ 動企畫,互市公司,752000元) │ │ │ │16.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公司 │ │ │ │ ) │ │ │ │17.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互市公司) │ │ │ │18.經濟部公司執照(互市公司) │ │ │ │19.外標封(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公司) │ │ │ │20.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1.1.14 ,第2757號,納字第 │ │ │ │ 575 號,文化支出- 宗教禮俗- 業務費- 六三五不禁菸反毒 │ │ │ │ 活動- 借方138684元,預付款項- 六三五不禁菸反毒活動, │ │ │ │ 貸方138684 元) │ │ │ │2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1.1.14 ,第2758號,其他支 │ │ │ │ 出- 第一預備金- 預備金- 補助青春五不反毒禁煙活動- 借 │ │ │ │ 方131 萬元,支出- 宗教禮俗- 業務費- 補助青春五不反毒 │ │ │ │ 禁煙活動,貸方131 萬元) │ │ │ │2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六三五不禁菸反毒活動 │ │ │ │ ,131 萬元)及支出分攤表(90年度612-1 :業務費:30萬 │ │ │ │ 元、611 :業務費13684 元,總計438684元,六三青少年反 │ │ │ │ 毒活動企畫) │ │ │ │23.收據(90.6.3,相片、沖資,共228 元,東南攝影社) │ │ │ │24.簽呈(撥付131 萬元辦理青春五不活動,由第一預備金轉611│ │ │ │ 業務費項下支應) │ │ │ │25.簽(為辦理「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預估331 萬元) │ │ │ │26.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預付款項90.12 月,138684元 │ │ │ │ ,納字575 號,填發日期90.12.31,轉帳91.1.15) │ │ │ │27.互市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暨董監事查詢結果 │ │ │ │28.三重稽徵所92.10.21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921039527號函件 │ │ │ │ 送之互市公司稅籍資料、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資料 │ │ ├───┼────────────────────────────┼───────────┤ │C標 │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 │北機組卷第190-192 、20│ │ │ 558000元)及統一發票(90.12.31 KL00000000 ,反煙毒晚會│4-207 頁;他字1639號卷│ │ │ 演藝人員節目費,558000元,雙囍公司) │第37-56 、193 、194-19│ │ │2.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558000元│6 、208-212 頁;92年偵│ │ │ 雙囍公司,填發日91.1.8) │字第19607 ③卷第98頁;│ │ │3.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8,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 ,558000元,雙囍公司) │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8 月│ │ │4.簽(為辦理「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預估331 萬元) │18日以北縣中政字097004│ │ │5.底價封(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 │13號函文檢送之「中和市│ │ │6.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反│20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 煙毒晚會演藝人員,雙囍影藝有限公司,558000元) │: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7.標單(公開招標用)(採購名稱: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雙囍│、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 影藝有限公司,558000元) │、活動企畫、硬體、燈光│ │ │8.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比表(反煙毒晚會演│、音響、電力工程、雷射│ │ │ 藝人員,預算金額60萬元,訂定時間6 月4 日11時50分) │特效工程、舞台製作及會│ │ │9.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558000元)│場佈置」卷宗 │ │ │10.標單封(採購名稱;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雙囍公司) │ │ │ │11.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反煙毒晚會演藝人 │ │ │ │ 員,雙囍公司558000元) │ │ │ │12.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雙囍公司) │ │ │ │13.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雙囍公司) │ │ │ │14.簽證(撥付131 萬元辦理青春五不活動,由第一預備金轉611│ │ │ │ 業務費項下支應) │ │ │ │15.外標封(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雙囍公司) │ │ │ │16.雙囍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營業登記資料暨董監事查詢結果 │ │ │ │17.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於92.10.22檢送之雙囍公司核發統一 │ │ │ │ 發票資料 │ │ ├───┼────────────────────────────┼───────────┤ │甲項採│1.扣押物品清單 │92年偵字第4926號卷第5 │ │購之其│2.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證人賴祖雄│頁;92年偵字第19607④ │ │餘證據│ 提出) │第20-21 頁;本院卷外放│ │ │3.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付款:90.7.24 支字第5233號,│證物袋二--臺北縣中和市│ │ │ 文化支出:652500元、宗教禮俗- 業務費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公所97年8 月18日以北縣│ │ │ 活動螢光棒:239000元、業務費- 縣政府補助珍惜生命青春舞│中政字09700413號函文檢│ │ │ 步活動螢光棒20萬元、市長補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螢光棒│送之「中和市2002年禁煙│ │ │ 213500元、受款人;漢翔公司) │販毒晚會購置:螢光棒、│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807 號第1 頁)(90.7.13 ,│雨衣、紀念筆、媒體宣傳│ │ │ 第二預備金- 預備金- 縣政府補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螢光│、雜支、海報、活動企畫│ │ │ 棒,借方20萬元;文化支出- 宗教禮俗- 業務費- 縣政府補助│、硬體、燈光、音響、電│ │ │ 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螢光棒,貸方20萬元) │力工程、雷射特效工程、│ │ │5.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808 號第1 頁)(90.7.13 ,│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卷│ │ │ 第一預備金- 預備金- 縣政府補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螢光│宗 │ │ │ 棒,借方213500元;文化支出- 宗教禮俗- 業務費- 縣政府補│ │ │ │ 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螢光棒,貸方213500元) │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購置螢光棒,652500元)│ │ │ │ 及統一發票(90.7.11 HK00000000,購置螢光棒,652500元,│ │ │ │ 漢翔公司) │ │ │ │7.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購置螢光棒,652500元- 漢翔公│ │ │ │ 司,填發日90.7.10) │ │ │ │8.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0.7.10 ,購置螢光棒,6525│ │ │ │ 00元- 漢翔公司) │ │ │ │9.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購置螢光棒,652500元- 漢翔公司) │ │ │ │10.簽收單(戊○蓋章,共2萬支螢光棒) │ │ │ │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一般採購招標說明-購置螢光棒 │ │ │ │12.簽(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購置螢光棒案,擬採限制性招 │ │ │ │ 標) │ │ └───┴────────────────────────────┴───────────┘ ┌────────────────────────────────────────────┐ │乙項採購案之證據 │ ├───┬────────────────────────────┬───────────┤ │供述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證據 │ │ │ ├───┼────────────────────────────┼───────────┤ │ │證人庚○○於調查站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 │ │ │第156-165 頁;本院卷(四)│ │ │ │第102-103頁 │ │ ├────────────────────────────┼───────────┤ │ │證人呂莉莉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201-206 頁;92年偵字│ │ │ │第19607 ①號卷第43-44 │ │ │ │反頁;92年偵字第19607 │ │ │ │②號卷第34反頁 │ │ ├────────────────────────────┼───────────┤ │ │證人許應時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他字第1639號卷第142-15│ │ │ │0 頁;92年偵字第19607 │ │ │ │③號卷第141-143 頁;92│ │ │ │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第│ │ │ │48-49 頁 │ │ ├────────────────────────────┼───────────┤ │ │證人甲○○於調查站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53-56 頁 │ │ ├────────────────────────────┼───────────┤ │ │證人吳明泉於調查站之證述 │他字第1639號卷第152-15│ │ │ │6頁;92年偵字第19607④│ │ │ │號卷第22-23反 │ │ ├────────────────────────────┼───────────┤ │ │證人周麗惠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④號卷│ │ │ │第30-33 頁;92年偵字第│ │ │ │19607 ①號卷第89-91 頁│ │ ├────────────────────────────┼───────────┤ │ │證人連雅恩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104-106 反頁;92年偵│ │ │ │字第19607 ②號卷第32反│ │ │ │-33 頁 │ │ ├────────────────────────────┼───────────┤ │ │證人張碧梅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66-68 頁;發│ │ │ │查字第126 號卷第29頁 │ │ ├────────────────────────────┼───────────┤ │ │證人林佳其於偵查中之證述 │發查字第126 號卷第29頁│ │ ├────────────────────────────┼───────────┤ │ │證人林珂峰於偵查中之證述 │發查字第126 號卷第29頁│ │ ├────────────────────────────┼───────────┤ │ │證人呂聖謙於偵查中之證述 │發查字第126 號卷第29頁│ ├───┼────────────────────────────┼───────────┤ │非供述│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 │D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2751號第1 頁)(91.1.14 ,│北機組卷第193-196 頁;│ │ │ 民防支出- 村里業務- 村里業務- 業務費- 中和之夜表演團體│他1639第100-121 、189-│ │ │ 費,借方90萬元;預付費用- 中和之夜表演團體費,貸方90萬│192 頁;本院卷外放證物│ │ │ ) │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 │ │2.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72 號,中和之夜表演團│97年818 日以北縣中政字│ │ │ 體費- 原由預付款支出90萬元,應由3.1.5.1 業務費支出,91│09700413號函文檢送之「│ │ │ .1. 15轉帳) │90年中和之夜晚會購置:│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96萬元,3.1.5.1 業務費│燈光架設、音響租用、會│ │ │ -90 萬元中和之夜表演團體)及統一發票(①90.12.31 KB │場佈置、花球、團體表演│ │ │ 00000000,節目製作費,計稅70萬元,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案卷宗 │ │ │ ) │ │ │ │4.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96萬元)、統一發票(②│ │ │ │ 90.12.31,節目製作費,計稅70萬元,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96萬元)、統一發票(③│ │ │ │ 90.12.31,節目製作費,計稅20萬元,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96萬元)、統一發票(④│ │ │ │ 90.12.31,節目製作費,計稅146000元,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 │ │ │ 司) │ │ │ │7.結算驗收證明書(90年填發,90萬元) │ │ │ │8.結算明細表(中和之夜表演團體,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舞│ │ │ │ 者演出費45萬、團體18萬、合音22萬5 千、雜支4 萬5 千,總│ │ │ │ 計90 萬 元) │ │ │ │9.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天│ │ │ │ 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90萬元,90.6.3) │ │ │ │10.底價封 │ │ │ │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中和之夜表演 │ │ │ │ 團體96萬元,訂定時間10月5 日11時30分) │ │ │ │12.簽呈暨中和之夜流程表 │ │ │ │13.標單(公開招標用)(採購名稱:中和之夜表演團體,90萬 │ │ │ │ 元,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 │ │ │1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舞者演出費45萬、團體18萬、合 │ │ │ │ 音225000元、雜支45000 元,總計90萬元) │ │ │ │15.標單封標單(採購名稱:中和之夜表演團體,天龍公司) │ │ │ │16.投標廠商聲明書(參加中和之夜表演團體,天龍公司) │ │ │ │17.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 │ │ │18.天龍廣告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9.天龍廣告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20.外標封 │ │ │ │21.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於92.10.14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2│ │ │ │ 1063644 號函件送之天龍公司核發統一發票資料 │ │ │ │22.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 │ │ │ │ 詢、董監事查詢結果 │ │ ├───┼────────────────────────────┼───────────┤ │E標 │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中和之夜主持人費、96萬元) │他字第1639卷第80-99 頁│ │ │2.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中和之夜主持費、轉正金額96萬│ │ │ │ ) │ │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中和之夜主持人費用96萬元)、李│ │ │ │ 謝金鈴、連雅恩身分證影本各1 紙及中和市公所支出證明單2 │ │ │ │ 紙(李謝金鈴個人表演所得、實付金額:384000元;連雅恩個│ │ │ │ 人表演所得、實付金額:576000元) │ │ │ │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0年1 月7 日填發、廠商│ │ │ │ 名稱:連雅恩及李謝金鈴、標的名稱:中和之夜主持人費、契│ │ │ │ 約金額:96萬元、驗收意見:無誤,同意驗收) │ │ │ │5.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0年1 月7 日填發、標的名稱│ │ │ │ :中和之夜主持人費、廠商名稱:連雅恩及李謝金鈴、契約金│ │ │ │ 額:96萬元) │ │ │ │6.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記錄(時間│ │ │ │ :90 年10 月5 日、標的名稱:中和之夜主持人費、投標廠商│ │ │ │ :連雅恩及李謝金鈴、標價:96萬元) │ │ │ │7.底價封(採購名稱:中和之夜主持人費) │ │ │ │8.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工程名稱:中和│ │ │ │ 之夜主持人費、預算金額:99萬元、訂定時間10月5 日11時30│ │ │ │ 分) │ │ │ │9.標單(採購案名:中和之夜主持人費、標價:96萬、投標廠商│ │ │ │ 名稱:連雅恩及李謝金鈴) │ │ │ │10.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採購名稱:中和之夜主持人費、 │ │ │ │ 項目:主持費- 傅薇、採購估價總額:96萬元) │ │ │ │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契約書(契約總價:96萬元) │ │ │ │12.標單封(採購案明:中和之夜主持人費、投標廠商:連雅恩 │ │ │ │ 及李謝金鈴) │ │ │ │13.簽呈 │ │ │ │14.中和之夜流程表 │ │ ├───┼────────────────────────────┼───────────┤ │F標 │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付款:90.10.24支字第8200號,│北機組卷第197-199 頁;│ │ │ 預付費用- 中和之夜樂團樂器,85萬元) │他字第1639卷第122-141 │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中和之夜費用樂團樂器)│、213-227 頁;92年偵字│ │ │ 及暫借據(辦理中和之夜費用-樂團樂器,85萬元,90.10.24 │第19607 ③卷第61頁;本│ │ │ 訖付) │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北│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0.10.5 ,業務費- 辦│縣中和市公所97年8 月18│ │ │ 理中和之夜,樂團用樂器,95萬元) │日以縣中政字00000000號│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2752號第1 頁)(91.1.14 ,│函文檢送之「90年中和之│ │ │ 民政支出- 村里業務- 村里業務- 業務費- 中和之夜樂團租用│夜晚會購置:燈光架設、│ │ │ 樂器,借方843000元;預付費用- 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貸│音響租用、會場佈置、花│ │ │ 方843000元) │球、團體表演」案卷宗 │ │ │5.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63 號,預付款項90年12│ │ │ │ 月份,843000元,收回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 原由預付款項│ │ │ │ 支出,應轉正由3.1.5.1 支出,91.1.15 轉帳) │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業務費一中和之夜樂團│ │ │ │ 租用樂器843000元)及統一發票(90.12.31.KD00000000 樂團│ │ │ │ 租用樂器,計稅843000元,仩立公司)影本各一紙 │ │ │ │7.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1.7,中和之夜樂團租│ │ │ │ 用樂器843000元,仩立公司) │ │ │ │8.結算明細表(91.1.7,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843000元,仩立│ │ │ │ 公司) │ │ │ │9.音響器材表 │ │ │ │10.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 │ │ │ │ 仩立公司843000元,90.10.5 下午2 時,招標方式:議價) │ │ │ │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中和之夜樂團 │ │ │ │ 租用樂器,預算金額95萬;長官訂定金額912000元,訂定時 │ │ │ │ 間10 月5日11時30分) │ │ │ │12.底價封 │ │ │ │13.標單(公開招標專用,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843000元, │ │ │ │ 仩立公司) │ │ │ │1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採購名稱: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 │ │ │ │ 器,843000元,仩立公司) │ │ │ │1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仩立公司,90.10.5) │ │ │ │16.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仩立公司) │ │ │ │17.投標廠商聲明書(仩立公司) │ │ │ │18.仩立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9.仩立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20.外標封(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仩立有限公司) │ │ │ │21.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2年10月22日財北國稅中北 │ │ │ │ 營業一字第09200255448 號函(檢附仩立公司營利事業變更 │ │ │ │ 資料影本共14紙) │ │ │ │22.仩立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董監事查詢結果各1 份 │ │ │ │23.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QA0000000 、戶名中和市公所、日 │ │ │ │ 期90.10.24、用途:中和之夜樂團樂器、受款人戊○、金額 │ │ │ │ 85萬元) │ │ ├───┼────────────────────────────┼───────────┤ │G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90年度鄰長暨巡守隊員研習觀摩文│北機組卷第71頁;92年偵│ │ │ 康活動(付款:90.10.9 支字第7826號、預付費用- 90年度鄰│字第19607 ④卷第34-76 │ │ │ 長暨巡守隊員研習觀摩文康活動、195 萬元) │頁;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辦理90年度鄰長暨巡守隊│--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 │ │ 員研習觀摩文康活動「中和之夜」)及暫借據(辦理90年度鄰│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字第│ │ │ 長暨巡守隊員研習觀摩文康活動,90.10.9 訖付,195 萬元)│09700413號函文檢送之「│ │ │3.活動簽呈(中和之夜所需表演費195 萬元,90.10.5) │90年中和之夜晚會購置:│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付款:90.10.24支字第8202 號 │燈光架設、音響租用、會│ │ │ 、預付費用- 巡守隊員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58 萬元) │場佈置、花球、團體表演│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巡守隊觀摩晚會(卡啦OK│」案卷宗 │ │ │ 音響58萬)及暫借據(辦理巡守隊觀摩晚會--卡啦OK音響90.1│ │ │ │ 0.24訖付) │ │ │ │6.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0.10.5 ,業務費- 辦理│ │ │ │ 巡守隊觀摩晚會用,卡拉OK音卡,645000元 ) │ │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2703號第1 頁)(91.1.11 ,│ │ │ │ 民防業務- 民防及守望相助業務費- 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 │ │ │ 音響),借方308000元;預付費用- 巡守隊觀摩(卡拉OK音響│ │ │ │ )貸方308000元) │ │ │ │8.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2716號第1 頁)(91.1.11 ,│ │ │ │ 獎補助及損失- 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借方272000│ │ │ │ 元;預付費用- 巡守隊觀摩- 卡拉OK音響,貸方272000元) │ │ │ │9.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第2703、2716,納字第542 號)│ │ │ │ (58萬元,巡守隊觀摩晚會原由預付支出,應轉正由3.1.2 支│ │ │ │ ,故轉正,91.1.15 轉帳) │ │ │ │10.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312獎補- 巡守隊觀摩 │ │ │ │ 晚會- 卡啦OK音響,60萬元)及統一發票KF0000000 (60萬 │ │ │ │ 元,燈光音響租用,飛耀公司,90.12.31) │ │ │ │11.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 │ │ │ │ )- 填發日91.1.7,飛耀公司,結算總價:60萬元) │ │ │ │12.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7,巡守隊觀摩晚會- │ │ │ │ 卡拉OK音響,飛耀公司,燈光音響租用,60萬元) │ │ │ │13.底價封(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 │ │ │ │1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巡守隊觀摩晚 │ │ │ │ 會卡拉OK音響,預算金額645000元,訂定時間10.5日11時30 │ │ │ │ 分) │ │ │ │1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傳 │ │ │ │ 播事業有限公司) │ │ │ │16.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 │ │ │ │ 90.10 .5. 下午2 時、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傳 │ │ │ │ 播事業有限公司、決標金額:605000元) │ │ │ │17.標單(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 │ │ 、60萬元) │ │ │ │18.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 │ │ │ │ 耀公司、60萬元) │ │ │ │19.標單封(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公司) │ │ │ │20.投標廠商聲明書(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公司) │ │ │ │21.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飛耀公司) │ │ │ │22.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飛耀公司) │ │ │ │23.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0.7-8月,飛耀公司) │ │ │ │24.臺北縣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繳款書(飛耀公司) │ │ │ │25.外標封(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公司) │ │ │ │26.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QA0000000 、戶名中和市公所、日 │ │ │ │ 期90.10 、用途:巡守隊觀摩晚會、受款人戊○、金額58萬 │ │ │ │ 元) │ │ ├───┼────────────────────────────┼───────────┤ │H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巡守隊講習燈光架設費(付款: │北機組卷第70、201-203 │ │ │ 90.10.24支字第8201號、預付費用- 巡守隊講習燈光架設費、│頁;92偵字第19607 ④卷│ │ │ 70萬元) │第88 -94頁;他字第1639│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中和之夜燈光架設70萬元│號第193-212 頁;本院卷│ │ │ 、巡守隊講習燈光架設用)及暫借據(辦理巡守隊員講習,燈│外放證物袋一--臺北縣中│ │ │ 光架設、90.10.24付訖) │和市公所96年8 月21日北│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0.10.5 、燈光架設、79│縣中政字第09606749號函│ │ │ 5000元、業務費- 辦理鄰長巡守隊員講習) │檢送之「90年中和之夜購│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91.1.14 ,第2754號民防業務一│置:燈光架設、音響組、│ │ │ 民防及守望相助業務費- 中和之夜燈光架設、借方70萬元;預│會場佈置、花球」卷宗;│ │ │ 付費用- 中和之夜燈光架設- 貸方70萬,納字第570 號)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5.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91.1.15 支字第12727 號,民政│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8 月│ │ │ 支出,民防業務- 民防及守望相助- 業務費- 燈光架設15000 │18日以北縣中政字097004│ │ │ 元) │13號函文檢送之「90年中│ │ │6.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70 號、日期:90.12.31│和之夜晚會購置:燈光架│ │ │ 、預付款項、月份:90.12 、715000元) │設、音響租用、會場佈置│ │ │7.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中和之夜燈光架設715000│、花球、團體表演」卷宗│ │ │ 元、中和之夜燈光架設)及統一發票(燈光音響,計稅715000│ │ │ │ 元,沼澤公司90.12.31, KD00000000) │ │ │ │8.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1.7、中和之夜燈光架│ │ │ │ 設、廠商名稱:沼澤公司、結算總額:715000元、驗收意見:│ │ │ │ 無誤) │ │ │ │9.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7、中和之夜燈光架設、│ │ │ │ 廠商名稱:沼澤公司、契約金額:715000元) │ │ │ │10.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底價訂定表、底價封(中和之夜 │ │ │ │ 燈光架設)(預算金額795000元,訂定金額771150元) │ │ │ │1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0.│ │ │ │ 10.5下午2 時、中和之夜燈光架設、得標廠商:沼澤企業有 │ │ │ │ 限公司、決標金額:715000元) │ │ │ │12.標單、標單封(編號1 、中和之夜燈光架設、715000元、投 │ │ │ │ 標廠商:沼澤公司) │ │ │ │13.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715000元,中和之夜燈光架設, │ │ │ │ 沼澤公司) │ │ │ │14.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沼澤公司,中和之 │ │ │ │ 夜燈光架設,90.10.5) │ │ │ │15.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沼澤公司,中和之夜燈光架設) │ │ │ │16.沼澤企業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7.沼澤企業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18.外標封(沼澤公司) │ │ │ │19.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QA0000000 、戶名中和市公所、日 │ │ │ │ 期90.10 、用途:巡守隊講習燈光架設費、受款人戊○、金 │ │ │ │ 額70萬元) │ │ │ │20.沼澤企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 │ │ │ │21.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於92.10.22檢送之沼澤公司核發統一 │ │ │ │ 發票資料 │ │ ├───┼────────────────────────────┼───────────┤ │I標 │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付款:91.1.15 支字第12706 號│92年偵字第19607 ④卷第│ │ │ 、村里業務一里民大會一業務費、鄰長文康活動晚會用、36萬│46、47-51 、52-64 、66│ │ │ 元) │、67頁;本院卷外放證物│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0年度鄰長文康活動巡守│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 │ │ 隊員文康活動中和之夜晚會用,36萬元)及統一發票 │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 │ │ KF0000000 號(97500 元,音響租用,飛耀公司,90.12.3) │字09700413號函文檢送之│ │ │3.飛耀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估價單(90.10.5、 音響租用,15場、│「90年中和之夜晚會購置│ │ │ 97500元) │:燈光架設、音響租用、│ │ │4.估價單(90.10.5 、威泰高傳真視聽公司,音響租用,15場,│會場佈置、花球、團體表│ │ │ 105000 元) │演」卷宗 │ │ │5.估價單(90.10.5馬祿有限公司,音響租用,15場120000元) │ │ │ │6.手寫記錄影本1紙(偵19607-4,66)。 │ │ │ │7.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款存款(戶名:飛耀傳播有限公司、帳│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8.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會場佈置,金額 │ │ │ │ 19800 元,大鷹旗幟社) │ │ │ │9.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③會場佈置,金額│ │ │ │ 26400 元,大鷹旗幟社) │ │ │ │10.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④會場佈置,金 │ │ │ │ 額26400 元,大鷹旗幟社) │ │ │ │1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⑤會場佈置,金 │ │ │ │ 額26400 元,大鷹旗幟社) │ │ │ │1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會佈,15000 元 │ │ │ │ ,名蘭花苑) │ │ │ │1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會佈(花、球) │ │ │ │ (⑦會佈,15000 元,名蘭花苑) │ │ │ │14.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炮、香紙,34500│ │ │ │ 元,金玉堂香舖) │ │ │ │1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炮、香紙,30000│ │ │ │ 元,金玉堂香舖) │ │ │ │16.報價單(會場布置,99000元,90.10.5大鷹旗幟社) │ │ │ │17.估價單(會場佈置,120000元,90.10.5名蘭花苑) │ │ │ │18.瑞祥電腦繪圖切割工作室估價單(90.10.5 會場佈置105000 │ │ │ │ 元) │ │ │ │19.估價單(90.9.29 名蘭花苑,會場佈置,15場99000元) │ │ │ │20.飛耀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估價單(90.10.1 場佈,12場120000 │ │ │ │ 元) │ │ │ │21.估價單(90.9.30 馬祿有限公司,場佈,15場150000 元) │ │ │ │22.估價單(香炮紙,90.10.5 :1 批70000 元、90.10.2 :2 │ │ │ │ 批64500 元、90.10.4 :1 批8000元) │ │ │ │2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0.9.19 ,業務費-90 │ │ │ │ 年度鄰長巡守隊員文康活動中和之夜晚會用,音響135000元 │ │ │ │ 、燈光12萬元、會場佈置52500 元、特效52500 元,各15 場│ │ │ │ ,合計36萬元) │ │ │ │24.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會佈(花、球) │ │ │ │ 會佈,26000 元,名蘭花苑) │ │ │ │2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會佈(花、球) │ │ │ │ 會佈,20000 元,名蘭花苑) │ │ │ │2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會佈(花、球) │ │ │ │ 會佈,20000 元,名蘭花苑) │ │ ├───┼────────────────────────────┼───────────┤ │乙項採│1.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支票第QA0000000 、存款戶名:中和│北機組卷第69、73、89-9│ │購案其│ 市公所、90年10月、用途:鄰長研習活動、受款人:戊○、金│4 頁;他1639第7 頁;92│ │餘證據│ 額:195 萬元) │年偵字第19607③第59、6│ │ │2.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0年10月19日、帳│0、62、138 、140頁 │ │ │ 號:00000000000000、195 萬元、存戶:戊○) │ │ │ │3.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1年1 月15日、帳│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元、存戶:戊○) │ │ │ │4.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0年10月24日、帳│ │ │ │ 號00000000000000、存戶:戊○、金額213萬元) │ │ │ │5.中和之夜」人員清冊 │ │ │ │6.賴祖雄之PDA通訊錄影本 │ │ │ │7.中和地區農會依洗錢防制法規定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客戶│ │ │ │ 資料登記簿 │ │ │ │8.北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帳戶交易明細表(活期存款戶名): │ │ │ │ 戊○、帳號:00-00000-000) │ │ │ │9.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戊○、帳號:│ │ │ │ 00000-0-00) │ │ └───┴────────────────────────────┴───────────┘ ┌────────────────────────────────────────────┐ │丙項採購案之證據 │ ├───┬────────────────────────────┬───────────┤ │供述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證據 │ │ │ ├───┼────────────────────────────┼───────────┤ │ │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本院卷(四)第100 頁反面至│ │ │ │103頁 │ │ ├────────────────────────────┼───────────┤ │ │證人方泓元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53-158 反頁;92年偵│ │ │ │字第19607 ①號卷第35-3│ │ │ │6反頁;92年偵字第1960 │ │ │ │7②號卷第31-31 反頁 │ │ ├────────────────────────────┼───────────┤ │ │證人蔡美蓮於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74-177 頁;92年偵字│ │ │ │第19607 ①號卷第36反-3│ │ │ │7反面;92年偵字第1960 │ │ │ │7 ②號卷第31反面;本院│ │ │ │卷(三)第247-253頁 │ │ ├────────────────────────────┼───────────┤ │ │證人蘇鵬飛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67-169 頁;92年偵字│ │ │ │第19607 ①號卷第36反- │ │ │ │37反面、99-102頁;92年│ │ │ │偵字第19607 ②號卷第31│ │ │ │反頁 │ │ ├────────────────────────────┼───────────┤ │ │證人劉琨聯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93-97 頁;92年偵字第│ │ │ │20758 號卷第6-7 反、20│ │ │ │-21 反頁;92年偵字第19│ │ │ │607 ②號卷第29-30 反頁│ │ │ │;本院卷(三)第234-240頁 │ │ ├────────────────────────────┼───────────┤ │ │證人李文慶於調查站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64-165 頁 │ │ ├────────────────────────────┼───────────┤ │ │證人李漪萍於調查站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57-59 反頁;│ │ │ │本院卷(三)第254-261頁 │ ├───┼────────────────────────────┼───────────┤ │非供述│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之證據│ │ │ ├───┼────────────────────────────┼───────────┤ │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日期91│92年偵字第19607 ③卷第│ │ │ .2.15 支字第691號、預付費用-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78│62- 66、163 、166 、17│ │ │ 萬元) │1-173 、178-182 頁;北│ │ │2.市庫支票取銷禁背申請書(申請人:碩泰公司) │機組卷第200 頁;92年偵│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獎補助費一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 │字20758 號卷第9-18頁;│ │ │ 軟體一78萬)及統一發票(91.1.21、發票號碼:742857元、 │92年偵字第4926卷第31頁│ │ │ 營人:碩泰公司)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 │ │4.中和市公所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91.2.5、廠商名稱:碩泰公│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 │ │ 司、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結算總額:78萬元) │月21日北中政字第096067│ │ │5.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廠商│9 號函檢送之「91年金銀│ │ │ 名稱:碩泰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金額總計:78萬) │婚紀念婚禮晚會」案卷宗│ │ │6.碩泰公司函中和市公所(請儘速完成撥款動作)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8 │ │ │ .8下午、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得標廠商:碩泰公司│月18日北縣中政字第0970│ │ │ ,決標金額78萬元) │0413號函文送之「91 年 │ │ │8.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金│金銀婚紀念婚禮晚會購置│ │ │ 額總計:78萬、包商:碩泰公司) │:軟體」卷宗 │ │ │9.底價封(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案) │ │ │ │10.標單(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標價78萬元、投標廠 │ │ │ │ 商名稱:碩泰公司) │ │ │ │1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 │ │ │ │ 金額總計837900元、碩泰公司) │ │ │ │12.標單封(碩泰公司) │ │ │ │1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投標 │ │ │ │ 廠商名稱:碩泰公司、投標金額:78萬元、91.18 ) │ │ │ │14.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碩泰公司) │ │ │ │15.投標廠商聲明書(碩泰公司) │ │ │ │16.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碩泰公司) │ │ │ │17.經濟部公司執照(碩泰公關顧問有限公司、90.9.10) │ │ │ │18.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繳款書(碩泰公司) │ │ │ │19.台北市營業人銷售贈與稅額申請書 │ │ │ │20.簽(90.12.26、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增加經費) │ │ │ │21.中和市「銀髮關懷年」金婚、銀婚紀念婚禮活動執行案 │ │ │ │22.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辦理金銀婚紀念婚禮活 │ │ │ │ 動、總價合計:152673元) │ │ │ │23.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支票第QA0000000 、存款戶名:中 │ │ │ │ 和市公所、91年2 月、用途:金銀婚紀念婚禮、受款人:碩 │ │ │ │ 泰公司、金額:78萬元) │ │ │ │24.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1年2 月8 日、 │ │ │ │ 帳號:000000000000、53萬元、存戶:戊○) │ │ │ │25.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帳戶:台企復興分行碩泰 │ │ │ │ 公關公司、帳號:00000000000 、金額:53萬元) │ │ │ │26.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1年2 月8 日、 │ │ │ │ 帳號:000000000000、25萬元、存戶:戊○) │ │ │ │27.北區農會電腦共同中心帳戶交易明細表(戊○、帳號:20-40│ │ │ │ 602-5-00) │ │ │ │28.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 紙 │ │ │ │29.碩泰公司91年1 月1 日到91年3 月31日會計憑證(附統一發 │ │ │ │ 票1 紙-LA00000000 、日期:921 年2 月25日、買受人碩泰 │ │ │ │ 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品名:西服、銷售額:176467、營業稅 │ │ │ │ :8823元、總計:185290元)暨發票登記簿 │ │ │ │30.統一發票1 紙(LC00000000、日期:91年2 月1 日、買受人 │ │ │ │ :碩泰公司、品名:女裝、銷售額合計:402200元、營業稅 │ │ │ │ 2010元,總計:42210 元)1 紙暨女裝圖示3 紙 │ │ │ │31.楊格公司91年2 月5 日編號0000000000傳票 │ │ │ │32.碩泰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33.瑞興西服號定件憑單共19紙 │ │ │ │34.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戶名:楊格公司、帳號:12110│ │ │ │ 101658) │ │ │ │35.民政課業務活動服裝印領清冊(己○○等19人,上衣1 件子1│ │ │ │ 件、定作) │ │ └───┴────────────────────────────┴───────────┘ ┌────────────────────────────────────────────┐ │丁項採購案之證據 │ ├───┬────────────────────────────┬───────────┤ │供述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證據 │ │ │ ├───┼────────────────────────────┼───────────┤ │ │證人庚○○於調查站、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 │ │ │第156-165 、200-201 頁│ │ │ │;本院卷(四)第102-103頁 │ │ ├────────────────────────────┼───────────┤ │ │證人林偉英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 │ │ │第186-189、198-199 頁 │ │ ├────────────────────────────┼───────────┤ │ │證人林世杰於調查站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15-16 反頁 │ ├───┼────────────────────────────┼───────────┤ │非供述│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之證據│ │ │ ├───┼────────────────────────────┼───────────┤ │M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2.1.10 第2904號,納字第580 │92年偵字第19607②卷第 │ │ │ 號,文化支出- 宗教禮俗- 宗教禮俗- 業務費- 中和市2002反│95-100、178、179、194 │ │ │ 毒禁煙晚會舞台製作等,借方53萬,預付費用- 中和市2002反│頁;北機組卷第217- 218│ │ │ 毒禁煙晚會舞台製作等53萬元) │頁;本院卷放證物袋一--│ │ │2.中和市庫款之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80 號、科目:預付款項、│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 │ │ 款項年份:91.12 、金額:53萬元、填發日期:91.12.31) │月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60│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業務費- 中和市2002反毒禁煙晚會│79號函檢送之「中和市20│ │ │ 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53 萬元)及統一發票(QV:00000000,│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 91.11. 28 ,53萬元、營業人:衡裕公司) │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4.預算支用簽證 │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5.簽呈2紙 │案卷宗)(本院卷外放證│ │ │6.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填發日期:91年12月30日│物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 │ │ 、廠商名稱:衡裕公司、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反毒禁菸晚會│所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 │ │ 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契約金額:53萬元、驗收意見:依約完│政字09700413號函文檢送│ │ │ 成,擬准予驗收) │之「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 │ │7.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工程名稱:反毒│毒晚會購置:螢光棒、雨│ │ │ 禁菸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預算金額:60萬元、訂定時間│衣、紀念筆、媒體宣傳、│ │ │ 5 月24日14時0 分) │雜支、海報、活動企畫、│ │ │8.底價封(反毒禁煙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 │硬體、燈光、音響、電力│ │ │9.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記錄(時間│工程、雷射特效工程、舞│ │ │ :91年5 月24日、投標廠商:衡裕公司、標價:53萬元) │台製作及會場佈置」案卷│ │ │10.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招標名稱:反毒禁菸晚會舞台製作及 │宗 │ │ │ 會場佈置、投標廠商:衡裕公司、投標總標價:53萬元) │ │ │ │11.標單(採購案名:反毒禁菸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標價 │ │ │ │ :53萬元、投標廠商名稱:衡裕公司) │ │ │ │12.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採購名稱:反毒禁菸晚會舞台製 │ │ │ │ 作及會場佈置、採購估價總額:53萬元) │ │ │ │13.標單封(採購案名:反毒禁菸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投 │ │ │ │ 標廠商:衡裕公司) │ │ │ │14.投標廠商說明書(投標廠商名稱:衡裕企業有限公司) │ │ │ │15.反毒禁菸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衡 │ │ │ │ 裕公司) │ │ │ │16.衡裕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7.外標封(衡裕公司) │ │ │ │18.衡裕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N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納字584 號 (92.1.9第2880號第│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臺│ │ │ 1 頁、民政支出--村里業務--業務費--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晚│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月│ │ │ 會螢光棒、金額:0000000元) │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6067│ │ │2.中和市庫款之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84 號、科目:預付款項、│49號函檢送之「中和市20│ │ │ 款項年份:91.12 、金額:0000000 、填發日期:91.12.31)│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業務費一購置螢光棒一33萬)及統│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 一發票(91.11.29、33萬元、營業人:漢翔公司) │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12.30、廠商名稱:漢│卷宗;本院卷外放證物袋│ │ │ 翔聯合企畫廣告有限公司、結算總額:33萬元、驗收意見:依│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 │ │ 約完成。提定准予驗收) │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字│ │ │5.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2.30、購置螢光棒、廠商│09700413號函文檢送之「│ │ │ 名稱:漢翔公司、單價:16.5元、數量:20000 、金額總計:│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晚│ │ │ 33萬元) │會購置:螢光棒、雨衣、│ │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購置螢光棒、漢翔公司、投標總標價:│紀念筆、媒體宣傳、雜支│ │ │ 33萬元、91.5.24) │、海報、活動企畫、硬體│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5│、燈光、音響、電力工程│ │ │ .29 下午2 時、購置螢光棒、得標廠商:漢翔公司、決標金額│、雷射特效工程、舞台製│ │ │ :33萬元) │作及會場佈置」卷宗 │ │ │8.底價封(購置螢光棒) │ │ │ │9.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中和之夜、預算│ │ │ │ 金額:36萬元、訂定時間:5.29.11 ) │ │ │ │10.標單(購置螢光棒、標價:33萬元、投標廠商名稱:漢翔公 │ │ │ │ 司) │ │ │ │1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購置螢光棒、單價:16.5元、數 │ │ │ │ 量:20000 、金額總計:33萬元、包商:漢翔公司) │ │ │ │12.標單封,漢翔聯合企畫廣告有限公司,購置螢光棒 │ │ │ │13.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漢翔公司) │ │ │ │14.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名稱:漢翔公司) │ │ │ │15.漢翔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6.漢翔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17.外標封(漢翔公司) │ │ ├───┼────────────────────────────┼───────────┤ │O標 │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預付轉正,業務費一反毒禁煙晚會│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 雷射特效等工程-351500 元)及統一發票(91.12.30、351500│100-105 、180 、181 、│ │ │ 元、營業人:特尊公司) │195頁;北機組卷第215-2│ │ │2.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履約日91.5.31 ,反毒禁│16頁;本院卷外放證物袋│ │ │ 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廠商名稱:特尊公司、結算總額: │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 │ │ 351500元、驗收意見:依約完成。擬准予驗收) │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字│ │ │3.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2.30、反毒禁煙晚會雷射│09700413號函文檢送之「│ │ │ 特效等工程、廠商名稱:特尊公司、金額總計:3515 00 元)│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晚│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5│會購置:螢光棒、雨衣、│ │ │ .24 下午2 時、得標廠商:特尊公司、決標金額:351500元)│紀念筆、媒體宣傳、雜支│ │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特尊企│、海報、活動企畫、硬體│ │ │ 業有限公司、投標總標價:351500元、91.5.24) │、燈光、音響、電力工程│ │ │6.標單(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標價:351500元、投標│、雷射特效工程、舞台製│ │ │ 廠商名稱:特尊公司) │作及會場佈置」案卷宗 │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金│ │ │ │ 額總計:351500元、包商:特尊公司) │ │ │ │8.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特尊公司) │ │ │ │9.標單封(特尊企業有限公司、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 │ │ │10.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名稱:特尊公司) │ │ │ │11.特尊企業有限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2.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反毒禁煙晚會 │ │ │ │ 雷射特效等工程、預算金額:37萬元、訂定時間:5.24.14 │ │ │ │ 時0分) │ │ │ │13.外標封(特尊公司) │ │ │ │14.特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 │ │ ├───┼────────────────────────────┼───────────┤ │P標 │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購置雨衣一22萬)及統一│北機組卷第208-209 頁;│ │ │2.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12.30、廠商名稱:霖│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臺│ │ │ 聯公司、結算總額:22萬元、驗收意見:依約完成。提定准予│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月│ │ │ 驗收) │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6067│ │ │3.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2.30、購置雨衣、廠商名│49號函檢送之「中和市20│ │ │ 稱:霖聯公司、單價:11元、數量:20000 、金額總計:22萬│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 元) │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購置雨衣、霖聯公司、投標總標價:22│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 萬元、91.5.24) │卷宗;本院卷外放證物袋│ │ │5.標單(購置雨衣、標價:22萬、投標廠商名稱:霖聯公司) │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 │ │6.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購置雨衣、單價:11元、數量: │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字│ │ │ 20000、金額總計:22萬元、包商:霖聯公司) │09700413號函文檢送之「│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5│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晚│ │ │ .29 下午2 時、購置雨衣、得標廠商:霖聯公司、決標金額:│會購置:螢光棒、雨衣、│ │ │ 22萬元) │紀念筆、媒體宣傳、雜支│ │ │8.標單封(霖聯企業有限公司、購置雨衣) │、海報、活動企畫、硬體│ │ │9.底價封(中和市公所、採購名稱:購置雨衣) │、燈光、音響、電力工程│ │ │10.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購置雨衣、預 │、雷射特效工程、舞台製│ │ │ 算金額:24萬元、訂定時間:5.29.11 時40分) │作及會場佈置」案卷宗 │ │ │11.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名稱:霖聯公司) │ │ │ │12.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霖聯公司) │ │ │ │13.霖聯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4.外標封(霖聯公司) │ │ │ │15.霖聯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 │ │ ├───┼────────────────────────────┼───────────┤ │Q標 │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預付轉正80萬元,業務費一反毒晚│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 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80 萬元)及統一發票(91.12.30│105-110 、182 、183 、│ │ │ ,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80萬元、營業人:承發│190 、192 頁;北機組卷│ │ │ 公司) │第212 頁;本院卷外放證│ │ │2.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物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 │ │ 電力工程,履約日91.5.31 、廠商名稱:承發公司、結算總額│所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 │ │ :80萬元、驗收意見:依約完成。擬准予驗收) │政字09700413號函文檢送│ │ │3.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之「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 │ │ 工程,91.12.30、廠商名稱:承發公司、金額總計:80萬元)│毒晚會購置:螢光棒、雨│ │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承│衣、紀念筆、媒體宣傳、│ │ │ 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投標總標價:80萬元、91.5.24) │雜支、海報、活動企畫、│ │ │5.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5│硬體、燈光、音響、電力│ │ │ .24 下午2 時、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得標廠商│工程、雷射特效工程、舞│ │ │ :承發公司、決標金額:80萬元) │台製作及會場佈置」案卷│ │ │6.底價封(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 │宗 │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反毒晚會燈光音│ │ │ │ 響工程及電力工程、預算金額:85萬元、訂定時間:5 月24日│ │ │ │ 14時) │ │ │ │8.標單(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標價:80萬元、投│ │ │ │ 標廠商名稱:承發公司) │ │ │ │9.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 │ │ │ 、金額總計:80萬元、包商:承發公司) │ │ │ │10.標單封(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承發公司) │ │ │ │11.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名稱:承發公司) │ │ │ │12.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承發公司) │ │ │ │13.承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4.外標封(承發公司) │ │ │ │15.承發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R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納字583 號(92.1.10 第2905號│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臺│ │ │ 第1 頁、文化支出一宗教禮俗一業務費一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月│ │ │ 晚會、65萬元) │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6067│ │ │2.中和市庫款之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83 號、科目:預付款項、│49號函檢送之「中和市20│ │ │ 款項年份:91.12、金額:65萬元、填發日期:91.12.31) │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業務費- 購置反毒晚會紀念筆- 6 │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 萬)及統一發票(91.12.11、65萬元、營業人:均馥公司) │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12.30、廠商名稱:均│案卷宗;本院卷外放證物│ │ │ 馥有限公司、結算總額:33萬元、驗收意見:依約完成。提定│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 │ │ 准予驗收) │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 │ │5.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2.30、購置紀念筆、廠商│字09700413號函文檢送之│ │ │ 名稱:均馥公司、單價:32.5元、數量:20000 、金額總計:│「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 │ │ 65萬元) │晚會購置:螢光棒、雨衣│ │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購置紀念筆、均馥公司、投標總標價:│、紀念筆、媒體宣傳、雜│ │ │ 65萬元、91.5.24) │支、海報、活動企畫、硬│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91.5.29 │體、燈光、音響、電力工│ │ │ 下午2時、購置紀念筆、得標廠商:均馥有限公司、決標金額 │程、雷射特效工程、舞台│ │ │ :65萬元) │製作及會場佈置」卷宗 │ │ │8.底價封(購置紀念筆) │ │ │ │9.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購置反毒晚會紀│ │ │ │ 念筆、預算金額:7 萬元、訂定時間:5 月OO日14時) │ │ │ │10.標單(購置反毒晚會紀念筆、標價:65萬元、投標廠商名稱 │ │ │ │ :均馥公司) │ │ │ │1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購置紀念筆、單價:32.5元、數 │ │ │ │ 量:20000 、金額總計:65萬元、包商:均馥公司) │ │ │ │12.標單封(購置反毒晚會紀念筆,均馥公司) │ │ │ │13.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名稱:均馥公司) │ │ │ │14.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均馥公司) │ │ │ │15.均馥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6.外標封(均馥公司) │ │ ├───┼────────────────────────────┼───────────┤ │S標 │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反毒禁煙晚會媒體宣傳案│北機組卷第17-52 頁;本│ │ │ -68 萬)及統一發票(NG:0000000000.6.1、68萬元、營業人│院卷外放證物袋一--臺北│ │ │ :東森公司) │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月21│ │ │2.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8.7、廠商名稱:東森公司、│日縣中政字第09606749號│ │ │ 結算總額:68萬元、驗收意見:依約如期完成) │函檢送之「中和市2002年│ │ │3.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8.7、晚會宣傳、廠商名稱:東森│禁煙販毒晚會購置:螢光│ │ │ 公司、單價:680000元、金額總計:68萬) │棒、雨衣、紀念筆、媒體│ │ │4.活動企畫案(製作人:東森公司、名稱:中和市公所2002 年 │宣傳、雜支、海報」案卷│ │ │ 反毒晚會--青春要high不要害) │宗;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 │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招標名稱:反毒禁煙晚會媒體宣傳、投│--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 │ │ 標廠商:東森公司、投標總標價:68萬元) │8 月18日以北中政字第09│ │ │ │700413號函文檢送之「中│ │ │ │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晚會│ │ │ │購置:螢光棒、雨衣、紀│ │ │ │念筆、媒體宣傳、雜支、│ │ │ │海報、活動企畫、硬體、│ │ │ │燈光、音響、電力工程、│ │ │ │雷射特效工程、舞台製作│ │ │ │及會場佈置」案卷宗 │ ├───┼────────────────────────────┼───────────┤ │T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納字581 號,92.1.9第2880號1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 、文化支出- 宗教禮俗- 宗教禮俗- 業務費- 借方:中和市20│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月18│ │ │ 02拒菸反毒晚會、金額:390800元;貸方- 預付費用- 中和市│日以北縣中政字00000000│ │ │ 2002 拒菸反毒晚會 │號函文檢送之「中和市20│ │ │2.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81 號、科目:預付款項│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 、款項年份:91.12 、金額:390800元、填發日期:91.12) │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會計:390800元,業務費- 中和市│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 2002拒菸反毒晚會-13 4000元)及收據(91.6.5. ,相片60 │活動企畫、硬體、燈光、│ │ │ ,單價4 ,總價240 元、營業人:東南攝影社) │音響、電力工程、雷射特│ │ │4.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預付轉正256800,業務費- 中和市│效工程、舞台製作及會場│ │ │ 2002 拒菸反毒晚會256800元) │佈置」案卷宗 │ ├───┼────────────────────────────┼───────────┤ │丁項採│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影本1 份(91.5.24 、招標名稱:六三演│北機組卷第51-51 頁背面│ │餘證據│ 89萬元)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 │ │2.傳票(收回民政課年終檢討會、收回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晚會│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 │ │ 機費、收回民有里太武山莊團體補助款,應收取236510元) │月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60│ │ │3.中和市公庫(收回款項47700元) │6749號函檢送之「中和市│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納字286 號,91.8.28 第1579號│20 02 年禁煙販毒晚會購│ │ │ 第1 頁、民政支出一村里業務一業務費一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置:螢光棒、雨衣、紀念│ │ │ 晚會、金額:592000元) │筆、媒體宣傳、雜支、海│ │ │5.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286 號、科目:預付款項│報」卷宗;本院卷外放證│ │ │ 、款項年份:91.8、金額:592000元、填發日期:91.8.29 )│物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 │ │6.臺北縣中和市體育會參加91年度反毒晚會工作人員印領清冊(│所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 │ │ 溫三郎等10人,金額各200元) │政字09700413號函文檢送│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預算支用簽證(91.5.17 ) │之「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 │ │8.簽(91.5.14 、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晚會、不足款309 萬元由│毒晚會購置:螢光棒、雨│ │ │ 何預算支付) │衣、紀念筆、媒體宣傳、│ │ │9.簽(91年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晚會、擬委託具專業性質機構辦│雜支、海報、活動企畫、│ │ │ 理議價) │硬體、燈光、音響、電力│ │ │10.活動預算表 │工程、雷射特效工程、舞│ │ │ │台製作及會場佈置」案卷│ │ │ │宗 │ └───┴────────────────────────────┴───────────┘ ┌────────────────────────────────────────────┐ │戊項採購案之證據 │ ├───┬────────────────────────────┬───────────┤ │供述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證據 │ │ │ ├───┼────────────────────────────┼───────────┤ │ │證人庚○○於調查站、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 │ │ │第156-165 、200-201頁 │ │ │ │;本院卷(四)第102-103頁 │ │ ├────────────────────────────┼───────────┤ │ │證人呂莉莉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43-44 反、177-187、 │ │ │ │214-216 頁 │ │ ├────────────────────────────┼───────────┤ │ │證人洪誠陽於調查站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174-176 反頁 │ │ ├────────────────────────────┼───────────┤ │ │證人賴祖雄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16-120 反頁;92年偵│ │ │ │字第19607 ④號卷第1-4 │ │ │ │頁;92 年 偵字第19607 │ │ │ │①號卷第20-21 、218-22│ │ │ │0 、225-226 反頁;93年│ │ │ │偵字第4926 號卷第35-36│ │ │ │反頁 │ │ ├────────────────────────────┼───────────┤ │ │證人張志堅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133-136 、150-151 頁│ │ │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 │ │ │卷第32頁;93年偵字第92│ │ │ │6號卷第38頁 │ │ ├────────────────────────────┼───────────┤ │ │證人李亞璇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153-156、168-170 頁; │ │ │ │93年偵字第4926號卷第38│ │ │ │反頁 │ ├───┼────────────────────────────┼───────────┤ │非供述│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之證據│ │ │ ├───┼────────────────────────────┼───────────┤ │U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24訖付、第9282號、預付│北機組卷第213-214 頁;│ │ │ 費用- 中和之夜表演經費、130 萬元) │92 年 偵字第19607 ②卷│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130 萬,中和之夜表演費│第11 1-115、184 、185 │ │ │ 預借)及暫借據(辦理中和之夜擬暫借130 萬元,訖付91.10.│頁;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 │ │ 24) │--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 │ │3.簽(中和之夜所需表演經費130 萬2 千元,請准採限制性招標│8 月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 │ │ 與漢翔公司辦理議價,91.10.24)含經費概算表 │606749號函檢送「91年中│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納字586 號 (92.1.13 、第2928│和之夜」案卷宗;本院卷│ │ │ 號,民政支出- 村里業務- 業務費,中和之夜表演經費、借方│外放證物袋二--臺北縣中│ │ │ 130 萬元;預付費用- 中和之夜表演經費- 貸方130 萬元) │和市公所97年8 月18 日 │ │ │5.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1│以北縣中政字第097004 │ │ │ 0.15下午2 時、中和之夜、得標廠商:漢翔公司,決標金額:│13號函文檢送之「91年中│ │ │ 130 萬) │和之夜晚會」案卷宗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130 萬,中和之夜)及統│ │ │ │ 一發票(中和之夜,130 萬元,91.12.31.QZ00000000 ,漢翔│ │ │ │ 公司) │ │ │ │7.中和市庫款收正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86 號,預付款項91.12 │ │ │ │ 月,130 萬元,填發日期91.12.31) │ │ │ │8.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完畢91.10.30,中和│ │ │ │ 之夜。130 萬元,依合約完成)(第20頁) │ │ │ │9.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中和之夜,130 萬元,漢翔公│ │ │ │ 司) │ │ │ │10.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及底價封(中和 │ │ │ │ 之夜,預算金額0000000 元,訂定時間10.3.15.11時50分) │ │ │ │11.招標及契約文件(中和之夜,130 萬元,漢翔公司) │ │ │ │12.標單(中和之夜,133200元,漢翔公司) │ │ │ │13.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0000000 元,中和之夜,漢翔公 │ │ │ │ 司) │ │ │ │1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130 萬元,中和之夜,漢翔公司 │ │ │ │ ) │ │ │ │15.漢翔聯合企畫廣告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16.漢翔聯合企畫廣告有限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7.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1.7-8月,漢翔公司) │ │ │ │18.漢翔聯合企劃廣告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V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21訖付、第9197號、預付│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 用- 音響租借(新天地)- 鞏固基層建設講習,9 萬元) │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月18│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鞏固基層建設講習,9 萬│日以北縣中政字00000000│ │ │ 元)及暫借據(鞏固基層建設講習,9 萬元,91.10.21訖付)│號函文檢送之「91年中和│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音響租借,91.10.18,鞏│之夜晚會」卷宗 │ │ │ 固基層建設講習,9 萬元) │ │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納字502 號 (91.12.24、第2505│ │ │ │ 號,民政支出- 村里業務- 業務費,鞏固基層建設講習(基隆│ │ │ │ 新天地)、借方9 萬元;預付費用- 鞏固基層建設講習(基隆│ │ │ │ 新天地)-貸方9 萬元) │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業務費一鞏固基層建設講習(基隆│ │ │ │ 新天地),9 萬元)及統一發票(音響設備,9 萬元,91.10.│ │ │ │ 30,耀陽國際傳播有限公司,QA00000000) │ │ ├───┼────────────────────────────┼───────────┤ │W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2.10.18訖付、第9176號、預付│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 費用- 活動企畫及編劇費中和之夜、8 萬元) │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月18│ │ │2.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9.10 ,活動企畫及編│日以北縣中政字00000000│ │ │ 劇費,8 萬元、業務費- 辦理中和之夜用) │號函文檢送之「91年中和│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業務費一辦理91年中和之夜用-8萬│之夜晚會」卷宗 │ │ │ 元)及暫借據(91.10.18、辦理中和之夜暫借8 萬元,91.10.│ │ │ │ 18訖付) │ │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納字545 ,92.1.3、第2643號、│ │ │ │ 民政支出,村里業務- 村里業務- 中和之夜活動企畫及編劇費│ │ │ │ - 借方8 萬元;預付費用- 中和之夜活動企畫及編劇費,貸方│ │ │ │ 8 萬) │ │ │ │5.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545 號,預付款項91.12 月│ │ │ │ ,8 萬,填發日期91.12.31) │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中和之夜用活動企畫及編│ │ │ │ 劇費-8萬元)及收據、張志堅身份證影本 │ │ ├───┼────────────────────────────┼───────────┤ │X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18訖付、第9177號、預付│北機組卷第212 頁;92年│ │ │ 費用- 燈光架設中和之夜、99000元) │偵字第19607 ②卷第119 │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辦理91年中和之夜用,9 │反-120頁;本院卷外放證│ │ │ 9000元)及暫借據(91年、辦理里鄰長訓練活動暫借99000 元│物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 │ │ ) │所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 │ │3.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503 號,287400元(99000 │政字09700413號函文檢送│ │ │ 元),填發日期91.12.25) │之91年中和之夜晚會」案│ │ │4.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10.4 ,燈光架設,業│卷宗 │ │ │ 務費,辦理91年中和之夜用,99000 元、業務費- 辦理中和之│ │ │ │ 夜用) │ │ │ │5.承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Y1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18訖付、支字第9179號、│北機組卷第213- 214頁;│ │ │ 預付費用- 里鄰長文康活動61鍵音樂工作站等、98400 元) │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8400 ,辦理里鄰長文康│117 反-118頁;本院卷外│ │ │ 研習用)及暫借據(辦理里鄰長文康研習暫借98400 元) │放證物袋二--臺北縣中和│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10.1 ,業務費- 辦理│市公所97年8 月18日以北│ │ │ 里鄰長文康研習,98400 元,預算支用簽證91.10.16) │縣中政字09700413號函文│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91.12.24、第2510號、民政支出│檢送之「91年中和之夜晚│ │ │ --村里業務- 業務費- 里鄰長文康活動樂團用音樂工作站等、│會」案卷宗 │ │ │ 98400 元、預付費用) │ │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8400 ,里鄰長文康活動│ │ │ │ 用樂團使用)及統一發票(61鍵音樂工作站等- 總額98400 元│ │ │ │ 91.12.18,QZ00000000,漢翔公司) │ │ │ │6.漢翔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Y2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18訖付、支字第9173號、│北機組卷第219-220 頁;│ │ │ 預付費用- 強力噴煙機等-里鄰長訓練活動、83000 元) │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83000 元,里鄰長訓練活│115 反-116頁;本院卷外│ │ │ 動用)及暫借據(辦理里鄰長訓練活動暫借83000 元) │放證物袋二--臺北縣中和│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10.4 ,強力噴煙機、│市公所97年8 月18日以北│ │ │ 泡泡機等,83000 元、業務費- 辦理里鄰長訓練活動用) │縣中政字09700413號函文│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91.12.24、第2506號、民政支出│檢送之「91年中和之夜晚│ │ │ --村里業務- 業務費- 里鄰長訓練活動用噴煙機舞台布置, │會」案卷宗 │ │ │ 83000 元、預付費用) │ │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83000 元,里鄰長訓練活│ │ │ │ 動用噴煙機舞台布置)及統一發票(強力噴煙機、泡泡機等,│ │ │ │ 83000 元91.12.18,QZ00000000,均馥公司) │ │ │ │6.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10.4 ,業務費- 辦理│ │ │ │ 里鄰長訓練活動用,83000 元,強力噴煙機、泡泡機) │ │ │ │7.中和市庫款收正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02 號,預付款項91.12 │ │ │ │ 月,9 萬元、83000 元、99000 元,總計272000元,填發日期│ │ │ │ 91.12.25) │ │ │ │8.均馥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Y3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91.10.18訖付、支字第9175號、│北機組卷第215-216 頁;│ │ │ 預付費用- 音響租用- 里鄰長文康研習、99000 元) │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9000 元,辦理里鄰長文│116 反-117頁;本院卷外│ │ │ 康研習動用)及暫借據(辦理里鄰長文康研習暫借99000 元,│放證物袋二--臺北縣中和│ │ │ 97.10.18訖付) │市公所97年8 月18日以北│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10.1 ,業務費- 辦理│縣中政字09700413號函文│ │ │ 里鄰長文康研習,99000 元,音響租用,預算支用簽證91.10.│檢送之「91年中和之夜晚│ │ │ 16) │會」案卷宗 │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91.12.24、第2507號、民政支出│ │ │ │ --村里業務- 業務費- 里鄰長文康研習音響租用,99000 元、│ │ │ │ 預付費用) │ │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9000 元,里鄰長文康研│ │ │ │ 習音響租用)及統一發票(音響租用,99000 元91.12.18 , │ │ │ │ QZ00000000,特尊公司) │ │ │ │6.中和市庫款收正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02 號,預付款項91.12 │ │ │ │ 月,9 萬元、83000 元、99000 元,總計272000元,填發日期│ │ │ │ 91.12.25) │ │ │ │7.特尊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Y4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18訖付、支字第9178號、│北機組卷第221-226 頁;│ │ │ 預付費用- 租卡拉OK(里鄰長文康聯誼)、9 萬元) │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 萬元,辦理里鄰長文康│118 反-119頁;本院卷外│ │ │ 聯誼用)及暫借據(辦理里鄰長文康聯誼活動暫借9 萬元、 │放證物袋二--臺北縣中和│ │ │ 91.10.18) │市公所97年8 月18日以北│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9.10 ,業務費- 辦理│縣中政字09700413號函文│ │ │ 里鄰長文康聯誼用,9 萬元,卡拉OK租用,預算支用簽證 │檢送之「91年中和之夜晚│ │ │ 91.10.18) │會」案卷宗 │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1.12.24、第2509號、民政支出│ │ │ │ --村里業務- 業務費- 里鄰長文康研習用樂團用卡拉OK租借,│ │ │ │ 9 萬元、預付費用) │ │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 萬元,里鄰長文康研習│ │ │ │ 用樂團用卡拉OK租借)及統一發票(卡拉OK租借- 9 萬元 │ │ │ │ 91.12. 18 ,QZ00000000,多宇公司) │ │ │ │6.中和市庫款收正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02 號,預付款項91.12 │ │ │ │ 月,9 萬元、83000 元、99000 元,總計272000元,填發日期│ │ │ │ 91.12.25) │ │ │ │7.多宇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 │案外人呂莉莉代被告戊○取款之證據 │ ├───┬────────────────────────────┬───────────┤ │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 │ │1.北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帳戶交易明細表(戶名:呂莉莉、帳號│北機組卷第161-177頁 │ │ │ :00-00000-000、91.1.1~92.4.30 活期儲蓄存款) │ │ │ │2.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交易明細查詢(戶名:呂莉莉;帳號│ │ │ │ :00000-0-00) │ │ │ │3.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7、用途│ │ │ │ :燈光架設、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9000 元、備考:91年│ │ │ │ 度) │ │ │ │4.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7、用途│ │ │ │ :強力噴煙機等、受款人:呂莉莉、金額:83000 元、備考:│ │ │ │ 91年度) │ │ │ │5.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7、用途│ │ │ │ :音響租用、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9000 元、備考:91年│ │ │ │ 度) │ │ │ │6.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7、用途│ │ │ │ :里鄰長文康活動音樂站等、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8400 │ │ │ │ 元、備考:91年度) │ │ │ │7.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8、用途│ │ │ │ :活動企劃及編劇費、受款人:呂莉莉、金額:8 萬元、備考│ │ │ │ :91年度) │ │ │ │8.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8、用途│ │ │ │ :租用卡拉OK、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 萬元、備考:91年│ │ │ │ 度) │ │ │ │9.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8、用途│ │ │ │ :紀念品、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8萬元、備考:91年度)│ │ │ │10.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8、用 │ │ │ │ 途:里鄰長文康活動經費、受款人:呂莉莉、金額:105 萬 │ │ │ │ 元、備考:91年度) │ │ │ │11.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1.10.18、存戶 │ │ │ │ :呂莉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元) │ │ │ │12.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8、用 │ │ │ │ 途:音響租用、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 萬元、備考:91 │ │ │ │ 年度) │ │ └───┴────────────────────────────┴───────────┘ 貳、附件 ┌────────────────────────────────────────────┐ │甲項採購案之證據 │ ├───┬────────────────────────────┬───────────┤ │供述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證據 │ │ │ ├───┼────────────────────────────┼───────────┤ │ │證人庚○○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 │ │ │第156-165 、200-201 頁│ │ │ │;本院卷㈣第102-103頁 │ │ ├────────────────────────────┼───────────┤ │ │證人呂莉莉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19607 ③號卷第│ │ │ │201-206 頁;92年偵字第│ │ │ │19607 ①號卷第43-44 反│ │ │ │頁;93年偵字第4926號卷│ │ │ │第37 頁 │ │ ├────────────────────────────┼───────────┤ │ │證人許應時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41-143 頁;92年偵字│ │ │ │第19607 ①號卷第48-49 │ │ │ │頁 │ │ ├────────────────────────────┼───────────┤ │ │證人甲○○於調查站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53-56 頁 │ │ ├────────────────────────────┼───────────┤ │ │證人洪誠陽於調查站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174-176 反頁 │ │ ├────────────────────────────┼───────────┤ │ │證人賴祖雄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16-120 反頁;92年偵│ │ │ │字第19607 ④號卷第1-4 │ │ │ │頁;92年偵字第19607 ①│ │ │ │號卷第20-21 、56-57 頁│ │ │ │;93年偵字第4926號卷第│ │ │ │35-36 反頁 │ │ ├────────────────────────────┼───────────┤ │ │證人何丹平於調查站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99-200 頁 │ │ ├────────────────────────────┼───────────┤ │ │證人何嘉偉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83-186 頁;92年偵字│ │ │ │第19607 ①號卷第52-53 │ │ │ │頁;92年偵字第19607 ②│ │ │ │號卷第33-33 反頁 │ │ ├────────────────────────────┼───────────┤ │ │證人王韻菁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1-4 、53-56 │ │ │ │頁 │ │ ├────────────────────────────┼───────────┤ │ │證人己○○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63-65 頁;92│ │ │ │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第│ │ │ │204 頁 │ │ ├────────────────────────────┼───────────┤ │ │證人游嘉齡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74-75 頁;發│ │ │ │查字第126 號卷第28頁 │ ├───┼────────────────────────────┼───────────┤ │非供述│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之證據│ │ │ ├───┼────────────────────────────┼───────────┤ │A標 │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及借據(91.1.14,第2755號,納 │北機組卷第201-203 頁;│ │ │ 字第578號,文化支出-宗教禮俗-業務費-青春五不晚會硬體- │他字第1639號卷第9-36、│ │ │ 借方84萬元,預付款項-青春五不晚會硬體貸方84萬元) │193 、197-207 頁;92年│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青春五不晚會硬體,84萬 │偵字第19607 ③卷第25-2│ │ │ 元)及統一發票(90.12.31,KD00000000,青春五不晚會硬體│7 頁;本院卷外放證物袋│ │ │ ,84萬元,沼澤公司) │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以│ │ │3.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青春五不晚會硬體,84萬元,沼│97 年8月18日北縣政字第│ │ │ 澤公司,填發日90.6.9) │00000000函文檢送之「中│ │ │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8,84萬元,青春五不晚│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晚會│ │ │ 會硬體,沼澤公司) │購置:螢光棒、雨衣、紀│ │ │5.簽呈(撥付131萬元辦理青春五不活動,由第一預備金轉611 │念筆、媒體宣傳、雜支、│ │ │ 業務費項下支應) │海報、活動企畫、硬體、│ │ │6.簽(為辦理「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預估幣331 萬元)│燈光、音響、電力工程、│ │ │7.底價封(青春五不晚會硬體) │雷射特效工程、舞台製作│ │ │8.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青春五│及會場佈置」卷宗 │ │ │ 不晚會硬體,沼澤公司,84萬元) │ │ │ │9.標單(公開招標用)(採購名稱:青春五不晚會硬體,沼澤公│ │ │ │ 司,84萬元) │ │ │ │10.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青春五不晚會 │ │ │ │ 硬體,預算金額90萬元,訂定時間6月4日11時30分) │ │ │ │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青春五不晚會硬體,沼澤公司, │ │ │ │ 84萬元) │ │ │ │12.標單(採購名稱;青春五不晚會硬體,沼澤公司) │ │ │ │13.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書(青春五不晚會硬體 │ │ │ │ ,沼澤公司,84萬元) │ │ │ │14.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青春五不晚會硬體,沼澤公司) │ │ │ │15.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沼澤公司) │ │ │ │16.經濟部公司執照(沼澤公司) │ │ │ │17.外標封(青春五不晚會硬體,沼澤公司) │ │ │ │18.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1.1.14,第2759號,納字第 │ │ │ │ 576號,文化支出-文化體育-業務費-青春五不反毒禁煙活動-│ │ │ │ 借方30萬元,預付款項-青春五不反毒禁煙活動-貸方30萬元 │ │ │ │ ) │ │ │ │19.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76號,日期90.12.31 │ │ │ │ ,預付款項90.12月份30萬元,91.1.15轉帳) │ │ │ │20.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77號,填發90.12.31 │ │ │ │ ,預付款項90.12月份55萬8千元,91.1.15轉帳) │ │ │ │21.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78號,日期90.12.31 │ │ │ │ ,預付款項90.12月份,84萬元,91.1.15轉帳) │ │ │ │22.沼澤企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 │ │ │ │23.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96.6,珍惜青春五不活動經費、受 │ │ │ │ 款人馬莉、金額264萬元) │ │ │ │24.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0.6.5、264萬元│ │ │ │ 、存戶:戊○) │ │ │ │25.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於92.10.22檢送之沼澤公司核發統一 │ │ │ │ 發票資料 │ │ ├───┼────────────────────────────┼───────────┤ │B標 │1.91年11月7 日許應時扣押物品編號08-53 即互市公司發票影本│北機組卷第84、190-192 │ │ │ 乙紙(92年12月10日-KB00000000 、營業人:互市公司、品名│頁;他字第1639號卷第7-│ │ │ :燈光架設、銷售額:723810元、營業稅:36190 元、含稅額│8 、57-79 頁;92年偵字│ │ │ :760000元) │第19607 ③卷第127-128 │ │ │2.慶弘文具印刷品行估價單(63反毒活動大海報、請柬共95000 │頁、136 、228-252 頁;│ │ │ 元)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3.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1.1.14 ,第2753號,納字第56│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8 月│ │ │ 1 號,民政支出- 村里業務- 業務費- 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18日以北中政字00000000│ │ │ 畫- 借方752000元,預付款項- 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貸方│號函文檢送之「中和市20│ │ │ 752000元) │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4.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預付款項90.12 月,752000元,│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 納字561 號,填發日期90.12.31,轉帳91.1.15)) │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活動企畫、硬體、燈光、│ │ │ ,75萬2 千元)及統一發票(90.12.27 KB00000000 ,六三青│音響、電力工程、雷射特│ │ │ 少年反毒活動企畫,752000元,互市公司) │效工程、舞台製作及會場│ │ │6.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75萬│佈置」卷宗 │ │ │ 2000元,互市公司,填發日91.1.7) │ │ │ │7.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7,752000元,六三青少│ │ │ │ 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公司) │ │ │ │8.簽3 份(為辦理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預估費用331 萬元│ │ │ │ )(撥付131 萬元辦理青春五不活動,由第一預備金轉)(六│ │ │ │ 三禁菸拒毒晚會工作執掌表)) │ │ │ │9.底價封(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 │ │ │ │10.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 │ │ │ │ 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有限公司,752000元,96.6.│ │ │ │ 4日下午2 時) │ │ │ │11.標單(公開招標用)(採購名稱: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 │ │ │ │ ,互市有限公司,752000元) │ │ │ │12.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比表(六三青少年 │ │ │ │ 反毒活動企畫,預算金額80萬元,訂定時間6 月4 日11時30 │ │ │ │ 分) │ │ │ │13.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 │ │ │ │ 有限公司,752000元) │ │ │ │14.標單封(採購名稱: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公司) │ │ │ │15.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六三青少年反毒活 │ │ │ │ 動企畫,互市公司,752000元) │ │ │ │16.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公司 │ │ │ │ ) │ │ │ │17.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互市公司) │ │ │ │18.經濟部公司執照(互市公司) │ │ │ │19.外標封(六三青少年反毒活動企畫,互市公司) │ │ │ │20.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1.1.14 ,第2757號,納字第 │ │ │ │ 575 號,文化支出- 宗教禮俗- 業務費- 六三五不禁菸反毒 │ │ │ │ 活動- 借方138684元,預付款項- 六三五不禁菸反毒活動, │ │ │ │ 貸方138684 元) │ │ │ │2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1.1.14 ,第2758號,其他支 │ │ │ │ 出- 第一預備金- 預備金- 補助青春五不反毒禁煙活動- 借 │ │ │ │ 方131 萬元,支出- 宗教禮俗- 業務費- 補助青春五不反毒 │ │ │ │ 禁煙活動,貸方131 萬元) │ │ │ │2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六三五不禁菸反毒活動 │ │ │ │ ,131 萬元)及支出分攤表(90年度612-1 :業務費:30萬 │ │ │ │ 元、611 :業務費13684 元,總計438684元,六三青少年反 │ │ │ │ 毒活動企畫) │ │ │ │23.收據(90.6.3,相片、沖資,共228 元,東南攝影社) │ │ │ │24.簽呈(撥付131 萬元辦理青春五不活動,由第一預備金轉611│ │ │ │ 業務費項下支應) │ │ │ │25.簽(為辦理「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預估331 萬元) │ │ │ │26.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預付款項90.12 月,138684元 │ │ │ │ ,納字575 號,填發日期90.12.31,轉帳91.1.15) │ │ │ │27.互市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暨董監事查詢結果 │ │ │ │28.三重稽徵所92.10.21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921039527號函件 │ │ │ │ 送之互市公司稅籍資料、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資料 │ │ ├───┼────────────────────────────┼───────────┤ │C標 │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 │北機組卷第190-192 、20│ │ │ 558000元)及統一發票(90.12.31 KL00000000 ,反煙毒晚會│4-207 頁;他字1639號卷│ │ │ 演藝人員節目費,558000元,雙囍公司) │第37-56 、193 、194-19│ │ │2.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558000元│6 、208-212 頁;92年偵│ │ │ 雙囍公司,填發日91.1.8) │字第19607 ③卷第98頁;│ │ │3.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8,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 ,558000元,雙囍公司) │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8 月│ │ │4.簽(為辦理「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預估331 萬元) │18日以北縣中政字097004│ │ │5.底價封(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 │13號函文檢送之「中和市│ │ │6.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反│20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 煙毒晚會演藝人員,雙囍影藝有限公司,558000元) │: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7.標單(公開招標用)(採購名稱: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雙囍│、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 影藝有限公司,558000元) │、活動企畫、硬體、燈光│ │ │8.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比表(反煙毒晚會演│、音響、電力工程、雷射│ │ │ 藝人員,預算金額60萬元,訂定時間6 月4 日11時50分) │特效工程、舞台製作及會│ │ │9.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558000元)│場佈置」卷宗 │ │ │10.標單封(採購名稱;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雙囍公司) │ │ │ │11.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反煙毒晚會演藝人 │ │ │ │ 員,雙囍公司558000元) │ │ │ │12.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雙囍公司) │ │ │ │13.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雙囍公司) │ │ │ │14.簽證(撥付131 萬元辦理青春五不活動,由第一預備金轉611│ │ │ │ 業務費項下支應) │ │ │ │15.外標封(反煙毒晚會演藝人員,雙囍公司) │ │ │ │16.雙囍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營業登記資料暨董監事查詢結果 │ │ │ │17.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於92.10.22檢送之雙囍公司核發統一 │ │ │ │ 發票資料 │ │ ├───┼────────────────────────────┼───────────┤ │甲項採│1.扣押物品清單 │92年偵字第4926號卷第5 │ │購之其│2.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證人賴祖雄│頁;92年偵字第19607④ │ │餘證據│ 提出) │第20-21 頁;本院卷外放│ │ │3.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付款:90.7.24 支字第5233號,│證物袋二--臺北縣中和市│ │ │ 文化支出:652500元、宗教禮俗- 業務費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公所97年8 月18日以北縣│ │ │ 活動螢光棒:239000元、業務費- 縣政府補助珍惜生命青春舞│中政字09700413號函文檢│ │ │ 步活動螢光棒20萬元、市長補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螢光棒│送之「中和市2002年禁煙│ │ │ 213500元、受款人;漢翔公司) │販毒晚會購置:螢光棒、│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807 號第1 頁)(90.7.13 ,│雨衣、紀念筆、媒體宣傳│ │ │ 第二預備金- 預備金- 縣政府補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螢光│、雜支、海報、活動企畫│ │ │ 棒,借方20萬元;文化支出- 宗教禮俗- 業務費- 縣政府補助│、硬體、燈光、音響、電│ │ │ 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螢光棒,貸方20萬元) │力工程、雷射特效工程、│ │ │5.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808 號第1 頁)(90.7.13 ,│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卷│ │ │ 第一預備金- 預備金- 縣政府補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螢光│宗 │ │ │ 棒,借方213500元;文化支出- 宗教禮俗- 業務費- 縣政府補│ │ │ │ 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螢光棒,貸方213500元) │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購置螢光棒,652500元)│ │ │ │ 及統一發票(90.7.11 HK00000000,購置螢光棒,652500元,│ │ │ │ 漢翔公司) │ │ │ │7.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購置螢光棒,652500元- 漢翔公│ │ │ │ 司,填發日90.7.10) │ │ │ │8.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0.7.10 ,購置螢光棒,6525│ │ │ │ 00元- 漢翔公司) │ │ │ │9.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購置螢光棒,652500元- 漢翔公司) │ │ │ │10.簽收單(戊○蓋章,共2萬支螢光棒) │ │ │ │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一般採購招標說明-購置螢光棒 │ │ │ │12.簽(助珍惜生命青春舞步活動購置螢光棒案,擬採限制性招 │ │ │ │ 標) │ │ └───┴────────────────────────────┴───────────┘ ┌────────────────────────────────────────────┐ │乙項採購案之證據 │ ├───┬────────────────────────────┬───────────┤ │供述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證據 │ │ │ ├───┼────────────────────────────┼───────────┤ │ │證人庚○○於調查站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 │ │ │第156-165 頁;本院卷㈣│ │ │ │第102-103頁 │ │ ├────────────────────────────┼───────────┤ │ │證人呂莉莉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201-206 頁;92年偵字│ │ │ │第19607 ①號卷第43-44 │ │ │ │反頁;92年偵字第19607 │ │ │ │②號卷第34反頁 │ │ ├────────────────────────────┼───────────┤ │ │證人許應時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他字第1639號卷第142-15│ │ │ │0 頁;92年偵字第19607 │ │ │ │③號卷第141-143 頁;92│ │ │ │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第│ │ │ │48-49 頁 │ │ ├────────────────────────────┼───────────┤ │ │證人甲○○於調查站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53-56 頁 │ │ ├────────────────────────────┼───────────┤ │ │證人吳明泉於調查站之證述 │他字第1639號卷第152-15│ │ │ │6頁;92年偵字第19607④│ │ │ │號卷第22-23反 │ │ ├────────────────────────────┼───────────┤ │ │證人周麗惠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④號卷│ │ │ │第30-33 頁;92年偵字第│ │ │ │19607 ①號卷第89-91 頁│ │ ├────────────────────────────┼───────────┤ │ │證人連雅恩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104-106 反頁;92年偵│ │ │ │字第19607 ②號卷第32反│ │ │ │-33 頁 │ │ ├────────────────────────────┼───────────┤ │ │證人張碧梅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66-68 頁;發│ │ │ │查字第126 號卷第29頁 │ │ ├────────────────────────────┼───────────┤ │ │證人林佳其於偵查中之證述 │發查字第126 號卷第29頁│ │ ├────────────────────────────┼───────────┤ │ │證人林珂峰於偵查中之證述 │發查字第126 號卷第29頁│ │ ├────────────────────────────┼───────────┤ │ │證人呂聖謙於偵查中之證述 │發查字第126 號卷第29頁│ ├───┼────────────────────────────┼───────────┤ │非供述│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 │D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2751號第1 頁)(91.1.14 ,│北機組卷第193-196 頁;│ │ │ 民防支出- 村里業務- 村里業務- 業務費- 中和之夜表演團體│他1639第100-121 、189-│ │ │ 費,借方90萬元;預付費用- 中和之夜表演團體費,貸方90萬│192 頁;本院卷外放證物│ │ │ ) │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 │ │2.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72 號,中和之夜表演團│97年818 日以北縣中政字│ │ │ 體費- 原由預付款支出90萬元,應由3.1.5.1 業務費支出,91│09700413號函文檢送之「│ │ │ .1. 15轉帳) │90年中和之夜晚會購置:│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96萬元,3.1.5.1 業務費│燈光架設、音響租用、會│ │ │ -90 萬元中和之夜表演團體)及統一發票(①90.12.31 KB │場佈置、花球、團體表演│ │ │ 00000000,節目製作費,計稅70萬元,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案卷宗 │ │ │ ) │ │ │ │4.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96萬元)、統一發票(②│ │ │ │ 90.12.31,節目製作費,計稅70萬元,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96萬元)、統一發票(③│ │ │ │ 90.12.31,節目製作費,計稅20萬元,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96萬元)、統一發票(④│ │ │ │ 90.12.31,節目製作費,計稅146000元,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 │ │ │ 司) │ │ │ │7.結算驗收證明書(90年填發,90萬元) │ │ │ │8.結算明細表(中和之夜表演團體,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舞│ │ │ │ 者演出費45萬、團體18萬、合音22萬5 千、雜支4 萬5 千,總│ │ │ │ 計90 萬 元) │ │ │ │9.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天│ │ │ │ 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90萬元,90.6.3) │ │ │ │10.底價封 │ │ │ │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中和之夜表演 │ │ │ │ 團體96萬元,訂定時間10月5 日11時30分) │ │ │ │12.簽呈暨中和之夜流程表 │ │ │ │13.標單(公開招標用)(採購名稱:中和之夜表演團體,90萬 │ │ │ │ 元,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 │ │ │1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舞者演出費45萬、團體18萬、合 │ │ │ │ 音225000元、雜支45000 元,總計90萬元) │ │ │ │15.標單封標單(採購名稱:中和之夜表演團體,天龍公司) │ │ │ │16.投標廠商聲明書(參加中和之夜表演團體,天龍公司) │ │ │ │17.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 │ │ │18.天龍廣告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9.天龍廣告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20.外標封 │ │ │ │21.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於92.10.14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2│ │ │ │ 1063644 號函件送之天龍公司核發統一發票資料 │ │ │ │22.天龍廣告實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 │ │ │ │ 詢、董監事查詢結果 │ │ ├───┼────────────────────────────┼───────────┤ │E標 │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中和之夜主持人費、96萬元) │他字第1639卷第80-99 頁│ │ │2.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中和之夜主持費、轉正金額96萬│ │ │ │ ) │ │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中和之夜主持人費用96萬元)、李│ │ │ │ 謝金鈴、連雅恩身分證影本各1 紙及中和市公所支出證明單2 │ │ │ │ 紙(李謝金鈴個人表演所得、實付金額:384000元;連雅恩個│ │ │ │ 人表演所得、實付金額:576000元) │ │ │ │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0年1 月7 日填發、廠商│ │ │ │ 名稱:連雅恩及李謝金鈴、標的名稱:中和之夜主持人費、契│ │ │ │ 約金額:96萬元、驗收意見:無誤,同意驗收) │ │ │ │5.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0年1 月7 日填發、標的名稱│ │ │ │ :中和之夜主持人費、廠商名稱:連雅恩及李謝金鈴、契約金│ │ │ │ 額:96萬元) │ │ │ │6.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記錄(時間│ │ │ │ :90 年10 月5 日、標的名稱:中和之夜主持人費、投標廠商│ │ │ │ :連雅恩及李謝金鈴、標價:96萬元) │ │ │ │7.底價封(採購名稱:中和之夜主持人費) │ │ │ │8.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工程名稱:中和│ │ │ │ 之夜主持人費、預算金額:99萬元、訂定時間10月5 日11時30│ │ │ │ 分) │ │ │ │9.標單(採購案名:中和之夜主持人費、標價:96萬、投標廠商│ │ │ │ 名稱:連雅恩及李謝金鈴) │ │ │ │10.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採購名稱:中和之夜主持人費、 │ │ │ │ 項目:主持費- 傅薇、採購估價總額:96萬元) │ │ │ │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契約書(契約總價:96萬元) │ │ │ │12.標單封(採購案明:中和之夜主持人費、投標廠商:連雅恩 │ │ │ │ 及李謝金鈴) │ │ │ │13.簽呈 │ │ │ │14.中和之夜流程表 │ │ ├───┼────────────────────────────┼───────────┤ │F標 │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付款:90.10.24支字第8200號,│北機組卷第197-199 頁;│ │ │ 預付費用- 中和之夜樂團樂器,85萬元) │他字第1639卷第122-141 │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中和之夜費用樂團樂器)│、213-227 頁;92年偵字│ │ │ 及暫借據(辦理中和之夜費用-樂團樂器,85萬元,90.10.24 │第19607 ③卷第61頁;本│ │ │ 訖付) │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北│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0.10.5 ,業務費- 辦│縣中和市公所97年8 月18│ │ │ 理中和之夜,樂團用樂器,95萬元) │日以縣中政字00000000號│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2752號第1 頁)(91.1.14 ,│函文檢送之「90年中和之│ │ │ 民政支出- 村里業務- 村里業務- 業務費- 中和之夜樂團租用│夜晚會購置:燈光架設、│ │ │ 樂器,借方843000元;預付費用- 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貸│音響租用、會場佈置、花│ │ │ 方843000元) │球、團體表演」案卷宗 │ │ │5.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63 號,預付款項90年12│ │ │ │ 月份,843000元,收回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 原由預付款項│ │ │ │ 支出,應轉正由3.1.5.1 支出,91.1.15 轉帳) │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業務費一中和之夜樂團│ │ │ │ 租用樂器843000元)及統一發票(90.12.31.KD00000000 樂團│ │ │ │ 租用樂器,計稅843000元,仩立公司)影本各一紙 │ │ │ │7.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1.7,中和之夜樂團租│ │ │ │ 用樂器843000元,仩立公司) │ │ │ │8.結算明細表(91.1.7,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843000元,仩立│ │ │ │ 公司) │ │ │ │9.音響器材表 │ │ │ │10.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 │ │ │ │ 仩立公司843000元,90.10.5 下午2 時,招標方式:議價) │ │ │ │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中和之夜樂團 │ │ │ │ 租用樂器,預算金額95萬;長官訂定金額912000元,訂定時 │ │ │ │ 間10 月5日11時30分) │ │ │ │12.底價封 │ │ │ │13.標單(公開招標專用,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843000元, │ │ │ │ 仩立公司) │ │ │ │1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採購名稱: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 │ │ │ │ 器,843000元,仩立公司) │ │ │ │1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仩立公司,90.10.5) │ │ │ │16.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仩立公司) │ │ │ │17.投標廠商聲明書(仩立公司) │ │ │ │18.仩立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9.仩立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20.外標封(中和之夜樂團租用樂器,仩立有限公司) │ │ │ │21.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2年10月22日財北國稅中北 │ │ │ │ 營業一字第09200255448 號函(檢附仩立公司營利事業變更 │ │ │ │ 資料影本共14紙) │ │ │ │22.仩立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董監事查詢結果各1 份 │ │ │ │23.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QA0000000 、戶名中和市公所、日 │ │ │ │ 期90.10.24、用途:中和之夜樂團樂器、受款人戊○、金額 │ │ │ │ 85萬元) │ │ ├───┼────────────────────────────┼───────────┤ │G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90年度鄰長暨巡守隊員研習觀摩文│北機組卷第71頁;92年偵│ │ │ 康活動(付款:90.10.9 支字第7826號、預付費用- 90年度鄰│字第19607 ④卷第34-76 │ │ │ 長暨巡守隊員研習觀摩文康活動、195 萬元) │頁;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辦理90年度鄰長暨巡守隊│--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 │ │ 員研習觀摩文康活動「中和之夜」)及暫借據(辦理90年度鄰│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字第│ │ │ 長暨巡守隊員研習觀摩文康活動,90.10.9 訖付,195 萬元)│09700413號函文檢送之「│ │ │3.活動簽呈(中和之夜所需表演費195 萬元,90.10.5) │90年中和之夜晚會購置:│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付款:90.10.24支字第8202 號 │燈光架設、音響租用、會│ │ │ 、預付費用- 巡守隊員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58 萬元) │場佈置、花球、團體表演│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巡守隊觀摩晚會(卡啦OK│」案卷宗 │ │ │ 音響58萬)及暫借據(辦理巡守隊觀摩晚會--卡啦OK音響90.1│ │ │ │ 0.24訖付) │ │ │ │6.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0.10.5 ,業務費- 辦理│ │ │ │ 巡守隊觀摩晚會用,卡拉OK音卡,645000元 ) │ │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2703號第1 頁)(91.1.11 ,│ │ │ │ 民防業務- 民防及守望相助業務費- 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 │ │ │ 音響),借方308000元;預付費用- 巡守隊觀摩(卡拉OK音響│ │ │ │ )貸方308000元) │ │ │ │8.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第2716號第1 頁)(91.1.11 ,│ │ │ │ 獎補助及損失- 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借方272000│ │ │ │ 元;預付費用- 巡守隊觀摩- 卡拉OK音響,貸方272000元) │ │ │ │9.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第2703、2716,納字第542 號)│ │ │ │ (58萬元,巡守隊觀摩晚會原由預付支出,應轉正由3.1.2 支│ │ │ │ ,故轉正,91.1.15 轉帳) │ │ │ │10.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預付轉正-312獎補- 巡守隊觀摩 │ │ │ │ 晚會- 卡啦OK音響,60萬元)及統一發票KF0000000 (60萬 │ │ │ │ 元,燈光音響租用,飛耀公司,90.12.31) │ │ │ │11.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 │ │ │ │ )- 填發日91.1.7,飛耀公司,結算總價:60萬元) │ │ │ │12.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7,巡守隊觀摩晚會- │ │ │ │ 卡拉OK音響,飛耀公司,燈光音響租用,60萬元) │ │ │ │13.底價封(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 │ │ │ │14.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巡守隊觀摩晚 │ │ │ │ 會卡拉OK音響,預算金額645000元,訂定時間10.5日11時30 │ │ │ │ 分) │ │ │ │1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傳 │ │ │ │ 播事業有限公司) │ │ │ │16.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 │ │ │ │ 90.10 .5. 下午2 時、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傳 │ │ │ │ 播事業有限公司、決標金額:605000元) │ │ │ │17.標單(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 │ │ 、60萬元) │ │ │ │18.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 │ │ │ │ 耀公司、60萬元) │ │ │ │19.標單封(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公司) │ │ │ │20.投標廠商聲明書(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公司) │ │ │ │21.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飛耀公司) │ │ │ │22.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飛耀公司) │ │ │ │23.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0.7-8月,飛耀公司) │ │ │ │24.臺北縣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繳款書(飛耀公司) │ │ │ │25.外標封(巡守隊觀摩晚會卡拉OK音響,飛耀公司) │ │ │ │26.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QA0000000 、戶名中和市公所、日 │ │ │ │ 期90.10 、用途:巡守隊觀摩晚會、受款人戊○、金額58萬 │ │ │ │ 元) │ │ ├───┼────────────────────────────┼───────────┤ │H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巡守隊講習燈光架設費(付款: │北機組卷第70、201-203 │ │ │ 90.10.24支字第8201號、預付費用- 巡守隊講習燈光架設費、│頁;92偵字第19607 ④卷│ │ │ 70萬元) │第88 -94頁;他字第1639│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 中和之夜燈光架設70萬元│號第193-212 頁;本院卷│ │ │ 、巡守隊講習燈光架設用)及暫借據(辦理巡守隊員講習,燈│外放證物袋一--臺北縣中│ │ │ 光架設、90.10.24付訖) │和市公所96年8 月21日北│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0.10.5 、燈光架設、79│縣中政字第09606749號函│ │ │ 5000元、業務費- 辦理鄰長巡守隊員講習) │檢送之「90年中和之夜購│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91.1.14 ,第2754號民防業務一│置:燈光架設、音響組、│ │ │ 民防及守望相助業務費- 中和之夜燈光架設、借方70萬元;預│會場佈置、花球」卷宗;│ │ │ 付費用- 中和之夜燈光架設- 貸方70萬,納字第570 號)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5.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91.1.15 支字第12727 號,民政│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8 月│ │ │ 支出,民防業務- 民防及守望相助- 業務費- 燈光架設15000 │18日以北縣中政字097004│ │ │ 元) │13號函文檢送之「90年中│ │ │6.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70 號、日期:90.12.31│和之夜晚會購置:燈光架│ │ │ 、預付款項、月份:90.12 、715000元) │設、音響租用、會場佈置│ │ │7.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中和之夜燈光架設715000│、花球、團體表演」卷宗│ │ │ 元、中和之夜燈光架設)及統一發票(燈光音響,計稅715000│ │ │ │ 元,沼澤公司90.12.31, KD00000000) │ │ │ │8.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1.7、中和之夜燈光架│ │ │ │ 設、廠商名稱:沼澤公司、結算總額:715000元、驗收意見:│ │ │ │ 無誤) │ │ │ │9.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7、中和之夜燈光架設、│ │ │ │ 廠商名稱:沼澤公司、契約金額:715000元) │ │ │ │10.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底價訂定表、底價封(中和之夜 │ │ │ │ 燈光架設)(預算金額795000元,訂定金額771150元) │ │ │ │1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0.│ │ │ │ 10.5下午2 時、中和之夜燈光架設、得標廠商:沼澤企業有 │ │ │ │ 限公司、決標金額:715000元) │ │ │ │12.標單、標單封(編號1 、中和之夜燈光架設、715000元、投 │ │ │ │ 標廠商:沼澤公司) │ │ │ │13.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715000元,中和之夜燈光架設, │ │ │ │ 沼澤公司) │ │ │ │14.投標廠商聲明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沼澤公司,中和之 │ │ │ │ 夜燈光架設,90.10.5) │ │ │ │15.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沼澤公司,中和之夜燈光架設) │ │ │ │16.沼澤企業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7.沼澤企業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18.外標封(沼澤公司) │ │ │ │19.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QA0000000 、戶名中和市公所、日 │ │ │ │ 期90.10 、用途:巡守隊講習燈光架設費、受款人戊○、金 │ │ │ │ 額70萬元) │ │ │ │20.沼澤企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 │ │ │ │21.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於92.10.22檢送之沼澤公司核發統一 │ │ │ │ 發票資料 │ │ ├───┼────────────────────────────┼───────────┤ │I標 │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付款:91.1.15 支字第12706 號│92年偵字第19607 ④卷第│ │ │ 、村里業務一里民大會一業務費、鄰長文康活動晚會用、36萬│46、47-51 、52-64 、66│ │ │ 元) │、67頁;本院卷外放證物│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0年度鄰長文康活動巡守│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 │ │ 隊員文康活動中和之夜晚會用,36萬元)及統一發票 │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 │ │ KF0000000 號(97500 元,音響租用,飛耀公司,90.12.3) │字09700413號函文檢送之│ │ │3.飛耀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估價單(90.10.5、 音響租用,15場、│「90年中和之夜晚會購置│ │ │ 97500元) │:燈光架設、音響租用、│ │ │4.估價單(90.10.5 、威泰高傳真視聽公司,音響租用,15場,│會場佈置、花球、團體表│ │ │ 105000 元) │演」卷宗 │ │ │5.估價單(90.10.5馬祿有限公司,音響租用,15場120000元) │ │ │ │6.手寫記錄影本1紙(偵19607-4,66)。 │ │ │ │7.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款存款(戶名:飛耀傳播有限公司、帳│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8.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會場佈置,金額 │ │ │ │ 19800 元,大鷹旗幟社) │ │ │ │9.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③會場佈置,金額│ │ │ │ 26400 元,大鷹旗幟社) │ │ │ │10.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④會場佈置,金 │ │ │ │ 額26400 元,大鷹旗幟社) │ │ │ │1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⑤會場佈置,金 │ │ │ │ 額26400 元,大鷹旗幟社) │ │ │ │1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會佈,15000 元 │ │ │ │ ,名蘭花苑) │ │ │ │1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會佈(花、球) │ │ │ │ (⑦會佈,15000 元,名蘭花苑) │ │ │ │14.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炮、香紙,34500│ │ │ │ 元,金玉堂香舖) │ │ │ │1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炮、香紙,30000│ │ │ │ 元,金玉堂香舖) │ │ │ │16.報價單(會場布置,99000元,90.10.5大鷹旗幟社) │ │ │ │17.估價單(會場佈置,120000元,90.10.5名蘭花苑) │ │ │ │18.瑞祥電腦繪圖切割工作室估價單(90.10.5 會場佈置105000 │ │ │ │ 元) │ │ │ │19.估價單(90.9.29 名蘭花苑,會場佈置,15場99000元) │ │ │ │20.飛耀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估價單(90.10.1 場佈,12場120000 │ │ │ │ 元) │ │ │ │21.估價單(90.9.30 馬祿有限公司,場佈,15場150000 元) │ │ │ │22.估價單(香炮紙,90.10.5 :1 批70000 元、90.10.2 :2 │ │ │ │ 批64500 元、90.10.4 :1 批8000元) │ │ │ │2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0.9.19 ,業務費-90 │ │ │ │ 年度鄰長巡守隊員文康活動中和之夜晚會用,音響135000元 │ │ │ │ 、燈光12萬元、會場佈置52500 元、特效52500 元,各15 場│ │ │ │ ,合計36萬元) │ │ │ │24.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會佈(花、球) │ │ │ │ 會佈,26000 元,名蘭花苑) │ │ │ │2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會佈(花、球) │ │ │ │ 會佈,20000 元,名蘭花苑) │ │ │ │2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免用發票收據- 會佈(花、球) │ │ │ │ 會佈,20000 元,名蘭花苑) │ │ ├───┼────────────────────────────┼───────────┤ │乙項採│1.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支票第QA0000000 、存款戶名:中和│北機組卷第69、73、89-9│ │購案其│ 市公所、90年10月、用途:鄰長研習活動、受款人:戊○、金│4 頁;他1639第7 頁;92│ │餘證據│ 額:195 萬元) │年偵字第19607③第59、6│ │ │2.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0年10月19日、帳│0、62、138 、140頁 │ │ │ 號:00000000000000、195 萬元、存戶:戊○) │ │ │ │3.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1年1 月15日、帳│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元、存戶:戊○) │ │ │ │4.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0年10月24日、帳│ │ │ │ 號00000000000000、存戶:戊○、金額213萬元) │ │ │ │5.中和之夜」人員清冊 │ │ │ │6.賴祖雄之PDA通訊錄影本 │ │ │ │7.中和地區農會依洗錢防制法規定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客戶│ │ │ │ 資料登記簿 │ │ │ │8.北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帳戶交易明細表(活期存款戶名): │ │ │ │ 戊○、帳號:00-00000-000) │ │ │ │9.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戊○、帳號:│ │ │ │ 00000-0-00) │ │ └───┴────────────────────────────┴───────────┘ ┌────────────────────────────────────────────┐ │丙項採購案之證據 │ ├───┬────────────────────────────┬───────────┤ │供述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證據 │ │ │ ├───┼────────────────────────────┼───────────┤ │ │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本院卷㈣第100 頁反面至│ │ │ │103頁 │ │ ├────────────────────────────┼───────────┤ │ │證人方泓元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53-158 反頁;92年偵│ │ │ │字第19607 ①號卷第35-3│ │ │ │6反頁;92年偵字第1960 │ │ │ │7②號卷第31-31 反頁 │ │ ├────────────────────────────┼───────────┤ │ │證人蔡美蓮於調查站、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74-177 頁;92年偵字│ │ │ │第19607 ①號卷第36反-3│ │ │ │7反面;92年偵字第1960 │ │ │ │7 ②號卷第31反面;本院│ │ │ │卷㈢第247-253頁 │ │ ├────────────────────────────┼───────────┤ │ │證人蘇鵬飛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67-169 頁;92年偵字│ │ │ │第19607 ①號卷第36反- │ │ │ │37反面、99-102頁;92年│ │ │ │偵字第19607 ②號卷第31│ │ │ │反頁 │ │ ├────────────────────────────┼───────────┤ │ │證人劉琨聯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93-97 頁;92年偵字第│ │ │ │20758 號卷第6-7 反、20│ │ │ │-21 反頁;92年偵字第19│ │ │ │607 ②號卷第29-30 反頁│ │ │ │;本院卷㈢第234-240頁 │ │ ├────────────────────────────┼───────────┤ │ │證人李文慶於調查站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64-165 頁 │ │ ├────────────────────────────┼───────────┤ │ │證人李漪萍於調查站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57-59 反頁;│ │ │ │本院卷㈢第254-261頁 │ ├───┼────────────────────────────┼───────────┤ │非供述│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之證據│ │ │ ├───┼────────────────────────────┼───────────┤ │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日期91│92年偵字第19607 ③卷第│ │ │ .2.15 支字第691號、預付費用-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78│62- 66、163 、166 、17│ │ │ 萬元) │1-173 、178-182 頁;北│ │ │2.市庫支票取銷禁背申請書(申請人:碩泰公司) │機組卷第200 頁;92年偵│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獎補助費一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 │字20758 號卷第9-18頁;│ │ │ 軟體一78萬)及統一發票(91.1.21、發票號碼:742857元、 │92年偵字第4926卷第31頁│ │ │ 營人:碩泰公司)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 │ │4.中和市公所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91.2.5、廠商名稱:碩泰公│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 │ │ 司、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結算總額:78萬元) │月21日北中政字第096067│ │ │5.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廠商│9 號函檢送之「91年金銀│ │ │ 名稱:碩泰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金額總計:78萬) │婚紀念婚禮晚會」案卷宗│ │ │6.碩泰公司函中和市公所(請儘速完成撥款動作)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1│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8 │ │ │ .8下午、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得標廠商:碩泰公司│月18日北縣中政字第0970│ │ │ ,決標金額78萬元) │0413號函文送之「91 年 │ │ │8.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金│金銀婚紀念婚禮晚會購置│ │ │ 額總計:78萬、包商:碩泰公司) │:軟體」卷宗 │ │ │9.底價封(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案) │ │ │ │10.標單(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標價78萬元、投標廠 │ │ │ │ 商名稱:碩泰公司) │ │ │ │1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 │ │ │ │ 金額總計837900元、碩泰公司) │ │ │ │12.標單封(碩泰公司) │ │ │ │1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投標 │ │ │ │ 廠商名稱:碩泰公司、投標金額:78萬元、91.18 ) │ │ │ │14.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碩泰公司) │ │ │ │15.投標廠商聲明書(碩泰公司) │ │ │ │16.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碩泰公司) │ │ │ │17.經濟部公司執照(碩泰公關顧問有限公司、90.9.10) │ │ │ │18.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營業稅繳款書(碩泰公司) │ │ │ │19.台北市營業人銷售贈與稅額申請書 │ │ │ │20.簽(90.12.26、金銀婚紀念婚禮活動軟體規劃增加經費) │ │ │ │21.中和市「銀髮關懷年」金婚、銀婚紀念婚禮活動執行案 │ │ │ │22.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辦理金銀婚紀念婚禮活 │ │ │ │ 動、總價合計:152673元) │ │ │ │23.臺北縣中和市公庫支票(支票第QA0000000 、存款戶名:中 │ │ │ │ 和市公所、91年2 月、用途:金銀婚紀念婚禮、受款人:碩 │ │ │ │ 泰公司、金額:78萬元) │ │ │ │24.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1年2 月8 日、 │ │ │ │ 帳號:000000000000、53萬元、存戶:戊○) │ │ │ │25.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帳戶:台企復興分行碩泰 │ │ │ │ 公關公司、帳號:00000000000 、金額:53萬元) │ │ │ │26.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1年2 月8 日、 │ │ │ │ 帳號:000000000000、25萬元、存戶:戊○) │ │ │ │27.北區農會電腦共同中心帳戶交易明細表(戊○、帳號:20-40│ │ │ │ 602-5-00) │ │ │ │28.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1 紙 │ │ │ │29.碩泰公司91年1 月1 日到91年3 月31日會計憑證(附統一發 │ │ │ │ 票1 紙-LA00000000 、日期:921 年2 月25日、買受人碩泰 │ │ │ │ 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品名:西服、銷售額:176467、營業稅 │ │ │ │ :8823元、總計:185290元)暨發票登記簿 │ │ │ │30.統一發票1 紙(LC00000000、日期:91年2 月1 日、買受人 │ │ │ │ :碩泰公司、品名:女裝、銷售額合計:402200元、營業稅 │ │ │ │ 2010元,總計:42210 元)1 紙暨女裝圖示3 紙 │ │ │ │31.楊格公司91年2 月5 日編號0000000000傳票 │ │ │ │32.碩泰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33.瑞興西服號定件憑單共19紙 │ │ │ │34.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存摺(戶名:楊格公司、帳號:12110│ │ │ │ 101658) │ │ │ │35.民政課業務活動服裝印領清冊(己○○等19人,上衣1 件子1│ │ │ │ 件、定作) │ │ └───┴────────────────────────────┴───────────┘ ┌────────────────────────────────────────────┐ │丁項採購案之證據 │ ├───┬────────────────────────────┬───────────┤ │供述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證據 │ │ │ ├───┼────────────────────────────┼───────────┤ │ │證人庚○○於調查站、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 │ │ │第156-165 、200-201 頁│ │ │ │;本院卷㈣第102-103頁 │ │ ├────────────────────────────┼───────────┤ │ │證人林偉英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 │ │ │第186-189、198-199 頁 │ │ ├────────────────────────────┼───────────┤ │ │證人林世杰於調查站之證述 │北機組卷第15-16 反頁 │ ├───┼────────────────────────────┼───────────┤ │非供述│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之證據│ │ │ ├───┼────────────────────────────┼───────────┤ │M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2.1.10 第2904號,納字第580 │92年偵字第19607②卷第 │ │ │ 號,文化支出- 宗教禮俗- 宗教禮俗- 業務費- 中和市2002反│95-100、178、179、194 │ │ │ 毒禁煙晚會舞台製作等,借方53萬,預付費用- 中和市2002反│頁;北機組卷第217- 218│ │ │ 毒禁煙晚會舞台製作等53萬元) │頁;本院卷放證物袋一--│ │ │2.中和市庫款之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80 號、科目:預付款項、│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 │ │ 款項年份:91.12 、金額:53萬元、填發日期:91.12.31) │月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60│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業務費- 中和市2002反毒禁煙晚會│79號函檢送之「中和市20│ │ │ 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53 萬元)及統一發票(QV:00000000,│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 91.11. 28 ,53萬元、營業人:衡裕公司) │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4.預算支用簽證 │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5.簽呈2紙 │案卷宗)(本院卷外放證│ │ │6.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填發日期:91年12月30日│物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 │ │ 、廠商名稱:衡裕公司、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反毒禁菸晚會│所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 │ │ 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契約金額:53萬元、驗收意見:依約完│政字09700413號函文檢送│ │ │ 成,擬准予驗收) │之「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 │ │7.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工程名稱:反毒│毒晚會購置:螢光棒、雨│ │ │ 禁菸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預算金額:60萬元、訂定時間│衣、紀念筆、媒體宣傳、│ │ │ 5 月24日14時0 分) │雜支、海報、活動企畫、│ │ │8.底價封(反毒禁煙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 │硬體、燈光、音響、電力│ │ │9.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記錄(時間│工程、雷射特效工程、舞│ │ │ :91年5 月24日、投標廠商:衡裕公司、標價:53萬元) │台製作及會場佈置」案卷│ │ │10.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招標名稱:反毒禁菸晚會舞台製作及 │宗 │ │ │ 會場佈置、投標廠商:衡裕公司、投標總標價:53萬元) │ │ │ │11.標單(採購案名:反毒禁菸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標價 │ │ │ │ :53萬元、投標廠商名稱:衡裕公司) │ │ │ │12.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採購名稱:反毒禁菸晚會舞台製 │ │ │ │ 作及會場佈置、採購估價總額:53萬元) │ │ │ │13.標單封(採購案名:反毒禁菸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投 │ │ │ │ 標廠商:衡裕公司) │ │ │ │14.投標廠商說明書(投標廠商名稱:衡裕企業有限公司) │ │ │ │15.反毒禁菸晚會舞台製作及會場佈置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衡 │ │ │ │ 裕公司) │ │ │ │16.衡裕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7.外標封(衡裕公司) │ │ │ │18.衡裕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N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納字584 號 (92.1.9第2880號第│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臺│ │ │ 1 頁、民政支出--村里業務--業務費--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晚│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月│ │ │ 會螢光棒、金額:0000000元) │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6067│ │ │2.中和市庫款之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84 號、科目:預付款項、│49號函檢送之「中和市20│ │ │ 款項年份:91.12 、金額:0000000 、填發日期:91.12.31)│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業務費一購置螢光棒一33萬)及統│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 一發票(91.11.29、33萬元、營業人:漢翔公司) │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12.30、廠商名稱:漢│卷宗;本院卷外放證物袋│ │ │ 翔聯合企畫廣告有限公司、結算總額:33萬元、驗收意見:依│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 │ │ 約完成。提定准予驗收) │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字│ │ │5.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2.30、購置螢光棒、廠商│09700413號函文檢送之「│ │ │ 名稱:漢翔公司、單價:16.5元、數量:20000 、金額總計:│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晚│ │ │ 33萬元) │會購置:螢光棒、雨衣、│ │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購置螢光棒、漢翔公司、投標總標價:│紀念筆、媒體宣傳、雜支│ │ │ 33萬元、91.5.24) │、海報、活動企畫、硬體│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5│、燈光、音響、電力工程│ │ │ .29 下午2 時、購置螢光棒、得標廠商:漢翔公司、決標金額│、雷射特效工程、舞台製│ │ │ :33萬元) │作及會場佈置」卷宗 │ │ │8.底價封(購置螢光棒) │ │ │ │9.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中和之夜、預算│ │ │ │ 金額:36萬元、訂定時間:5.29.11 ) │ │ │ │10.標單(購置螢光棒、標價:33萬元、投標廠商名稱:漢翔公 │ │ │ │ 司) │ │ │ │1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購置螢光棒、單價:16.5元、數 │ │ │ │ 量:20000 、金額總計:33萬元、包商:漢翔公司) │ │ │ │12.標單封,漢翔聯合企畫廣告有限公司,購置螢光棒 │ │ │ │13.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漢翔公司) │ │ │ │14.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名稱:漢翔公司) │ │ │ │15.漢翔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6.漢翔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17.外標封(漢翔公司) │ │ ├───┼────────────────────────────┼───────────┤ │O標 │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預付轉正,業務費一反毒禁煙晚會│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 雷射特效等工程-351500 元)及統一發票(91.12.30、351500│100-105 、180 、181 、│ │ │ 元、營業人:特尊公司) │195頁;北機組卷第215-2│ │ │2.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履約日91.5.31 ,反毒禁│16頁;本院卷外放證物袋│ │ │ 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廠商名稱:特尊公司、結算總額: │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 │ │ 351500元、驗收意見:依約完成。擬准予驗收) │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字│ │ │3.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2.30、反毒禁煙晚會雷射│09700413號函文檢送之「│ │ │ 特效等工程、廠商名稱:特尊公司、金額總計:3515 00 元)│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晚│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5│會購置:螢光棒、雨衣、│ │ │ .24 下午2 時、得標廠商:特尊公司、決標金額:351500元)│紀念筆、媒體宣傳、雜支│ │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特尊企│、海報、活動企畫、硬體│ │ │ 業有限公司、投標總標價:351500元、91.5.24) │、燈光、音響、電力工程│ │ │6.標單(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標價:351500元、投標│、雷射特效工程、舞台製│ │ │ 廠商名稱:特尊公司) │作及會場佈置」案卷宗 │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金│ │ │ │ 額總計:351500元、包商:特尊公司) │ │ │ │8.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特尊公司) │ │ │ │9.標單封(特尊企業有限公司、反毒禁煙晚會雷射特效等工程)│ │ │ │10.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名稱:特尊公司) │ │ │ │11.特尊企業有限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2.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反毒禁煙晚會 │ │ │ │ 雷射特效等工程、預算金額:37萬元、訂定時間:5.24.14 │ │ │ │ 時0分) │ │ │ │13.外標封(特尊公司) │ │ │ │14.特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 │ │ ├───┼────────────────────────────┼───────────┤ │P標 │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購置雨衣一22萬)及統一│北機組卷第208-209 頁;│ │ │2.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12.30、廠商名稱:霖│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臺│ │ │ 聯公司、結算總額:22萬元、驗收意見:依約完成。提定准予│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月│ │ │ 驗收) │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6067│ │ │3.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2.30、購置雨衣、廠商名│49號函檢送之「中和市20│ │ │ 稱:霖聯公司、單價:11元、數量:20000 、金額總計:22萬│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 元) │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購置雨衣、霖聯公司、投標總標價:22│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 萬元、91.5.24) │卷宗;本院卷外放證物袋│ │ │5.標單(購置雨衣、標價:22萬、投標廠商名稱:霖聯公司) │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 │ │6.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購置雨衣、單價:11元、數量: │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字│ │ │ 20000、金額總計:22萬元、包商:霖聯公司) │09700413號函文檢送之「│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5│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晚│ │ │ .29 下午2 時、購置雨衣、得標廠商:霖聯公司、決標金額:│會購置:螢光棒、雨衣、│ │ │ 22萬元) │紀念筆、媒體宣傳、雜支│ │ │8.標單封(霖聯企業有限公司、購置雨衣) │、海報、活動企畫、硬體│ │ │9.底價封(中和市公所、採購名稱:購置雨衣) │、燈光、音響、電力工程│ │ │10.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購置雨衣、預 │、雷射特效工程、舞台製│ │ │ 算金額:24萬元、訂定時間:5.29.11 時40分) │作及會場佈置」案卷宗 │ │ │11.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名稱:霖聯公司) │ │ │ │12.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霖聯公司) │ │ │ │13.霖聯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4.外標封(霖聯公司) │ │ │ │15.霖聯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 │ │ ├───┼────────────────────────────┼───────────┤ │Q標 │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預付轉正80萬元,業務費一反毒晚│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 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80 萬元)及統一發票(91.12.30│105-110 、182 、183 、│ │ │ ,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80萬元、營業人:承發│190 、192 頁;北機組卷│ │ │ 公司) │第212 頁;本院卷外放證│ │ │2.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物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 │ │ 電力工程,履約日91.5.31 、廠商名稱:承發公司、結算總額│所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 │ │ :80萬元、驗收意見:依約完成。擬准予驗收) │政字09700413號函文檢送│ │ │3.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之「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 │ │ 工程,91.12.30、廠商名稱:承發公司、金額總計:80萬元)│毒晚會購置:螢光棒、雨│ │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承│衣、紀念筆、媒體宣傳、│ │ │ 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投標總標價:80萬元、91.5.24) │雜支、海報、活動企畫、│ │ │5.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5│硬體、燈光、音響、電力│ │ │ .24 下午2 時、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得標廠商│工程、雷射特效工程、舞│ │ │ :承發公司、決標金額:80萬元) │台製作及會場佈置」案卷│ │ │6.底價封(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 │宗 │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反毒晚會燈光音│ │ │ │ 響工程及電力工程、預算金額:85萬元、訂定時間:5 月24日│ │ │ │ 14時) │ │ │ │8.標單(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標價:80萬元、投│ │ │ │ 標廠商名稱:承發公司) │ │ │ │9.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 │ │ │ 、金額總計:80萬元、包商:承發公司) │ │ │ │10.標單封(反毒晚會燈光音響工程及電力工程,承發公司) │ │ │ │11.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名稱:承發公司) │ │ │ │12.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承發公司) │ │ │ │13.承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4.外標封(承發公司) │ │ │ │15.承發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R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納字583 號(92.1.10 第2905號│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臺│ │ │ 第1 頁、文化支出一宗教禮俗一業務費一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月│ │ │ 晚會、65萬元) │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6067│ │ │2.中和市庫款之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83 號、科目:預付款項、│49號函檢送之「中和市20│ │ │ 款項年份:91.12、金額:65萬元、填發日期:91.12.31) │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業務費- 購置反毒晚會紀念筆- 6 │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 萬)及統一發票(91.12.11、65萬元、營業人:均馥公司) │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12.30、廠商名稱:均│案卷宗;本院卷外放證物│ │ │ 馥有限公司、結算總額:33萬元、驗收意見:依約完成。提定│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所│ │ │ 准予驗收) │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政│ │ │5.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12.30、購置紀念筆、廠商│字09700413號函文檢送之│ │ │ 名稱:均馥公司、單價:32.5元、數量:20000 、金額總計:│「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 │ │ 65萬元) │晚會購置:螢光棒、雨衣│ │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購置紀念筆、均馥公司、投標總標價:│、紀念筆、媒體宣傳、雜│ │ │ 65萬元、91.5.24) │支、海報、活動企畫、硬│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91.5.29 │體、燈光、音響、電力工│ │ │ 下午2時、購置紀念筆、得標廠商:均馥有限公司、決標金額 │程、雷射特效工程、舞台│ │ │ :65萬元) │製作及會場佈置」卷宗 │ │ │8.底價封(購置紀念筆) │ │ │ │9.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購置反毒晚會紀│ │ │ │ 念筆、預算金額:7 萬元、訂定時間:5 月OO日14時) │ │ │ │10.標單(購置反毒晚會紀念筆、標價:65萬元、投標廠商名稱 │ │ │ │ :均馥公司) │ │ │ │1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購置紀念筆、單價:32.5元、數 │ │ │ │ 量:20000 、金額總計:65萬元、包商:均馥公司) │ │ │ │12.標單封(購置反毒晚會紀念筆,均馥公司) │ │ │ │13.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名稱:均馥公司) │ │ │ │14.工程投標廠商印模單(廠商名稱:均馥公司) │ │ │ │15.均馥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6.外標封(均馥公司) │ │ ├───┼────────────────────────────┼───────────┤ │S標 │1.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反毒禁煙晚會媒體宣傳案│北機組卷第17-52 頁;本│ │ │ -68 萬)及統一發票(NG:0000000000.6.1、68萬元、營業人│院卷外放證物袋一--臺北│ │ │ :東森公司) │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月21│ │ │2.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91.8.7、廠商名稱:東森公司、│日縣中政字第09606749號│ │ │ 結算總額:68萬元、驗收意見:依約如期完成) │函檢送之「中和市2002年│ │ │3.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91.8.7、晚會宣傳、廠商名稱:東森│禁煙販毒晚會購置:螢光│ │ │ 公司、單價:680000元、金額總計:68萬) │棒、雨衣、紀念筆、媒體│ │ │4.活動企畫案(製作人:東森公司、名稱:中和市公所2002 年 │宣傳、雜支、海報」案卷│ │ │ 反毒晚會--青春要high不要害) │宗;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 │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招標名稱:反毒禁煙晚會媒體宣傳、投│--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 │ │ 標廠商:東森公司、投標總標價:68萬元) │8 月18日以北中政字第09│ │ │ │700413號函文檢送之「中│ │ │ │和市2002年禁煙販毒晚會│ │ │ │購置:螢光棒、雨衣、紀│ │ │ │念筆、媒體宣傳、雜支、│ │ │ │海報、活動企畫、硬體、│ │ │ │燈光、音響、電力工程、│ │ │ │雷射特效工程、舞台製作│ │ │ │及會場佈置」案卷宗 │ ├───┼────────────────────────────┼───────────┤ │T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納字581 號,92.1.9第2880號1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 、文化支出- 宗教禮俗- 宗教禮俗- 業務費- 借方:中和市20│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月18│ │ │ 02拒菸反毒晚會、金額:390800元;貸方- 預付費用- 中和市│日以北縣中政字00000000│ │ │ 2002 拒菸反毒晚會 │號函文檢送之「中和市20│ │ │2.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81 號、科目:預付款項│02年禁煙販毒晚會購置:│ │ │ 、款項年份:91.12 、金額:390800元、填發日期:91.12) │螢光棒、雨衣、紀念筆、│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會計:390800元,業務費- 中和市│媒體宣傳、雜支、海報、│ │ │ 2002拒菸反毒晚會-13 4000元)及收據(91.6.5. ,相片60 │活動企畫、硬體、燈光、│ │ │ ,單價4 ,總價240 元、營業人:東南攝影社) │音響、電力工程、雷射特│ │ │4.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預付轉正256800,業務費- 中和市│效工程、舞台製作及會場│ │ │ 2002 拒菸反毒晚會256800元) │佈置」案卷宗 │ ├───┼────────────────────────────┼───────────┤ │丁項採│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影本1 份(91.5.24 、招標名稱:六三演│北機組卷第51-51 頁背面│ │餘證據│ 89萬元) │;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 │ │2.傳票(收回民政課年終檢討會、收回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晚會│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8 │ │ │ 機費、收回民有里太武山莊團體補助款,應收取236510元) │月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60│ │ │3.中和市公庫(收回款項47700元) │6749號函檢送之「中和市│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納字286 號,91.8.28 第1579號│20 02 年禁煙販毒晚會購│ │ │ 第1 頁、民政支出一村里業務一業務費一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置:螢光棒、雨衣、紀念│ │ │ 晚會、金額:592000元) │筆、媒體宣傳、雜支、海│ │ │5.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第286 號、科目:預付款項│報」卷宗;本院卷外放證│ │ │ 、款項年份:91.8、金額:592000元、填發日期:91.8.29 )│物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 │ │6.臺北縣中和市體育會參加91年度反毒晚會工作人員印領清冊(│所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 │ │ 溫三郎等10人,金額各200元) │政字09700413號函文檢送│ │ │7.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預算支用簽證(91.5.17 ) │之「中和市2002年禁煙販│ │ │8.簽(91.5.14 、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晚會、不足款309 萬元由│毒晚會購置:螢光棒、雨│ │ │ 何預算支付) │衣、紀念筆、媒體宣傳、│ │ │9.簽(91年中和市2002拒菸反毒晚會、擬委託具專業性質機構辦│雜支、海報、活動企畫、│ │ │ 理議價) │硬體、燈光、音響、電力│ │ │10.活動預算表 │工程、雷射特效工程、舞│ │ │ │台製作及會場佈置」案卷│ │ │ │宗 │ └───┴────────────────────────────┴───────────┘ ┌────────────────────────────────────────────┐ │戊項採購案之證據 │ ├───┬────────────────────────────┬───────────┤ │供述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證據 │ │ │ ├───┼────────────────────────────┼───────────┤ │ │證人庚○○於調查站、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卷│ │ │ │第156-165 、200-201頁 │ │ │ │;本院卷㈣第102-103頁 │ │ ├────────────────────────────┼───────────┤ │ │證人呂莉莉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43-44 反、177-187、 │ │ │ │214-216 頁 │ │ ├────────────────────────────┼───────────┤ │ │證人洪誠陽於調查站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174-176 反頁 │ │ ├────────────────────────────┼───────────┤ │ │證人賴祖雄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③號卷│ │ │ │第116-120 反頁;92年偵│ │ │ │字第19607 ④號卷第1-4 │ │ │ │頁;92 年 偵字第19607 │ │ │ │①號卷第20-21 、218-22│ │ │ │0 、225-226 反頁;93年│ │ │ │偵字第4926 號卷第35-36│ │ │ │反頁 │ │ ├────────────────────────────┼───────────┤ │ │證人張志堅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第133-136 、150-151 頁│ │ │ │;92年偵字第19607 ②號│ │ │ │卷第32頁;93年偵字第92│ │ │ │6號卷第38頁 │ │ ├────────────────────────────┼───────────┤ │ │證人李亞璇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92年偵字第19607 ①號卷│ │ │ │153-156、168-170 頁; │ │ │ │93年偵字第4926號卷第38│ │ │ │反頁 │ ├───┼────────────────────────────┼───────────┤ │非供述│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之證據│ │ │ ├───┼────────────────────────────┼───────────┤ │U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24訖付、第9282號、預付│北機組卷第213-214 頁;│ │ │ 費用- 中和之夜表演經費、130 萬元) │92 年 偵字第19607 ②卷│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130 萬,中和之夜表演費│第11 1-115、184 、185 │ │ │ 預借)及暫借據(辦理中和之夜擬暫借130 萬元,訖付91.10.│頁;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一│ │ │ 24) │--臺北縣中和市公所96年│ │ │3.簽(中和之夜所需表演經費130 萬2 千元,請准採限制性招標│8 月21日北縣中政字第09│ │ │ 與漢翔公司辦理議價,91.10.24)含經費概算表 │606749號函檢送「91年中│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納字586 號 (92.1.13 、第2928│和之夜」案卷宗;本院卷│ │ │ 號,民政支出- 村里業務- 業務費,中和之夜表演經費、借方│外放證物袋二--臺北縣中│ │ │ 130 萬元;預付費用- 中和之夜表演經費- 貸方130 萬元) │和市公所97年8 月18 日 │ │ │5.台北縣中和市公所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91.1│以北縣中政字第097004 │ │ │ 0.15下午2 時、中和之夜、得標廠商:漢翔公司,決標金額:│13號函文檢送之「91年中│ │ │ 130 萬) │和之夜晚會」案卷宗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130 萬,中和之夜)及統│ │ │ │ 一發票(中和之夜,130 萬元,91.12.31.QZ00000000 ,漢翔│ │ │ │ 公司) │ │ │ │7.中和市庫款收正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86 號,預付款項91.12 │ │ │ │ 月,130 萬元,填發日期91.12.31) │ │ │ │8.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完畢91.10.30,中和│ │ │ │ 之夜。130 萬元,依合約完成)(第20頁) │ │ │ │9.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結算明細表(中和之夜,130 萬元,漢翔公│ │ │ │ 司) │ │ │ │10.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營繕工程招標底價訂定表及底價封(中和 │ │ │ │ 之夜,預算金額0000000 元,訂定時間10.3.15.11時50分) │ │ │ │11.招標及契約文件(中和之夜,130 萬元,漢翔公司) │ │ │ │12.標單(中和之夜,133200元,漢翔公司) │ │ │ │13.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0000000 元,中和之夜,漢翔公 │ │ │ │ 司) │ │ │ │1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估價單(130 萬元,中和之夜,漢翔公司 │ │ │ │ ) │ │ │ │15.漢翔聯合企畫廣告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16.漢翔聯合企畫廣告有限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17.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1.7-8月,漢翔公司) │ │ │ │18.漢翔聯合企劃廣告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V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21訖付、第9197號、預付│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 用- 音響租借(新天地)- 鞏固基層建設講習,9 萬元) │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月18│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鞏固基層建設講習,9 萬│日以北縣中政字00000000│ │ │ 元)及暫借據(鞏固基層建設講習,9 萬元,91.10.21訖付)│號函文檢送之「91年中和│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音響租借,91.10.18,鞏│之夜晚會」卷宗 │ │ │ 固基層建設講習,9 萬元) │ │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納字502 號 (91.12.24、第2505│ │ │ │ 號,民政支出- 村里業務- 業務費,鞏固基層建設講習(基隆│ │ │ │ 新天地)、借方9 萬元;預付費用- 鞏固基層建設講習(基隆│ │ │ │ 新天地)-貸方9 萬元) │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業務費一鞏固基層建設講習(基隆│ │ │ │ 新天地),9 萬元)及統一發票(音響設備,9 萬元,91.10.│ │ │ │ 30,耀陽國際傳播有限公司,QA00000000) │ │ ├───┼────────────────────────────┼───────────┤ │W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2.10.18訖付、第9176號、預付│本院卷外放證物袋二--臺│ │ │ 費用- 活動企畫及編劇費中和之夜、8 萬元) │北縣中和市公所97年月18│ │ │2.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9.10 ,活動企畫及編│日以北縣中政字00000000│ │ │ 劇費,8 萬元、業務費- 辦理中和之夜用) │號函文檢送之「91年中和│ │ │3.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業務費一辦理91年中和之夜用-8萬│之夜晚會」卷宗 │ │ │ 元)及暫借據(91.10.18、辦理中和之夜暫借8 萬元,91.10.│ │ │ │ 18訖付) │ │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納字545 ,92.1.3、第2643號、│ │ │ │ 民政支出,村里業務- 村里業務- 中和之夜活動企畫及編劇費│ │ │ │ - 借方8 萬元;預付費用- 中和之夜活動企畫及編劇費,貸方│ │ │ │ 8 萬) │ │ │ │5.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545 號,預付款項91.12 月│ │ │ │ ,8 萬,填發日期91.12.31) │ │ │ │6.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中和之夜用活動企畫及編│ │ │ │ 劇費-8萬元)及收據、張志堅身份證影本 │ │ ├───┼────────────────────────────┼───────────┤ │X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18訖付、第9177號、預付│北機組卷第212 頁;92年│ │ │ 費用- 燈光架設中和之夜、99000元) │偵字第19607 ②卷第119 │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一辦理91年中和之夜用,9 │反-120頁;本院卷外放證│ │ │ 9000元)及暫借據(91年、辦理里鄰長訓練活動暫借99000 元│物袋二--臺北縣中和市公│ │ │ ) │所97年8 月18日以北縣中│ │ │3.中和市庫款收支轉正通知書(納字503 號,287400元(99000 │政字09700413號函文檢送│ │ │ 元),填發日期91.12.25) │之91年中和之夜晚會」案│ │ │4.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10.4 ,燈光架設,業│卷宗 │ │ │ 務費,辦理91年中和之夜用,99000 元、業務費- 辦理中和之│ │ │ │ 夜用) │ │ │ │5.承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Y1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18訖付、支字第9179號、│北機組卷第213- 214頁;│ │ │ 預付費用- 里鄰長文康活動61鍵音樂工作站等、98400 元) │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8400 ,辦理里鄰長文康│117 反-118頁;本院卷外│ │ │ 研習用)及暫借據(辦理里鄰長文康研習暫借98400 元) │放證物袋二--臺北縣中和│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10.1 ,業務費- 辦理│市公所97年8 月18日以北│ │ │ 里鄰長文康研習,98400 元,預算支用簽證91.10.16) │縣中政字09700413號函文│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91.12.24、第2510號、民政支出│檢送之「91年中和之夜晚│ │ │ --村里業務- 業務費- 里鄰長文康活動樂團用音樂工作站等、│會」案卷宗 │ │ │ 98400 元、預付費用) │ │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8400 ,里鄰長文康活動│ │ │ │ 用樂團使用)及統一發票(61鍵音樂工作站等- 總額98400 元│ │ │ │ 91.12.18,QZ00000000,漢翔公司) │ │ │ │6.漢翔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Y2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18訖付、支字第9173號、│北機組卷第219-220 頁;│ │ │ 預付費用- 強力噴煙機等-里鄰長訓練活動、83000 元) │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83000 元,里鄰長訓練活│115 反-116頁;本院卷外│ │ │ 動用)及暫借據(辦理里鄰長訓練活動暫借83000 元) │放證物袋二--臺北縣中和│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10.4 ,強力噴煙機、│市公所97年8 月18日以北│ │ │ 泡泡機等,83000 元、業務費- 辦理里鄰長訓練活動用) │縣中政字09700413號函文│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91.12.24、第2506號、民政支出│檢送之「91年中和之夜晚│ │ │ --村里業務- 業務費- 里鄰長訓練活動用噴煙機舞台布置, │會」案卷宗 │ │ │ 83000 元、預付費用) │ │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83000 元,里鄰長訓練活│ │ │ │ 動用噴煙機舞台布置)及統一發票(強力噴煙機、泡泡機等,│ │ │ │ 83000 元91.12.18,QZ00000000,均馥公司) │ │ │ │6.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10.4 ,業務費- 辦理│ │ │ │ 里鄰長訓練活動用,83000 元,強力噴煙機、泡泡機) │ │ │ │7.中和市庫款收正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02 號,預付款項91.12 │ │ │ │ 月,9 萬元、83000 元、99000 元,總計272000元,填發日期│ │ │ │ 91.12.25) │ │ │ │8.均馥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Y3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91.10.18訖付、支字第9175號、│北機組卷第215-216 頁;│ │ │ 預付費用- 音響租用- 里鄰長文康研習、99000 元) │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9000 元,辦理里鄰長文│116 反-117頁;本院卷外│ │ │ 康研習動用)及暫借據(辦理里鄰長文康研習暫借99000 元,│放證物袋二--臺北縣中和│ │ │ 97.10.18訖付) │市公所97年8 月18日以北│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10.1 ,業務費- 辦理│縣中政字09700413號函文│ │ │ 里鄰長文康研習,99000 元,音響租用,預算支用簽證91.10.│檢送之「91年中和之夜晚│ │ │ 16) │會」案卷宗 │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 (91.12.24、第2507號、民政支出│ │ │ │ --村里業務- 業務費- 里鄰長文康研習音響租用,99000 元、│ │ │ │ 預付費用) │ │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9000 元,里鄰長文康研│ │ │ │ 習音響租用)及統一發票(音響租用,99000 元91.12.18 , │ │ │ │ QZ00000000,特尊公司) │ │ │ │6.中和市庫款收正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02 號,預付款項91.12 │ │ │ │ 月,9 萬元、83000 元、99000 元,總計272000元,填發日期│ │ │ │ 91.12.25) │ │ │ │7.特尊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Y4標 │1.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支出傳票 (91.10.18訖付、支字第9178號、│北機組卷第221-226 頁;│ │ │ 預付費用- 租卡拉OK(里鄰長文康聯誼)、9 萬元) │92年偵字第19607 ②卷第│ │ │2.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 萬元,辦理里鄰長文康│118 反-119頁;本院卷外│ │ │ 聯誼用)及暫借據(辦理里鄰長文康聯誼活動暫借9 萬元、 │放證物袋二--臺北縣中和│ │ │ 91.10.18) │市公所97年8 月18日以北│ │ │3.中和市公所財產物品請購(修)單(91.9.10 ,業務費- 辦理│縣中政字09700413號函文│ │ │ 里鄰長文康聯誼用,9 萬元,卡拉OK租用,預算支用簽證 │檢送之「91年中和之夜晚│ │ │ 91.10.18) │會」案卷宗 │ │ │4.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轉帳傳票(91.12.24、第2509號、民政支出│ │ │ │ --村里業務- 業務費- 里鄰長文康研習用樂團用卡拉OK租借,│ │ │ │ 9 萬元、預付費用) │ │ │ │5.中和市公所黏貼憑證用紙(業務費,9 萬元,里鄰長文康研習│ │ │ │ 用樂團用卡拉OK租借)及統一發票(卡拉OK租借- 9 萬元 │ │ │ │ 91.12. 18 ,QZ00000000,多宇公司) │ │ │ │6.中和市庫款收正轉正通知書(納字第502 號,預付款項91.12 │ │ │ │ 月,9 萬元、83000 元、99000 元,總計272000元,填發日期│ │ │ │ 91.12.25) │ │ │ │7.多宇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 │ └───┴────────────────────────────┴───────────┘ ┌────────────────────────────────────────────┐ │案外人呂莉莉代被告戊○取款之證據 │ ├───┬────────────────────────────┬───────────┤ │ │ 證據名稱 │卷附處 │ ├───┼────────────────────────────┼───────────┤ │ │1.北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帳戶交易明細表(戶名:呂莉莉、帳號│北機組卷第161-177頁 │ │ │ :00-00000-000、91.1.1~92.4.30 活期儲蓄存款) │ │ │ │2.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交易明細查詢(戶名:呂莉莉;帳號│ │ │ │ :00000-0-00) │ │ │ │3.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7、用途│ │ │ │ :燈光架設、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9000 元、備考:91年│ │ │ │ 度) │ │ │ │4.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7、用途│ │ │ │ :強力噴煙機等、受款人:呂莉莉、金額:83000 元、備考:│ │ │ │ 91年度) │ │ │ │5.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7、用途│ │ │ │ :音響租用、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9000 元、備考:91年│ │ │ │ 度) │ │ │ │6.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7、用途│ │ │ │ :里鄰長文康活動音樂站等、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8400 │ │ │ │ 元、備考:91年度) │ │ │ │7.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8、用途│ │ │ │ :活動企劃及編劇費、受款人:呂莉莉、金額:8 萬元、備考│ │ │ │ :91年度) │ │ │ │8.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8、用途│ │ │ │ :租用卡拉OK、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 萬元、備考:91年│ │ │ │ 度) │ │ │ │9.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8、用途│ │ │ │ :紀念品、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8萬元、備考:91年度)│ │ │ │10.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8、用 │ │ │ │ 途:里鄰長文康活動經費、受款人:呂莉莉、金額:105 萬 │ │ │ │ 元、備考:91年度) │ │ │ │11.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91.10.18、存戶 │ │ │ │ :呂莉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元) │ │ │ │12.臺北縣中和巿公庫支票(支票第AA0000000 、91.10.18、用 │ │ │ │ 途:音響租用、受款人:呂莉莉、金額:9 萬元、備考:91 │ │ │ │ 年度)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