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8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8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國民
- (指定辯護人 何乃隆律師(義務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國民(指定辯護人 陳垚祥律師(義務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國民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丙○○、甲○○等3人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7月24日起,各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甲○○等 3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渠等所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渠等所犯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2月24日執行羈押,並自98年5月24日各延長羈押2月,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於98年7月23日屆滿。
二、茲本院已於98年6月9日宣判,各判處被告乙○○、丙○○有期徒刑7年10月,被告甲○○則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目前被告乙○○、丙○○、甲○○均提起上訴,被告等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渠等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7月24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