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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840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晴教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8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國民
(指定辯護人 何乃隆律師(義務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國民(指定辯護人 陳垚祥律師(義務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國民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丙○○、甲○○等3人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7月24日起,各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甲○○等 3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渠等所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渠等所犯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2月24日執行羈押,並自98年5月24日各延長羈押2月,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於98年7月23日屆滿。

二、茲本院已於98年6月9日宣判,各判處被告乙○○、丙○○有期徒刑7年10月,被告甲○○則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目前被告乙○○、丙○○、甲○○均提起上訴,被告等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渠等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7月24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84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