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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9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曾德水趙文卿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9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八九二一號),提起上訴,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係屬刑事訴訟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案件,上訴人對本院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係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98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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