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瑞清
- 即被告
- 蕭明山
- 即被告
- 洪坤旭
- 即被告
- 李明如
- 即被告
- 曾光慧
- 即被告
- 洪展盛
- 即被告
- 姚淑慶
- 即被告
- 郭采婕
- 即被告
- 凃憲明
- 即被告
- 凃憲忠
- 上十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趙培宏 律師
- 上十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邱任晟 律師
- 被告
- 謝忠君
陳昭吟
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88頁第3、4行及16、17行之「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更正為「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第99頁第1、2行之「第55條、第31條第1項」,應更正為「第55條、第28條、第31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就共犯部分,理由已說明「...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見第88頁第2、3行、第15行),是如主文所示部分顯係誤植,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