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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安上訴字第6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蔡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勞安上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義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丙○○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書記官 楊秋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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