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安上訴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勞安上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義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代表人
- 丙○○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勞安上訴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安上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