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2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85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 月27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3 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至於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減得之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業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核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如何扣抵之問題,與原裁定之合法性無涉,抗告人以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