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54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鄭文肅蔡光治劉嶽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547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1樓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海洛因1包(毛重0.25公克,驗餘淨重0.027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原法院裁定略以:扣案之毒品,經送驗後,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之事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是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既屬違禁物,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遭冒用身分,且本案將本人列為被告,日後會造成有前科存在云云。

四、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毒品,經送驗後,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之事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是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既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依法應予以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五、綜上,本件原審同上見解,就前開毒品予以宣告沒收銷燬,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處,難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至抗告人既遭冒用名義,經檢察官查明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就本案而言,即無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換言之,非列被告即有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抗告人容有誤解,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54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