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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05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0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貳伍公克,淨重零點零叁捌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海洛因1 包(毛重0.25公克,驗餘淨重0.027 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扣案之毒品,經送驗後,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之事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足憑。是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既屬違禁物,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0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