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288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08號,中華民國98年7 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94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45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係第一次進入舞廳跳舞,既無認識其他朋友,該場合怎會有人無故交付毒品供他人施用,況被告亦無足夠現金購毒,且所在舞廳位置,依事後查訪,現場人潮壅擠,難免碰撞,遭人報復均有可能,被告不知口袋內有毒品,經警臨檢亦未查獲,被告未施用或持有毒品,嗣卻被查獲毒品,確非被告所有,上開重要證據原判決漏未審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規定,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倘屬程序上判決,因不具實體之確定力,縱經判決確定,仍不得以之為聲請再審客體。此項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75 號判決)。次按,再審係對於實體上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方法,對於程序上之判決要無再審可言。經下級審判決後,雖提起上訴,但因上訴不合法經程序判決駁回確定者,因上級審並未涉及實體上裁判,仍以原下級審法院之判決為實體確定判決,如聲請再審,應以該下級審之確定判決為對象,向該下級審法院為之,始為正辦(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7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院98年上易字第1408號確定判決係以聲請人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之,有聲請人所提該案判決書可參,顯係程序判決而非實體判決。又前揭確定判決既屬程序上判決,依上開說明,自不具實體確定力,縱經判決確定,仍不得以之為聲請再審之客體,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聲請再審,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