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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3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晴教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3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乙○○

           國民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595號,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91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11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為證,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3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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