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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73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47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

上聲請再審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97年8月5日97年度抗字第82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及第422條規定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確定之「裁定」並無準用上開再審之規定,是對於確定之「裁定」,即不得聲請再審。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97年度聲減字第75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97年8月5日以97年度抗字第824號裁定抗告駁回,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法之所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亦屬違背規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7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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