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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4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蔡永昌蔡新毅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貳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貳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4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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