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0年9月5日至91年8 月15日犯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59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762號、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8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146、147號,檢察官誤載為第3762號,應予更正),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偽造私文書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