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4月19日至91年6月27日間犯連續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19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928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 月,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98年7月23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41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吳鴻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