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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4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吳鴻章曾淑華汪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4月19日至91年6月27日間犯連續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19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928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 月,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98年7月23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41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4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