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楊吉來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7月間至94年12月27日犯常業詐欺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6064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207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