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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1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楊炳禎李春地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原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月下旬至同年2月上旬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593 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934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85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行使偽造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1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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