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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7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趙功恆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楊吉來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7月間至94年12月27日犯常業詐欺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6064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207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7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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