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曾德水林婷立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52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03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變造特種文書罪 │ 持有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之  主  刑│有期徒刑1年,減 │有期徒刑4月,減 │ 有期徒刑2年6月 │
│                  │為有期徒刑6月   │為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8日  │  95年10月間    │  95年10月29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
│                  │字第7392號、同署│字第7392號、同署│字第7392號、同署│
│                  │95年度偵字第2517│95年度偵字第2517│95年度偵字第2517│
│                  │7號、第25178號  │7號、第25178號  │7號、第25178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6年度訴字    │  96年度訴字    │97年度上更(二)│
│      │          │  第220號       │  第220號       │字第546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6年8月24日   │  96年8月24日   │  98年2月26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6年度訴字    │  96年度訴字    │97年度上更(二)│
│      │          │  第220號       │  第220號       │字第546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 │  96年12月5日   │  96年12月5日   │  98年3月23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74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