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1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6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