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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曾德水林婷立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之  主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97年4 月15日或16│97年9月2日或3日 │
│                  │日某時許        │某時許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
│                  │字第1341號      │字第2051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7年度易字    │  98年度上易字  │
│      │          │  第1372號      │  第398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7年10月23日  │  98年4月2日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7年度易字    │  98年度上易字  │
│      │          │  第1372號      │  第398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 │  97年12月1日   │  98年4月2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5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