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甲○○於96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