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47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十罪,分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