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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許宗和林海祥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附表編號2經減刑所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潘進柳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7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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