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與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併執行之,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參酌附表編號3 至5 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 月等情,就受刑人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