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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慧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執聲字第 2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贓物        │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 4月│有期徒刑 6月│
│                │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
│                │4月 (施用二 │5月 (施用一 │2月         │3月         │
│                │級)         │級)         │            │            │
├────────┼──────┼──────┼──────┼──────┤
│犯 罪 日 期  │96.1.21     │96.1.21     │96.1.10     │95.10月間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96年│桃園地檢96年│桃園地檢96年│桃園地檢96年│
│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677 │毒偵字第677 │偵字第13424 │偵字第3934號│
│                │號          │號          │號          │            │
├───┬────┼──────┼──────┼──────┼──────┤
│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6年上訴字第│96年上訴字第│96年桃簡字第│96年易字第11│
│事實審│        │4745號      │4745號      │1683號      │56號        │
│      ├────┼──────┼──────┼──────┼──────┤
│      │判決日期│96.12.27    │96.12.27    │96.8.20     │96.11.6     │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6年上訴字第│96年上訴字第│96年桃簡字第│96年易字第11│
│判  決│        │4745號      │4745號      │1683號      │56號        │
│      ├────┼──────┼──────┼──────┼──────┤
│      │判    決│96.12.27    │97.1.18     │97.3.11     │96.11.6     │
│      │確定日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5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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