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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告
宏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被告
甲○○即豪政租賃企業社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1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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