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 原告
- 甲 ○
- 被告
- 乙○○原名謝然進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易字第283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關於被告侵占原告物品部分,因被告撤回上訴,本院僅應就其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易字第283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關於被告侵占原告物品部分,因被告撤回上訴,本院僅應就其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