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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訴人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上訴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之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自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判決,嗣自訴人等提起上訴,復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從而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陳明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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