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
- 上訴人
- 永翊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陳逢茂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乙○○涉嫌侵占等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171號同一案號中雖就詐欺罪部分不起訴,而由上訴人聲請再議,然侵占罪部份已經檢察官起訴在案。上訴人於民國97年12月8日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詎原審誤認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相關之刑事案件經起訴繫屬法院,認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不合法,而以判決駁回之,影響上訴人訴訟權益甚大。被上訴人自92年7月2日起任職於上訴人處,自95年2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某日止,利用其擔任業務經理之便,向再興汽車裝潢商行等客戶收取貨款及全民健保費後,未依規定繳回上訴人,總計將新台幣67,946元侵占為己有。嗣經上訴人會計人員作帳時發覺有異向客戶查訪而知悉上情。被上訴人要求會計人員以其向上訴人借款方式作帳,惟迄未依約歸還上開貨款,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台幣67,946元及遲延利息,並為假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171號偵辦乙○○詐欺及業務侵占案件,於97年11月17日偵查終結。檢察官就詐欺罪部分為不起訴處分,而由上訴人聲請再議。業務侵占罪部份則起訴在案,並於98年1月16日繫屬原審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訴人係於97年12月8日向原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卷附起訴狀及收文章在卷可稽。則上訴人於被告刑事案件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前,即逕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於97年1月7日認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確無刑事案件繫屬,而以原告之訴不合法,判決原告之訴駁回。雖原審判決誤上訴人所提之業務侵占亦為不起訴處分,不無違誤。然因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原審於97年1月7日判決時,既無刑事案件之繫屬,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自非合法,則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即無不當。從而,本件刑事案件,既係在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後,始繫屬原審法院,自難認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要件已具備,其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