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李麗玲、陳明珠、賴邦元
- 當事人莊鵑菁、趙梅華、陳長生、張仕育、王益聰、林怡芬、蘇鉦祥、王益洲、吳麗卿、王國清、練卿竹、文智和、廖瑞文、方世英、慧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原 告 莊鵑菁 趙梅華 被 告 陳長生 張仕育 王益聰 林怡芬 蘇鉦祥 3樓 王益洲 吳麗卿 王國清 練卿竹 之9 文智和 廖瑞文 方世英 慧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長生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98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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