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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何菁莪洪于智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告
丙○○
原告
甲○○
被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樓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強盜等案件(刑案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