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樓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強盜等案件(刑案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43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