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貽男何信慶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5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29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0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下同)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8 月12日釋放,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8月12日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後減刑為2月確定,而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復於97年8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72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詎其仍不知悔改,於97年11月11日凌晨0 時許,在台北縣新店市○○路○段1之1號砂石場附近,以打火機燒烤玻璃球,透過吸管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為警於97年11月11日晚間11時55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322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查獲。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期日並未到庭應訊,僅於所提出之上訴狀中,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辯稱:其經警採尿後,並未當場彌封尿液即離去,而係於事後接到警方通知才再度返回警所完成彌封手續云云。

二、惟查:被告於原審已坦承上開犯行,且查其警方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月2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足憑。即此,被告翻異前詞,顯係畏罪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上揭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前案紀錄,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經詳細調查及審理後,基於以上相同之認定,並審酌被告非法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化學合成藥物,自制力甚低,所為對個人身心戕害程度,暨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具未經扣案,且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已丟棄在卷,復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原審乃不併予宣告沒收。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恰。被告上訴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原在監執行,於98年7月18日已執行完畢出監 ),爰不待其陳述,逕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志榮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周盈文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5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