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4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 月24日98年度審易字第139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17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 條及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理由,惟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判決駁回。所謂具體理由者,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者,應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應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或論理法則。反之,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均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第3267 號、第3992號、第4252號刑事判決)。再者,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然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參照最高法院97 年度臺 上字第4475號刑事判決)。 二、原審判決略以:被告甲○○自民國93年11月2日起至95年9月14日止,受僱於陞和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陞和公司),並經派駐坐落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00號之桃園榮民 醫院(下稱榮民醫院),負責從事向如附表提供體檢服務廠商欄所示廠商收取費用之職務,屬於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行為決意,持續於如附表一收受款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將其向如附表一所示廠商收取體檢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563,497元,予以 侵占入己。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行為決意,持續於如附表二收受款項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將其向如附表二所示廠商收取之費用,計640,000元,予以侵 占入己。陞和公司嗣於94年底發現上情,經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陞和公司之代理人乙○○及告訴代理人李明哲律師指訴屬實相符。復有被告簽立之切結書、本票、甲○○還款明細表、甲○○應收帳款明細表、被告手寫文件及被告勞工保險卡等件附卷可稽(參照95年度他字第4845號卷第4頁至第7頁、原審卷第44頁至第46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準此,被告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堪以認定。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坦承犯行及態度良好等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0月及7月,並定 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雖均於96 年4 月24日前所為,惟被告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施行前,即96年6月23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發佈通緝,嗣經警於97年11月28日始緝獲到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撤銷通緝書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在卷足憑(參照96年度偵字第5561號卷第19頁、97年度偵緝字第1709號卷第2頁),而未於96年 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依減刑條例第16條與第5條之規定,自不得減刑。職是,本院認原審已詳敘其 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自形式上觀察,原判決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堪稱妥適。 參、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98年9月21日刑事上訴狀理由略以:告訴代理人並非證人,其所為之 陳述,究屬何種證據方法?是否得援用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尚非無疑,為此提起上訴云云。經查: 一、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與第273條之2分別定 有明文。準此,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之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因被告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是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無庸適用。次者,簡式審判程序中證據調查之程序應予簡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據調查請求之限制、證據調查之方法、證人與鑑定人詰問之方式,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081號判決)。 二、上訴人於原審98年6月22準備程序期日坦承犯行,當事人 均同意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經原審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是關於證據方法即無需經嚴格證明。原審法官於98年6 月22日、7月1日審判期日詢問被告對於告訴代理人96年1 月24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述之內容有何意見。經提示訊問筆錄,並告以要旨。被告均答覆無意見(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4845號偵查卷第17頁正面、原審卷第51頁背面及第59頁背面)。足證原告同意該證據調查之方法,原審採用該證據作為論罪科刑之基礎,其所為事實認定符合證據法則。再者,被告僅就告訴代理人得否為證據提出質疑,並未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自難認有何具體理由。參諸原審綜合審酌相關事證後,認定被告犯行明確,並非僅憑告訴代理人之指訴(參照原審判決理由欄二)。縱令原審援用告訴代理人指述之證據不當,然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犯罪事實之認定,亦難謂有具體理由可言。 三、綜上所論,本件被告上訴意旨,並未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情形實際存在,核其內容非屬具體之上訴理由甚明。是被告上訴理由未能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事由,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本院自形式上以觀,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既如前述。揆諸首揭說明,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秋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附表一: ┌──────┬─────────┬───────┐ │收受款項日期│提供體檢服務廠商 │體檢費用(元)│ ├──────┼─────────┼───────┤ │94.3.16 │均利科技 │3,100 │ ├──────┼─────────┼───────┤ │94.3.23 │定穎電子 │35,600 │ │ │ │136,910 │ │ │ │49,595 │ ├──────┼─────────┼───────┤ │94.7.8 │凱威電子 │62,300 │ ├──────┼─────────┼───────┤ │94.7.14 │育富電子--平鎮 │115,200 │ ├──────┼─────────┼───────┤ │94.7.14 │育富電子--中壢 │12,500 │ ├──────┼─────────┼───────┤ │94.7.14 │育富電子--新屋 │40,600 │ ├──────┼─────────┼───────┤ │94.7.15 │大恭化學 │3,500 │ ├──────┼─────────┼───────┤ │94.8.11 │立昌先進科技 │38,600 │ ├──────┼─────────┼───────┤ │94.8.12 │漢鍾 │5,000 │ ├──────┼─────────┼───────┤ │94.8.14 │洽智工業 │1,000 │ ├──────┼─────────┼───────┤ │94.8.22 │亞智科技 │156,200 │ ├──────┼─────────┼───────┤ │94.8.25 │新竹貨運--中和 │76,500 │ ├──────┼─────────┼───────┤ │94.8.25 │新竹貨運--三重 │120,900 │ ├──────┼─────────┼───────┤ │94.8.25 │新竹貨運--平鎮 │109,500 │ ├──────┼─────────┼───────┤ │94.8.25 │新竹貨運--新店 │65,400 │ ├──────┼─────────┼───────┤ │94.8.25 │新竹貨運--基隆 │36,500 │ ├──────┼─────────┼───────┤ │94.8.25 │新竹貨運--土城所 │29,500 │ ├──────┼─────────┼───────┤ │94.8.25 │新竹貨運--桃園 │125,500 │ ├──────┼─────────┼───────┤ │94.8.25 │加百裕工業 │9,500 │ ├──────┼─────────┼───────┤ │94.9.3 │允興--一廠 │10,900 │ ├──────┼─────────┼───────┤ │94.9.3 │允興--二廠 │9,300 │ ├──────┼─────────┼───────┤ │94.9.20 │崇友 │70,900 │ ├──────┼─────────┼───────┤ │94.9.20 │崇友實業 │2,800 │ ├──────┼─────────┼───────┤ │94.9.25 │荃寶 │35,700 │ ├──────┼─────────┼───────┤ │94.9.28 │台灣鐵塔 │59,300 │ ├──────┼─────────┼───────┤ │94.9.28 │安鋼金屬 │1,500 │ ├──────┼─────────┼───────┤ │94.9.30 │台灣日立 │55,500 │ │ │ │43,250 │ ├──────┼─────────┼───────┤ │94.10.19 │中信觀光開發--新竹│5,200 │ ├──────┼─────────┼───────┤ │94.10.29 │新麗企業 │19242 │ ├──────┼─────────┼───────┤ │94.12.16 │榮電 │16,500 │ ├──────┴─────────┼───────┤ │總計 │1,563,497 │ └────────────────┴───────┘ 附表二: ┌──────┬─────────┬───────┐ │收受款項日期│提供體檢服務廠商 │體檢費用(元)│ ├──────┼─────────┼───────┤ │95.7.7 │鎰勝工業 │96,500 │ ├──────┼─────────┼───────┤ │95.7.19 │友碇科技 │102,700 │ ├──────┼─────────┼───────┤ │95.7.26 │新竹貨運--平鎮 │10,900 │ ├──────┼─────────┼───────┤ │95.7.31 │亞智科技 │141,900 │ ├──────┼─────────┼───────┤ │95.7.31 │台氟科技 │48,000 │ ├──────┼─────────┼───────┤ │95.8.1 │台灣美琪電子工業 │240,000 │ ├──────┴─────────┼───────┤ │總計 │64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