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569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秉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代表人
- 前列二人共同 張立業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王世豪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林輝豪律師
- 被告
- 丙○○原名韓嘉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詐欺罪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54號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