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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6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鄧振球彭幸鳴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569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乙○○
上訴人
即自訴人
秉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代表人
前列二人共同 張立業律師
自訴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自訴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被告
丙○○原名韓嘉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詐欺罪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54號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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