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6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602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沈明達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丙○○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永然律師
李宗瀚律師
張毓容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年度易字第794號,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偵字第38號、93年度偵
字第8953號、第95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乙○○、丙○○部分撤銷。
甲○○、乙○○、丙○○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乙○○、丙○○、甲○○3人所為,涉犯民國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嫌,無非係以如附件起訴書證據欄所列16項證據清單為其主要論據。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3人均堅詞否認有何前揭犯行,且同辯稱:東吳行公司並無向中國振業公司及易崇公司借牌圍標,東吳行公司與易崇公司是同行競爭關係,易崇公司有能力承接系爭標案,系爭標案標單內容係易崇公司真意投標而自行填寫,而中國振業公司乃為拓展業務向被告乙○○請教,被告乙○○基於朋友關係提供資料協助中國振業公司投標,並無違法等語。
四、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刑法第1條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之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
(一)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以投標之行為,依91年2月6日修正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固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金」;然於該次修正前,上開法條並無該第5項之規定。是以,由立法過程觀之,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政府採購法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前未有處罰之明文,嗣修正案始增列第87條第5項,足見在該次修正前,政府採購法對上開行為並不處罰。復對照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將之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亦足認政府採購法對於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並不在刑事處罰之列。因依上開規定可知於修正前立法者雖已知有此投標類型,然其所採取之對策僅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而不為刑事之處罰,顯見係立法者有意將此類型行為,排除於刑事處罰之外。故而,縱被告乙○○、丙○○、甲○○3人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乙○○為取得89年間起,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下稱公賣局)所屬臺北菸廠、豐原菸廠及內埔菸廠先後所辦理之各項菸廠設備工程招標採購案,除以東吳行公司投標外,復與丙○○、甲○○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薛安儀移居美國,將易崇公司業務交由甲○○負責之機會,連續使用易崇公司之名義,及請託私誼關係深厚之陳瑞海同意借用中國振業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等行為;然被告3人為上開行為之期間,既係自89年1月26日起至90年3月27日止,均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增訂之前,則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自不得據該事後增列之罰則以處罰其等先行所發生之行為。
(二)又修正前即起訴意旨所指被告等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雖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其規定係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其他非法方法必須與詐術等同觀之),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要件,是行為人須有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始足當之;換言之,行為人必須對參與投標之廠商為上述之詐術或其他非法行為(如廠商為達到得標目的,與審標人員勾串,塗改他處商標單)。而本件依起訴意旨所指,被告甲○○、乙○○、丙○○3人除借牌外(依前說明,借牌不在本條項處罰之列),既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則自亦不得以修正前該罪相繩。
(三)再參諸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規定雖係針對圍標之型態而設,惟其處罰之要件則須參與投標之廠商相互間,以契約、協議或合意,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故參與協議之廠商,須為原有意投標之廠商,且參與投標之廠商以上開方式避免價格之競爭而達到圍標之目的,方為本罪處罰之對象,如非參與投標之廠商,自不得援引本項以為處罰。在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場合,因被借用名義或證件者,原無參與投標之意思,僅係將其名義或證件出借於參與投標者,以湊足參加投標之家數而已,根本無所謂與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以契約或協議規避價格競爭,核與本項規定之要件不相符。是以,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而參與投標者,因未與其他參與投標者為不競爭之協議;而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或證件者,其並非實際參與投標之廠商,故借用人及容許他人借用者,均不成立本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44號、94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亦採此見解。
(四)綜上所述,被告乙○○、丙○○、甲○○3人,無論究否有起訴意旨所指借牌投標之行為,其等於行為時既無處罰之明文,即屬不罰之行為,依法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五、至被告乙○○、丙○○、甲○○3人於參與上開公賣局工程標案投標期間,以附件起訴書犯罪欄所列之11件投標行為,有否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經查:
(一)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有明文。犯罪事實是否已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為準,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未記載之犯罪事實,不得認為已起訴,除與起訴論罪部分有單純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者外,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得予以審判,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635號判決參照)。
(二)關於附件起訴書犯罪欄所列之11件投標行為,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對於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構成要件,諸如行為人是否具有「從事業務之人」之身分?如何具有犯罪之直接故意?在何種業務上之文書登載何種不實事項?由何人向何機關提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何人?幾乎隻字未提,難認檢察官已對於被告等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起訴。且此部分與
係,上開起訴部分既應為無罪之判決,法院應不得予以審判。原審判決擅自擴及起訴書所記載者以外之犯罪事實並變更起訴書所引適用之法條而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有罪判決,其所踐行之訴訟審判程序,即難謂於法無違,併此敘明。
六、原審就被告甲○○、乙○○、丙○○3人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其判決理由以行為時無處罰明文而認係不罰之行為,固屬的論,惟就未經檢察官起訴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逕為被告3人有罪之判決,則實有未洽。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其意旨以原審判決諭知被告3人緩刑為不當,雖不可採。然被告甲○○、乙○○、丙○○上訴意旨指摘原審為有罪判決為不當,則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乙○○、丙○○3人部分均予撤銷,改諭知被告甲○○、乙○○、丙○○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九十三年度發查偵字第三八號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九五三號
第九五0六號
被 告 東吳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三十七之
六十二號A七
代 表 人 薛永平 住同右
被 告 易崇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六號十五樓之十
四
代 表 人 薛安儀 通訊地址:臺北市○○路○段三十七之六十
二號A七
被 告 中國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二一
九號十一樓
兼代表人 陳瑞海 男 九十歲(民國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路○段一八七巷十四號五樓
選任辯護人 簡泰正律師
被 告 乙○○ 男 四十六歲(民國四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二段一四九號三樓
丙○○ 女 四十四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二0八巷五十八弄三
號四樓
右二人選
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鍾元珧律師
被 告 甲○○ 女 四十三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士林區○○○路二六六巷十七號二
樓
右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乙○○係設於臺北市○○路○段三十七之六十二號A七東吳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吳行公司,登記負責人薛永平係乙
○○父親)實際負責人;丙○○係乙○○之配偶,亦係東吳
行公司及設於臺北市○○路○段六號十五樓之十四易崇有限
公司(下稱易崇公司,登記負責人薛安儀係乙○○胞妹)董
事;甲○○係乙○○胞弟薛強聖之配偶,並為易崇公司實際
負責人;陳瑞海係設於臺北市○○○路○段二一九號十一樓
中國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振業公司)負責人。緣於
民國八十九年間起,臺灣省菸酒公賣局(九十一年七月更名
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賣局)所屬臺北菸廠、豐
原菸廠及內埔菸廠先後辦理各項菸廠設備工程招標採購案,
乙○○為取得前開採購案,除以東吳行公司投標外,復與丙
○○、甲○○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
利用薛安儀移居美國,將易崇公司業務交由甲○○負責之機
會,連續使用易崇公司之名義,及請託私誼關係深厚之陳瑞
海同意借用中國振業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又為避免審標公
務員查覺,另利用不知情之宋淑芬(甲○○弟媳)開設之彰
化商業銀行仁和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
戶、東吳行公司員工陳子盈開設之臺灣銀行忠孝分行第00
0000000000號帳戶,做為開立中國振業公司陪標
之押標金支票使用。易崇公司之押標金,則係以東吳行公司
之資金匯入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易崇公司第00000
0000000號帳戶,再申請開立本行支票充之。茲將乙
○○等人以前開手法標得之公賣局採購案逐一臚列於下:
(一)、臺北菸廠部分:
1、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上網公告八九台菸工機契字第四
號「濾嘴捲製機組翻修工程」採購案,有東吳行公司、
易崇公司及中國振業公司三家廠商投標,同年二月十一
日開標當日僅東吳行公司到場,經減價後以新台幣(下
同)三千一百八十萬元低於底價(三千一百八十五萬元
)五萬元得標。前述三家參標公司之押標金支票,其資
金均源自東吳行公司,其中易崇公司押標金係丙○○指
示陳子盈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匯款二百萬元至易崇公司
華南商銀仁愛路分行帳戶中作為投標使用;中國振業公
司押標金係陳子盈受丙○○指示自彰化商業銀仁和分行
匯款三百六十萬元至陳子盈臺灣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再
由陳子盈以「宋培瑛」名義自該帳戶轉帳開立中國振業
公司投標本採購案之押標金支票,事後中國振業公司未
得標所退還之押標金支票,復由丙○○以宋淑芬名義於
同年二月十五日回存至宋淑芬前開帳戶。
2、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第一次上網公告八九台菸工機契字
第五號「菸絲冷卻集中骨風選分離設備工程」採購案,
同年三月一日開標,但因無廠商參標致廢標;臺北菸廠
復於同年三月二日第二次上網公告,同年月十六日開標
,當日因僅有東吳行公司一家廠商參標,再次廢標;臺
北菸廠復於同年月二十三日第三次上網公告,同年月三
十一日開標當日亦僅有東吳行公司一家廠商參標,經減
價後仍高於底標,第三次廢標;臺北菸廠再於同年四月
六日第四次上網公告,同年月二十四日開標,當日有東
吳行公司、易崇公司及中國振業公司三家廠商參標,東
吳行經第二次比減價格後,以一千五百二十九萬九千九
百元低於底價(一千五百三十萬元)一百元得標。前述
三家參標公司之押標金支票,其資金均源自東吳行公司
,其中易崇公司押標金來自前述陳子盈匯入之二百萬元
,重複使用作為本次投標之用;中國振業公司之押標金
係丙○○指示陳子盈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自宋淑芬
彰化商業銀仁和分行帳戶匯款一百萬元至陳子盈臺灣銀
行忠孝分行帳戶,再由陳子盈自該帳戶轉帳開立中國振
業公司押標金支票,事後中國振業公司未得標所退還之
押標金支票,復由丙○○以宋淑芬名義於同年四月二十
八日回存至宋淑芬前開帳戶。
3、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上網公告八九台菸工機契字第七號
「捲菸機翻修、性能提升及加護雷射打孔裝置工程」採
購案,同年七月四日開標,當日有東吳行公司、易崇公
司及中國振業公司等三家廠商參標,中國振業公司未派
代表到場,最後由東吳行公司經第二次減價後以四千八
百七十二萬元低於底價(四千八百八十萬元)八萬元得
標。前述三家參標公司之押標金支票,其資金均源自東
吳行公司,其中易崇公司押標金來自前述陳子盈匯入之
二百萬元重複使用,作為本次投標之用;中國振業公司
之押標金係丙○○指示陳子盈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自宋
淑芬彰化商業銀仁和分行帳戶匯款二百八十萬元至陳子
盈臺灣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再由陳子盈自該帳戶轉帳開
立中國振業公司押標金支票,而中國振業公司未得標所
退還之押標金支票,復由丙○○以宋淑芬名義於同年七
月六日回存至宋淑芬前開帳戶。
(二)、豐原菸廠部分:
1、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上網公告八九豐菸工機契字第0一四
號「濾嘴捲製機及裝盤機一套暨安裝工程」採購案,同
年四月十八日開標,當日有東吳行公司、易崇公司及中
國振業公司三家廠商參標,東吳行公司經優先減價後以
四千七百九十二萬元低於底價(四千八百二十五萬元)
三十三萬元得標。前述三家參標公司之押標金支票,其
資金均源自東吳行公司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戶
、陳子盈臺灣銀行忠孝分行帳戶與宋淑芬彰化商業銀仁
和分行帳戶。其中易崇公司押標金係丙○○指示陳子盈
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自臺灣銀行忠孝分行帳戶中匯款二
百萬元至易崇公司華南銀行仁愛分行帳戶中,作為臺北
菸廠第四號採購標案押標金,事後該筆款項由易崇公司
重複使用作為本次標案投標押標金之用。中國振業公司
之押標金亦係丙○○指示陳子盈以宋淑芬之彰化商業銀
仁和分行帳戶匯款至陳子盈臺灣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再
由陳子盈申請開立押標金支票供中國振業公司作為押標
金使用,事後中國振業公司未得標所退還之押標金支票
,復由丙○○以宋淑芬名義於同年四月十八日回存至宋
淑芬前開帳戶。
2、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次上網公告八九豐菸工機契
字第0一六號「KTC─80切骨機返廠再生暨安裝工
程」採購案,同年四月十一日開標,當日有東吳行公司
、易崇公司及中國振業公司三家廠商參標,惟因三家廠
商標價均高於底標致該次標案廢標。豐原菸廠又於同年
四月十三日第二次上網公告,仍由東吳行公司、易崇公
司及中國振業公司三家廠商參標,同年四月二十五日開
標當日僅東吳行公司一家廠商到場,經二次減價後由東
吳行公司以一千九百一十六萬二千五百元低於底價(一
千九百二十一萬元)四萬七千五百元得標。前述二次三
家參標公司之押標金支票,其資金均源自東吳行公司。
其中易崇公司係在前開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帳戶中
,重複使用陳子盈匯入之二百萬元資金作為開立押標金
支票;中國振業公司之押標金仍由陳子盈處理,自宋淑
芬彰化商業銀仁和分行帳戶中匯款至陳子盈臺灣銀行忠
孝分行帳戶,再由陳子盈申請開立支票,事後中國振業
公司未得標所退還之押標金支票,復由丙○○以宋淑芬
名義於同年四月二十七日回存至宋淑芬前開帳戶。
3、八十九年五月二日第一次上網公告八九豐菸工機契字第
0一八號「濾嘴接合機改修工程」採購案,同年五月二
十二日開標當日有東吳行公司、易崇公司及中國振業公
司三家廠商參標,經第一次減價後僅剩東吳行公司一家
廠商參標並以五十七萬九千元低於底價(五十八萬元)
一千元得標。前述三家參標公司之押標金支票,其資金
均源自東吳行公司,其中易崇公司仍由前開華南商業銀
行仁愛路分行帳戶中重複使用陳子盈匯入之二百萬元資
金作為購買押標金之支票;中國振業公司押標金則由丙
○○指示東吳行公司員工吳淑惠以現金存入陳子盈臺灣
銀行忠孝分行帳戶中,再由吳淑惠以該帳戶資金開立中
國振業公司押標金支票,事後中國振業公司未得標所退
還之押標金支票,復由丙○○以宋淑芬名義於同年五月
二十一日回存至宋淑芬前開帳戶。
4、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次上網公告九十豐菸工機契字
第00一號「PROTOS捲煙機返廠再生暨安裝工程」採購
案,同年四月九日開標當日有東吳行公司、易崇公司及
允辰公司三家廠商參標,唯因三家廠商標價均高於底標
致廢標。豐原菸廠乃於同年四月十日第二次上網公告,
同年二十六日開標當日有東吳行公司、易崇公司及允辰
公司三家廠商參標,經第三次減價後三家廠商標價仍高
於底價,該標案乃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與參加投標最低標廠商,東吳行公司以三千八百三十五
萬元決標。前述二次參標之東吳行公司及易崇公司之押
標金支票,其資金均源自東吳行公司,其中易崇公司押
標金係由丙○○自其彰化商業銀行仁和分行第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七百五十萬元匯
入易崇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戶(匯入七百四十
八萬餘元),作為內埔菸廠三次投標案之押標金使用(
該三次標案詳後敘明),事後未得標退還之押標金,重
複使用作為易崇公司本次標案之押標金。
5、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上網公告九十豐菸工機契字
第00二號「解菸機新設工程」採購案,同年四月十八
日開標,當日有東吳行公司、易崇公司及允辰公司三家
廠商參標,唯因三家廠商標價均高於底標致廢標。豐原
菸廠乃於同年四月十八日第二次上網公告,有東吳行公
司、易崇公司、允辰公司及俞柯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俞
柯公司)四家廠商投標,同年五月二日開標,當日僅東
吳行公司、允辰公司及俞柯公司三家廠商到場,東吳行
公司經優先減價後以六百八十五萬元低於底價(六百八
十六萬元)一萬元得標。前述二次東吳行公司及易崇公
司之押標金支票,其資金係源自東吳行公司,其中易崇
公司押標金來自前述丙○○於九十年四月九日自彰化商
業銀仁和分行個人帳戶匯款七百四十八萬餘元至易崇公
司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帳戶,重複作為易崇公司本
次參標之用。
(三)、內埔菸廠部分:
1、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上網公告九十內菸工機契字第00
五號「菸絲內中骨篩選工程」採購案,同年四月十二日
開標,當日有東吳行公司、易崇公司及隆忠企業有限公
司三家廠商參標,易崇公司未派代表到場,由東吳行公
司經第二次減價後以一千六百八十五萬元低於底價(一
千七百萬元)十五萬元得標。前述東吳行公司及易崇公
司之押標金支票,其資金係源自東吳行公司,其中易崇
公司之押標金係丙○○於九十年四月九日自彰化商業銀
行仁和分行其個人帳戶中提領七百五十萬元,而匯款七
百四十八萬七千四十三元至易崇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仁愛
路分行帳戶作為易崇公司配合參標之用,易崇公司本次
提領一百五十萬元作押標金支票。
2、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上網公告九十內菸工機契字第00
六號「菸葉絲生產線更新工程」採購案,同年四月十八
日開標,當日有穩仲公司、隆忠公司、威易公司、鍾氏
公司、東吳行公司及易崇公司等六家廠商參標,東吳行
公司以四千四百二十三萬三千八百元低於底價(四千四
百五十萬元)二十六萬六千二百元得標。前述東吳行公
司及易崇公司之押標金支票,其資金係源自東吳行公司
,而易崇公司之押標金係前述丙○○於九十年四月九日
自彰化商業銀行仁和分行其個人帳戶中匯款七百四十八
萬七千四十三元至易崇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帳
戶作為易崇公司配合參標之用,本次易崇公司提領二百
五十五萬元作為投標押標金。
3、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上網公告內埔菸廠九十內菸工機契
字第00七號「菸絲內中骨篩選工程」採購案,同年四
月十九日開標,當日有隆忠公司、東吳行公司及易崇公
司三家廠商參標,由東吳行以一億零六百三十八萬元低
於底價(一億一千萬元)三百六十二萬元得標。前述東
吳行公司及易崇公司之押標金支票,其資金係源自東吳
行公司,而易崇公司之押標金係前述丙○○於九十年四
月九日自彰化商業銀行仁和分行其個人帳戶中匯款七百
四十八萬七千四十三元至易崇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
分行帳戶作為易崇公司配合參標之用。易崇公司本次提
領三百四十五萬元作為投標押標金。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暨本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項 │
├──┼──────────────┼──────────────────┤
│ 一 │被告乙○○、丙○○之供詞 │全部之犯罪事實 │
├──┼──────────────┼──────────────────┤
│ 二 │同案被告江美慧(另為不起訴處│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 │分)之供詞 │ │
├──┼──────────────┼──────────────────┤
│ 三 │證人薛強聖、陳子盈、吳淑惠、│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 │宋培瑛、蔡秀卿、許美惠、鄭秋│ │
│ │文、宋淑芬、曾永城、黃照男、│ │
│ │林子清之證詞 │ │
├──┼──────────────┼──────────────────┤
│ 四 │八九台菸工機契字第四號(工程│佐證犯罪事實一(一)1之部分 │
│ │名稱:濾嘴捲製機組翻修工程)│ │
│ │卷所附之:臺北菸廠八十九年二│ │
│ │月十一日開標紀錄、廠商簽到表│ │
│ │、東吳行公司授權書、東吳行公│ │
│ │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臺北│ │
│ │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號支票、 │ │
│ │臺灣銀行八十九年二月十日三百│ │
│ │四十萬元本行支票申請代收入傳│ │
│ │票、易崇公司授權書、易崇公司│ │
│ │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華南商│ │
│ │業銀行0000000號支票、華南商 │ │
│ │業銀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
│ │九二)華仁存字第二三三號函及│ │
│ │檢附之存款往來明細表、中國振│ │
│ │業公司授權書、中國振業公司押│ │
│ │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臺灣銀行│ │
│ │忠孝分行0000000號支票、本行 │ │
│ │申請人、資金來源及提示人明細│ │
│ │表、臺灣銀行光碟櫃歷史明細查│ │
│ │詢系統表、臺灣銀行八十九年二│ │
│ │月十日三百六十萬元匯入匯款登│ │
│ │錄單代傳票、臺灣銀行八十九年│ │
│ │二月十一日三百六十萬元取款憑│ │
│ │條、臺灣銀行八十九年二月十一│ │
│ │日三百六十萬元本行支票申請書│ │
│ │代收入傳票、申請人「宋培英」│ │
│ │、彰化銀行鈍斗分行宋淑芬帳戶│ │
│ │存摺存款帳戶交易資料查詢明細│ │
│ │表等影本 │ │
├──┼──────────────┼──────────────────┤
│ 五 │八九台菸工機契字第五號(工程│佐證犯罪事實一(一)2之部分 │
│ │名稱:菸絲冷卻集中骨風選分離│ │
│ │設備工程)卷所附之:臺北菸廠│ │
│ │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及三月十六日│ │
│ │開標紀錄、廠商簽到表、東吳行│ │
│ │公司授權書、東吳行公司押標金│ │
│ │憑證影本黏貼單、臺北銀行大安│ │
│ │分行0000000及0000000號支票、│ │
│ │臺灣菸酒公司內部簽文、臺灣省│ │
│ │菸酒公賣局臺北菸廠購案底價核│ │
│ │定表及工程預算單、東吳行公司│ │
│ │估價單、臺北菸廠八十九年三月│ │
│ │三十一日開標紀錄、廠商簽到表│ │
│ │、東吳行公司授權書、東吳行公│ │
│ │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臺北│ │
│ │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000│ │
│ │號支票、臺灣銀行八十九年四月│ │
│ │二十一日九十三萬元本行支票申│ │
│ │請代收入傳票、臺灣省菸酒公賣│ │
│ │局臺灣菸廠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
│ │、易崇公司授權書、易崇公司押│ │
│ │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華南商業│ │
│ │銀行0000000號支票、華南商業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款往│ │
│ │來明細表、中國振業公司授權書│ │
│ │、中國振業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 │
│ │黏貼單、臺灣銀行忠孝分行2136│ │
│ │421號支票、本行申請人、資金 │ │
│ │來源及提示人明細表、臺灣銀行│ │
│ │光碟櫃歷史明細查詢系統表、臺│ │
│ │灣銀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一│ │
│ │百萬元匯入匯款登錄單代傳票、│ │
│ │臺灣銀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
│ │一百萬元取款憑條、臺灣銀行八│ │
│ │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一百萬元本│ │
│ │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申請│ │
│ │人陳子盈、存摺存款帳戶及交易│ │
│ │資料列示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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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八九台菸工機契字第七號(工程│佐證犯罪事實一(一)3之部分 │
│ │名稱:捲菸機翻修、性能提昇及│ │
│ │加護雷射打孔裝置)卷所附之:│ │
│ │臺北菸廠八十九年七月四日開標│ │
│ │紀錄、廠商簽到表、東吳行公司│ │
│ │授權書、東吳行公司押標金憑證│ │
│ │影本黏貼單、臺北銀行大安分行│ │
│ │0000000及0000000號支票、臺北│ │
│ │銀行八十九年七月三日二百五十│ │
│ │五萬元本行支票申請代收入傳票│ │
│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臺北菸廠投標│ │
│ │廠商資格審查表、易崇公司授權│ │
│ │書、易崇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 │
│ │貼單、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號 │ │
│ │支票、華南商業銀行帳號111100│ │
│ │162461之存款往來明細表、華南│ │
│ │商業銀行八十九年七月三日二百│ │
│ │八十五萬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 │
│ │、華南商業銀行八十九年七月三│ │
│ │日二百八十五萬元轉帳收入傳票│ │
│ │、中國振業公司授權書、中國振│ │
│ │業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 │
│ │臺灣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號支 │ │
│ │票、臺灣銀行忠孝分行九十一年│ │
│ │十一月十四日銀忠密字第0九一│ │
│ │五三0五八八九一號函檢附之存│ │
│ │摺交易明細表 │ │
├──┼──────────────┼──────────────────┤
│ 七 │八九豐菸工機契字第0一四號(│佐證犯罪事實一(二)1之部分 │
│ │工程名稱:濾嘴捲製機組及裝盤│ │
│ │機一套暨安裝工程)卷所附之:│ │
│ │豐原菸廠招標文件、東吳行公司│ │
│ │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臺北銀│ │
│ │行大安分行0000000號支票、廠 │ │
│ │商簽到表、臺灣銀行八十九年四│ │
│ │月十七日二百四十四萬五千元本│ │
│ │行支票申請代收入傳票、臺灣銀│ │
│ │行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二百四十│ │
│ │四萬五千元轉帳支出傳票、易崇│ │
│ │公司投標文件、易崇公司授權書│ │
│ │、易崇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 │
│ │單、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號支 │ │
│ │票、廠商領回押標金票據表、華│ │
│ │南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 │
│ │日(九二)華仁存字第二三三號│ │
│ │函及檢附之存款往來明細表、華│ │
│ │南商業銀行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
│ │二百六十六萬元轉帳收入傳票、│ │
│ │華南商業銀行八十九年四月十七│ │
│ │日二百六十六萬元存摺類存款取│ │
│ │款憑條、中國振業公司授權書、│ │
│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豐原菸廠投標│ │
│ │廠商印模單、中國振業公司押標│ │
│ │金憑證影本黏貼單、臺灣銀行忠│ │
│ │孝分行0000000號支票、廠商領 │ │
│ │回押標金票據表、臺灣銀行忠孝│ │
│ │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銀忠│ │
│ │密字第0九一五三0五八八九一│ │
│ │號函檢附之資料查詢及存摺交易│ │
│ │明細、臺灣銀行八十九年四月十│ │
│ │七日二百五十一萬元取款憑條、│ │
│ │臺灣銀行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二│ │
│ │百五十一萬元本行支票申請書代│ │
│ │收入傳票、申請人陳子盈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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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八九豐菸工機契字第0一六號(│佐證犯罪事實一(二)2之部分 │
│ │工程名稱:KTC─切骨機返廠│ │
│ │再生暨安裝工程)卷所附之:豐│ │
│ │原菸廠開標紀錄、招標文件、東│ │
│ │吳行公司授權書、東吳公司押標│ │
│ │金憑證影本黏貼單、臺北銀行八│ │
│ │十九年四月十日一百十萬元本行│ │
│ │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華南商│ │
│ │業銀行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一百十│ │
│ │六萬五千元轉帳收入傳票、易崇│ │
│ │公司投標文件、易崇公司授權書│ │
│ │、易崇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 │
│ │單、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號支 │ │
│ │票、廠商領回押標金票據表、華│ │
│ │南商業銀行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一│ │
│ │百十萬元轉帳收入傳票、華南商│ │
│ │業銀行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一百十│ │
│ │六萬五千元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 │
│ │、中國振業公司投標文件、中國│ │
│ │振業公司授權書、中國振業公司│ │
│ │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臺灣銀│ │
│ │行忠孝分行0000000號支票、廠 │ │
│ │商領回押標金票據表、臺灣銀行│ │
│ │忠孝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
│ │銀忠密字第0九一五三0五八八│ │
│ │九一號函檢附之資料查詢及存摺│ │
│ │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八十九年四│ │
│ │月十日匯入匯款用紙臺灣銀行八│ │
│ │十九年四月十日一百二十一萬元│ │
│ │取款憑條、臺灣銀行八十九年四│ │
│ │月十日一百二十一萬元本行支票│ │
│ │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申請人陳子│ │
│ │盈、豐原菸廠八十九年四月二十│ │
│ │五日開標紀錄、招標文件、東吳│ │
│ │行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 │
│ │臺北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號支 │ │
│ │票、廠商領回押標金票據表、廠│ │
│ │商簽到表、臺北銀行八十九年四│ │
│ │月二十一日一百十萬元本行支票│ │
│ │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易崇公司投│ │
│ │標文件、易崇公司授權書、易崇│ │
│ │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華│ │
│ │南商業銀行0000000號支票、華 │ │
│ │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 │
│ │款往來明細表中國振業公司投標│ │
│ │文件、中國振業公司授權書、中│ │
│ │國振業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 │
│ │單、臺灣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 │ │
│ │號支票、廠商領回押標金票據表│ │
│ │、臺灣銀行忠孝分行九十一年十│ │
│ │一月十四日銀忠密字第0九一五│ │
│ │三0五八八九一號函檢附之資料│ │
│ │查詢及存摺交易明細、臺灣銀行│ │
│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匯入匯款│ │
│ │用紙、臺灣銀行八十九年四月二│ │
│ │十四日一百零五萬元取款憑條、│ │
│ │臺灣銀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
│ │一百零五萬元本行支票申請書代│ │
│ │收入傳票、申請人陳子盈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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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八九豐菸工機契字第0一八號(│佐證犯罪事實一(二)3之部分 │
│ │工程名稱:濾嘴接合機改修工程│ │
│ │)卷附之:PROTOS MAX80濾嘴接│ │
│ │合機改換零件規格書、東吳行公│ │
│ │司估價單、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豐│ │
│ │原菸廠函稿及企畫書公告資料、│ │
│ │豐原菸廠開標紀錄、東吳行公司│ │
│ │授權書、東吳行公司押標金憑證│ │
│ │影本黏貼單、臺北銀行大安分行│ │
│ │0000000號支票、廠商簽到表、 │ │
│ │廠商領回押標金票據表、臺北銀│ │
│ │行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三萬三千│ │
│ │元本行支票申請代收入傳票、易│ │
│ │崇公司授權書、易崇公司押標金│ │
│ │憑證影本黏貼單、華南商業銀行│ │
│ │0000000號支票、廠商領回押標 │ │
│ │金票據表、中國振業公司授權書│ │
│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61存款往來明細表、中國振業公│ │
│ │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臺灣│ │
│ │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 號支票、│ │
│ │廠商領回押標金票據表、廠商簽│ │
│ │到表、申請人、資金來源及提示│ │
│ │人明細表、臺灣銀行光碟櫃歷史│ │
│ │明細查詢系統表、臺灣銀行八十│ │
│ │九年五月二十日三萬三千元本行│ │
│ │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申請人│ │
│ │吳淑惠等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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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九十豐菸工機契字第00一號(│佐證犯罪事實一(二)4之部分 │
│ │工程名稱:PROTOS捲菸機返廠再│ │
│ │生暨安裝工程)卷所附之:招標│ │
│ │公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豐原菸│ │
│ │廠投標標價清單、開標紀錄、東│ │
│ │吳行公司授權書、東吳行公司押│ │
│ │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臺北銀行│ │
│ │大安分行0000000號支票、廠商 │ │
│ │領回押標金票據表、臺北銀行九│ │
│ │十年四月六日三百十萬元本行支│ │
│ │票申請代收入傳票、易崇公司授│ │
│ │權書、易崇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 │
│ │黏貼單、華南商業銀行240506號│ │
│ │支票、廠商領回押標金票據表、│ │
│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行九十二│ │
│ │年七月二十二日(九二)華仁存│ │
│ │字第二三三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 │
│ │交易明細表、東吳公司授權書、│ │
│ │東吳行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 │
│ │單及彰化商業銀行仁和分行6846│ │
│ │09號支票、易崇公司授權書、易│ │
│ │崇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及│ │
│ │華南商業銀行240548號支票、廠│ │
│ │商領回押標金票據表、廠商簽到│ │
│ │表、彰化銀行九十年四月六日七│ │
│ │百五十萬元送款簿、七百四十八│ │
│ │萬元七千四十三元支票影本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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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九十豐菸工機契字第00二號(│佐證犯罪事實一(二)5之部分 │
│ │工程名稱:解菸機新設工程)卷│ │
│ │所附之:豐原菸廠開標紀錄、東│ │
│ │吳行公司授權書、東吳公司押標│ │
│ │金憑證影本黏貼單及臺北銀行大│ │
│ │安分行0000000號支票、廠商領 │ │
│ │回票據表、臺北銀行八十九年四│ │
│ │月十六日四十萬元本行支票申請│ │
│ │書代收入傳票、易崇公司授權書│ │
│ │、易崇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 │
│ │單及華南商業銀行240527號支票│ │
│ │、廠商領回押標金票據表、廠商│ │
│ │簽到表、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分│ │
│ │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九二│ │
│ │)華仁存字第二三三號函檢附之│ │
│ │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豐原菸廠│ │
│ │九十年五月二日開標紀錄、東吳│ │
│ │行公司授權書、東吳公司押標金│ │
│ │憑證影本黏貼單及臺北銀行大安│ │
│ │分行0000000號支票、廠商領回 │ │
│ │票據表、臺北銀行八十九年四月│ │
│ │三十日三十七萬五千元本行支票│ │
│ │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易崇公司授│ │
│ │權書、易崇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 │
│ │黏貼單及華南商業銀行240555號│ │
│ │支票、廠商領回押標金票據表、│ │
│ │廠商簽到表、彰化銀行九十年四│ │
│ │月六日七百五十萬元送款簿、七│ │
│ │百四十八萬七千四十三元支票影│ │
│ │本等 │ │
├──┼──────────────┼──────────────────┤
│十二│九十內菸工機契字第0五號(工│佐證犯罪事實一(三)1之部分 │
│ │程名稱:菸絲內中骨篩選工程)│ │
│ │卷所附之:內埔菸廠開標紀錄、│ │
│ │廠商簽到表、東吳行公司授權書│ │
│ │、東吳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 │
│ │單及臺北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 │ │
│ │號支票、臺北銀行八十九年四月│ │
│ │十一日九十萬元本行支票申請書│ │
│ │代收入傳票、易崇公司授權書、│ │
│ │易崇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 │
│ │及華南商業銀行240513號支票、│ │
│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 │
│ │帳號000000000000存款往來交易│ │
│ │明細表、九十年四月六日七百四│ │
│ │十八萬七千四十三元存摺類存款│ │
│ │憑條、彰化銀行九十年四月六日│ │
│ │七百五十萬元送款簿、七百四十│ │
│ │八萬七千四十三元支票影本等 │ │
├──┼──────────────┼──────────────────┤
│十三│九十內菸工機契字第0六號(工│佐證犯罪事實一(三)2之部分 │
│ │程名稱:菸葉絲生產線更新工程│ │
│ │)卷所附之:內埔菸廠開標紀錄│ │
│ │、廠商簽到表、東吳行公司授權│ │
│ │書、東吳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 │
│ │貼單及臺北銀行大安分行809876│ │
│ │2及0000000號支票、易崇公司押│ │
│ │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及華南商業│ │
│ │銀行240531號支票、華南商業銀│ │
│ │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往來交│ │
│ │易明細表、九十年四月六日七百│ │
│ │四十八萬七千四十三元存摺類存│ │
│ │款憑條、彰化銀行九十年四月六│ │
│ │日七百五十萬元送款簿、七百四│ │
│ │十八萬七千四十三元支票影本等│ │
├──┼──────────────┼──────────────────┤
│十四│九十內菸工機契字第0七號(工│佐證犯罪事實一(三)3之部分 │
│ │程名稱:菸絲內中骨篩選工程)│ │
│ │卷所附之:內埔菸廠開標紀錄、│ │
│ │東吳行公司授權書、東吳公司押│ │
│ │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及臺北銀行│ │
│ │大安分行0000000、退還押標金 │ │
│ │申請書、臺北銀行九十年四月十│ │
│ │七日六百五十萬元本行支票申請│ │
│ │書代收入傳票、易崇公司授權書│ │
│ │、崇公司押標金憑證影本黏貼單│ │
│ │及華南商業銀行240535及240531│ │
│ │號支票、退還押標金申請書、華│ │
│ │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 │
│ │款來交易明細表、廠商領回押標│ │
│ │金票據表、廠商簽到表、彰化銀│ │
│ │行九十年四月六日七百五十萬元│ │
│ │送款簿、七百四十八萬七千四十│ │
│ │三元支票影本等 │ │
├──┼──────────────┼──────────────────┤
│十五│調查員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搜│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 │索東吳行公司公司查扣之:宋淑│ │
│ │芬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行綜合存│ │
│ │款存摺、易崇公司投標文件、中│ │
│ │國振業公司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 │
│ │日致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豐原菸廠│ │
│ │函等 │ │
├──┼──────────────┼──────────────────┤
│十六│調查員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搜│ 佐證被告等之犯罪事實 │
│ │索中國振業公司公司查扣之:中│ │
│ │國振業公司投標文件及支票等、│ │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乙○○、丙○○、甲○○所為,均係犯九
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
段之罪嫌;被告陳瑞海係犯同條項後段之罪嫌。被告乙○○
、丙○○、甲○○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
為共同正犯。被告東吳行公司、易崇公司、中國振業公司併
請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科處罰金。
三、求刑:被告乙○○、丙○○連續以前開手法標取公賣局十一
個採購案,犯後不知悔悟,猶飾詞狡賴,態度不佳,均請從
重量刑,並皆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金。被告東吳行公司請
科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金;被告易崇公司請科處新台幣五十
萬元罰金;被告中國振業公司請科處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罰金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檢 察 官 郭 永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李 淑 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
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一項、第三項及
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