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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葉騰瑞王炳梁莊明彰

  • 被告
    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60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 3560號,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1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間起,擔任址設臺北市○○○路○段一○○號四樓B室之正洋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正洋公司)之開發部業務員,負責國內旅遊之客戶招攬、收取團費、預支費用與領隊以付給旅館、餐廳、司機,及於旅遊完畢後,製作報表結算團費後,將賸餘款繳回正洋公司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下列業務侵占犯行: ㈠於正洋公司承攬的臺東知性之旅(旅遊期間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至同月二十四日,下稱臺東團)結束後,收受該團領隊劉桐保以信封郵寄過來的結團賸餘款新臺幣(下同)二千六百五十元,但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 ㈡於正洋公司承攬的宜蘭二日遊(旅遊期間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至同月二十二日,下稱宜蘭團)結束後,由該團領隊余永順處收受結團賸餘款新臺幣(下同)四千三百二十元,及飯店退款二千元,但易持有為所有,將該等六千三百二十元侵占入己。 二、案經正洋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乙○○對於公訴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爰審酌該等言詞供述及書面作成時之狀況,除告訴人即正洋公司代表人周秀卿於檢察官訊問時未經具結之陳述絕對無證據能力,應不得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外,其餘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之五第二項規定,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本案發生時為正洋公司業務,負責該公司國內旅遊之客戶招攬、收取團費、預支費用與領隊以付給旅館、餐廳、司機,及於旅遊完畢後,製作報表結算團費後,將賸餘款繳回正洋公司等事宜,且本案臺東、宜蘭團為伊承辦,本案宜蘭團之結團賸餘款六千三百二十元,領隊曾交接與伊,臺東團結團賸餘款曾有人以信封寄交與伊,伊放在辦公室抽屜內等情,核與證人即領隊余永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一四九號卷第一二至一五頁參照)、劉桐保(上開偵卷第一二、一四、一六頁參照)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臺東團領隊結算書(同署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六三六三號卷第六頁參照)、宜蘭團交團報告書(上開他字卷第七頁參照)、被告勞工保險卡(同署九十七年度發查字第二一七九號卷第一六頁參照)在卷可稽,足以擔保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惟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宜蘭團的結團賸餘款都有交回去,只是忘了交給誰。臺東團是有人將結團賸餘款與相關單據放在信封內寄回公司給伊,伊將整個信封放在辦公室抽屜內,不知道被誰拿走了。伊在結團時只有製作excel的單據,沒有在電腦上操作結團的報表云云。 二、經查: ㈠本案期間時任正洋公司會計助理之證人吳淑媚(下逕稱其名)證稱:「(問:妳擔任會計助理期間,公司的會計是誰?)答:羅怡慧。」、「(問:丙○○○在公司擔任何職務?)答:副總。」、「(問:周秀卿是擔任何職?)答:老闆。」、「(問:妳擔任會計助理的工作內容?)答:打靠行業務的發票,主管羅怡慧交代的事情協助辦理。」、「(問:妳的工作內容需要接觸到所謂的領隊結算單或是結團單?)答:不用。」、「(問:提示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六三六三號偵查卷第六頁領隊結算單【即臺東團結團單,筆錄誤載為第三頁】,有無看過這文件?)答:我沒有看過。」、「(問:妳擔任會計助理是否會經手業務所繳回之餘款?)答:不會。」(原審卷第七五至七六頁參照)。 ㈡本案期間時任正洋公司會計之證人羅怡慧(下逕稱其名)證稱:「(問:會計的工作內容?)答:周秀卿給我的帳單,我鍵入電腦,算勞保健保,其他都是一些瑣碎的事務。」、「(問:妳的工作內容是否需要跟公司業務接洽?)答:他們有問題才會問我,...,基本上業務自己都有主管,實際上應該直接問其主管,跟我不會有往來。」、「(問:妳的工作會不會收受由業務繳回給公司的錢?)答:不會。」、「(問:通常情形何人會把領隊結算單交給妳?)答:出團回來,業務都會直接給他們主管,主管看不懂或是金額上面要請我核對,才會拿過來給我。」、「(問:提示九十七他字第六三六三號偵查卷第六頁領隊結算單,有無看過這份單子?)答:這單子的格式我看過,裡面的內容我不確定有無看過。」、「(問:同卷第七頁交團報告書【按,宜蘭團】有無看過?)答:沒有。」、「(問:一般而言,公司的結算單都是由何人交給妳?)答:就是業務結完要把帳登入電腦時,這個結算單才會給我,...」、「(問:妳們會計會經手結團單上面記載的餘款?)答:正常不會,我這裡沒有現金,因為業務也不是跟我拿錢,所以他們剩下多少也不會給我。」、「(問:妳是否曾經在假日的時候到被告的抽屜裡面去拿裝有現金或是結算單的信封?)答:沒有。」、「(問:妳是否曾經在被告休假時去其座位抽屜拿裝有現金或是結算單的袋子?)答:沒有。」、「(問:九十六年二月至七月間正洋旅行社有限公司有無聘請除了妳以外的其他會計人員?)答:還有吳淑媚。」、「(問:吳淑媚是否會經手業務於出團後,繳回公司的款項?)答:不會。」、「(問:妳們正洋旅行社有限公司到底有無就各業務員承辦的團體業務結團後的情形製作成檔案留存?)答:那都是業務自己做,他出哪些客人名稱都是業務自己留存。」(原審卷第七六至七九頁參照)。 ㈢本案案發時任正洋公司業務主管(被告上級主管)之證人丙○○○證稱:「(問:一般你們旅行社所承攬之國內旅遊團,領隊所需要的帶團費用其支用退補流程為何?)答:...(出團完畢後,領隊所預支的款項)交給餐廳、飯店等,可能會有結餘,所以領隊在回來之後,必須把結餘款繳清給業務,業務會跟領隊確認之後,作一個結團單,因為沒有固定的格式,所以我們的作法是由領隊在結團回來之後,將實際的支出作成明細,再計算從業務那邊預支的錢扣除後的餘額,連同結團單交給業務,再由業務把結團單跟餘款交給公司的會計。...」、「(問:業務將餘款及結團單交回給會計時,會計是否會出具收據?)答:不會出具收據,但是會給業務簽結,就是在電腦上會將該團結清。」、「(問:妳所謂的簽結,是否是直接在公司電腦上作業?)答:對。」、「(問:業務如何知道該筆款項有結清?)答:業務如果說他在作業務當下,團費沒有結清,公司會從他當月的獎金裡面扣除,所以業務就會知道,...」、「(問:妳自己本身有無收過業務繳回給你的餘款或結團單?)答:我只有簽收確認這個團已經結束,但是沒有收應退回的款項部分,我沒有接觸金錢。」、「(問:一般情況,業務到底是需要先將結餘款繳給會計,還是先經過你簽收確認?)答:經過我簽收確認,再繳給會計。」、「(問:妳簽收確認,是在什麼文件上簽收?)答:就在結團單上。」、「(問:請提示九十七發查字第二一七九號卷第二○頁反面領隊結算單【按,臺東團】,妳有無看過這張結算單?)答:這就是結團單,但這份並不是我簽的。」、「(問:妳們公司是否還有其他人有權對業務作簽收結團單的工作?)答:還有公司老闆周秀卿,就我們二人。」、「(問:請提示同上偵卷第二一頁余永順交團報告書【按,宜蘭團】,妳有無看過這份文件?)答:沒有。」、「(問:妳究竟有無收過剛才提示給你看的九十六年二月份臺東知性之旅領隊結算單所記載之結餘款二千六百五十元?)答:沒有。因為這團交接不清楚,...,這團我不清楚。」(原審卷第二九至三○頁參照)。 ㈣證人即正洋公司負責人周秀卿證稱:「(問:正洋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業務將他從領隊那裡收受的剩餘款如何繳回給公司?)答:業務都是自己鍵入電腦收款單、付款單再給業務主管丙○○○作確認,如果是付款單的話,就要到我們這裡來,我按照主管簽的字我再作付款的動作,看需要現金還是支票,連同付款憑單轉到會計室。」、「(問:業務繳回給公司的剩餘款也會有收款憑單?)答:剩下的亦要在電腦上修正,看是銷貨退回,如果是負數,就打負數,表示公司還必需付錢,如果正數,就要把錢退回來。業務要先把單子完成,完成以後要給主管丙○○○看過,才會連同現金交給我。會計看到我收現金蓋了收訖章,會計才可以作收入。」、「(問:業務繳回剩餘款,究竟要給他的主管幾樣文件?)答:導遊的回團報告書、結算單,如果沒有特別要報告的話,就不會有報告書,只有結團單(結算單),業務要在電腦裡面修正團費金額,看預計的團費金額跟實際支出金額是否一致,列印出來看剩餘多少再拿給主管。」、「(問:提示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三六三號偵查卷第六頁領隊結算單、第七頁交團報告書有無看過?)答:有,領隊結算單這張是因為這個團在二月份回來的,到七月的時候發現這個團沒有做結團的動作,我跟被告反應,被告說他不知道,我們沒有辦法,因為當時已經七月份,團很多,被告把會計弄到不知道如何處理,整個流程都亂了,我才去查,有一天禮拜天的時候,我去被告辦公室抽屜翻,才發現有一個信封袋,裡面裝有海洋公園的退傭金一千八百三十三元(與本案二個團無關),我看到第六頁的這個結算單在被告的抽屜裡面,但是沒有錢,也沒有看到信封,我發現後立刻打電話給被告主管丙○○○,...,才發現這個錢被告根本沒有繳回。我們發現這個事情以後,跟被告反應,但是被告不承認,...。至於偵查卷第七頁,是結團報告書,這個團當初要出團,被告說要自己當導遊去帶團,但因為當導遊的話可以實際先拿到錢,...我們發現被告有上面帳戶不清的情況,所以我們不讓被告帶團,也不讓被告指定導遊,而由我們指定導遊帶團。這個團出團後,直到九月底我發現這個團又沒有結團,而團是七月份出去的,才想起這個導遊是我們指派的,我打電話去問那位導遊,該人說帶團回來第二天就已經結團了,我問他結餘多少錢,他說六千多元,但是詳細金額已經不記得了,導遊說他來結團的時候就把結團報告書及結餘款現金交給被告。」、「(問:妳剛才提到結團的動作,正洋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如何做結團的動作?)答:...,必須等業務去電腦憑著導遊的結算單及憑證去更正原先預估的明細,更正完成以後,主管看過確認過,簽名後,明細表和現金會到我這裡,現金我收下,明細表就到會計那邊,去做結團的動作。」、「(問:會計作結團的動作需要在電腦上做什麼?)答:我不太知道會計怎麼做,但會計必須要將這個帳號鎖起來,這樣業務就不能再去系統作修正。」、「(問:被告九十六年二月臺東知性之旅這團未結團,為何你們公司一直到九十六年七月才作處理?)答:因為會計沒有發現這件事情。」、「(問:是否曾經有業務向妳反應已經如數收到客戶繳納的團費,也如數將出團後剩餘款繳回公司,但仍然被列為未結團的案件?)答:沒有。」(原審卷第八一至八三頁參照)。 ㈤證人即正洋公司業務林雅琳證稱:「(問:正洋旅行社有限公司國內團跟國外團出團完畢後,要做結團的流程有無不同?)答:雖然我主要負責國外團,但我去年十月時曾經結過國內團,這二種團體結團時需要輸入電腦的流程並沒有不同,都是一樣,而且電腦程式從九十六年迄今都沒有修正過。」、「我們公司國內國外的團沒有什麼不同,我都是事後看到被告的結案報表,而且電腦都有密碼,每個人都有密碼,密碼都不同,所以可以證明是被告做的。」、「(問:國內團作結團的流程?)答:一定要把報表所有的請款明細繳交回來,如果不是電腦制式裡面的品項,可以拉出其他這個項目,在其他這項目後面的備註欄把實際的支出品項及金額註明,並非如同被告所說要拉不同的視窗,都是同一個視窗。」、「(問:結團當時,如果有結餘款,你們業務會把結餘款及相關單據交給誰?)答:國內的結餘款是給丙○○○,...」、「(問:丙○○○收到業務員交回的結餘款會不會開立任何證明文件給業務?)答:丙○○○會在報表上面簽收,表示收到多少錢,但這不會有另外的收據,而對於業務員而言會把丙○○○簽收的單據拿回來,自己保管,業務員事後有心的話,會去追這個團結餘款的處理,這樣才有業績。」(原審卷第九七頁參照)。 ㈥證人即正洋公司業務甲○○於本審理時證稱:「(問:你是否有任職於正洋旅行社?任職期間是什麼時候?何時離開?從事什麼業務?」答:我有在正洋旅行社任職過,任職期間是從94年開始到96年5、6月離開,從事一般業務」、「問:(在任職期間有無接觸過國民旅遊?)答:有。」、「(問:在正洋旅行社有無一定操作國民旅遊模式?)答:我印象中沒有。」、「(問:國民旅遊請、領款作業有無一定模式?)答:我已經不太記得了。」、「(問:當團體回團的時候,結餘款如何繳交?)答:我記得是要打單交給會計,錢同時連同單子交給會計。」、「(問:領隊回團之後,結餘款一樣的處理方式?)答:一樣。」(本院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審判筆錄)。 ㈦綜上各證人所言,足證正洋公司於某旅遊團結束,該團領隊將預支的款項扣除實際支出後,將賸餘款交回業務,業務辦理結團之程序,應為業務自領隊處取得結團單及相關單據、賸餘款後,由業務以個人密碼鍵入電腦,製作報表後連同賸餘款送給丙○○○作確認,丙○○○確認無誤,雖不會另做成「正洋公司已收受業務繳回之結團賸餘款」的證明給業務,但會在報表上簽名以示負責,並將報表交給業務製作檔案存查。而本案臺東團、宜蘭團出團結束後,各該領隊均已將結團賸餘款與單據交給被告等節,業據余永順、劉桐保證述明確,且有前述結團報告等可證。但無論是會計、會計助理吳淑媚、丙○○○、羅怡慧,或是負責人周秀卿均未曾收受被告應繳還正洋公司的結團賸餘款,本案臺東、宜蘭團被告亦未依標準程序製作結團報表等節,已據吳淑媚、丙○○○、周秀卿、羅怡慧、林雅琳證述綦詳。且被告並非不曾、不會製作非excel的結團報告,也有告訴人正洋公司提出之列印資料可憑(原審卷第一○九至一三○頁參照)。足證被告確實侵占本案臺東、宜蘭團結團賸餘款二千六百五十元、六千三百二十元。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二罪。被告所犯前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及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所負業務內容與職掌,侵占之金額,犯後不願坦然面對所為,供陳反覆之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七月。復說明被告所犯侵占臺東團結團賸餘款之犯罪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並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就被告所犯前述得減、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月。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核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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