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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82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堭儀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8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勵堅 律師

        林瑩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2 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43 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觸犯竊盜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7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

貳、上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指紋僅出現在車內CD盒上,車門、車窗或車體等其他部分,均無被告指紋,此僅能說明「被告曾接觸過該CD盒」的事實,不能據此推斷「被告曾非法入侵」或「曾以非法方式接觸過車內物品」。況且該CD盒尚有包膜,仍屬新品,若被告確有竊盜犯行,自可一併竊取,提高得手財物價值,更可避免遭查獲的風險。

二、被告為伴唱器材社員工,不能排除被告因工作關係而曾經接觸過該CD的可能性。

三、依工作紀錄資料與證人郭萬達的證述,被告當日確與證人一同工作,並未經過案發地點,不可能犯竊行。

四、被告雖有毒品、竊盜的前案紀錄,但已改過自新且自食其力,認真工作撫養幼子,並無犯案的動機。

五、依98年10月9 日檢察官論告書,僅具體求刑有期徒刑4 月,原判決竟「認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7 月尚屬允當」,顯有誤認。

參、就上訴意旨,補充判決理由如下:

一、證人郭萬達於原審結證,過程中唯獨特別對本案行為日當天的工作行程清晰記憶;對於行為日前一日甚至結證日當週的工作日程卻無法清楚說明,已有違一般常理;況且證人所述核與客戶維修紀錄單等客觀事證明顯不相符,不能採信至明,已經原判決詳細審認。

二、客戶維修紀錄單至多僅能說明行為日當天被告曾經前往施行維修工作,不足以據以排除被告於行為日曾經到達行為地的事實。

三、被告是以打破被害人自小客車副駕駛座車窗的方式,竊取車內財物。由卷附受損車輛現場照片顯示,由已破窗的副駕駛座外直接伸手即可開啟副駕駛座前方置物盒,無須開啟車門即可竊得本案財物。因此,於車門、車窗或車體等其他部分,未採得被告指紋,合理且當然。

四、車上CD盒是被害人直接購自唱片公司並由台北發送付郵取得。被害人與被告素不相識,被害人的自小客車或該CD盒且未曾借予被告使用,已經被害人明確陳述,被告並不爭執此一事實。則被告顯然並無得以接觸置放於汽車副駕駛座置物箱內CD盒的可能。至於被告未竊取CD盒的原因,或因該CD盒並非被告欲竊取的標的、或因價值不高,理由不一而足。一如被告何不將該車輛直接竊取一斑。既不能推翻CD盒上存有被告指紋的事實,被告以此辯解倒果為因,辯稱不具竊盜動機,不可採信。

五、被告聲請傳喚任職事業「全民伴唱器材社」負責人李顯印,證明被告於97年10月17日當日正常出勤並與證人郭萬達同為客戶進行維修、收款工作等情。經查:行為日與被告一齊外出工作的同事即證人郭萬達,既不足以為被告的不在場立證;鎮日身處器材社的老闆李顯印,何能清楚知悉被告在外的詳細行蹤?被告聲請傳喚李顯印,顯無實益,核無調查必要。

六、被告固有正當工作,但此與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無關,無礙於被告犯行的認定。

七、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具體請求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有審判筆錄可憑(原審易卷90)。被告上訴指稱原判決此部分有誤,顯無理由。

肆、被告其餘辯解,均經原判決詳細論駁。於本院審理並無更積極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可供調查、審理。被告甲○○否認犯行,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伍、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64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82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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