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一)字第25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另案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犯詐欺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44號,中華民國94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7850 號、91年度偵字第20709 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丙○○部分撤銷。 乙○○、丙○○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乙○○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丙○○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未扣案之「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浩欣」印章各壹枚、附表四所示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化名沈濤)自民國89年9 月15日起,在臺北市○○○路○ 段12巷4 號設立「力天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未辦理 公司登記,下稱「力天公司」),擔任負責人,陳玉玲(化名EVA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確定)擔任力天公司會計,丙○○(化名胖胖或高進)、謝文彪(化名周仕軒,由檢察官另案偵辦)、鄭德龍(化名龍君,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均係力天公司業務人員,負責招攬客戶,邱建翔(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確定)、黃大益(化名黃日中,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分別自89年11月間某日、90 年8 月24日起受僱於乙○○擔任力天公司之業務人員,亦負責招攬客戶。乙○○、陳玉玲、黃大益、丙○○、邱建翔、謝文彪、鄭德龍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及不法利益,並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委由不知情之代刻業者偽造如附表一(除編號十五)所示各式印章,透過經營男公關公司人員之介紹及在報紙或跳蚤雜誌刊登代辦銀行信用貸款及申請信用卡之廣告,招攬信用不佳、無職業等不符銀行發卡及信用貸款條件之客戶,並上網在網路上抓取仲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仲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怡公司)、仲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文公司)、廣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廣浩公司)、方承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方承公司)、方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方圓公司)、方家電腦有限公司(下稱方家公司)、奕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奕立公司)、軒宇有限公司(下稱軒宇公司)、鈦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鈦宇公司)、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宇公司)、中力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力公司)、森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森柏公司)、正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正中公司)、汎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貿公司)、高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華公司)、力天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力天下公司)、明和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明和昌公司)、台美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美和公司)、豐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業公司)、惠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通公司)、上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瀧公司)、鼎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雅公司)之名稱、公司編號及因代辦莊頭北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莊頭北公司)員工莊岳翰申請信用卡而取得之該公司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等資料,而與知情並就其各人部分與乙○○等人為自己不法所有、不法利益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客戶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高國証、留宗正、吳敏濠、賴滄淵、周煥傑、李文鴻、王星富、徐凱維、王志銘、溫世民、陳艾克、劉廣偉、呂志祥、張恕君、陳冠伯、林健文、陳泰郎、張宗欽、葉冠宏、林香伶、江定胤、邵柏勝、黃聖賀、陳信達、卓碧珊、陳玉國、程興鐘、李政達、梁水明、林佑良、曾仁芳、陳介昱、蘇興中、蔡經緯、葉瓊慈、黃玉盒、莊文和、林嘉慶、黃英傑、屈家豪、張喬寧、周佩珍、黃英達、林憲偉、陳紀廷、莊淳圳、黃凱俊、雨聲達賴、江俊憲、陳氷源、陳禮榮、程富義、葉川政、陳仕玉、簡清風、葉哲維、劉照祥、陳永成、鍾宇弘、嚴斯翰、高仕敬、蕭秀碧、吳嘉仁、黃川鴻、李加興、周倉海、袁濟、鄭至翔、蔡志宏、陳永明、陳俊憲、劉於明、邱文生、賴俊毓、劉信明、張伯通、尤鵬翔、劉邦慶、許淵博、王耀國、沈天祥、施宏凱、吳幸源、劉聰雄、黃登彬、楊文彬、林素虹、陳冠中、劉義璋、廖森豪、潘啟輝(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部分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2136號均判決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高國証部分亦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2968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其餘留宗正等客戶均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及高英輔(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暨不詳姓名、年籍之冒用「曾國宇」姓名之成年男子等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由上開客戶將身分證影本交與乙○○等人,並於乙○○、鄭德良、邱建翔、黃大益、謝文彪、鄭德龍等業務人員所交付之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通銀行)等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寫基本資料,而將正卡申請人職業資料欄或空白交乙○○等人填寫,或依乙○○等人所口述之資料填載,且均明知渠等實際上並未在附表三所示仲信公司等任職及支領薪資,由乙○○等人利用前揭偽造之印章,偽造附表三所示仲信公司等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勞工保險卡等私文書後,併同其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連同申請書,持以向匯通銀行、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合併為日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下稱渣打銀行)、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泰銀行)、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公司)、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信公司)等銀行或信用卡發卡公司申請信用貸款或信用卡,而抽取一成至三成之佣金牟利,並恃此為生。乙○○、陳玉玲、丙○○、邱建翔等人並在上址接聽電話,當銀行以電話對申請人徵信時,乙○○、陳玉玲、丙○○、邱建翔等人即訛稱申請人確實在各該所填寫之公司任職,而使銀行誤信為真,致匯豐銀行、匯通銀行、渣打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慶豐銀行、大眾銀行、華信安泰公司、友邦公司分別核發信用卡予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高國証、吳敏濠、李文鴻、陳泰郎、黃聖賀、陳玉國、傅毓凌、郭承浩、李正達、黃玉盒、王建中、陳紀廷、鍾俊年、陳仕玉、葉哲維、姚豐元、劉聰雄、廖正義、林素虹、潘啟輝、徐立齊、朱立功、周佩珍、王志銘、陳俊憲、黃則士、劉於明、周倉海、程興鐘、陳紀廷、游俊良、詹益權、張少觀、盧冠安、陳信達、卓碧珊、游建勳、王家麒、謝玉環、世明宗、康貴秀、陳氷源、周佩珍、冒用「曾國宇」名義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等人,使其等享有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由銀行代墊款項之利益;另台新銀行則給予信用貸款予賴滄淵、蘇興中、陳永成、鍾宇弘等人。嗣申請人取得上開銀行之信用卡後,由乙○○、丙○○等人帶同申請人至圓林旅行社等地,以刷卡假購買真換取現金或預借現金,乙○○等人從中抽取佣金或手續費,均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四所示各該被偽造名義之公司、發卡銀行及貸款銀行。 二、乙○○明知邱建翔、高英輔均未受僱於莊頭北公司,竟仍受其二人之委託,偽造其任職莊頭北公司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及扣繳憑單,並由邱建翔自行填寫申請書後持向匯通公司申請信用卡,然此部分經匯通銀行查證認為不實,而未核發信用卡,足生損害於匯通銀行及莊頭北公司。而高英輔填寫申請書後,由乙○○分別持向匯通公司、台東企銀、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施用詐術,申請核發貸款及信用卡而行使之。然因久未核准,高英輔於90年8 月31日前往「力天公司」查詢,適警方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搜索而查獲,始未得逞。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三、案經匯通銀行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莊頭北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證),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為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所明定。經查:下列所引用證人之陳述及書證等,檢察官、被告驗辯護人均於審判期日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7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適當之情形,且證據力並未明顯偏低,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以上揭方式為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犯行均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以詐欺為常業之行為,辯稱:伊當時還在學校唸書,是大二時被查獲,並非以此為常業云云。被告丙○○固不否認曾經介紹要辦信用卡的朋友給被告乙○○所經營之力天公司,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當時因為經營其他工作沒有賺錢,又欠莊頭北公司的錢,才會向他們借莊頭北公司員工名義申辦貸款,但不知道後來被告乙○○拿去做了這麼多,也不知道文件是假的。惟查: ㈠被告乙○○成立力天公司,擔任負責人,化名沈濤,丙○○化名胖胖或高進,為其等所自承,且互核相符,並有其等之力天公司員工服務證、員工基本資料可參(見刑事偵查卷六第128 、132 頁),應堪採信。 ㈡證人即附表五編號3 所示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高國証、留宗正、吳敏濠、賴滄淵、周煥傑、李文鴻、王星富、徐凱維、王志銘、溫世民、陳艾克、劉廣偉、呂志祥、張恕君、陳冠伯、林健文、陳泰郎、張宗欽、葉冠宏、林香伶、江定胤、邵柏勝、黃聖賀、陳信達、卓碧珊、陳玉國、程興鐘、李政達、梁水明、林佑良、曾仁芳、陳介昱、蘇興中、蔡經緯、葉瓊慈、黃玉盒、莊文和、林嘉慶、黃英傑、屈家豪、張喬寧、周佩珍、黃英達、林憲偉、陳紀廷、莊淳圳、黃凱俊、雨聲達賴、江俊憲、陳氷源、陳禮榮、程富義、葉川政、陳仕玉、簡清風、葉哲維、劉照祥、陳永成、鍾宇弘、嚴斯翰、高仕敬、蕭秀碧、吳嘉仁、黃川鴻、李加興、周倉海、袁濟、鄭至翔、蔡志宏、陳永明、陳俊憲、劉於明、邱文生、賴俊毓、劉信明、張伯通、尤鵬翔、劉邦慶、許淵博、王耀國、沈天祥、施宏凱、吳幸源、劉聰雄、黃登彬、楊文彬、林素虹、陳冠中、劉義璋、廖森豪、潘啟輝及被告高英輔與姓名、年籍不詳之冒用「曾國宇」名義之人等人與同案被告邱建翔確實均未在附表三所示仲信公司等公司任職、支領薪資,為申辦銀行信用貸款或申請信用卡,而提供其等之個人身分證影本,並於各申請書上填寫基本資料,職業欄部分則空白交由被告乙○○等人代為填寫,或依照被告乙○○等人口述之資料填載後,再由被告乙○○等人提供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勞工保險卡等文件,委託被告乙○○等人經營之力天公司代為向匯通銀行等銀行申請信用貸款或信用卡,嗣匯豐銀行、匯通銀行、渣打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慶豐銀行、大眾銀行、安信公司、友邦公司分別核發信用卡予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高國証、吳敏濠、李文鴻、陳泰郎、黃聖賀、陳玉國、傅毓凌、郭承浩、李正達、黃玉盒、王建中、陳紀廷、鍾俊年、陳仕玉、葉哲維、姚豐元、劉聰雄、廖正義、林素虹、潘啟輝、徐立齊、朱立功、周佩珍、王志銘、陳俊憲、黃則士、劉於明、周倉海、程興鐘、陳紀廷、游俊良、詹益權、張少觀、盧冠安、陳信達、卓碧珊、游建勳、王家麒、謝玉環、世明宗、康貴秀、陳氷源、周佩珍、冒用「曾國宇」名義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等人,另台新銀行則給予信用貸款予賴滄淵、蘇興中、陳永成、鍾宇弘等人等情,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⒈證人即附表五編號3 羅祥賓等94人於警詢、偵查中供述綦詳,被告乙○○等人對於上開證詞亦均無意見,其中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部分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2136號均判決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高國証部分亦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2968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確定,有上開判決及其等之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均附原審卷),並有如附表三所示高國証等人之資料表、委託代辦契約書、送件資料表、信用卡申請書、貸款申請書、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書、薪資單等附卷可憑。是證人即附表五編號3 羅祥賓等人均明知被告乙○○等人所經營之力天公司為其等代辦信用貸款或信用卡所填寫之申請書上職業欄資料均屬不實,而所附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薪資單等亦均屬偽造。 ⒉證人曾國宇於偵查中證稱:並未在鼎雅公司任職,也未委託他人申辦匯通銀行信用卡,卷附申請書亦非其填寫等語(見91年度他字第1604號卷第19至20頁),然據被告乙○○及同案被告邱建翔所陳:「曾國宇」名義之申請書等資料是由持有「曾國宇」身分證之人所填寫,並由被告乙○○交同案被告邱建翔向匯通銀行送件乙節,參以被告乙○○等人本件犯行係為信用不佳之人代辦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且委託代辦之上開客戶均自知信用不佳方委託被告乙○○等人代辦,並無冒用他人名義委託申辦者,是從其犯罪之手法及現有卷內之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乙○○對於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冒用「曾國宇」名義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陳玉玲結證稱:附表五編號3 羅祥賓等人因為沒有工作,所以委由力天公司代為辦理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並收取一定比例之手續費,招攬客戶之業務會對客戶說明工作之流程,包括是由力天公司提供在職證明等文件,所以確定客戶均知道力天公司代其等辦理信用卡及信用貸款所提出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文件是偽造的等語(見原審卷(卷一)第262 頁至第263 頁、第265 頁)。 ⒋證人即莊頭北公司員工甲○○則於警詢中指稱:馮仁義、費文盛、李文進、邱智成、羅祥賓、袁濟、徐立齊、高英輔、楊文彬、賴世運、潘建宏、黃建宏、黃清霖、陳吉祥、吳幸源、陳明月、王耀國、莊堯明、陳玉慧、黃登彬、廖正義、林頎茹、徐小琴、陳清發、劉義璋、簡吉田、施宏凱、李文鴻、林建芳、曾盟顯、謝文彪、葉冠宏、陳信至、邱建翔、劉宜鑫、王凱迪、陳冠中、洪良翔、沈天祥、余柏霖、詹伍常、邱文玲、許榮男、黃俊雅、傅群憲、林素虹、廖森濠、許淵博、陳榮裕、胡惠唐、劉聰雄、吳敏濠、陳永清、葉秋嬿、潘啟輝、劉逸傑、嚴秀菊等人均非莊頭北公司之員工(見刑事偵查卷一第16至17頁),是附表三查獲以莊頭北公司名義製作之上開人等之扣繳憑單、員工職務證明等均屬偽造,亦甚明確。 ⒌再據扣案如附表一(除編號十五)偽刻之印章,包括上開仲信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印章、稅務員印章、稅捐稽徵所納稅證明章等,更可佐證被告乙○○關於客戶即附表五編號3 羅翔賓等人之扣繳憑單、勞保卡、員工職務證明等為其偽造乙節屬實。 ⒍證人即中華銀行行員趙英偉、證人即中國信託銀行行員李育琪、證人即日盛銀行行員林永和、證人即遠東銀行行員林昱德、證人即渣打銀行行員曾秋玲、證人即華信銀行行員陳慧珊、證人即台新銀行行員張家欽、證人即聯邦銀行行員李卓緯、證人即慶豐銀行行員林麗鳳、證人即大眾銀行行員張尚德、證人即友邦公司人員陳志誠、證人即匯通銀行法務人員楊建宗於偵查中之證詞暨其等所提出以偽造文件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貸款之資料(見90年度偵字第17850號卷三第29 至54頁、91年度他字第546號卷第38、39頁)、國泰銀行92 年1月28日陳報狀所附高國証等人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消費 明細彙總表、渣打銀行92年3月5日(92)渣信字第0216號函所附信用卡客戶使用情況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陳報狀所附陳俊憲信用卡申請書、歷史帳單彙總查詢、慶豐銀行92年3 月10日(92)慶銀卡催字第044號函所附劉於明、周倉海之 申請書及消費與繳款狀況、遠東銀行92年3月13日陳報狀、 大眾銀行92年3月17日函、聯邦銀行信用卡中心92年3月12日(92)聯信卡字第0047號函、安信公司92年3月19日(92) 信總字第271號函所附申請書、消費明細及繳款紀錄、友邦 公司92年3月20日友字第9203200001號函、慶豐銀行於92年 6月27日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公務電話 傳真之邱建翔申請信用卡查詢、台新銀行92年7月1日陳報狀(見第17850號卷二第69至146頁、第17850號偵查卷三第53 至71、74至127頁)。 ㈢被告丙○○確實知悉力天公司為信用不佳之客戶代辦信用卡或貸款係以偽造之職務證明書、扣繳憑單等向各銀行提出申請而與被告乙○○及已判處罪刑確定之陳玉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陳玉玲證述:被告鄭德良在力天公司成立時就與被告乙○○合夥,被告丙○○在力天公司負責招攬業務,在公司接聽電話,對客戶解釋代辦之程序,也負責接聽銀行徵信之電話,並依據客戶提供之基本資料及被告乙○○偽造之在職證明應付銀行之徵信電話,被告丙○○知道委由力天公司向各銀行提出之文件都是偽造的,業務會向客戶收取報酬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63 頁、第264 頁、第265 頁反面至第267 頁、第302 頁反面)。 ⒉被告丙○○雖否認知悉被告乙○○之力天公司係以偽造之文件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及信用貸款,惟其不僅知悉,且負責招攬業務及接聽電話乙節,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陳玉玲證述如前,並有其在力天公司任職業務部主管之員工基本資料可佐(見刑事偵查卷六第129頁),上開基本資料記載被告丙○ ○到職日期為89年9月15日,且任職業務部擔任主管一職, 且被告丙○○亦坦承:與力天公司共用辦公室從事外幣買賣,有與被告乙○○共同分擔房租、水電費用,也會招攬客戶給被告乙○○代為辦理信用卡,而莊頭北公司部分是因為與莊頭北公司老闆的兒子認識,且欠他錢,所以才會借莊頭北公司名義由力天公司辦理貸款,看能否還錢等情(見原審卷(一)第267頁反面、(卷二)第174頁反面),則被告丙○○顯然知悉力天公司所提出莊頭北公司之員工職務證明書、扣繳憑單係屬虛假;且其與力天公司共用辦公室,對於力天公司內之被告乙○○及陳玉玲等人提供偽造之文件予銀行,並以該處電話應付銀行之徵信等情,自未能諉為不知;更且,若其不知力天公司實際從事何種行為,自無從招攬辦理信用卡之客戶。因此,被告丙○○以其僅是與被告乙○○分租辦公室等詞為辯解,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丙○○另辯稱伊已因另案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號 判決判處罪刑論定在案,本案為該判決效力所及云云,但該判決之事實係被告丙○○盜用他人電話,與本件代辦業之犯罪事實有間,故其所辯不足採信。 ㈣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有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被告乙○○、丙○○自89年9 月間起即共同以為信用不佳之客戶提供偽造之員工職務證明書、扣繳憑單或勞保卡等資料辦理信用卡、信用貸款而向各銀行為訛詐之行為,直至90年8 月31日被查獲時止,已經為客戶羅祥賓等94 人 、已判刑確定之被告邱建翔、被告高英甫及冒用「曾國宇」名義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向各銀行提供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之申請,均如上述,其等顯然恃此為生。被告乙○○、丙○○雖分別稱其當時為學生及做美金買賣工作,然揆諸上開判例意旨,其二人之其他工作並不影響是否以此為常業之認定。因之,參酌被告乙○○、丙○○犯罪時間之長短及代辦之數量,其等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被告乙○○、丙○○辯稱:並無以之為常業之犯意之詞,亦非可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乙○○、丙○○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適用之法條: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90年9 月5 日起至95年6 月28日之行為後,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下稱新法)已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新法第2 條第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2條 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原則為比較。又新法第35條,乃刑之重輕之法定次序與標準,應適用裁判時之新法第35條之規定。新法第2 條第1 項係採「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依新法第2 條第1項 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予以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4年上字第5292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可資參照)。茲就與罪、刑有關且須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利、弊之比較以定如何適用之法律變更方面,敘述如下: ①關於共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修正後刑法已將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之規定,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所限縮,排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然仍肯認共謀共同正犯之處罰,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934 、7073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 號參照)。本案被告犯偽造文書、常業詐欺之犯行,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均認定為共同正犯,依修正前之規定,尚無不利之情形。 ②刑法第56條連續犯及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均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就被告於95年7 月1 日前之犯行,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或牽連犯,較有利於被告。 ③就刑法第33條第5 款罰金刑之最低度部分言之,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亦已將罰金刑調整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故依前述標準換算後,本條項罰金刑度部分最低刑已變更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經比較前後規定之刑度,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④經綜合比較前述各項法律變更之結果後,本案因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依據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⒉又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在刑法修正施行前,依被告等人行為時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其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按具體情形將所犯詐欺數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是若依數罪併罰論處,渠等因而所量處之刑顯將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是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較有利於被告。 ㈡按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採客觀主義,以共同實施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為成立要件,雖共犯相互間衹須分擔一部分行為,苟有犯意之聯絡,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503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扣繳憑單雖無蓋用各該公司行號之印文,然據其上以電腦打字之「扣繳單位」已足知該扣繳憑單之製作權人為各該扣繳單位,且依其內容可表彰該所得人於該特定期間內向扣繳單位支領定額薪資之意,自屬私文書;又按員工職務證明書、員工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薪資證明等為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自屬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是核被告乙○○、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扣繳憑單等)及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員工職務證明書、員工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薪資證明等)、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渠等委由不知情之代刻業者,偽刻附表一(除編號15)所示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乙○○、丙○○二人偽造附表一(除編號15)所示印章而偽造附表四之印文後,用以偽造附表四所示私文書及特種文書,進而持向各銀行申請而行使之,其等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乙○○、丙○○二人與同案被告黃大益、陳玉玲、邱建翔(均已判決確定)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就各客戶之行為亦分別與各該客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丙○○二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乙○○、丙○○二人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四、原審對被告等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刑事訴訟法並無許檢察官得就所起訴之被告或犯罪事實,以言詞或提出「補充理由書」方式加以變更(包括擴張或減縮)之規定。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若對業經起訴而具有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以言詞或提出「補充理由書」方式為部分之減縮者,因非屬訴訟上之撤回起訴,不生拘束法院之效力,法院不得僅就檢察官於審判中主張減縮後之事實為裁判,而置原起訴之事實於不顧。本件檢察官原起訴意旨指被告乙○○、丙○○等基於常業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以力天公司名義刊登代辦信用卡及貸款之廣告,以招攬客戶,並為信用不佳之客戶偽造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或勞工保險卡等文件,以利申請信用卡及貸款,自89年9 月間起,連續由附表五編號1 所示知情之客戶「羅祥賓等共226 人」,交付身分證影本並填寫申請書等資料後交予被告等偽造上述文件,持向匯通銀行等金融機關申辦信用卡及貸款等情,原審檢察官嗣後雖於93年12月27日以「補充理由書」將上開起訴事實「更正」(即減縮)為:由「附表五編號3 知情之客戶羅祥賓等共94人」提供身分證影本及填寫申請資料供被告乙○○、丙○○等人向匯通銀行等銀行申辦信用卡及貸款等情(見原審卷㈠第277 至279 頁)。但依上揭說明,其僅以「補充理由書」為起訴事實一部分之減縮,並非依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規定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而撤回起訴,即非屬訴訟上之撤回起訴,不生拘束法院之效力,法院不得僅就檢察官主張減縮後之事實為裁判。原審僅就檢察官主張減縮後之事實為裁判,對於原起訴之其他事實部分未一併加以判決,有已受請求之事項而未予判決之違法,尚有未洽。㈡被告偽造附表四所示之員工服務證明書、員工職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薪資證明等特種文書,並持向相關各銀行行使申請信用卡或貸款,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原審漏未論述,亦有未洽。被告乙○○上訴意旨否認常業詐欺罪、被告丙○○上訴意旨否認犯行云云,固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丙○○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之素行尚可,犯罪後未坦承全部犯行,被告丙○○未坦承犯行,其等偽造之文書眾多、詐欺之對象亦甚多,對於各公司、銀行所生之危害甚鉅,與其等在此常業詐欺犯行中所分擔行為之多寡,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五、沒收:按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雖已將「左列」改為「下列」,「犯人」改成「犯罪行為人」,然因沒收屬於從刑,依照前揭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㈤小點:「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本案關於刑法修正前後之比較適用,整體言之,既應以修正前之刑法對被告較為有利,則從刑部分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從而,扣案附表一(除編號15)所示印章198 枚及未扣案之「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浩欣」印章共2 枚為偽造之印章、附表四所示之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而附表三、四所示偽造之私文書、特種文書因已由被告乙○○等人持向各銀行申請而行使之,均非屬被告等人所有,不予宣告沒收。附表一編號15所示印章22枚,分別為力天公司員工即被告黃大益及委託力天公司申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之客戶之印章,非偽造之印章,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力天公司所有,為供被告乙○○等人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新台幣一千元部分),業據被告乙○○等人供述在卷(附表二之存摺48本分別為共犯即客戶為申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而交付被告乙○○,亦據被告乙○○陳述在卷,亦屬供共犯之被告乙○○等人犯罪所用之物),均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沒收。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以力天公司為信用不佳之客戶代辦信用卡及貸款,由附表五編號1 所示「知情之客戶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高國証、留宗正、吳敏濠、林楓崎、賴滄淵、周煥傑、李錦泉、李文鴻、林信孜、王星富、徐凱維、王志銘、溫世民、陳艾克、游俊良、鄭鈞睿、廖准譽、劉廣偉、呂志祥、顏秀蘭、方文彥、林政源、張恕君、陳冠伯、林健文、邱于芸、許文凱、陳泰郎、張宗欽、葉冠宏、林香伶、江定胤、邵柏勝、黃聖賀、馬莉、趙滿齡、賴俊卿、陳永鎮、葉金麟、陳信達、卓碧珊、陳玉國、傅毓凌、陳昌双、郭承浩、程興鐘、李政達、張文俊、梁水明、林佑良、曾仁芳、陳介昱、陳建成、陳炳煌、蘇興中、蔡經緯、葉瓊慈、蔡東成、黃玉盒、陳衍安、莊文和、林嘉慶、邱垂朝、黃英傑、李嘉俊、屈家豪、張喬寧、周佩珍、黃英達、王建中、林憲偉、陳紀廷、伊寶駿、薛金環、江昭德、施光龍、莊淳圳、黃則士、蕭正安、黃凱俊、雨聲達賴、湯亞倫、劉嘉訓、江俊憲、彭家泉、鍾俊年、邱玉雯、蔣名揚、劉紹緯、陳氷源、陳禮榮、程富義、葉川政、陳仕玉、簡清風、葉哲維、劉照祥、陳永成、吳金財、鍾宇弘、余智凱、簡子淇、嚴斯翰、高仕敬、李柏蓉、龐華敏、蕭秀碧、姚豐元、吳嘉仁、黃川鴻、彭聖強、曾煥延、李加興、周倉海、陳梅君、袁濟、劉智彬、鄭至翔、蔡志宏、陳永明、陳俊憲、劉於明、邱文生、賴俊毓、劉信明、張伯通、尤鵬翔、劉邦慶、賴世運、許淵博、王耀國、沈天祥、潘建宏、廖份蘭、黃俊維、陳明月、林頎茹、施宏凱、傅群憲、簡明正、吳政遠、吳幸源、徐小琴、劉聰雄、葉秋嬿、廖正義、洪良翔、邱智成、黃登彬、李文進、楊文彬、林素虹、李慧瑛、陳冠中、詹坤霖、莊堯名、劉義璋、廖森豪、陳耀來、潘啟輝、李文鴻、陳玉慧、徐立齊、辜智源、王崑政、李詩韻、李欣怡、翁介民、游建勳、蘇秋豪、黃騰祥、莊麗珍、陳進全、吳學禹、吳家豪、姜智浩、劉永華、魏文明、廖淑美、鄭聰賢、世明宗、蔡文祥、葉應清、張少觀、辜美玲、鄭亦笙、曹盛德、藍永坤、高嘉隆、黃士豪、李宋僚、伍美岑、李嘉俊、許晉旺、鍾政義、林家安、朱立功、廖宏富、鄧阿時、謝玉環、陳志鑫、王家麒、邱清宏、盧冠安、徐彩文、林世國、周聖光、康貴秀、余柏霖、熊巧琳、高嘉隆、賴志偉、葉文華、林可倫、蔡益財、楊宗憲、詹益權、周庭宇、許家翎、李秋梅、翁志雄、張福義、廖茂芳等226 人交付身分證影本並填寫申請書等資料後交予被告乙○○等人,向匯通銀行等銀行辦理信用卡及貸款」,惟公訴人並未舉證被告乙○○、丙○○與附表五編號2 附表所示林楓崎等132 人偽造何種文書,復未查扣附表五編號2 所示林楓崎等132 人相關偽造之資力證明文件,且被告乙○○亦供稱,有些客戶有來填載代辦同意書但並沒有申請信用卡或辦理貸款,有些是拿自己的工作資料來,公司會留底(見本院卷第72頁),故尚不能僅憑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人填寫代辦同意書或留存自有資料在力天公司,即認被告乙○○、丙○○與附表五編號2 所示客戶有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之犯行。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丙○○與附表五編號2 所示客戶有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之犯行,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犯罪,惟此部分與被告乙○○、丙○○上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七、末查,被告乙○○前因另案常業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91年度偵字第11491 號),並於92年4 月11日繫屬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620 號),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原審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誤,該案雖繫屬於本案之前(本案繫屬日為92年7 月25日),然查本案犯罪時間係89年9 月至90年8 月31日,另案犯罪時間則係91年2 月間起至91年6 月3 日,時間相距已有6 月之久,且二案共同謀議犯詐欺罪之其餘共同被告均不相同,又被告乙○○犯本件詐欺行為係與共同被告成立力天公司,並以相當細密之分工方式分擔行為,亦與另案分工方式不同,復有另案91年度偵字第11491 號起訴書及92年度訴字第620 號判決書可供參酌,佐以被告自承:之所以另犯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620 號案件,是因為本案搜索之後,另外又有朋友拜託伊幫忙,所以才會又幫他們辦乙節(見原審卷㈠第23頁),顯見被告乙○○於本案為警查獲後是因該案其餘被告之慫恿始又另行起意,再犯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620 號案件,其犯意既係另起,即難認與本案有何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一併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55條、56條、第340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第216 條、210 條、212 條、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熙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附表一: ┌───┬────────────┬────┬─────────────┐ │編號 │證物名稱 │印章數量│備註(印章內容) │ ├───┼────────────┼────┼─────────────┤ │一 │榮鋅企業有限公司及負責人│三 │㈠「榮鋅企業有限公司」 │ │ │林江澄印章 │ │㈡「榮鋅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 │ │ │ │ 票專用章」 │ │ │ │ │㈢「林江澄」 │ ├───┼────────────┼────┼─────────────┤ │二 │明和昌國際有限公司及負責│二 │㈠「明和昌國際有限公司」 │ │ │人黃茂華印章 │ │㈡「黃茂華」 │ ├───┼────────────┼────┼─────────────┤ │三 │奕立實業有限公司及負責人│二 │㈠「奕立實業有限公司」 │ │ │馮月利印章 │ │㈡「馮月利」 │ ├───┼────────────┼────┼─────────────┤ │四 │高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高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侯鴻昌印章 │ │㈡「侯鴻昌」 │ ├───┼────────────┼────┼─────────────┤ │五 │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陳漢清印章 │ │㈡「陳漢清」 │ ├───┼────────────┼────┼─────────────┤ │六 │仲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仲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李堅光印章 │ │㈡「李堅光」 │ ├───┼────────────┼────┼─────────────┤ │七 │豐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豐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高照訓印章 │ │㈡「高照訓」 │ ├───┼────────────┼────┼─────────────┤ │八 │正中事業有限公司及負責人│二 │㈠「正中事業有限公司」 │ │ │王碧霄印章 │ │㈡「王碧霄」 │ ├───┼────────────┼────┼─────────────┤ │九 │台美和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二 │㈠「台美和股份有限公司」 │ │ │人鄭克捷印章 │ │㈡「鄭克捷」 │ ├───┼────────────┼────┼─────────────┤ │十 │科技網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二 │㈠「科技網股份有限公司」 │ │ │人楊仲萍印章 │ │㈡「楊仲萍」 │ ├───┼────────────┼────┼─────────────┤ │十一 │沛力源國際有限公司及負責│二 │㈠「沛力源國際有限公司」 │ │ │人陳宸彰印章 │ │㈡「陳宸彰」 │ ├───┼────────────┼────┼─────────────┤ │十二 │軍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軍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責人印章 │ │㈡「林素真」 │ ├───┼────────────┼────┼─────────────┤ │十三 │惠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負│二 │㈠「惠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責人林傳傑印章 │ │㈡「林傳傑」 │ ├───┼────────────┼────┼─────────────┤ │十四 │稅務員印章 │十 │㈠「稅務員陳惠敏」 │ │ │ │ │㈡「稅務員陳妙珍」 │ │ │ │ │㈢「稅務員楊忠誼」 │ │ │ │ │㈣「稅務員鍾桂蓮」 │ │ │ │ │㈤「稅務員石狀為」 │ │ │ │ │㈥「助理員許美麗」 │ │ │ │ │㈦「助理員鄭程耀」 │ │ │ │ │㈧「助理員蕭香蘭」 │ │ │ │ │㈨「書記蔡淑真」 │ │ │ │ │㈩「書記倪鳳珠」 │ ├───┼────────────┼────┼─────────────┤ │十五 │曾仁芳等印章二十二枚 │二十二 │「曾君芳」、「林建芳」、「│ │ │ │ │蕭秀碧」、「程興鐘」、「沈│ │ │ │ │天祥」、「常志剛」、「陳銘│ │ │ │ │輝」、「傅群憲」、「簡清風│ │ │ │ │」、「周小夸」、「常志剛」│ │ │ │ │、「黃聖賀」、「嚴秀蘭」、│ │ │ │ │「黃大益」、「蔡東成」、「│ │ │ │ │蔡明通」、「黃大益」、「劉│ │ │ │ │明緯」、「黃上泰」、「楊志│ │ │ │ │勳」、「彭樓」、「蔡志宏」│ ├───┼────────────┼────┼─────────────┤ │十六 │國稅局新莊稽徵處納稅證明│十八 │㈠「房(一、二胎)汽車(中│ │ │章及審核號碼章 │ │ 古車)融資個人信貸.青年│ │ │ │ │ 創業貸款大學生貸款.信用│ │ │ │ │ 卡(金.普)難件承辦」 │ │ │ │ │㈡「工商企業,自營商融資,│ │ │ │ │ 貸款房屋(一.二胎),汽│ │ │ │ │ 車融資個人信用貸款,青年│ │ │ │ │ 創業金信用卡(金.普)難│ │ │ │ │ 件承辦」 │ │ │ │ │㈢「年度綜合所得稅尚未核定│ │ │ │ │ 依納稅人結算申報資料填發│ │ │ │ │ 」 │ │ │ │ │㈣「查本案財稅中心尚未核下│ │ │ │ │ 左列金額係納稅人自行申報│ │ │ │ │ 數」 │ │ │ │ │㈤「財務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新莊稽徵處納稅證明章」 │ │ │ │ │㈥「資料中心尚未核定」 │ │ │ │ │㈦「A」 │ │ │ │ │㈧「B」 │ │ │ │ │㈨「C」 │ │ │ │ │㈩「P」 │ │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十七 │稽徵所印章 │十八 │㈠「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萬華│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㈡「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同│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㈢「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南│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㈣「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南港│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㈤「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信義│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文山│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㈦「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㈧「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安│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㈨「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正│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㈩「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北│ │ │ │ │ 稽徵所多功能櫃臺」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淡水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新店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三重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中和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基隆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板橋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新莊稽徵所服務台」 │ │ │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 │ │ │ 汐止稽徵所服務台」 │ ├───┼────────────┼────┼─────────────┤ │十八 │會計專用章 │一百二十│「A」、「B」、「C」、「│ │ │ │五 │D」、「E」、「F」、「G│ │ │ │ │」、「H」、「I」、「J」│ │ │ │ │、「K」、「L」、「M」、│ │ │ │ │「N」、「O」、「P」、「│ │ │ │ │Q」、「R」、「S」、「T│ │ │ │ │」、「U」、「V」、「W」│ │ │ │ │、「X」、「Y」、「Z」、│ │ │ │ │「A」、「B」、「C」、「│ │ │ │ │D」、「E」、「F」、「G│ │ │ │ │」、「H」、「I」、「J」│ │ │ │ │、「K」、「L」、「M」、│ │ │ │ │「N」、「O」、「P」、「│ │ │ │ │Q」、「R」、「S」、「T│ │ │ │ │」、「U」、「V」、「W」│ │ │ │ │、「X」、「Y」、「Z」、│ │ │ │ │「1」、「2」、「3」、「│ │ │ │ │4」、「5」、「6」、「7│ │ │ │ │」、「8」、「9」、「0」│ │ │ │ │、「1」、「2」、「3」、│ │ │ │ │「4」、「5」、「6」、「│ │ │ │ │7」、「8」、「9」、「0│ │ │ │ │」、「品管部」、「工程部」│ │ │ │ │、「工程師」、「倉儲部」、│ │ │ │ │「行政部」、「會計」、「專│ │ │ │ │員」、「課長」、「主任」、│ │ │ │ │「職員」、「暫付款」、「應│ │ │ │ │收帳款」、「應收帳款」、「│ │ │ │ │銀行存款」、「暫收款」、「│ │ │ │ │健保費」、「商0000000」、 │ │ │ │ │「交通費」、「廣告費」、「│ │ │ │ │勞保費」、「應付票據」、「│ │ │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 │ │ │「薪資支出」、「生財器具」│ │ │ │ │、「營業收入」、「營業成本│ │ │ │ │」、「其他收入」、「雜項費│ │ │ │ │用」、「手續費」、「電話費│ │ │ │ │」、「瓦斯費」、「水費」、│ │ │ │ │「清潔費」、「技術員」、「│ │ │ │ │技術部」、「行銷部」、「資│ │ │ │ │訊部」、「維修部」、「倉管│ │ │ │ │部」、「組長」、「文具用品│ │ │ │ │」、「現金」、「其他支出」│ │ │ │ │、「合計」、「進貨折讓」、│ │ │ │ │「進貨退出」、「進貨」、「│ │ │ │ │應付費用」、「電費」、「信│ │ │ │ │用卡」、「小費」、「管理費│ │ │ │ │」 │ └───┴────────────┴────┴─────────────┘ 附表二: ┌────────────┬──────┐ │物 品 名 稱│數 量│ ├────────────┼──────┤ │存摺 │四十八本 │ ├────────────┼──────┤ │電話帳單 │十八張 │ ├────────────┼──────┤ │電腦主機及螢幕 │二臺 │ ├────────────┼──────┤ │電話機 │六具 │ ├────────────┼──────┤ │傳真機 │一臺 │ ├────────────┼──────┤ │行動電話 │二具 │ ├────────────┼──────┤ │電腦列表機 │二臺 │ ├────────────┼──────┤ │電腦掃描器 │二臺 │ ├────────────┼──────┤ │電話總機 │一臺 │ ├────────────┼──────┤ │現金帳 │二本 │ ├────────────┼──────┤ │房屋契約書 │一本 │ ├────────────┼──────┤ │員工上班卡 │七張 │ ├────────────┼──────┤ │新台幣 │一千元 │ ├────────────┼──────┤ │電腦磁片 │三十八片 │ ├────────────┼──────┤ │空白所得單 │一疊 │ ├────────────┼──────┤ │空白勞保卡 │一疊 │ └────────────┴──────┘ 附表三: ┌──┬────┬──────┬───────────────────────────┐ │編號│姓 名│申 請 時 間 │申 請 文 件 │ ├──┼────┼──────┼───────────────────────────┤ │ 1 │高 國 証│90年3 月13日│高國証資料表(仲信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委辦日) │ │ ├──┼────┼──────┼───────────────────────────┤ │ 2 │留 宗 正│90年5 月24日│留宗正資料表、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友邦公司信用卡申請│ │ │ │(委辦日) │書(仲信公司)、友邦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奕立公司)。 │ ├──┼────┼──────┼───────────────────────────┤ │ 3 │吳 敏 濠│90年8 月6 日│吳敏濠資料表(仲信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匯通│ │ │ │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 │ │ │ │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 │ ├──┼────┼──────┼───────────────────────────┤ │ 4 │賴 滄 淵│90年4 月23日│賴滄淵資料表(仲信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台新銀行十萬│ │ │ │ │金信用貸款申請書。 │ ├──┼────┼──────┼───────────────────────────┤ │ 5 │周 煥 傑│90年4 月間 │周煥傑資料表(仲信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聯邦銀│ │ │ │ │行信用卡申請書。 │ ├──┼────┼──────┼───────────────────────────┤ │ 6 │李 文 鴻│90年7 月間 │李文鴻資料表(仲信公司),(莊頭北公司),匯通銀行信用│ │ │ │ │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 │ │ │ │頭北公司薪資證明。 │ ├──┼────┼──────┼───────────────────────────┤ │ 7 │王 星 富│90年5 月23日│王星富資料表(仲怡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 │ │ │ │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島銀行小│ │ │ │ │額貸款申請書、仲怡公司扣繳憑單、仲怡公司員工服務證明書│ │ │ │ │、仲怡公司薪資證明。 │ ├──┼────┼──────┼───────────────────────────┤ │ 8 │徐 凱 維│90年4 月18日│徐凱維資料表(仲怡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中國信│ │ │ │(委辦日) │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 │ │ │ │卡申請書。 │ ├──┼────┼──────┼───────────────────────────┤ │ 9 │王 志 銘│90年2 月27日│王志銘資料表(仲怡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遠東銀│ │ │ │90年3 月21日│行信用卡申請書、仲怡公司扣繳憑單。 │ ├──┼────┼──────┼───────────────────────────┤ │ 10 │溫 世 民│90年6 月19日│溫世民資料表(仲文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委辦日) │ │ ├──┼────┼──────┼───────────────────────────┤ │ 11 │陳 艾 克│90年3 月21日│陳艾克資料表(仲文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聯│ │ │ │ │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中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網新公司)、│ │ │ │ │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網新公司)、仲文公司員工薪資單。│ ├──┼────┼──────┼───────────────────────────┤ │ 12 │劉 廣 偉│90年5 月9 日│劉廣偉資料表(仲文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 │ ├──┼────┼──────┼───────────────────────────┤ │ 13 │呂 志 祥│90年5 月30日│呂志祥資料表(仲文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台新銀行YouBe貸款申請書、送件資料表。 │ ├──┼────┼──────┼───────────────────────────┤ │ 14 │張 恕 君│90年6 月13日│張恕君資料表、(廣浩公司)、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新│ │ │ │90年6 月27日│銀行YouBe貸款申請書、廣浩公司扣繳憑單、廣浩公司薪│ │ │ │ │資單,送件資料表。 │ ├──┼────┼──────┼───────────────────────────┤ │ 15 │陳 冠 伯│90年4 月間 │陳冠伯資料表(廣浩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匯通銀│ │ │ │ │行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 │ ├──┼────┼──────┼───────────────────────────┤ │ 16 │林 健 文│90年4 月11日│林健文資料表(廣浩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委辦日) │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島銀行小│ │ │ │ │額貸款申請書、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書(森柏公司)。 │ ├──┼────┼──────┼───────────────────────────┤ │ 17 │陳 泰 郎│90年2 月6 日│陳泰郎資料表(廣浩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 │ 18 │張 宗 欽│90年5 月間 │張宗欽資料表(廣浩公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寶島銀│ │ │ │ │行小額貸款申請書。 │ ├──┼────┼──────┼───────────────────────────┤ │ 19 │葉 冠 宏│90年4 月2 日│葉冠宏資料表、(廣浩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委辦日) │、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方圓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 │ │ │ │約書(莊頭北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大眾銀│ │ │ │ │行信用卡申請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 │ │ │ │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莊頭北公司薪資單。 │ ├──┼────┼──────┼───────────────────────────┤ │ 20 │林 香 伶│90年7 月11日│林香伶資料表(高華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委辦日) │ │ ├──┼────┼──────┼───────────────────────────┤ │ 21 │江 定 胤│90年2 月6 日│江定胤資料表(廣浩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廣浩公│ │ │ │ │司扣繳憑單。 │ ├──┼────┼──────┼───────────────────────────┤ │ 22 │邵 柏 勝│90年2 月6 日│邵柏勝資料表(廣浩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約書。 │ ├──┼────┼──────┼───────────────────────────┤ │ 23 │黃 聖 賀│90年3 月間 │黃聖賀資料表(廣浩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24 │陳 信 達│90年4 月間 │陳信達資料表(方承公司)、華信安泰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客│ │ │ │ │戶基本資料。 │ ├──┼────┼──────┼───────────────────────────┤ │ 25 │卓 碧 珊│90年2 月26日│卓碧珊資料表(方承公司)、華信安泰公司信用卡申請書、客│ │ │ │(承辦日) │戶基本資料。 │ ├──┼────┼──────┼───────────────────────────┤ │ 26 │陳 玉 國│90年3 月間 │陳玉國資料表(方圓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27 │程 興 鐘│90年4 月19日│程興鐘資料表(方圓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 │ │ │ │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表。 │ ├──┼────┼──────┼───────────────────────────┤ │ 28 │李 政 達│90年3 月間 │李政達資料表(方圓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方圓公│ │ │ │ │司薪資單。 │ ├──┼────┼──────┼───────────────────────────┤ │ 29 │梁 水 明│90年4 月間 │梁水明資料表(方家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 │ │ │ │ ├──┼────┼──────┼───────────────────────────┤ │ 30 │林 佑 良│90年3 月間 │林佑良資料表(方家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 │ │ │ │行信用卡申請書。 │ ├──┼────┼──────┼───────────────────────────┤ │ 31 │曾 仁 芳│90年4 月15日│曾仁芳資料表(奕立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90年5 月16日│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皆委辦日)│ │ ├──┼────┼──────┼───────────────────────────┤ │ 32 │陳 介 昱│90年4 月10日│陳介昱資料表(方家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委辦日) │ │ ├──┼────┼──────┼───────────────────────────┤ │ 33 │蘇 興 中│90年6 月5 日│蘇興中資料表(奕立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勞工保│ │ │ │(委辦日) │險卡。 │ ├──┼────┼──────┼───────────────────────────┤ │ 34 │蔡 經 緯│90年3 月12日│蔡經緯資料表(奕立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送件資│ │ │ │ │料表。 │ ├──┼────┼──────┼───────────────────────────┤ │ 35 │葉 瓊 慈│90年8 月25日│葉瓊慈資料表(奕立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寶島銀行小額│ │ │ │ │貸款申請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 │ 36 │黃 玉 盒│90年2 月5 日│黃玉盒資料表(奕立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 │ 37 │莊 文 和│90年5 月24日│莊文和資料表(奕立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委辦日) │ │ ├──┼────┼──────┼───────────────────────────┤ │ 38 │林 嘉 慶│90年2 月14日│林嘉慶資料表(軒宇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 │ 39 │黃 英 傑│90年4 月間 │黃英傑資料表(鈦宇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友邦信│ │ │ │ │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鈦宇公司扣繳憑單。 │ ├──┼────┼──────┼───────────────────────────┤ │ 40 │屈 家 豪│90年7 月間 │屈家豪資料表(網宇公司)、網宇公司在職證明書、網宇公司│ │ │ │ │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 │ ├──┼────┼──────┼───────────────────────────┤ │ 41 │張 喬 寧│90年5 月間 │張喬寧資料表(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 │ │ │ │申請書、寶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 │ 42 │周 佩 珍│90年4 月間 │周佩珍資料表(網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友邦信用卡申請書│ │ │ │ │。 │ ├──┼────┼──────┼───────────────────────────┤ │ 43 │黃 英 達│90年5 月23日│黃英達資料表(網宇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委辦日) │ │ ├──┼────┼──────┼───────────────────────────┤ │ 44 │林 憲 偉│90年8 月間 │林憲偉資料表(網宇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網宇公│ │ │ │ │司扣繳憑單、網宇公司在職證明書、網宇公司薪資單。 │ ├──┼────┼──────┼───────────────────────────┤ │ 45 │陳 紀 廷│90年6 月22日│陳紀廷資料表(網宇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委辦日) │ │ ├──┼────┼──────┼───────────────────────────┤ │ 46 │莊 淳 圳│90年3 月間 │莊淳圳資料表(網宇公司)、中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 │ 47 │黃 凱 俊│90年6 月29日│黃凱俊資料表(中力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中國信│ │ │ │(委辦日) │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 │ │ │ │卡申請書。 │ ├──┼────┼──────┼───────────────────────────┤ │ 48 │雨聲達賴│90年6 月28日│雨聲達賴資料表(中力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委辦日) │ │ ├──┼────┼──────┼───────────────────────────┤ │ 49 │江 俊 憲│90年6 月7 日│江俊憲資料表(中力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台新銀行Yo│ │ │ │ │uBe貸款申請書。 │ ├──┼────┼──────┼───────────────────────────┤ │ 50 │陳 氷 源│90年5 月8 日│陳氷源資料表(汎貿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委辦日) │ │ ├──┼────┼──────┼───────────────────────────┤ │ 51 │陳 禮 榮│90年5 月23日│陳禮榮資料表(汎貿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 │ │ │(委辦日) │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寶島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 │ ├──┼────┼──────┼───────────────────────────┤ │ 52 │程 富 義│90年4 月間 │程富義資料表(汎貿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 │ │ │ │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汎貿公司扣繳憑單。 │ ├──┼────┼──────┼───────────────────────────┤ │ 53 │葉 川 政│90年3 月間 │葉川政資料表(汎貿公司)、信用卡及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 │ │ │ │契約書。 │ ├──┼────┼──────┼───────────────────────────┤ │ 54 │陳 仕 玉│90年3 月間 │陳仕玉資料表(汎貿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55 │簡 清 風│90年6 月4 日│簡清風資料表(高華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委辦日) │ │ ├──┼────┼──────┼───────────────────────────┤ │ 56 │葉 哲 維│90年6 月27日│葉哲維資料表(高華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 │ │ │(委辦日) │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慶豐銀行信│ │ │ │ │用卡申請書。 │ ├──┼────┼──────┼───────────────────────────┤ │ 57 │劉 照 祥│90年6 月4 日│劉照祥資料表(高華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委辦日) │ │ ├──┼────┼──────┼───────────────────────────┤ │ 58 │陳 永 成│90年6 月6 日│陳永成資料表(高華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二│ │ │ │ │份,台新銀行YouBe貸款申請書,送件資料表。 │ ├──┼────┼──────┼───────────────────────────┤ │ 59 │鍾 宇 弘│90年6 月14日│鍾宇弘資料表(高華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委辦日) │ │ ├──┼────┼──────┼───────────────────────────┤ │ 60 │嚴 斯 翰│90年6 月20日│嚴斯翰資料表(明和昌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委辦日) │。 │ ├──┼────┼──────┼───────────────────────────┤ │ 61 │高 仕 敬│90年6 月13日│高仕敬資料表(明和昌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 │ │ │(委辦日) │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62 │蕭 秀 碧│90年8 月7 日│蕭秀碧資料表(明和昌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委辦日) │ │ ├──┼────┼──────┼───────────────────────────┤ │ 63 │吳 嘉 仁│90年5 月31日│吳嘉仁資料表(台美和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委辦日) │。 │ ├──┼────┼──────┼───────────────────────────┤ │ 64 │黃 川 鴻│90年6 月11日│黃川鴻資料表(台美和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委辦日) │。 │ ├──┼────┼──────┼───────────────────────────┤ │ 65 │李 加 興│90年6 月18日│李加興資料表(豐業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委辦日) │ │ ├──┼────┼──────┼───────────────────────────┤ │ 66 │周 倉 海│90年5 月30日│周倉海資料表(豐業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委辦日) │ │ ├──┼────┼──────┼───────────────────────────┤ │ 67 │袁 濟│90年8 月間 │袁濟資料表(惠通公司、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 │ │ │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大眾銀行信│ │ │ │ │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 │ │ │ │公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 ├──┼────┼──────┼───────────────────────────┤ │ 68 │鄭 至 翔│90年6 月27日│鄭至翔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中國信│ │ │ │(委辦日) │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 │ │ │ │卡申請書。 │ ├──┼────┼──────┼───────────────────────────┤ │ 69 │蔡 志 宏│90年5 月16日│蔡志宏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委辦日) │ │ ├──┼────┼──────┼───────────────────────────┤ │ 70 │陳 永 明│90年6 月28日│陳永明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中國信│ │ │ │ │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慶豐銀行信用│ │ │ │ │卡申請書,送件資料表。 │ ├──┼────┼──────┼───────────────────────────┤ │ 71 │陳 俊 憲│90年4 月6 日│陳俊憲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委辦日) │ │ ├──┼────┼──────┼───────────────────────────┤ │ 72 │劉 於 明│90年6 月20日│劉於明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 │ │ │ │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銀行信│ │ │ │ │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 │ 73 │邱 文 生│90年4 月間 │邱文生資料表(上瀧公司)、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 │ 74 │賴 俊 毓│90年5 月2 日│賴俊毓資料表(上瀧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台新銀行十萬金信用申請書。 │ ├──┼────┼──────┼───────────────────────────┤ │ 75 │劉 信 明│90年5 月21日│劉信明資料表(上瀧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委辦日) │ │ ├──┼────┼──────┼───────────────────────────┤ │ 76 │張 伯 通│90年4 月間 │張伯通資料表(上瀧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個人貸款申請│ │ │ │ │書,勞工保險卡。 │ ├──┼────┼──────┼───────────────────────────┤ │ 77 │尤 鵬 翔│90年5 月15日│尤鵬翔資料表(上瀧公司)、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 │ │ │(委辦日) │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78 │劉 邦 慶│90年5 月15日│劉邦慶資料表(上瀧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個人信用貸款│ │ │ │90年6 月1 日│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委辦日) │ │ ├──┼────┼──────┼───────────────────────────┤ │ 79 │許 淵 博│90年8 月間 │許淵博資料表(莊頭北公司)、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 │ │ │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 │ │ │ │務證明書、莊頭北公司薪資單。 │ ├──┼────┼──────┼───────────────────────────┤ │ 80 │王 耀 國│90年8 月間 │王耀國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 │ │ │ │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莊頭北公司薪資 │ │ │ │ │單。 │ ├──┼────┼──────┼───────────────────────────┤ │ 81 │沈 天 祥│90年間 │沈天祥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渣打銀行信│ │ │ │ │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卡,東帝視聽股│ │ │ │ │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 │ ├──┼────┼──────┼───────────────────────────┤ │ 82 │施 宏 凱│90年間 │施宏凱資料表(莊頭北公司)、誠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北│ │ │ │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華信安泰公司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 │ │ │ │扣繳憑單。 │ ├──┼────┼──────┼───────────────────────────┤ │ 83 │吳 幸 源│90年7 月間 │吳幸源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 │ │ │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 │ │ │ │務證明書、莊頭北公司薪資單。 │ ├──┼────┼──────┼───────────────────────────┤ │ 84 │劉 聰 雄│90年7 月16日│劉聰雄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豐│ │ │ │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 ├──┼────┼──────┼───────────────────────────┤ │ 85 │黃 登 彬│90年8 月15日│黃登彬資料表(莊頭北公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豐│ │ │ │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 ├──┼────┼──────┼───────────────────────────┤ │ 86 │楊 文 彬│90年7 月間 │楊文彬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通│ │ │ │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 ├──┼────┼──────┼───────────────────────────┤ │ 87 │林 素 虹│90年間 │林素虹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 │ │ │ │北公司扣繳憑單。 │ ├──┼────┼──────┼───────────────────────────┤ │ 88 │陳 冠 中│90年8 月24日│陳冠中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 │、信用卡委託代辦契約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遠東銀行│ │ │ │ │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 ├──┼────┼──────┼───────────────────────────┤ │ 89 │劉 義 璋│90年8 月22日│劉義璋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個人信用貸款委託代辦契約書│ │ │ │(委辦日) │,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 │ │ │ │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莊頭北公司薪資單│ │ │ │ │。 │ ├──┼────┼──────┼───────────────────────────┤ │ 90 │廖 森 豪│90年8 月間 │廖森豪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委託代辦契約書,匯通銀行信│ │ │ │ │用卡申請書、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北公司扣繳憑單、│ │ │ │ │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 │ ├──┼────┼──────┼───────────────────────────┤ │ 91 │潘 啟 輝│90年7 月間 │潘啟輝資料表(莊頭北公司)、匯通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莊頭│ │ │ │ │北公司扣繳憑單、莊頭北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 │ └──┴────┴──────┴───────────────────────────┘ 附表四: ┌───┬────────┬───┬───────┬────────┐ │編號 │偽造之文書 │數量 │文書內容之申請│偽造之印文、署押│ │ │ │ │人或員工姓名 │及數量 │ ├───┼────────┼───┼───────┼────────┤ │一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七十三│吳敏濠(二份)│無 │ │ │限公司各類所得扣│ │李文鴻(三份)│ │ │ │繳暨免扣繳憑單 │ │袁濟(二份) │ │ │ │ │ │賴世運 │ │ │ │ │ │許淵博(三份)│ │ │ │ │ │王耀國 │ │ │ │ │ │沈天祥(二份)│ │ │ │ │ │潘建宏 │ │ │ │ │ │廖份蘭 │ │ │ │ │ │黃俊雄(三份)│ │ │ │ │ │陳明月 │ │ │ │ │ │林頎茹 │ │ │ │ │ │邱建翔 │ │ │ │ │ │施宏凱 │ │ │ │ │ │傅群憲 │ │ │ │ │ │簡明正(二份)│ │ │ │ │ │吳致遠 │ │ │ │ │ │吳幸源(二份)│ │ │ │ │ │徐小琴(二份)│ │ │ │ │ │劉聰雄(二份)│ │ │ │ │ │葉秋嬿(二份)│ │ │ │ │ │廖正義(三份)│ │ │ │ │ │洪良翔(五份)│ │ │ │ │ │邱智成(二份)│ │ │ │ │ │黃登彬(二份)│ │ │ │ │ │李文進(三份)│ │ │ │ │ │楊文彬(二份)│ │ │ │ │ │林素虹(二份)│ │ │ │ │ │李慧瑛 │ │ │ │ │ │陳冠中 │ │ │ │ │ │詹坤霖 │ │ │ │ │ │莊堯名(二份)│ │ │ │ │ │劉義璋(二份)│ │ │ │ │ │廖森豪(二份)│ │ │ │ │ │潘啟輝(二份)│ │ │ │ │ │謝文彪(二份)│ │ │ │ │ │陳玉慧(三份)│ │ │ │ │ │徐立齊 │ │ │ │ │ │葉冠宏 │ │ │ │ │ │高英輔(三份)│ │ ├───┼────────┼───┼───────┼────────┤ │二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三十三│吳敏濠(二份)│㈠「莊頭北工業股│ │ │限公司員工職務證│ │袁濟(三份) │ 份有限公司」印│ │ │明書 │ │賴世運 │ 文三十六枚 │ │ │ │ │許淵博(三份)│㈡「莊浩欣」印文│ │ │ │ │王耀國(二份)│ 三十六枚 │ │ │ │ │潘建宏(二份)│ │ │ │ │ │黃俊雄(四份)│ │ │ │ │ │陳明月(二份)│ │ │ │ │ │邱建翔 │ │ │ │ │ │傅群憲 │ │ │ │ │ │吳幸源(二份)│ │ │ │ │ │葉秋嬿(二份)│ │ │ │ │ │邱智成 │ │ │ │ │ │劉義璋 │ │ │ │ │ │廖森豪(二份)│ │ │ │ │ │潘啟輝(二份)│ │ │ │ │ │徐立齊 │ │ │ │ │ │葉冠宏 │ │ │ │ │ │高英輔(三份)│ │ ├───┼────────┼───┼───────┼────────┤ │三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二十四│吳敏濠(四份)│「莊頭北工業股份│ │ │限公司薪資證明 │ │賴世運 │有限公司統一發票│ │ │ │ │許淵博(三份)│專用章」印文二十│ │ │ │ │王耀國(二份)│四枚 │ │ │ │ │潘建宏(三份)│ │ │ │ │ │黃俊雄(二份)│ │ │ │ │ │吳幸源(二份)│ │ │ │ │ │李文進(二份)│ │ │ │ │ │劉義璋(二份)│ │ │ │ │ │李文鴻 │ │ │ │ │ │徐立齊(二份)│ │ ├───┼────────┼───┼───────┼────────┤ │四 │仲信資訊股份有限│四 │李錦泉(四份)│㈠「仲信資訊股份│ │ │公司薪資明細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四枚 │ │ │ │ │ │㈡「戴春發」印文│ │ │ │ │ │ 四枚 │ ├───┼────────┼───┼───────┼────────┤ │五 │仲怡資訊股份有限│二 │林信孜 │㈠「仲怡資訊股份│ │ │公司員工服務證明│ │王星富 │ 有限公司」印文│ │ │書 │ │ │ 二枚 │ │ │ │ │ │㈡「陳韋書」印文│ │ │ │ │ │ 二枚 │ ├───┼────────┼───┼───────┼────────┤ │六 │仲怡資訊股份有限│三 │林信孜 │無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王星富 │ │ │ │暨免扣繳憑單 │ │王志銘 │ │ ├───┼────────┼───┼───────┼────────┤ │七 │仲怡資訊股份有限│四 │林信孜 │無 │ │ │公司薪資證明 │ │王星富(三份)│ │ ├───┼────────┼───┼───────┼────────┤ │八 │仲文電腦股份有限│一 │鄭鈞睿 │㈠「仲文電腦股份│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 │ 有限公司」印文│ │ │暨免扣繳憑單 │ │ │ 一枚 │ │ │ │ │ │㈡「李堅光」印文│ │ │ │ │ │ 一枚 │ ├───┼────────┼───┼───────┼────────┤ │九 │仲文電腦股份有限│二 │陳艾克(二份)│㈠「仲文電腦股份│ │ │公司員工薪資單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二枚 │ │ │ │ │ │㈡「李堅光」印文│ │ │ │ │ │ 二枚 │ ├───┼────────┼───┼───────┼────────┤ │十 │廣浩實業有限公司│四 │林政源(三份)│無 │ │ │薪資單 │ │張恕君 │ │ ├───┼────────┼───┼───────┼────────┤ │十一 │廣浩實業有限公司│一 │林政源 │㈠「廣浩實業有限│ │ │在職證明書 │ │ │ 公司」印文一枚│ │ │ │ │ │㈡「王高名」印文│ │ │ │ │ │ 一枚 │ ├───┼────────┼───┼───────┼────────┤ │十二 │廣浩實業有限公司│六 │林政源 │無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張恕君(二份)│ │ │ │扣繳憑單 │ │江定胤(三份)│ │ ├───┼────────┼───┼───────┼────────┤ │十三 │網新股份有限公司│一 │馬莉 │無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 │扣繳憑單 │ │ │ │ ├───┼────────┼───┼───────┼────────┤ │十四 │方圓科技有限公司│四 │陳昌雙(二份)│無 │ │ │薪資單 │ │郭承浩 │ │ │ │ │ │李政達 │ │ ├───┼────────┼───┼───────┼────────┤ │十五 │方圓科技有限公司│二 │郭承浩(二份)│無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 │扣繳憑單 │ │ │ │ ├───┼────────┼───┼───────┼────────┤ │十六 │方家電腦有限公司│一 │張文俊 │㈠「方家電腦有限│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公司」印文一枚│ │ │扣繳憑單 │ │ │㈡「張昭雄」印文│ │ │ │ │ │ 一枚 │ ├───┼────────┼───┼───────┼────────┤ │十七 │方家電腦有限公司│一 │張文俊 │㈠「方家電腦有限│ │ │員工職務證明書 │ │ │ 公司」印文一枚│ │ │ │ │ │㈡「張昭雄」印文│ │ │ │ │ │ 一枚 │ │ │ │ │ │㈢「張昭雄」署押│ │ │ │ │ │ 一枚 │ ├───┼────────┼───┼───────┼────────┤ │十八 │鴻輝電器有限公司│一 │張文俊 │無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 │扣繳憑單 │ │ │ │ ├───┼────────┼───┼───────┼────────┤ │十九 │軒宇有限公司薪資│二 │邱垂朝(二份)│無 │ │ │單 │ │ │ │ ├───┼────────┼───┼───────┼────────┤ │二十 │軒宇有限公司各類│一 │邱垂朝 │無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 │ │ │ │ │憑單 │ │ │ │ ├───┼────────┼───┼───────┼────────┤ │二十一│鈦宇科技股份有限│一 │黃英傑 │無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二十二│鈦宇科技股份有限│二 │李嘉俊(二份)│「鈦宇科技股份有│ │ │公司薪資明細表 │ │ │限公司統一發票專│ │ │ │ │ │用章」印文二枚 │ ├───┼────────┼───┼───────┼────────┤ │二十三│網宇國際股份有限│二 │屈家豪 │㈠「網宇國際股份│ │ │公司在職證明書 │ │林憲偉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二枚 │ │ │ │ │ │㈡「陳漢清」印文│ │ │ │ │ │ 二枚 │ ├───┼────────┼───┼───────┼────────┤ │二十四│網宇國際股份有限│三 │屈家豪 │無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林憲偉(二份)│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二十五│網宇國際股份有限│二 │林憲偉 │無 │ │ │公司薪資單 │ │江昭德 │ │ ├───┼────────┼───┼───────┼────────┤ │二十六│中力資訊科技股份│五 │黃則士(三份)│無 │ │ │有限公司各類所得│ │劉嘉訓(二份)│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 │ ├───┼────────┼───┼───────┼────────┤ │二十七│中力資訊科技股份│四 │黃則士(二份)│「中力資訊科技股│ │ │有限公司薪俸袋 │ │劉嘉訓(二份)│份有限公司統一發│ │ │ │ │ │票專用章」印文四│ │ │ │ │ │枚 │ ├───┼────────┼───┼───────┼────────┤ │二十八│中力資訊科技股份│一 │劉嘉訓 │㈠「中力資訊科技│ │ │有限公司在職服務│ │ │ 股份有限公司」│ │ │證明書 │ │ │ 印文一枚 │ │ │ │ │ │㈡「林信良」印文│ │ │ │ │ │ 一枚 │ │ │ │ │ │㈢「林信良」署押│ │ │ │ │ │ 一枚 │ ├───┼────────┼───┼───────┼────────┤ │二十九│正中事業有限公司│一 │邱玉雯 │㈠「正中事業有限│ │ │薪資單 │ │ │ 公司」印文一枚│ │ │ │ │ │㈡「王碧霄」印文│ │ │ │ │ │ 一枚 │ ├───┼────────┼───┼───────┼────────┤ │三十 │正中事業有限公司│二 │邱玉雯(二份)│無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 │ │ │ │扣繳憑單 │ │ │ │ ├───┼────────┼───┼───────┼────────┤ │三十一│正中事業有限公司│一 │邱玉雯 │㈠「正中事業有限│ │ │在職證明書 │ │ │ 公司」印文一枚│ │ │ │ │ │㈡「王碧霄」印文│ │ │ │ │ │ 一枚 │ │ │ │ │ │㈢「王碧霄」署押│ │ │ │ │ │ 一枚 │ ├───┼────────┼───┼───────┼────────┤ │三十二│汎貿國際股份有限│二 │劉紹偉 │無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程富義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三十三│汎貿國際股份有限│六 │劉紹偉(六份)│無 │ │ │公司薪資單 │ │ │ │ ├───┼────────┼───┼───────┼────────┤ │三十四│汎貿國際股份有限│一 │劉紹偉 │㈠「汎貿國際股份│ │ │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一枚 │ │ │ │ │ │㈡「黃文陶」印文│ │ │ │ │ │ 一枚 │ │ │ │ │ │㈢「黃文陶」署押│ │ │ │ │ │ 一枚 │ ├───┼────────┼───┼───────┼────────┤ │三十五│豐業資訊股份有限│二 │陳梅君(二份)│㈠「豐業資訊股份│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 │ 有限公司」印文│ │ │暨免扣繳憑單 │ │ │ 二枚 │ │ │ │ │ │㈡「高照訓」印文│ │ │ │ │ │ 二枚 │ ├───┼────────┼───┼───────┼────────┤ │三十六│上瀧科技有限公司│三 │陳永明(三份)│㈠「上瀧科技有限│ │ │薪資單 │ │ │ 公司」印文三枚│ │ │ │ │ │㈡「張瑜容」印文│ │ │ │ │ │ 三枚 │ ├───┼────────┼───┼───────┼────────┤ │三十七│惠通實業股份有限│一 │陳耀來 │無 │ │ │公司各類所得扣繳│ │ │ │ │ │暨免扣繳憑單 │ │ │ │ ├───┼────────┼───┼───────┼────────┤ │三十八│惠通實業股份有限│一 │陳耀來 │㈠「惠通實業股份│ │ │公司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一枚 │ │ │ │ │ │㈡「林傳傑」印文│ │ │ │ │ │ 一枚 │ ├───┼────────┼───┼───────┼────────┤ │三十九│勞工保險卡 │四 │蘇興中 │無 │ │ │ │ │屈家豪 │ │ │ │ │ │張伯通 │ │ │ │ │ │沈天祥 │ │ └───┴────────┴───┴───────┴────────┘ 附表五: ┌──┬────────────────────────────────────────┐ │編號│ 姓 名 │ ├──┼────────────────────────────────────────┤ │ 1 │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高國証、留宗正、吳敏濠、林楓崎、賴滄淵、周煥傑、李錦泉、│ │ │李文鴻、林信孜、王星富、徐凱維、王志銘、溫世民、陳艾克、游俊良、鄭鈞睿、廖准譽、│ │ ︵ │劉廣偉、呂志祥、顏秀蘭、方文彥、林政源、張恕君、陳冠伯、林健文、邱于芸、許文凱、│ │ 原 │陳泰郎、張宗欽、葉冠宏、林香伶、江定胤、邵柏勝、黃聖賀、馬 莉、趙滿齡、賴俊卿、│ │ 起 │陳永鎮、葉金麟、陳信達、卓碧珊、陳玉國、傅毓凌、陳昌双、郭承浩、程興鐘、李政達、│ │ 訴 │張文俊、梁水明、林佑良、曾仁芳、陳介昱、陳建成、陳炳煌、蘇興中、蔡經緯、葉瓊慈、│ │ 書 │蔡東成、黃玉盒、陳衍安、莊文和、林嘉慶、邱垂朝、黃英傑、李嘉俊、屈家豪、張喬寧、│ │ 所 │周佩珍、黃英達、王建中、林憲偉、陳紀廷、伊寶駿、薛金環、江昭德、施光龍、莊淳圳、│ │ 指 │黃則士、蕭正安、黃凱俊、雨聲達賴、湯亞倫、劉嘉訓、江俊憲、彭家泉、鍾俊年、邱玉雯│ │ 之 │、蔣名揚、劉紹緯、陳氷源、陳禮榮、程富義、葉川政、陳仕玉、簡清風、葉哲維、劉照祥│ │ 同 │、陳永成、吳金財、鍾宇弘、余智凱、簡子淇、嚴斯翰、高仕敬、李柏蓉、龐華敏、蕭秀碧│ │ 案 │、姚豐元、吳嘉仁、黃川鴻、彭聖強、曾煥延、李加興、周倉海、陳梅君、袁 濟、劉智彬│ │ 被 │、鄭至翔、蔡志宏、陳永明、陳俊憲、劉於明、邱文生、賴俊毓、劉信明、張伯通、尤鵬翔│ │ 告 │、劉邦慶、賴世運、許淵博、王耀國、沈天祥、潘建宏、廖份蘭、黃俊維、陳明月、林頎茹│ │226 │、施宏凱、傅群憲、簡明正、吳政遠、吳幸源、徐小琴、劉聰雄、葉秋嬿、廖正義、洪良翔│ │ 人 │、邱智成、黃登彬、李文進、楊文彬、林素虹、李慧瑛、陳冠中、詹坤霖、莊堯名、劉義璋│ │ ︶ │、廖森豪、陳耀來、潘啟輝、李文鴻、陳玉慧、徐立齊、辜智源、王崑政、李詩韻、李欣怡│ │ │、翁介民、游建勳、蘇秋豪、黃騰祥、莊麗珍、陳進全、吳學禹、吳家豪、姜智浩、劉永華│ │ │、魏文明、廖淑美、鄭聰賢、世明宗、蔡文祥、葉應清、張少觀、辜美玲、鄭亦笙、曹盛德│ │ │、藍永坤、高嘉隆、黃士豪、李宋僚、伍美岑、李嘉俊、許晉旺、鍾政義、林家安、朱立功│ │ │、廖宏富、鄧阿時、謝玉環、陳志鑫、王家麒、邱清宏、盧冠安、徐彩文、林世國、周聖光│ │ │、康貴秀、余柏霖、熊巧琳、高嘉隆、賴志偉、葉文華、林可倫、蔡益財、楊宗憲、詹益權│ │ │、周庭宇、許家翎、李秋梅、翁志雄、張福義、廖茂芳。 │ ├──┼────────────────────────────────────────┤ │ 2 │林楓崎、李錦泉、林信孜、游俊良、鄭鈞睿、廖准譽、顏秀蘭、方文彥、林政源、邱于芸、│ │ │許文凱、馬 莉、趙滿齡、賴俊卿、陳永鎮、葉金麟、傅毓凌、陳昌双、郭承浩、張文俊、│ │ ︵ │陳建成、陳炳煌、蔡東成、陳衍安、邱垂朝、李嘉俊、王建中、伊寶駿、薛金環、江昭德、│ │ 檢 │施光龍、黃則士、蕭正安、湯亞倫、劉嘉訓、彭家泉、鍾俊年、邱玉雯、蔣名揚、劉紹緯、│ │ 察 │吳金財、余智凱、簡子淇、李柏蓉、龐華敏、姚豐元、彭聖強、曾煥延、陳梅君、劉智彬、│ │ 官 │賴世運、潘建宏、廖份蘭、黃俊維、陳明月、林頎茹、傅群憲、簡明正、吳政遠、徐小琴、│ │ 縮 │葉秋嬿、廖正義、洪良翔、邱智成、李文進、李慧瑛、詹坤霖、莊堯名、陳耀來、李文鴻、│ │ 減 │陳玉慧、徐立齊、辜智源、王崑政、李詩韻、李欣怡、翁介民、游建勳、蘇秋豪、黃騰祥、│ │ 之 │莊麗珍、陳進全、吳學禹、吳家豪、姜智浩、劉永華、魏文明、廖淑美、鄭聰賢、世明宗、│ │132 │蔡文祥、葉應清、張少觀、辜美玲、鄭亦笙、曹盛德、藍永坤、高嘉隆、黃士豪、李宋僚、│ │ 人 │伍美岑、李嘉俊、許晉旺、鍾政義、林家安、朱立功、廖宏富、鄧阿時、謝玉環、陳志鑫、│ │ ︶ │王家麒、邱清宏、盧冠安、徐彩文、林世國、周聖光、康貴秀、余柏霖、熊巧琳、高嘉隆、│ │ │賴志偉、葉文華、林可倫、蔡益財、楊宗憲、詹益權、周庭宇、許家翎、李秋梅、翁志雄、│ │ │張福義、廖茂芳。 │ ├──┼────────────────────────────────────────┤ │ 3 │羅祥賓、劉逸傑、陳永清、高國証、留宗正、吳敏濠、賴滄淵、周煥傑、李文鴻、王星富、│ │ │徐凱維、王志銘、溫世民、陳艾克、劉廣偉、呂志祥、張恕君、陳冠伯、林健文、陳泰郎、│ │ ︵ │張宗欽、葉冠宏、林香伶、江定胤、邵柏勝、黃聖賀、陳信達、卓碧珊、陳玉國、程興鐘、│ │ 縮 │李政達、梁水明、林佑良、曾仁芳、陳介昱、蘇興中、蔡經緯、葉瓊慈、黃玉盒、莊文和、│ │ 減 │林嘉慶、黃英傑、屈家豪、張喬寧、周佩珍、黃英達、林憲偉、陳紀廷、莊淳圳、黃凱俊、│ │ 後 │雨聲達賴、江俊憲、陳氷源、陳禮榮、程富義、葉川政、陳仕玉、簡清風、葉哲維、劉照祥│ │ 之 │、陳永成、鍾宇弘、嚴斯翰、高仕敬、蕭秀碧、吳嘉仁、黃川鴻、李加興、周倉海、袁 濟│ │ 94 │、鄭至翔、蔡志宏、陳永明、陳俊憲、劉於明、邱文生、賴俊毓、劉信明、張伯通、尤鵬翔│ │ 人 │、劉邦慶、許淵博、王耀國、沈天祥、施宏凱、吳幸源、劉聰雄、黃登彬、楊文彬、林素虹│ │ ︶ │、陳冠中、劉義璋、廖森豪、潘啟輝。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34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