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湯其瑋律師(法扶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被告雖否認犯行,但其犯行經被害人指訴,並經證人證述,被告犯嫌重大,且被告曾經通緝,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