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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蔡聰明楊力進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3月18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9年1月1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至99年3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自98年8月7日起至99年1月6日止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該期間應予扣除)。

二、被告所犯竊盜、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經本院判決一部有罪、一部無罪(竊盜罪部分業經判決確定),足徵其犯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17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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