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4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68號,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0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3月1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是本件上訴期間即自送達判決之翌日98年3 月19日起算,至同年月30日止即告屆滿(加計在途期間2日),乃上訴人遲至同年月31 日始提起上訴,有原審法院收狀戳章可按,已逾十日之不變上訴期間,其上訴顯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