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246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辛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教示規定部分,增列「刑法第304條(強制罪)部分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刑事判決教示規定漏繕部分,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