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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4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鄭文肅劉嶽承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246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辛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教示規定部分,增列「刑法第304條(強制罪)部分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刑事判決教示規定漏繕部分,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蔡光治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4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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