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9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9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廖國訓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犯係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3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6月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