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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9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溫耀源許增男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9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國訓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犯係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3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6月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99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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