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9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9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羅美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