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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趙功恆游紅桃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1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戴忠義
選任辯護人
陳垚祥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芬玲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聖彬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振安
選任辯護人
楊俊雄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彤瑄原名陳少美
選任辯護人
柯俊吉律師

      潘正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729號、90年度訴字第376號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5550號、第5975號、第7796號、第10102號、第10103號、第10104號、第10377號、第18935號、第25712號、89年度偵字第3804號、第3805號、第17091號、第20876號、90年度偵字第1227號;移送原審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1號、第25446號、89年度偵字第7573號、第7574號、第8709號、第17244號、第17314號、第19號、第2180號、第15424號、90年度偵字第11221號、第1122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63號、第36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230號、90年度偵字第1059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836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2135號、92年度偵字第10865號、第11317號、第13152號、第13153號、第13154號、第13155號、第16275號、第20238號、96年度偵字第242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2159號、92年度偵續字第87號、93年度偵字第736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96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陳彤瑄部分均撤銷。

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陳彤瑄、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陳彤瑄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各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事實

一、緣楊恭福、楊恭惠2人係兄弟,其等前自桃園振聲高中美工科畢業後,即於民國81年間起共同陸續從事不動產仲介、納骨塔、渡假村會員卡及壽險代理等銷售業務,因此對於將商品美化、包裝,再以高額佣金誘使大量業務人員參與,經由廣告、宣傳及業務人員之強力行銷後,可提高商品價格,並創造較多銷售數量之行銷手法具有相當之經驗。86年間2人開始與投資顧問公司合作招攬會員賺取會費時,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地下盤商之交易熱絡,且認相關證券交易管理法令不夠周延,乃共同謀議以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之資金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當作「商品」,以傳銷方式來銷售,乃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自87年4月間起,以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金公司,85年12月31日設立登記,原負責人為陳彤瑄,88年3月16日改由楊恭惠擔任董事長,朱明德、蔡顯玠為董事、黃註財為監察人)名義從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銷售業務,楊恭福並化名「分析師楊鑫」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以「建金證券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師」、「免費送股王資訊」等訊息招攬消費者,另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招攬業務員,以高額佣金、業績好、晉升快等誘因,對招募之員工進行訓練(詳後述),又為能取得未上市(櫃)股票販售,更利用各大媒體刊登「全球統一集團為國內最專業之證券投資公司及最專業輔導上市上櫃股票承銷機構」、「擁有數十位分析師、5位會計師及幕後龐大證券商,可提供企業資金,輔導企業上市、上櫃,取得社會資金,邁向國際化、企業化之水準」等廣告,誘使亟需資金週轉之未上市(櫃)公司與之簽訂股票承銷合作契約書(或稱授權書、證明書),甚或以低價蒐購財務困難之公司股權,以達其等經營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業務之目的。

二、於招募大量業務人員後,即由公司訓練部門進行職訓課程,所編撰之教材中即介紹「全球統一集團」為最專業之投資理財公司,包括強大完整之經營團隊(商品開發審查小組成員有律師團、會計師群、金融分析師群、企管顧問群)、龐大的行銷網路及報章文宣傳播媒體(如全球統一出版社、首都時報、電視頻道媒體、中華民國投資理財協進會成立),使業務人員深信該集團所買賣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均極具潛力獲利;又訂立「高薪獎金晉升辦法」(詳後述)及「商品介紹獎勵辦法」,除促使業務員不斷仲介買賣股票以達其高薪獎金晉升之目的,並踴躍介紹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公司銷售,以獲取依張數、百分比、總票面值不等計算之獎金。舉其薪資、獎金晉升過程為:將公司職階由下往上分為業務專員、課長、主任、副理、經理、協理、副總、總監。員工升遷均取決於業績即銷售股票金額多寡決定之。初進入公司者,大多以業務專員任用,業務人員出售股票時,公司會規定以該檔股票成交價格之一定比例(通常為50%或60%)作為業績積分(即PV值,作為升遷及薪資之依據。就升遷部分言,凡理財專員業績累計達30萬分時,即可升任為課長;擔任課長者,整組累計積分達1百萬分者,可升任為主任。主任整組積分累計達3百萬分者,可升任為副理;副理整組累計積分達1千萬分者可升為經理;而培養出3條經理線者,即可升任為協理;培養出3條協理線者,可升任為副總;培養出3條副總線者,則可升任為總監。而所謂培養出3條線者,係因公司「同一組」上下職階間,即為上、下線關係;上、下職階關係,部分是員工自行尋找,部分則由公司招募新進人員後指派,而在「同一條線上」職員之業績積分均是共同累積計算。另就薪資部分言:經理級以下之員工,每月之個人積分達20萬分者,即可領取基本底薪(業務專員底薪3萬8千元、課長級底薪4萬5千元、主任級底薪5萬3千元、副理級底薪6萬元、經理級底薪7萬元);個人未達20萬分者,以比例計算底薪;個人積分超過20萬分者,則就超過部分,可領取一定比例(業務專員為15%,課長級為18%、主任級為21%、副理級為24%、經理級為27%、協理、副理、總監則分別為30%、33%及36%)。薪資除了個人業績部分,尚可領取同一條線下線同仁總積分大約3%比例計算之獎金。例如某一課長於88年7月個人販售技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富公司)股票10張(當時該檔股價楊恭惠、楊恭福定為每股60元,則出售股價共為30萬元,而以該檔股票積分計算)、東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大公司)股票10張(當時該檔股價楊恭惠、楊恭福定為每股50元,則出售股價共為25萬元);就同一組連同下線計算(含該課長),共賣出技富股票30張、東大股票30張。則依公司規定,因該2檔股票之計算基準均為50%,則該課長個人積分為55萬分(60萬X0.5加上50萬X0.5),同一組累計積分則為165萬分。則該課長該月份可領取底薪45,000元(因已達每人每月20萬分之責任額)、個人積分獎金63,000元(超過20萬積分部分再乘以18%)及下線獎金33,000元(同一組積分165萬分扣除課長個人積分55萬分後,再乘以3%),共計141,000元。且該組之累計積分已超過1百萬分,故該課長自次月起即可升為主任,此種計薪及升遷制度,即為坊間多層次傳銷公司用以大量推銷商品之方式。楊恭福、楊恭惠即利用此種多層次傳銷方式將「股票」視為商品向社會大眾推廣。一方面將欲販售之未上市(櫃)股票之公司產能、價值加以包裝、誇大後,向業務員推薦,使業務員深信該股票確實值得投資;另一方面則以高額獎金、福利制度,使不明所販售未上市(櫃)股票公司真正經營狀況之業務員各顯神通,積極向其親戚、朋友、同學、各界人士強力推薦,藉著不斷招募之大量業務人員,迅速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擴展其等經營版圖。

三、楊恭惠、楊恭福深諳商品銷售須取得顧客之青睞,因此不僅要有大量之業務人員,更須建立顧客對於銷售者之信賴。由於一般消費者於初始接觸時,對於商品銷售者多不瞭解,所以信賴經常建立在銷售者之「門面」上,換言之,消費者較易相信具有一定規模公司所銷售之商品,認為此類商品因為銷售者資本雄厚,對於消費者較有保障,故而決定成立「全球統一集團」,在該集團下成立多家公司,且各公司設備、裝潢均十分豪華,使消費者誤認「全球統一集團」資本雄厚,有多家關係企業公司共同經營,顯較有保障、值得信任,除建金公司外,復陸續於87年10月、11月間,在建金公司設址之台北市○○○路○段1之1號12樓外之5樓、7樓、10樓成立多家公司,並拓展據點至桃園、臺中、高雄等地,其設立情形如左:

㈠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87年10月6日設立,嗣改為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恭惠、董事戴忠義、監察人楊進吉,址設:台北市大同區○○○路○段1之1號10樓),嗣後又成立台北南京分公司(88年3月20日設立登記,經理簡佩瑜,址設:台北市○○○路○段367巷12號13樓)、高雄分公司(88年3月23日設立登記,經理陳柏慶,址設:高雄市苓雅區○○○路206號21樓之2)、雲林分公司(88年3月30日設立登記,經理林錦山,址設:雲林縣北港鎮○○路69之1號1樓)、台中分公司(88年4月29日設立,經理朱興華,址設:台中市○○路375號7樓)、南京分公司(88年8月24日設立登記,經理馮一塵,址設:台北市○○○路○段270號2樓)。

㈡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年10月19日設立登記,掛名董事長鄭永雪,董事李享曄、張仲駿,監察人楊恭惠,址設:台北市○○○路○段1之1號10樓。)

㈢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年10月17日設立登記,董事長陳慶豊,董事王德華、陳柏慶、楊恭發,址設:台北市大同區○○○路○段1之1號12樓。)

㈣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年10月29日設立登記,董事長楊恭發,董事戴忠義、呂烽榮,監察人黃註財,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32號13樓。)

㈤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年11月4日設立登記,掛名董事長楊進吉,董事王德華、黃註財,監察人陳慶豊,公司所在地:高雄市○○區○○路38號10樓之1至7室)。而因全球統一集團營業後,業績良好,乃分別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分公司及加盟營業處所,以至於短期內,臺灣本島及金門、澎湖等離島均遍佈營業據點,造成一股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風潮。

四、楊恭惠、楊恭福為運用媒體宣傳所販賣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除在各報紙刊登廣告及在無線電視臺播放廣告外,並由集團總監戴忠義擔任發行人,投資發行「首都時報」;由集團顧問黃註財擔任發行人,發行「全球金融報」;由楊恭福擔任發行人,發行「產業特別報導」。均藉客觀報導方式(非廣告方式)宣傳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公司之投資價值,並由黃芬玲擔任主持人,在房金衛視、趙太生活臺、臺北生活臺、臺北TV台、CaSa、國會衛視、華夏等有線電視頻道播出「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股市致富」、「跨世紀理財贏家」等節目,或由集團內部人員如楊恭福、楊恭惠、戴忠義、王德華、陳日安、陳文安、曾睦翰等人以分析師、各大公司高級主管或專業人員名義,或由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各該未上市(櫃)股票公司負責人、總經理為來賓,公開在節目中促銷該集團所銷售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製播全球統一集團、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公司及上開節目之錄影帶,供不知情之投資者及不知情之業務人員觀看,以達其促銷目的。並簡介如附表二編號21至23所示公司,供投資者及業務人員觀看,以達其促銷目的。其內容簡述如下:

㈠全球統一集團簡介(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全球統一集團關係企業及相關單位計有:全球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鑫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首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出版社。目前集團員工總人數已超越2千人,辦公職場已達數千坪,人力資源十分充沛。至今,全球統一集團已完全具備了全方位多元化的發展潛力,並且正以極快的速度在全國不斷的成立新的分公司,人員也不斷急速的增加,預計在未來的1年內,集團將可順利達成1百家以上,員工將可達至數萬人以上,屆時將成為國內數一數二的大財團」、「全球統一集團內有專業性齊聚的重量級顧問團隊,以財經專家為首,更禮聘知名律師、會計師、企管顧問。設立市場分析師、秘書處、仲裁委員會、維安處理委員會、專案處理委員會、商品開發審查委員會、企管顧問委員會,進行市場的各項調查分析及專案處理。全球統一集團有鑒於國人對未上市上櫃股票資訊知識缺乏,特別在國內無線電視台及有線第四台製播專業的理財資訊節目,提供國人一些參考。並成立專業股務室,協助代辦相關事宜,以及功能強大的業務部、行銷部,提供投資人更專業的服務。資策部提供完整準備上市之超級潛力股相關文宣及企劃投資必勝秘笈供給投資人參考。成立市調部與客服部,提供投資人各項諮詢服務。積極擴大編制各單位組員,成立組訓部,禮聘一流專業講師,提供全體同仁完善齊全的教育,以及規劃專業訓練課程,培育高階管理人員,並由投資事業部進行多元化、多向化,及相關事業之投資運作。總裁楊恭福先生更在1998年榮獲全國十大卓越服務品質楷模獎項,企業部分,全國卓越企業獎、絕佳服務獎。個人部分,全國卓越服務品質領導人獎。經由全球統一集團推介的廠商計有:技富興業、宇生科技、宏岳生物科技、高農食品、晉銓電子、玄國環保、勝彥電子、直春企業等。各家皆有其優異性及目標,如:宇生科技,宇生公司的3P產品是印前作業處理,電腦數位化的系統軟體皆是自行研發,並以垂直水平的方式整合各種軟體,特點在於其相容性開放可跨平台運作,擁有跨產業性能,符合國際性產業的應用。宏岳生物科技,以開發高潛在價值的生物藥品及養生食品為主要項目,其價值在尚未成為產品前便已高達4億5千萬美金,在政府的積極規劃與推動之下,生技產業都將成為下一個台積電傳奇。高農食品,在日常食品中研發更多有益於人體的健康食品,結合了傳統及高科技的生物科技,符合政府未來積極提倡及輔導的政策,已是目前投資人矚目的焦點。晉銓電子,是在國內PTC熱敏電阻產品的專業製造廠商,並陸續投入發熱元件保安器與光纖超大彩視顯示幕的技術引進及製造,並取得日本創生水株式會社的技術轉移,由EVERMINT負責技術指導,透過NTT日本市場進行國際性合作,藉以進行國際市場的拓展。玄國環保,目前是全國唯一通過工研院品質認證,專業的環保企業,其專業程度媲美歐美西德等國家,未來潛力無窮。預定短期內與中國北京政府、東南亞、泰國、日本各機構,及各大企業集團簽訂經銷合約,獲利能力及成長空間無限寬廣。勝彥電子,以專業高品質的精密研發技術,在電子產品的競爭行列中遙遙領先,以開發各種電源供應器、變壓器為主要方向,有效解決電力能源的供應需求,並預計於民國90年正式掛牌上櫃買賣。直春企業秉持求新求變的理念,研發產業中獨一無二的新塑膠類產品,其優良的品質,專業的服務,深獲業界及消費者的好評。國內擁有將PVC原料直接處理成布面,並上色印刷製成成品的企業,目前僅有台塑南亞及直春。直春企業更引進高精密的電腦分色儀器,獲利空間大幅增加,直春企業的未來發展更是無可限量」、「全球統一集團擁有最具實力、最專業的顧問群,計有:德韋會計事務所負責人黃永芳會計師、瑞士財務銀行授權代表亞洲授權人、前彰化銀行經理簡久雄先生擔任金融顧問,各大直銷公司及企業集團專業講師呂烽榮擔任組訓顧問,世界論壇報社長李紀雄擔任公關顧問,警界退休高階主管沈在中擔任安全顧問,憲兵上校退役黃註財擔任行政顧問,建鑫電子董事長、基隆印刷工業會理事陳慶豐擔任電子科技顧問,客服部經理歐家蓮,人事部襄理黃麗靜,中華民國發明人協會總幹事戴忠義總監,國際投資協會理事長官福有及國內眾多知名專業人士。目前全球統一集團在各大電視台皆有專業節目的製播,以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各類題材座談最為膾炙人口」。及集團擴大徵才講習(建金.我的未來不是夢.朱興華主講。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題目我的未來不是夢,主講人:經理朱興華。個人經驗談:吳詩惠:上個月薪40萬,在建金可以實現高薪夢想。發展二部李副理:月薪1百萬。簡副理:上個月薪60萬。發展二部經理李享曄:月薪120萬。開發部李經理、開發部楊經理、經營部副理詹乃慈、經營部張經理:月薪150萬。陳經理、楊恭發經理:月薪260萬」。

㈡銷售未上市(櫃)股票、外國公司股票之公司簡介:

⒈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十豐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民國75年陳東利董事長引進國內第一台300CC康美包設備,民國78年買下南崁廠,民國79年推出紅牌蜂蜜紅茶、檸檬紅茶及速纖等康美包系列產品,年銷售量達250萬箱。速纖、多項奶茶、咖啡系列等產品飲料,同時榮獲國家GMP公開認證,更在國際市場嶄露頭角。擁有全臺灣唯一領先的寶特瓶無菌常溫填充設備,保證紅牌寶特瓶系列產品不含任何防腐劑。積極規劃十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櫃成功之路,邁向海外市場,朝跨國企業努力」。

⒉東大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民國83年3月結合大陸技術單位在廈門市設立東安廠,民國86年6月與大陸長城集團合資經營,資本額擴增為2億多元,其營業額亦自民國73年成立時之6,537萬成長至民國86年的4億2,671萬。引進美國公司全自動浸漿設備,近年來引進美、日技術支援,開發鐵、錳、鋁結合金精細鑄件之製造方法,將高爾夫球桿與球頭一體成型,於民國81年獲得中、美兩國專利,民國82年1月獲日本國特許廳頒發專利,民國82年3月獲得中央標準局頒發高爾夫球桿底板之無添料焊接方法專利,民國83年11月高爾夫球組桿通過日本製品安全協會型式確認之認證。進而接受政府、券商輔導股票掛牌上市」。

⒊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邦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306號):「捷邦電腦的主機板產量在未來3年中,預計將持續以45%的成長率持續擴增。於今年3月正式導入ISO9001品質保證系統,目前捷邦電腦已成功開發出15吋至18吋液晶顯示器,預計今年液晶顯示器的營收將可佔總營收的30%,明年則將成長至45%,產能也將成長達2倍以上。目前捷邦電腦在世界各地,包括美國、中國大陸、德國、日本、紐西蘭、澳洲、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家均建立相當完整的行銷網路,其中,在中國大陸各大城市共有50個強勢分布點,每年並有40%的成長率。目前捷邦電腦主要的合作案有POS系統應用主機板OEM合作案、LCD Embedded系統OEM合作案、電腦週邊應用產品等」。

⒋紐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鋒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目前資本額為3億5千萬元,今年預計增資至7億元,預估88年每股盈餘為1.7元。89年由於轉投資及策略聯盟效益逐漸發酵,預估89年每股盈餘為6.1元,年成長率高達258%。預估今年年底有償配股1股配1股。目前紐鋒工業刻正進行的轉投資及策略聯盟有:通訊產業,目前紐鋒工業計劃與國內通訊電子廠商「技富興業」進行合作。筆記型電腦產業,紐鋒工業計劃與台灣第七大筆記型電腦廠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策略聯盟,共同研發並產銷新產品DESK NOTE FT990桌上筆記型電腦。網際網路,紐鋒工業目前計劃轉投資美國的一家網際網路公司Future Comm2000。紐鋒工業亦於今年5月份與美國NASDAQ上市公司Outlook Sport Technology簽定保證訂單合約書,合約中除明定短中期最少訂單量、交互持股計劃外,更協定未來將與紐鋒工業在全美至少成立1百家的獨立販售網,專業從事有關高爾夫球相關商品的產銷合作計劃,預估可將紐鋒之年毛利率提昇至35%到38%間。紐鋒計劃投資上億元資金進行現有廠房的擴建,並加強高科技產品的研發能力,同時積極規劃未來上市上櫃計劃,以應付未來愈來愈龐大的市場需求。預估90年以後,紐鋒工業的轉投資及策略聯盟效益完全呈現後,每股盈餘將可能較89年成長67.2%,達到每股盈餘10.2元,92年更將高達16.5元」。

⒌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中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民國82年成立,以各類電腦、電子資訊產品,和各項周邊配備作為生產主力。為今日臺灣僅有的17家筆記型電腦廠商中之佼佼者,其領先優勢在於:採取最先進設備以加強飛中電腦在於記憶體方面的配備。全力投入研發影音效果,包含內建16位元立體音效卡、3D立體環繞音效雙喇叭、可外接麥克風喇叭音效裝置,更以高品質SRS獨特3D立體環繞音效創下筆記型電腦之先鋒。除現有12.1、13.3及14.1的LCD液晶顯示器外,致力研發生產15.1吋、18吋之液晶顯示器。針對不同族群設計出各類不同造型,使電腦外型獨特新穎,兼具實用性與可看性。內建之56K/V.90語音/傳真/數據機,讓使用者隨時上網,並享受快捷之傳輸速度。另高速Fast IR紅外線傳輸埠更可同時使用無線或有線傳輸兩種方式,使上網快速且無遠弗屆。飛中電腦與美國網路公司Future Comm 2000結盟,以關係企業策略聯盟方式全面搶佔國內市場。飛中電腦最新產品為Featron Baby可攜式桌上型電腦,預估未來每台售價1,500美元,以每年30萬台換算,預計未來有新台幣150億元營業收入。目前佔飛中電腦營業額7成的ODM,自設計至生產完成,只需3至4個月時間。飛中電腦DMT生產線更已獲得全世界前三大電腦廠商之品質認證。88年上半年度獲得日本廠商第一階段3萬台FT-6720、FT-8850型筆記型電腦之訂單。飛中電腦現階段透過國內一知名銀行草擬一份與美國第一大百貨公司第一階段每月1萬台FT-6720及FT-8850型筆記型電腦之合約。目前與韓國前五大集團洽談OEM訂單。飛中電腦獲證管會審核通過5億元增資案,確立未來成長倍增的營運狀況。目前與韓國前五大集團簽訂金額高達62億的意向書。以飛中電腦目前股本換算,未來飛中電腦的EPS將有機會超越華碩及廣達,成為國內電子業的新股王」。

⒍宇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生公司,建金.黃金傳奇.楊老師講。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比爾蓋茲來臺與宇生董事長接洽技術合作事宜。由建金輔導宇生上市上櫃,為宇生股票唯一承銷單位、總代理。宇生資本額6千萬元,股票6千張,開放2千張給大眾。其資本額小,增資後獲利可觀,將1股配1股」。

⒎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見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234號):「1992年與工研院合作參與『醫用超音波二維系統』的研發,至今已成功研發出『醫用超音波掃描器』等醫療保健器材。其轉投資的健源科技與寶健科技所研發的國產體外震波碎石機,每年於國際市場都有5百多部的需求,總銷售金額將近有77億。」、「馮一塵:先見保健科技公司結合醫學、電子、生物科技、環保科技,與工研院合作開發全國第一個醫用超音波儀器。未釋股前,每年每股盈餘2元以上。為獲利最高之股票」。

⒏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科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民國81年巨科科技正式成立,創辦人劉毅有鑑於工業發展與產業升級之必需,便毅然決然投資於工業發展最重要的心臟『工業控制系統』的設計、製造與銷售。在成立之初,巨科科技便先後與德國PEP模組電腦公司、加拿大Alter Sys公司,以及以色列PC SOFT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民國83年更與南亞塑膠公司合作,共同開發第一座國人自製的智慧型自動倉儲系統後,巨科科技也持續與國外公司共同投入研究,致力於系統整合技術,以及遠端遙控監控等技術開發,更先後與中華電信公司等單位合作研發複雜的無人機房電力空調設備與遠端集中監控等設備,甚至如中山高速公路匝道儀控系統,亦為巨科與相關單位共同開發。有鑑於工業界對監控系統,以及相關整合技術需求日益增加,民國86年起,巨科科技開始著手進行設計新一代的電腦數值控制器CNC Logic Controller,並於同年8月,正式成立事業部組織及利潤中心,以全力拓展高科技應用市場。在此期間,巨科科技也陸續完成了高雄路竹鄉公所大樓電力監控系統,以及嘉新食品化纖觀音廠之動力監控系統。民國87年巨科科技更將市場擴展至國外,與法國CJ 國際公司合作,引進PLC設計技術,並應用於德、法高速火車控制上。同年,亦與芬蘭FF-Automatiom公司簽訂控制器合作開發協議,共同開發PLC市場。巨科科技以獨特的管理風格,開發出具有the state of art內涵的科技,以直接或間接的支援產品應用。目前巨科科技的主要服務領域有生產線自動化工程、電腦數值控制系統、通信系統設備開發、交通運輸系統、網際網路、電力監控系統、製程應用、國防電戰系統維修、醫療應用等。客戶群除了國內知名廠商外,近期更將經營觸角延伸至中國大陸以及其他亞洲國家,未來更預計延伸至中南美洲,以及東歐等開發中國家市場。巨科科技研發出全世界第一套ISa GRAFStarter Kit類比/數位學習機,針對PLC自動控制器系統學習者提供一套最佳的學習法寶。民國85年的銷售淨額有5,670萬元,86年更是突破6,890萬元,87年更高達1億1,850萬元。尤其在今年8月份,橫跨金融、高科技以及多媒體產業的「全球統一集團」挹注大筆投資資金後,再加上全球統一集團堅強的經營團隊,相信必能為巨科科技帶來更為驚人的業外收益。預估89年度營收將可高達2億元,毛利8千萬,淨利可達到7千萬元。民國90年營收將達到6億元,毛利2億7,600萬元,淨利可達到1億4,000萬元」。

⒐臺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鍍鋅公司,89年度藍保字第0234號):「目前資本額達5億8百萬元,熱浸鍍鋅市場佔有率達35%,未來朝45%邁進,格柵板市場佔有率達45%,未來將提升至55%以上。營業額由4億6千萬元,87年成長為7億6千萬元,預估88年可達10億9千萬元。營業利益於87年5,900萬元,預估88年可達1億7千萬元。預計88年月產量可達1萬2千噸」。

⒑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運成公司)「民國81年正值國內經濟自最低點緩步復甦之際,當時由張德龍、陳文壽先生,及劉惠美、王牡丹女士以新台幣100萬元的低資本額,胼手胝足成立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雖然運成電子成立時,資本額僅100萬元,但由於前董事長王牡丹女士創新的經營理念,再加上公司所有員工的齊心努力,運成電子於成立1年內,營業額即達到900萬元新台幣,民國84年運成電子更因為業務的快速成長,營收亦大幅成長至1億4,900萬新台幣,隔年更因致力於生產品質管理,提升生產良率,獲得國際UL認證合格工廠,運成電子的產製能力,亦取得國際社會的認同,民國86年運成電子二度由於訂單持續倍增,廠房再度不敷使用,而遷至桃園1,032坪的獨立廠房內,並增加乾模、濕模,鑽孔、成型、噴錫等製程,自製率達71%,並研發6層板技術,並進入量產化,於同年更是榮獲國際ISO9002認證合格工廠,營收突破3億3,700萬,隔年再度增設噴錫製程,自製率達75%,研發7層板、8層板、軟硬結合板及埋孔板技術,並進入量產化,同年榮獲國防工業廠商資格評鑑為合格工廠,印刷電路板產業可以說是臺灣近年來資訊電子工業突飛猛進的幕後功臣,由於國內印刷電路板業者,能夠提供下游資訊電子業者快速、低成本、符合品質需求的印刷電路板,使國內資訊電子業者能在講求快速、彈性、具優勢成本的競爭環境中,有世界傲人的成績,印刷電路板為各種電子產品最基礎的零組件,由於其應用範圍廣泛,從民生用消費性電子產品,至航太科技的產品,均需用到印刷電路板,因此受到單一產業景氣影響程度小,在此產業背景下,再加上運成電子高向心力的專業員工,堅實的領導團隊,以及國際專業認證的生產品質,使得運成電子得以在這競爭激烈的印刷電路板產業中穩固成長,依據日本印刷電路板迴路工業會,及工研院材料所預計,1998年全球印刷電路板需求約330億美元,較1997年成長約7.1%,估計1999年市場需求約352億美元,1996到1999年之年複合成長率為6.8%,我國產值在全球則排名第3,縱觀現有電子產業,運成電子因具有製造、開發的優勢,於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因國內印刷電路板各廠,積極於近年內擴大產量,競爭自是激烈,如何提昇製程能力,生產高附加價值,穩定製程、提高量率,減少人工及物料的浪費,是運成電子未來決定勝負的關鍵,依目前電子產業外移之時程,及印刷電路板設計益趨細密,預估台灣印刷電路板廠,應於3年內達到相當的生產規模,為了更能於益趨明朗的設備競賽潮流中,取得領先的發展先機,運成亦是積極規劃朝向上市○○○路,進而領先同業,邁向國際」。

⒒創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惠公司):「以誠信用心、追求三贏、精益求精、永續經營等企業理念的創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4年8月以新台幣1,000萬元的資本額,成立於桃園縣蘆竹鄉,營業項目以高市場需求的印刷電路板研發、製造為主,主要產品為高技術導向工業儀器用板、醫療器材、測試儀器、通信用板等特殊性的產品,雖然創惠電子成立時資本額僅1千萬元,印刷電路板產業中屬中小型廠商,但由於董事長林慶昌先生誠信的經營理念,再加上公司所有的員工齊心努力,創惠電子於短短數年內,營業額即達到1億4,000萬元新台幣,民國86年創惠電子由於研發技術長足提升,於86年成功開發出IC專用BURNINBOARD,同年創惠電子更因為業務量的快速成長,客戶訂單大增,原有生產線不敷使用,因而增資至新台幣1,810萬元整,以供擴充生產線並持續加強研發團隊陣容,隔年更因為生產良率的提升,獲得美國UL認證合格工廠,並取得德國TUVISO9002品管認證,創惠電子的產製能力,自此邁入國際級水準,印刷電路板產業,可以說是臺灣近年來資訊電子工業突飛猛進的幕後功臣,由於國內印刷電路板業者能夠提供下游資訊電子業者快速、低成本符合品質需求的印刷電路板,使國內資訊電子業者能在講求快速、彈性具優勢成本的競爭環境中,有世界傲人的成績,印刷電路板為各種電子產品最基礎的零組件,由於其應用範圍廣泛,從民生用消費性電子產業,至航太科技的產品,均需用到印刷電路板,因此受到單一產業景氣影響程度小,在此產業背景下,再加上創惠電子誠信永續的經營理念,堅實的領導團隊,以及國際專業認證的生產品質,使得創惠電子得以在這競爭激烈的印刷電路板產業中穩固成長,由於目前印刷電路板產業,逐漸轉型為資本密集產業,以前20大印刷電路板廠為例,平均資本額由85年的15億元,大幅提升至86年的32億元,但由內印刷電路板大廠如華通、金像電、楠梓電等由於資本額過高,生產成本亦隨之提高,因此如工業儀器等市場區隔較明顯的高技術導向產品,印刷電路板大廠反而無力生產,因此創惠電子主力產品即偏重於工業儀器用板,醫療器材、測試儀器、通信用板等特殊性產品,由於生產定位正確,因此目前創惠電子主要客戶多為國內外知名大廠,如東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環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及汎太半導體等,預估88年創惠電子營收將高達3億3,600餘萬,至民國93年將更有機會營收可挑戰百億元大關,綜觀現有電子產業,創惠電子因具有製造、開發的優勢,於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因國內印刷電路板各廠,積極於近年內擴大產量,競爭自是激烈,如何提昇製程能力,生產高附加價值,穩定製程、提高良率,減少人工及物料的浪費,是創惠電子未來決定勝負的關鍵,依目前電子產業外移之時程,及印刷電路板設計益趨細密,預估台灣印刷電路板廠,應於3年內達到相當的生產規模,為了更能於益趨明朗的設備競賽潮流中,取得領先的發展先機,創惠電子亦是積極規劃朝向上市○○○路,並以建造自有廠房、提升產能、增加產品自製能力為短期主要目標,以其取得更強的產業競爭優勢」。

⒓美國Future Comm 2000公司:「Future Comm 2000 LTD.為美國上市公司JMJ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AQ BULLETIN BOARD上市事宜」、「預計今年訂單可達3百萬美金(淨利超過2百萬美元),預估明年的淨收入達6百到9百萬美元」。

⒔美國Bidanshop(千禧電子商務廣場)公司(扣案證物資料一):「Bidanshop為一美國的網路購物公司(網址:http://www.Bidanshop.com),每月上網人數超過百萬人次,目前有中文、英文、韓文、日文、西班牙文等5種文字語文,未來計劃將以12種以上文字語言供上網民眾運用。除與巨網資訊科技(股)、飛聯國際網路通訊(股)、建鑫電子科技(股)策略聯盟外,未來更計劃與美國其他網路公司策略聯盟。」、「Bidanshop於1999年擴大轉型為網路拍賣及網路購物之商業網站,以『商店策略聯盟合作』與『網路廣告服務』為主的經營模式,配合多元化的發展途徑,使得目前共有5,000多家廠商、超過300萬種以上商品呈現於使用者介面,其中不乏美國知名大型企業,如:…等,預估將可為Bidanshop帶來驚人的營業收入」。

㈢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錄影帶(87年11月5日、6日、7日、9日、10日):

⒈專題:股票投資致富秘笈來賓:全球統一集團投資首席分析老師楊鑫「楊鑫:現在我們要找未來有無像廣達、華碩這樣有潛力的股票:這邊有幾支股,如宇生科技,目前是電子高科技,目前研發出全世界唯一中文3P落大版,技術世界一流,目前股價85元,2星期前為70幾元,現在已經80幾元,目前宇生、晉銓、玄國、直春都是很有潛力,2個禮拜前介紹直春的時候,只有25元,現在已經高達40元,投資報酬率有81%,包括宇生在3、4個月前,他也只有18元,目前高達85元,投資報酬率高達為372%…未上市股票只要選對的話,短、中期都有很高的獲利」、「主持人黃芬玲問楊鑫:有無只漲不跌之股票?楊鑫答:股票沒有永遠漲、永遠跌的股票,我之前也是這麼認為,因為我在玩期貨股票玩了十幾年,我們看到股票都是漲漲跌跌,沒有只漲不跌的股票,但由於我接觸未上市市場,以我瞭解的狀況,只要籌碼穩定,股票沒有人賣,就不會跌,有人買,就會漲,目前全球統一精挑細選潛力股,加上鎖碼,加上企業唯一總代理,完全沒有賣盤狀況下,股票自然就不會跌,不斷有買盤進來就會漲」、「主持人黃芬玲問楊鑫:有無推薦股?楊鑫答:全球統一有推薦幾家,宇生科技全權授權全球統一為唯一總代理,自18元漲至85元,從來沒有跌過,包括晉銓從20元漲至48元,漲幅高達140%,也沒有跌過,玄國、直春通通都是沒有跌過,都是經過全球統一精挑細選,基本面相當好,如晉銓工業專門作PTC,是晉銓PTC揚名國際,其電錶用保護器占全球30%市場,包括他有很多相當不錯都是世界第一」。

⒉專題:景氣不好該如何理財來賓:明富投資顧問經理人李享曄、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王德華「主持人黃芬玲問李享曄:在金融風暴中投資人已介入產業應怎麼辦?李享曄答:在未上市市場相對有更好的優點,不管現在的廣達、技嘉,各位投資朋友很清楚,現在廣達有5百多元市價,為什麼他有這麼高的價格,第一個,最主要著眼於他本身獲利良好,本身在本業專注研究發展,本身股本又小,獲利能力高,配股配息高,我有一個朋友在2年前投資廣達後,平均1股大概100元進場,到現在已經賺了好幾倍,所以為什麼選擇一個比較好的投資標的,把金錢分散後,投資報酬率相對的一定比上市、上櫃公司獲利能力更好」、「主持人黃芬玲問王德華:有無投資標的?讓投資朋友了解第三財富市場,要如何介入?王德華答:在未來的趨勢中,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為各位全國觀眾,廣大投資群眾朋友們做了幾個選擇,您可以參考,比如說在軟體事業我們有一支宇生科技,宇生科技引爆未上市市場,運用高科技魅力帶動21世紀主流,在87年4月,宇生與英國高水公司簽下跨國契約,從此以後,業績迅速成長,獲利令人期待。在民國87年7月,宇生科技指定由全球統一集團建金公司代理銷售股票,憑藉著雄厚的經營團隊,不到3個月,股價即由18元上漲至70元,即使在在股票銷售一空後的今日,仍有許多投資人欲高價搶購。這個是經過建金公司組成的專業人員,一些評審小組在選擇後,根據剛才我們所說的特色,同時從資料可再次看到,宇生公司現有資產登記資本額高達6千萬,他是軟體的智慧財產,現有客戶群有百餘戶,同時剛才有特別提到有國外訂單。這一些包括他的增資計劃,十餘國簽約經銷本產品。宇生公司董事長劉華權非常有經營理念,是我們選擇最重要考慮因素,建議各位參考」、「主持人問王德華:有無其他類股投資組合可介紹?王德華答:環保是整個政府未來政策,現在請各位看圖表,改變您的一生,創造您的未來,讓您擁有令人稱羨的獲利,玄國環保高科技,全國第一,世界一流水準,唯一通過工研院品質認證,專業程度與歐美、西德比肩而行,世界每一個國家迫切要解決環保問題,未來潛力無窮,超級環保高科技股。市場超大,玄國在亞洲已破千億市場量,各位也可以從政府推動的政策產業,環保產業,來參考這一支準備上市上櫃玄國的高科技股」。

⒊專題:看準趨勢掌握主流來賓:全球統一集團開發部副理張育華、展延國際金融公司負責人楊立台「主持人黃芬玲問張育華:未來主流股在哪個市場?屬於哪個類股?張育華答:在軟體市場有幾家基本上在未來潛力看好,其中有一家宇生科技,他在做軟體3P落大版的軟體廠商,日前有與微軟進行授權動作,同時我們可從圖表看到,在民國87年10月30日工商時報,大陸珠海市市長率領考察團來台灣參訪一些相關高科技廠商,其中有一家就是參觀宇生資訊,宇生資訊目前與珠海市做緊密配合,預計將來開發大陸龐大市場,大陸由於沿海資本化相當熱絡,在印刷出版品未來前景相當看好。宇生科技推出全球唯一中文版的電子稿自動落大版系統,不但大幅提升時效與品質,且改變印刷工業的生態,該套3P電子稿落大版系統已經進入國際市場,並且已於今年4月28日與英國高水公司簽訂亞太經銷權及澳洲合約,所以可以想見未來宇生科技在爆發力上,以及產業前景上,可以說是我個人相當看好的一家公司。另外一部分,也就是所謂的光電產業…因為晉銓科技成功將臺灣貿易金援日本EVER MINT成功研發高科技的光纖顯示螢幕…所以您會發現晉銓科技目前在市場價位在41元左右…」、「主持人問楊立台:在第三財富市場有無好的投資標的或管道可介紹給觀眾朋友?楊立台答:由於未上市、未上櫃市場資訊,不容易完全獲得,所以在投資前要經過studying,目前據我知道坊間有幾家非常專業,非常具有組織的公司,像全球統一集團、建金國際公司,我在兩個月前就透過建金國際公司推薦一次股,叫環保科技…我就以22元1股進場,2個月不到,目前據我所知,股票已經漲到34元…」、「主持人問楊立台:以34元買會不會買到高價?楊立台答:我想還不至於,你在逢低承接不見得獲利會高,逢高承接不見得獲利會小,要看他的潛在性、獲利率,尤其我剛剛提到這一支股票他的資本額非常小,如果資本額小,要賺資本額很容易」。

⒋專題:要致富就要投資理財來賓:全球統一集團經銷部副理吳詩惠、泓品國際企業總經理王立台「主持人黃芬玲問王立台:中華民國商業年鑑指出投資未上市股票報酬率高居第一,請教您的看法?王立台答:我在這裡給各位觀眾朋友一個誠懇建議,以我本身經歷,我也是在一個偶然機會接觸全球統一集團,他是國內現在最具規模、最專業的投資顧問公司,由他們介紹,我精挑細選了1支股票,買了直春企業…所以他的成長空間極大,資產總額已達每股80元以上,他的資產有生產機器設備,不動產,廠房動產,事務機器設備,這4大項加起來,已經超過4億8,876萬元整。他的股本才5,500萬,即使現在經營不善,把資產賣掉也是綽綽有餘…所以我非常看好這支產品,所以以我自己的經驗判斷,我滿信任他」、「主持人問吳詩惠:有無好的投資標的或方法?吳詩惠答:全球統一集團經由多位分析師,以及顧問群、會計師、律師群審慎精挑細選下,玄國環保科技,民國77年6月成立,資本額是1億8,000萬,非常小,主要產業、營運項目,廢棄物處理工程、廢棄水處理工程、最新PCBs綜合處理,在這裡特別介紹,因為全臺灣只有他們一家有最新PCBs綜合處理,排氣符合環保署標準,可燃燒99.999%之破壞去除率。美國ABB環保工程,以及超高品質的認證(台灣工業技術研究院),日本貿易商也有進行合作,中國大陸市場台幣300億左右。目前集中市場完全沒有這樣一個產業,環保目前各位如果介入,未來市場潛力非常大」。

⒌專題:選舉行情您怎麼看來賓:大成就訓練機構副總經理陳逸祥、全球首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陳柏慶「主持人黃芬玲問陳逸祥:未上市、未上櫃市場有無受到這波選舉行情影響?陳逸祥答:我有一個朋友是全球統一集團副總經理,上星期向我推薦玄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未上市股票…我經過朋友推薦,在上星期參觀公司、工廠,工廠在南投,回來後買了40張。我認為在第三財富市場,未上市股票不管選舉行情、經濟風暴、金融風暴都不會有影響」、「主持人問陳柏慶:有無不受選舉行情影響的好的投資組合可介紹給觀眾?陳柏慶答:直春,資本額5,500萬,資產近5億元。主要產品為PVC。採自動化生產。主持人問陳柏慶:你如何買到?陳柏慶答:透過全球統一集團」。

⒍專題:世界首富換你做做看來賓:全球統一集團副總朱明德、臺北市發明人協會副理事長戴忠義「戴忠義:推薦宇生,為國內3P落大版印刷軟體權威。推薦高農,為CAS洗選蛋第一家民有工廠,生產蛋品供應全國麥當勞、量販店。我個人投資晉銓,為高科技產業,發展光纖電視螢幕。未上市市場股本小,籌碼面高,此時進入獲利空間最大。」、「朱明德:我任職全球統一集團,幫投資朋友找尋基本面好、條件佳、潛力夠的個股」、「主持人黃芬玲:全球統一集團是未上市、未上櫃最專業、權威的公司,可藉由全球統一集團獲得未上市、未上櫃第一手訊息」。

⒎專題:如何選擇未上市股票?來賓:全球統一集團分析師楊鑫、榮民礦業開發處主任傅亙「主持人黃芬玲問傅亙:對如何選擇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看法?傅亙答:先選擇一家專業的未上市、上櫃投資顧問公司。全球統一集團有專業會計師、分析師、法律顧問、律師、精算師常駐公司,並有全國唯一金融管理師執照。希望各位觀眾投資未上市、上櫃股票時,藉全球統一集團之幫助選擇績優未上市、上櫃股票。」、「主持人黃芬玲問楊鑫:介紹有潛力的投資組合?楊鑫答:全球統一集團專家精挑細選出宇生科技、晉銓工業、玄國、直春。宇生科技股本不到1億,微軟集團欲與其技術聯盟。玄國目前股價34元,從事環保科技,未來獲利大。」、「主持人黃芬玲問傅亙:公務員如何晉身千萬富翁,請舉出投資組合?傅亙答:推薦晉銓電子,資本額1億1,400萬元,民國78年成立,地址為苗栗縣竹南鎮新竹科學園區第四區對面,預計於89年以第三類高科技股上市,或91年以第一類股票上市。主要產品是光纖顯示螢幕,將與中國油電部、鐵道部合作,未來前景不可限量」。

五、「全球統一集團」規模既已完成,即由楊恭發(經本院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89號判決有罪確定)擔任集團執行長,全球中央、全球首富公司負責人(87年2月退伍後),楊恭福(經本院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89號判決有罪確定)擔任總裁、飛中公司負責人,楊恭惠(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裁定停止審理中)擔任集團董事長、全球統一國際、建金公司負責人,戴忠義自87年5月起擔任總監(原與楊恭福、楊恭惠負責籌設全球統一集團),陳彤瑄擔任集團財務長,朱明德(經本院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89號判決有罪確定)自87年7月1日起擔任該集團總管理處總經理,統籌業務推展及人員訓練,擔任建金、全球統一國際企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振安為集團商品部顧問,負責產業評估業務(88年4月起任職),黃芬玲擔任集團製播節目主持人與集團媒體資策部總經理兼長安分公司總經理(自87年10月間起任職),王德華(87年6月參與集團之籌設,擔任總裁特別助理,於87年11月離職,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決有罪確定)。另賀濰華(經本院95年上重更㈠字第89號判決有罪確定)則為美國公民,長期在美,因其弟賀台華與美國Future Comm 2000 LTD.(下稱F.2000公司)負責人熟稔,全球統一集團88年間復亟欲投資美國公司之股票,乃經由余逸鶴之介紹結識楊恭福,並自88年7月15日起,以月薪6萬元擔任全球統一集團海外商品之分析師(辦公處所設於台北市○○○路103號4樓之2,係由全球金融報所承租,由賀濰華負責向經濟部申請設立F.2000公司在台辦事處之事宜)。其等均為全球統一集團執行未上市(櫃)股票買賣之選擇承銷股票標的及製作相關文宣職務之行為負責人,明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現改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核准,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明知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各公司及各分公司、營業處或加盟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均不包括經營證券商業務,亦未經核准發給許可執照,竟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即共同基於繼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繼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單一犯意聯絡,由上開成員組成之全球統一集團產業投資委員會(或稱商品發展委員會,後改稱商品部),就欲投資之標的先作評估,再以全球統一集團建金公司(負責人楊恭惠)及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恭惠)之名義,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之時間,在全球統一集團內或該等公司內,分別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之公司簽訂股票銷售契約,由全球統一集團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分公司、營業處所對外公開銷售如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未上市(櫃)公司(含外國公司)股票(銷售情形如附表三編號1至23所示,其中附表三編號22、23事後因合約未成而退款),並在營業處所公然掛出股價撮合,且於該集團內設置未上市(櫃)股票交易電視牆,供客戶參考購買,共同經營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業務。其等復明知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公司實際營運狀況普通甚至有財務不佳之狀況,欲申請上櫃、上市均遙不可及,主管機關證期會甚且已表示不擬核准上櫃、上市,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F.2000公司即將為美國JMJ公司所兼併,竟隱瞞事實,共同基於意圖為全球統一集團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財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賀濰華另基於普通詐欺取財之犯意),根據該等公司提供之產品資料及財報資料,刻意加以偽裝美化,由該集團之資策部(後改稱媒體資策部)印製不實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及廣告文宣,內載誇大不實之公司資產規模、財務狀況、營業能力、產銷計畫、發展前景等內容,並以全球統一集團網路(網址有:http://www.gpgs.com.tw、http://www.gpgs.com.tw)上載不實之股票交易情形,如88年1月27日上載「勝彥、宏岳、技富、宇生、晉銓、玄國、直春、高農、傳展等公司股票最高價、最低價及成交量,其中宇生成交量2,698千股、高農成交量1,394千股、傳展成交量1,803千股」,均高於88年11月26 日查獲時之成交總量宇生639千股、高農999千股及傳展1,580千股,以大於實際成交量方式上載誘使不特定投資人以為該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熱絡、搶手,致使如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等誤信該等公司具有相當規模及發展潛力值得投資,而均陷於錯誤,以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未上市(櫃)股票,並交付股款予全球統一集團,而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除賀濰華外)。又如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簽約過程及不實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廣告文宣內容如下:

㈠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展公司):於87年4月間起陸續由楊恭福化名「楊峻」及負責建金公司財務之陳彤瑄(即陳少美,化名陳薏安,為楊恭福之配偶)2人出面,共同基於繼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繼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單一犯意聯絡,以建金公司名義,在台北市○○○路○段213號1樓傳展公司內,以每股10元之代價,向該公司代表人陳蔡淑汝(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第25713號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分別購買該公司股票200千股、200千股、380千股、300千股、500千股,並分別由陳少美收取股票。而傳展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清潔劑加工製造買賣業,實收資本額雖登記為9,800萬元,然員工僅有4人,每月營業額僅約100萬元左右,而86年度累積虧損為1,380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負2.6元;87年累積虧損更達2,695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為負0.8元,公司根本營運不良。為哄抬股價,而在各報紙刊登廣告及在公司內部文宣資料上刊載「未上市的超級黑馬飆股中的超級明星,傳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來的股王)獲利轉機超強:86年每股獲利2.87元、87年預估獲利10元、88年15元。配股超高:今年有償配股1張、明年後年無償配股1張配1張」、「目前股價才40元左右,上漲空間大,預計投資5年可增值100倍獲利奇蹟」、「1年可賺2個股本…首席分析師楊鑫老師」、「87年度營業額達5億以上」等不實訊息。楊恭惠、楊恭福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18元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傳展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因而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18元到30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傳展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銷售傳展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自87年5月起,該集團共計銷售傳展公司股票約1,580千股,得款在3千萬元以上。

㈡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農公司):於87年7月1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高農公司代表人孫春男(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約定由孫春男將高農食品公司5百萬股股權以每股10元代價,交由建金公司承銷,其中10%作為建金公司承銷代價(即建金公司實際以每股9元取得,然嗣後雙方發生爭執,故高農食品僅交付約1,400千股予建金公司銷售)。而高農公司86年、87年度每股稅前盈餘僅分別為0.42元、0.215元,每股帳面價值僅分別為10.996元、11.058元,為抬高該公司股價,製作「準備上櫃、上市計畫書」,訛稱:「5年獲利百萬的超級股王」、「一路長紅只漲不跌的奇蹟」、「未來股王高農食品」、「高農乃全省第一家通過CAS認證的商品,其產品水準均達世界級的標準」、「訂單不斷:高水準的產品讓消費大眾吃的安心,目前各相關業界已相繼下單,公司在不久的將來,更將在全省各地設廠,全省連線」、「和臺灣省肉品研發基金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食品工業研發會、技術研發合作、拓展更新產品提供給消費大眾,是未來的生物科技」及「僅釋放出極少數的股份,給予最幸運的朋友,現階段只漲不跌的獲利與未來十倍、百倍的增值」等不實訊息,並在網路上刊登「高農每股淨值26元…他只釋出4,800張原始股票給幸運的投資者認購,目前股價才30到35元」等不實訊息。由楊恭福、楊恭惠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9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高農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者張兆圭等人因而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9元到43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高農公司之股票。全球統一集團販售高農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自87年8月1日起至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銷售高農公司股票約999千股,得款約31,924,000元。

㈢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銓公司):於87年8月19日由戴忠義、陳彤瑄以建金公司代表人之名義,與晉銓公司代表人王德雄(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簽訂股票銷售承銷總代理契約書及授權書。約定由王德雄提供晉銓公司49%之股權供全球統一集團銷售,其中20%(共2,290千股)之股權,作為全球統一集團代晉銓公司銷售之代價,另29%之股權(共2,510千股),則以每股10元價格(故實際上每股平均價格僅約為5.9元)交予建金公司銷售。而晉銓公司實收資本額僅1億1,450萬元,於87年初因遭氾凌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金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倒債6、7千萬元,因此資金調度困難,乃將股票交予建金公司承銷;而斯時晉銓公司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2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亦無任何以高科技股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為抬高股價,製作「晉銓電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不僅將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改為「晉銓電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該計畫書中又訛稱:晉銓公司「計畫2000年以高科技類股股票上市或於2002年上市」、「預計今年現金增資1億1,850萬元」、「購買土地約3千坪(為新竹科學園區第四期預定地旁)」、「晉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釋出部分技術股,指定由全球統一集團作為合法總代理,僅3日,銷售量逾6成,股價由20元上漲至42元,上漲率為110%」云云;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並將晉銓工業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且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誆稱:「晉銓目前每股高價為50元,特惠價33元」、「晉銓目前每股高價為55元,特惠價37元」、「晉銓目前每股高價為55元,特惠價每股為42元」、「近期將鎖碼」云云,而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及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晉銓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徐薏芸、謝新村、江蓉華、范麗晴等人陷於錯誤,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0元到42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晉銓公司之股票。楊恭福、楊恭惠等見厚利可圖,又於88年1月6日再由王德雄簽訂授權書與全球統一集團,將晉銓公司88年增資股票共計460萬股悉數交由全球統一集團銷售。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晉銓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計自88年8月20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銷售晉銓公司股票約9,136千股,得款約219,227,000元。

㈣玄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玄國公司):於87年9月5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陳彤瑄名義與玄國公司代表人李文作(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張平河(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約定玄國公司釋出持股600萬股,以每股7元交予建金公司銷售。而玄國公司主要業務為廢棄物之處理,並無任何不動產,實收資本額僅1億8千萬元,84年、85年之營業額皆為0元;86年累積虧損為3,480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0.071元;87年累積虧損為3,300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為負0.025元、87年該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8元;且斯時玄國公司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2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亦無任何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為抬高股價,竟製作「玄國公司準備上櫃上市計畫書」,將玄國公司改稱「玄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訛稱:玄國公司「民國81年於南投建廠,工研院完成測試報告」、「繼民國81年在南投建廠後,接下來透過BOT的方式,將在北部的觀音工業區及屏東內埔興建廠房」、「民國86年與美國ABB環保公司技術合作」,並將非屬玄國公司所有之土地(實係張路、李金鎮等人所有土地)列於其中,訛稱:該土地為玄國公司所有,且玄國公司「擁有豐富的土地資源」、「玄國環保科技讓你擁有驚人的獲利,短期及可擁有500%以上的超高獲利」、「玄國環保科技值得投資參與,增資與配股分紅,獲利百倍不是夢」云云;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玄國目前每股高價為38元,特惠價26元」、「玄國前每股高價為38元,特惠價28元」、「玄國目前每股高價為60元,特惠價每股為30元」云云。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者,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玄國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張乃凡等人因而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0元到39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玄國公司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銷售玄國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自87年9月14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銷售玄國公司股票4,050千股,得款約97,771,000元。

㈤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直春公司):88年9月間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直春公司代表人林英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詐欺部分經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8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簽訂股票承銷契約,約定由直春公司提供40%之股票(約2,200千股),以每股10元之價格交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全球統一集團則交付2,200萬元與直春公司。而直春公司實收資本額僅5,500萬元,86年累積虧損為428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分別為1.327元;87年每股稅前盈餘為負0.451元、87年該公司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9.487元;該公司於88年6月財務發生問題,不僅無法支付員工薪資,且發生退票情事,不僅使銀行對該公司之各種信用額度均減縮,亦造成公司資金調度困難。且斯時直春公司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2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公司亦無任何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為抬高股價,竟製作「直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計畫書」,訛稱:直春公司「實際營運之稅前每月平均毛利為新臺幣656萬元,約佔營業額32.8%,以如此利潤推算,1年內將可獲得1個資本額…預計民國90年正式上櫃」云云,隱瞞直春公司88年發生退票及無法支付員工薪資等情事。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並將直春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誆稱:「直春高獲利實在夠犀利」、「(88年、89年)有償配股1股配1股、「增資配股與配息,股價一路飆不停」、「直春目前每股高價為50元,特惠價26元」、「直春前每股高價為50元,特惠價28元」、「直春目前每股高價為56元,特惠價每股為30元」、「直春自5月13日起全面鎖碼」等誇大不實之內容。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2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者,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直春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者,致使投資人徐薏芸、江蓉華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直春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2元到30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直春公司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直春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計自88年9月18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直春公司股票約2,986仟股,得款約69,998, 000元。

㈥技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富公司):於87年底由楊恭福、楊恭惠、戴忠義等人以建金公司名義與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進榮(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0254號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議定股票銷售事宜,並由知情之該公司掛名負責人即總經理陳正(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決有罪確定,技富公司因前登記負責人黃進榮發生財務危機,乃由股東改組負責人為陳正,公司業務雖由陳正負責執行,然實際財務及重大決策仍由黃進榮負責處理)出面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書,約定技富公司釋出49%之股權(約2,940千股),以每股10元代價予建金公司承銷,其中15%(約441張)作為建金公司銷售股票之佣金及服務費。而技富公司實收資本額僅6千萬元,86年度累積虧損為440餘萬元,每股稅前盈餘僅0.364元,該年度會計師簽具修正保留意見書;87年累積虧損為327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1.1元,每股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13.4元,短期內並無上市上櫃交易之可能。為哄抬股價,竟製作「技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計劃書」,內載技富公司將於90年上市上櫃,並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偽稱:「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60元,特惠價34元」、「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60元特惠價38元」、「技富目前每股最高價為60元,特惠價為45元,近期將鎖碼」、「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92元,特惠價每股為45元」、「技富目前每股高價為104元,特惠價每股為48元」、「自即刻起,全面鎖碼。」等不實訊息,同時將技富公司以「技富電子」名義刊登於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全球金融報上,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7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者,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技富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資者,致使投資人如陸海貴、張傳文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7元到72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該集團購買技富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銷售技富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自88年1月1日起至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銷售技富公司股票約7,911千股,得款217,418,000元。

㈦宏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岳公司):於87年12月4日,以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宏岳公司代表人林月嬌(經原審以98年度簡字第3133號判決有罪確定)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書,由建金公司全權處理宏岳公司釋股及辦理過戶等股務事宜。約定由林月嬌釋出該公司49%之股權(490萬股)由建金公司承銷,其中20%作為技術股,當作建金公司酬勞,其餘29%股權以每股10元計算。而宏岳公司實收資本額僅9,500萬元,於87年以前均未有盈餘分配與股東,該公司僅係代理日本萬田發酵株式會社酵素產品,未曾取得日本中小企業400億日幣保險,為抬高股價,竟製作「宏岳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自行成立中華生物科技發展協會,由戴忠義擔任秘書長,詐稱:宏岳公司自88年度起「有償配股1張配1張,無償配股1張配1張」、「89年度有償配股1張配半張,無償配股1張配半張,89年度亦有1股配1股之實力,但為申請上櫃,故保留營收50%,90年度準備上櫃」、「宏岳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研發成功世界上唯一僅有的植物性酵素食品,並已取得日本中小企業400億日幣的保險,產品深獲肯定,已在日本當地銷售有14年的歷史,不但如此,還得到日本政府有關單位300億日幣的補助」云云。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未上市(櫃)強勢熱門股,在前揭首都日報、全球金融報中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宏岳目前每股高價為54元,特惠價27元」、「宏岳目前每股高價為54元,特惠價30元」、「近期將鎖碼」等誇大不實之內容。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5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宏岳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者江蓉華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5元到30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該集團購買宏岳公司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該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自88年1月4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銷售宏岳公司股票4,651千股,得款106,619,000元。

㈧勝彥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彥公司):87年12月19日由楊恭福、楊恭惠及戴忠義以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與勝彥公司負責人邱明德(經原審97年度訴緝字第148號以追訴權時效完成判決免訴確定)簽訂股票銷售總代理契約,約定由全球統一集團承銷勝彥公司股票,並作企業包裝。由邱明德提供該公司37.5%股權供建金公司銷售,其中35%股權(6,580千股)每股為10元,另2.5%股權(即470千股)作為建金公司承銷佣金。而勝彥公司實收資本額雖達1億8,800萬元,然86年度累積虧損仍達1,340餘萬元、87年累積盈餘僅32,000元,每股稅前盈餘為負0.534元,每股帳面價值僅約10元,竟為哄抬股價,製作「勝彥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計劃書」,訛稱:「90年3月上櫃掛牌交易」、「88年度營業收入1,386,348,000元、每股稅前盈餘8.4元、稅後盈餘6.3元,89年度營業收入1,802,252,000元、每股稅前盈餘14.5元、稅後盈餘11元」、「88年要增資1億6千多萬元」、「計畫開發UPS、ETT點焊機」等語;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將勝彥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價格);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勝彥目前每股最高價為48元,特惠價33元」、「勝彥目前每股最高價為55元,特惠價38元」、「勝彥目前最高價為55元,特惠價為40元」云云,用以營造勝彥公司股票交易熱絡、搶手,股價上揚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5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勝彥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徐薏芸、張傳文、謝新村、江蓉華、雷青翰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等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5元到42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該集團購買勝彥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勝彥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自88年1月起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計銷售勝彥公司股票計約6,567千股,得款約193,200,000元。

㈨宇生公司:於87年6月15日,由楊恭福、楊恭惠、楊恭發、戴忠義及王德華等人,以建金公司楊恭惠之名義,與宇生公司代表人劉華權(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簽訂「股票承銷合作契約書」。約定由劉華權提供宇生公司40%之股權(即2,400千股)供建金公司銷售,代價為每股8元。其中600千股作為建金公司代為承銷之佣金(亦即建金公司係以每股6元代價取得宇生公司股票)。宇生公司於86年累積虧損為314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為0.298元;87年累積虧損為292萬餘元,每股稅前盈餘僅0.087元,帳面價值約為9.5元。為哄抬股價,製作「宇生科技上市上櫃計畫書」,訛稱:「87年到90年間,資本額將分別達到6千萬元、2億(88年上半年)、5億(88年下半年)、10億、20億;有償配股1張配1張、88年第一次無償配股1張配1張、第二次有償配股1張配1張、89年無償配股1張配1張」、「投資1張經3年配股之下,即有百倍以上的驚人獲利」、「近期將與許多國際知名之大廠商簽訂合約,並與許多國際高科技公司(將包括微軟等公司)技術合作,為宇生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帶來大量之獲利」、「向經濟部申請軟體發展補助費2千萬至1億元」、「購買辦公大樓及土地興建多處公司廠房,和多家廠商簽約」、「增資計畫中,預計在87年9月現金增資1億4千萬元,預計在89年上櫃,90年上市,資本額為50億」、「10餘國簽約經銷本產品」及「未來的台積電、華碩-宇生科技」等語。楊恭發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4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者,事後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宇生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甚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謝新村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40元到55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宇生公司之股票。該集團銷售宇生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計自88年1月迄88年10月底止,該集團共計販售宇生公司股票約638千股,得款約34,898,000元。

㈩先見公司:於88年4月26日由楊恭惠以建金公司代表人名義,以每股10元代價,向先見公司代表人陳全成(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第25713號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購買先見公司股票4,802千股,共計48,020,000元。同年9月10日,又以每股15元價格,購買先見公司股票190萬股,共計2,850萬元,陳全成並簽訂授權書,委託建金公司為先見公司在臺灣地區唯一股票銷售總代理。為哄抬股價,全球統一集團竟製作「「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在所屬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先見目前最高價為76元,為回饋大眾,以特惠價38元認購」、「先見目前每股高價為76元,特惠價每股48元」、「即刻起全面鎖碼」、「預估90年上櫃」等訊息,用以營造先見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先見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徐薏芸、雷青翰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0元到48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先見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先見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自88年4月1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銷售先見公司股票約5,312千股,得款約174,547,000元。東大公司:於88年4月16日以每股10元代價購買東大公司股票500餘萬股時(東大公司負責人謝正盛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0254號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東大公司87年每股稅前盈餘僅0.105元,每股面價值約為11元,並未發放任何紅利予股東,且該公司並無上市上櫃計畫,為哄抬股價,竟製作:「東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並在產業報導中訛稱:東大公司鐵鋁錳取得美國、日本專利、東大公司將積極上市上櫃;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東大公司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並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東大精密為本集團商品開發審查委員會精心為投資大眾之具有金本面極佳與前瞻性的績優股。東大精密以特惠價38元推出,共計3千張股票,預計年底掛牌上櫃」、「東大目前最高價為53元,優惠價38元」、「東大優惠價每股40元」、「東大目前每股高價為67元,特惠價每股為42元」、「東大目前每股高價為67元,特惠價每股為48元。」、「價格調漲,東大調為54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東大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東大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等因而陷於錯誤,對於東大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以每股38元到54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東大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東大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自88年4月4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銷售東大公司股票約4,317千股,得款約169,833,000元。捷邦公司:於88年5月12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以總價1億元之代價向捷邦公司負責人羅淮能(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第25713號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購買該公司800萬股之股份(每股約12.5元)。而捷邦公司87年資本額雖為1億9千萬元,然86年、87年盈餘均僅約2百萬元,87年度每股稅後淨利僅為0.19元,86年度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財務查核簽證;87年會計師仍然簽具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表示:「如財務報表附註四㈣、四㈤所述,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12月31日及86年12月31日之應收帳款及應收關係人帳款之收回性,取決帳款能否確實回收,但此事項之最後結果仍未確定,同時公司亦未對此估列適當之呆帳損失」等語,足見該公司財務狀況已然不佳。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仍製作:「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用地面積5千平方公尺」、「預計89年或90年上櫃」、「90年營業收入可達30億」等不實內容,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公布新商品捷邦電腦所生產之主力產品LCD及主機板為目前明星產業,電子類股中最熱門與最具前景之產品,自推出以來,短短一天即創造完款近2千張之佳績。目前捷邦電腦之超低優惠價為40元。」、「捷邦電腦自推出後極受肯定,已迅速突破4千張,超低優惠價自5月24日中午12點調漲為48元。」、「捷邦電腦全部售完,即刻起全面鎖碼。」、「捷邦將於7月8日起調漲為50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該股票交易熱絡、股價上揚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4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捷邦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陳金淵、孫鐓、雷青翰、葉世煌、范麗晴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8元到56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捷邦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及幫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自88年4月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銷售捷邦公司股票約8,524千股,得款約353,442,000元。十豐公司:於88年4月13日以建金公司楊恭惠名義,向十豐公司負責人陳東利、股東彭之榮(2人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第25713號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購買十豐公司股票650萬股,每股11元。而十豐公司86年、87年之稅前盈餘每股僅約0.18元、0.432元,股票淨值僅約11.3元、11.1元許,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十豐食品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誆稱:十豐公司88年到91年之稅後利益,將分別達37,484,000元、52,290,000元、6,340,000元、80,800,000元」云云;又在統一集團產業特別報導中偽稱:「88年4月上櫃掛牌」,在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且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十豐食品以特惠價每股32元推出,共計3千張,預計今年底到明年初申請掛牌上櫃」、「十豐目前最高價為53元,優惠價38元」、「十豐目前每股最高價為67元,特惠價為48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十豐公司股價上揚、股票交易熱絡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2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十豐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吳淑燕等因而對於該股票價格判斷錯誤,以每股32元到39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十豐公司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販售十豐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自88年4月1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銷售十豐公司股票約262千股,得款約8,473,000元。紐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煇公司):88年6月24日、7月7日及8月24日先後由楊恭惠、楊恭福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名義,向紐煇公司負責人陳仲儀(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0254號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以每股10元代價購買紐煇公司股票4萬股、以每股7元代價購買2萬股,共計以54,000,000元代價購入紐煇公司股票60,000千股。而紐煇公司於88年即營運困難,同年6月到8月間陸續遭銀行退票,金額達26,023,818元(嗣後未註銷金額達22,154,159元,並遭列為拒絕往來戶)。為哄抬股價,竟製作「紐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紐煇公司預計民國89年申請上櫃,89年、90年、91年及92年EPS分別預估為1.8元、2.13元、2.32元、2.57元;如加計與「日本黑田電器策略聯盟所產生之效益,前揭年度EPS將分別為4元、5.2元、5.7元及6元。」云云,並誇大紐煇公司製造數位相機、手機外殼、發展遠景短期目標等不實內容。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股熱門股,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再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預估該公司上市上櫃時間為89年第3季,宣稱「紐煇每股35元優惠價至8月2日截止」、「價格調整,紐煇調為42元」,用以製造紐煇公司股票交易熱絡、股價上揚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紐煇公司前景良好、獲利甚佳、即將上櫃等不實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徐薏芸、張傳文、孫鐓、范麗晴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紐煇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5元到42元不等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紐煇公司股票。計該集團販售紐煇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自88年7月1日起至88年10月底止銷售紐煇公司股票共約5,514千股,得款195,794,000元。創惠公司:於88年6月25日由楊恭惠以建金公司代表人之名義,與創惠公司代表人林昌慶(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決有罪確定)簽訂「股票買賣契約」(本質仍屬股票承銷委託契約),約定由林昌慶提供創惠公司股票共6千張,以每股12.32元價格售予建金公司,契約有效期間自88年6月25日至88年11月12日止(嗣創惠公司因發現股票遭哄抬過高,造成壓力,而僅提供1,600千股予全球統一集團,林昌慶得款19,940,000元)。而創惠公司實收資本額僅1億5千萬元,87年全年營業收入(僅為公司全年總收入,尚未扣除公司支出,並非公司獲利金額)僅2億1千餘萬元,86年、87年每股稅前盈餘僅分別為1.1元、1.391元,每股股票之帳面價值僅約10.3元,且當時並非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2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或財務預測,公司亦無任何準備上市上櫃之情況。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創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文案企畫書」,訛稱:創惠公司89年到91年度之營業收入將分別達4億4千萬元、5億元、6億元,公司獲利能力亦將分別達17.95%、19.8%及21.6%、創惠公司將積極上市上櫃云云;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報導及首都時報中,將之列為準上市上櫃熱門股,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於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創惠電子推出以來,已造成全國各地熱烈搶購,完款張數亦持續增加中,每股38元之特惠超低價(2千張)將隨時結束…把握底部進場時機」等誇大不實之內容。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創惠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江蓉華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8元到42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創惠公司之股票。該集團販售創惠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自88年6月1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銷售創惠公司股票約1,146千股,得款約39,524,000元。運成公司:於88年5月27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之名義,與運成公司代表人張德龍(經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90年度訴字第376號判決有罪確定)簽訂合作經營契約書,約定由張德龍將運成公司350萬股以每股2元出讓予建金公司、另2百萬股以每股5元出讓予建金公司,且簽約後運成公司需辦理增資至198,000,000元(即增資143,000,000元),增資後350萬股由運成公司原股東保留,其餘增資股均交由建金公司。而運成公司財務狀況不良,87年度每股稅前盈餘僅0.03元,自87年9月份起因產業景氣低迷及客戶積欠貨款3,500餘萬元,致於88年5月間該公司支票退票數額達1,530餘萬元,使張德龍不得不將股份低價求售以註銷銀行退票記錄。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仍製作「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運成電子88年到92年EPS值分別達4.8元、7.3元、12.6元、15.2元、18.4元」、「目前正積極與廣東省江門市極具盛名的諾華電子有限公司洽談合作事宜,預計今年10月可完成併購,預料此舉將為運成電子每年在大陸的營業額增加到新臺幣2億元以上。」、「與技富公司雙邊策略聯盟」、「轉投資手機配件市場、與筆記型電腦廠商策略聯盟」云云;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並公布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運成電子所生產之印刷電路板是各種電子產品最基礎的零組件,並計畫跨足電子通訊周邊產業,筆記型電腦及國際網路,是一家極具發展潛力之廠商。由於運成電子擁有非常好之基本面,其每股28元之超低優惠價(3千張),將造成全省客戶熱烈搶購,請全國分公司務必隨時將確認及完款張數回報總公司,否則最低價3千張銷售完畢將不再追加。」、「根據臺北總公司股務室之統計,新商品運成電子每股28元之優惠價即將達3千張,優惠活動將隨時截止。」、「自推出後完款已超過3,500張,楊總裁美國來電指示:今日晚上10點30分以前,特別再開放每股28元之優惠價。」、「運成即將售完,鎖碼截止期限至7月30日」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運成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搶手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2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運成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陸海貴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28元到45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運成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運成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自88年6月17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銷售運成公司股票約6,284千股,得款約190,084,000元。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公司):於88年6月30日由楊恭發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之名義,與聯合公司簽訂股票承銷契約,約定以每股12元代價向該公司股東黃範(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第25713號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購買股票3百萬股。而聯合公司實收資本額雖達8千萬元,然86年及87年營收均為虧損,87年營業額僅6百萬元,虧損有4,400餘萬元,迄88年9月底仍虧損4千餘萬元,87年每股稅前盈餘為負5.551元,每股帳面價值僅4.255元許。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製作「聯合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劃書」,訛稱:「88年、89年、90年、91年、92年該公司每股稅後盈餘將分別達1.8元、3.29元、4.21元、5.04元、6.09元」、「聯合國際電訊計畫於2001年提出上櫃申請,預定2001年7月上櫃掛牌」云云;復將上開不實訊息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並公告聯合公司未上市買盤參考股價(實際上股價全部由該集團決定販售價格,並非取決於實際交易市場之供需);復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新商品聯合國際電訊僅有2千張,特開放前1,500張以每股30元優惠價」、「聯合國際特惠價於7月12日起調漲為38元」、「價格調漲為45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聯合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搶手之假象。楊恭發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聯合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陸海貴、周家仁、范麗晴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聯合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0元到45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聯合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販售聯合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自88年7月4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聯合公司股票約2,484千股,得款約74,784,000元。鈕鋒公司:於88年8月19日由楊恭惠、楊恭福2人以建金公司之名義,用1億元之代價向鈕鋒公司代表人陳仲儀(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0254號以追訴權時效完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購買鈕鋒公司股票28,599千股,平均每股交易價格為3.5元。而鈕鋒公司係生產金屬鈦合金球頭及零組件,88年時該公司營運不佳,周轉發生困難,遭銀行退票金額已達1,320餘萬元。為哄抬股價,竟將「鈕鋒工業」公司名稱逕改以「鈕鋒科技」,再據以製作「鈕鋒科技準備上櫃上市前製作業文案企畫書」,訛稱:「鈕鋒高科技今年將增資至新臺幣7億元,預估年底有償配股1股配1股」、88年至92年EPS預估分別為「1.7、6.1、10.2、13.5、16」、「正因為網路商機無限,鈕鋒科技目前亦計畫轉投資美國網際網路公司Future Comm 2000」、「Future Comm 2000 LTD為美國上市公司JMJ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DAQ(那史達克BB市場)掛牌上市」、「與飛中策略聯盟生產筆記型電腦」、「鈕鋒科技計畫與臺灣名列前茅之筆記型電腦廠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策略聯盟。以其在合金技術的專業知識,提供外殼堅硬、質地輕巧的鋁鎂合金筆記型電腦機殼」、「通訊市場前景無限」、「鈕鋒科技計畫與國內技富興業合作,發展關於通訊電子產業。以事業結盟等整合行銷方式,將自有品牌推入國內外市場」、「預計今年將投資數億元擴增廠房,俾利實施各項高科技產業推行」、「除了擁有國內外固定客源外,鈕鋒科技更與事業結盟,跨足通訊電子產業、筆記型電腦產業、網際網路、航太工業、印刷電路板,未來前途無可限量。」云云;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多家法人介入及超級利多吸引,鈕鋒工業全國銷售張數迅速攀升…股價隨即調漲為35元」、「鈕鋒工業正式由全球統一集團介入經營,並與某大相關廠商合作,進行策略聯盟及企業改造,未來展望將不可限量。由於商機無限,預計股價將調整為40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鈕鋒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1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鈕鋒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陳金淵、陸海貴、周家仁、范麗晴等人因而對於該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18元到30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鈕鋒公司之股票。計銷售鈕鋒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自88年8月22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鈕鋒公司股票約2,819千股,得款約55,658,000元。飛中公司:88年3月18日楊恭惠等人以建金公司之名義,向飛中公司原股東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購買飛利普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飛中公司股票22,524,010股,又向飛聯公司、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聯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簽約購買飛中公司股票近2千萬股,每股交易價格均為0.3元,總成交股數達4千萬股,總價為12,000,000元。而飛中公司自82年成立後,實收資本額雖達10億元,然年年虧損,於86年累積虧損達5億6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5.044元;87年累積虧損為10億8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4.75元,每股帳面價值更為負5.066元。而87年度會計師財物簽證意見為:「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12月31日之累計虧損已達新臺幣1,081,194,000元,且87年12月31日之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金額達146,393,000元,因此能否繼續經營,需視其未來能否改善經營或獲得其他財物支援而定;如無法繼續經營,則應改按清算價值對其資產及負債重新加以評價及分類,並據以重編上開民國87年度財務報表。」因此對於飛中公司是否能夠繼續經營,簽具保留意見,顯見飛中公司已陷入無法繼續經營之困境,且因飛中公司財務狀況惡劣,短期內勢必無法申請上櫃或上市交易。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飛中公司股價以獲取不法利益,竟製作「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市上櫃前置作業企畫書」,不僅隱瞞飛中公司顯已無法繼續經營之事實,誆稱:「飛中電腦預估EPS將有機會超越廣達、華碩」、「投資美國網路公司Future Comm 2000,朝向多元化經營,發展無線網路事業」、「目前公司營業額7成的ODM(委託設計生產代工),自設計至生產完成,只需3、4個月,足以證明飛中電腦的研發部門不管在技術品質或生產數度上,都能在市場上擁有最佳的競爭能力」、「OIT日本通路商訂單,在第一階段面,已接獲大量訂單,而該訂單則是透過即將投資飛中電腦之外商銀行仲介成功」、「韓國前五大集團的OEM訂單」、「美國第一大百貨公司訂單,飛中電腦現階段透過國內一家知名銀行,草擬一份與美國第一大百貨公司的合作簽訂」、「國外多家廠商即將下單簽約,未來將會有成長倍增之空間」、「飛中電腦為擴大經營,並朝向多元化及多角化經營模式…預計將在短期內投入龐大的資金,針對土地、廠房、高效率生產線聘請更多專業研發人士進行擴編。」、「筆記型電腦獲利無窮,股王股后相繼爭寵,飛中電腦將承先啟後,獲利千倍將不是夢」云云;復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2天內完款破1萬張…特惠價每股19元」、「飛中電腦完款張數已近6千張,為回應投資者及業務同仁之要求,使業務同仁繼續衝刺業績及投資大眾有更大獲利空間,特再開放優惠活動延至9月8日中午12時」、「陳康龍總經理帶隊,於9月4日赴日本參加電腦展,立即接獲許多大訂單,將為公司每年營收注入數十億元,嗣陳經理載譽歸國後,提供最新及最完整訊息。目前完款數已突破2萬5千張,預計9月13日起調漲為25元」、「飛中股票已在美國引起轟動JMJ公司將以1股換1股方式與飛中合作,預計每股約2元美金,飛中股價短期內會漲到60元以上」「公布飛中最新利多:日前已與日本6大國際知名廠商合作,在現階段產能滿載下,仍陸續接獲來自世界五大洲訂單。此次增資作為擴充廠房設備之用,對年營業額有很大助益。」、「飛中電腦之會計師簽證為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其亦是具有輔導臺灣廠商於美國NASDAQ(那史達克)上櫃資格之會計師事務所,據安侯透露,目前飛中電腦於美國那史達克上櫃之機率約8成左右。」、「飛中預計於11月發表最新研發之創世紀商品,更將顛覆市場現有機種且於明年1月量產,並已計畫於11月15日至美國拉斯維加斯參加世界電腦大展,由於先前飛中發表已造成一股旋風,此次商品未發表也已先轟動,請同仁及投資大眾敬候佳音。」、「預計90年上市」等誇大不實之內容。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16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飛中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甚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陳金淵、林立俊、陸海貴、徐薏芸、張傳文、周家仁、關永乾、李關秀容、孫鐓、江蓉華、楊金蓮、蘇惠文、范麗晴、葉世煌、張麗雲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16元到25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飛中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銷售飛中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自88年9月1日起迄88年10月底止,共計販售飛中公司股票約45,777千股,得款759,360,000元。巨科公司:88年8月4日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之名義,以每股10元價格向巨科公司股東即前負責人劉毅(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詐欺部分經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8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購買280萬股巨科公司股票。而巨科公司自81年至86年間每年平均虧損1百萬元,89年度累積虧損達970餘萬元、87年度累積虧損達1,100餘萬元,營運狀況不佳。全球統一集團為哄抬股價,竟製作「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前置作業企畫書」,訛稱:巨科科技88年到90 年EPS值分別為「5.09、5.97元及7.01元」、「民國90年預計正式上櫃」、「與日商合作,生產IC桿線機控制器」、「實施ISO9001標準」云云,並將之公布於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產業特別報導、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中。又在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公告中宣稱「巨科科技是國內唯一國際PLC Open組織會員的控制器開廠商,凡通信、能源、醫療、測量、交通、航太等市場皆須應用,目前控制器產業,已被列為政府十大新興工業,且未來控制器功能更走向、人工智慧、視覺、網路通信等特殊功能,故發展潛力無窮。由於巨科科技資本額為5千萬元,故僅開放1千張,特惠價每股38元。」、「巨科完款張數已近1千張,特惠價38元至11月18日中午截止,逾時調漲為45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巨科公司交易熱絡、股價上揚搶手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38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巨科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即將上市上櫃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陳金淵、陸海貴、李關秀容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38元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巨科公司之股票。計該集團銷售巨科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自88年11月起迄88年11月26日查獲止,共計銷售巨科公司股票約1,860千股,得款約70,581,000元。美國Future Comm 2000 LTD.公司(下稱F.2000公司):88年7月23日,由李振安、賀濰華、楊恭福、楊恭惠等人以全球統一集團總裁楊恭福名義,在臺北與美國F.2000公司簽訂合約,約定由全球統一集團投資美金2百萬元向F.2000公司購買2千萬股股權(即每股0.1美金)。明知該股票屬外國公司股票,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及買賣,均應受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然全球統一集團不僅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即對外販售F.2000公司股票,當投資大眾繳足股款時,賀濰華即請示李振安,負責聯絡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台北縣中和市○○街148巷10號3樓)蔡宏洋印製股票,由其加蓋F.2000公司授權之鋼印於股票上(其共負責印製2萬張股票),負責保管鋼印至88年10月底,11月初之後交由股務部保管,其經手之1萬5千張股票股款均匯往美國,共計5百萬美元。又為達哄抬及促銷F.2000公司股票之目的,竟製作F.2000公司簡介,誆稱:「Future Comm 2000 LTD.為美國上市公司JMJ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AQBUL LETIN BOARD上市事宜」、「預計今年訂單可達3百萬美金(淨利超過2百萬美元),預估明年的淨收入達6百到9百萬美元」等語,並在集團內部文宣資料中宣稱「F.2000計畫併購Spirei.d.集團(屬於網際網路科技產業)成為網路投資控股公司,未來發長潛力無窮。總裁決定以專案將全球統一集團所屬之部分股票釋出,以每股19元(換算美金不到6毛)回饋予投資大眾,並限量開放2千張,近日內將鎖碼。」、「F.2000所屬之網際網路產業為未來新世紀之主流,亦是投資大眾踴躍認購之焦點。由於交易熱絡,每股19元之優惠價開放至10月26日下午6時。」、「為回應投資者要求,F.2000自10月27日再度開放每股25元,5百張之優惠」、「自10月29 日起上午10時起,全面鎖碼,請把握機會」等不實訊息,用以營造F.2000公司股價上揚、交易熱絡搶手之假象。楊恭福、楊恭惠等並決定初期先以每股1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投資人,再伺機調漲價格後,交由朱明德等招募訓練不知情之業務員將前揭有關F.2000公司前景良好、獲利能力佳、正申請在美國上市等不實之訊息灌輸予投資人,致使投資人陳金淵、林立俊、陸海貴、徐薏芸、張雅婷、江蓉華、陳葉金治、洪蓁蓁、黃淑娜、彭清輝、蘇惠文、李盛雄、雷青翰、葉世煌、何堃山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對於該外國公司股票之價格判斷錯誤,而以每股10元到25元不等之顯不相當價格,向全球統一集團購買F.2000公司之股票。計全球統一集團銷售F.2000公司股票之時間、價格、數額等詳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自88年10月1日起至88年11月26日查獲止,共計銷售F.2000公司股票達24,870千股,得款約319,274,000元。

六、楊恭惠(集團董事長、全球統一國際、建金公司負責人)、楊恭福(集團總裁、飛中公司負責人)成立全球統一集團經營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業務,均為該集團行為之負責人,楊恭發(87年2月退伍後陸續擔任集團執行長、全球中央、全球首富公司負責人)、戴忠義(初與楊恭福、楊恭惠負責籌設全球統一集團,87年7月間出任集團總監)、陳彤瑄美(原名陳少美,集團財務長)、陳日安(集團副理,業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決有罪確定)、陳文安(營銷部副理,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黃芬玲(擔任集團製播節目之主持人、並出任集團媒資部總經理兼長安分公司總經理)、王德華(87年6月參與集團之籌設,擔任總裁特別助理,後於87年11月離職,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決有罪確定)、朱明德(集團總管理總經理,統籌業務推展及人員訓練,擔任建金、全球統一國際企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李振安(集團商品部顧問,負責產業評估業務,亦為楊恭福等人之舅舅)、賀濰華(負責集團銷售F.2000公司股票事宜)、馮一塵(南京分公司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黃公漢(民權分公司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陳慶豊(楊恭福岳父,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負責集團電腦業務,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李享曄(集團總管理處協理、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負責業務推展,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張仲駿(集團行政人員,負責文書業務,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呂烽榮(集團總管理處顧問,負責人事與總務事項,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原審以92 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黃註財(88年1月擔任集團總管理處顧問,負責人事與總務事項,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建金公司監察人、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為楊恭福等之舅舅,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決有罪確定)、王立台(集團副總經理,負責股票銷售業務,經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判決有罪確定)、黃江碧玉(加盟之國際碧富企業有限即中壢首富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翁章成(集團金門分公司常務董事,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張光海(集團金門分公司名譽董事長,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陳金柱(加盟之品卉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新營首富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王美慧(桃園分公司會計主任,經原審以92 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吳詩惠(中壢營業處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倪致焄(中壢營業處營業主任,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王募傑(雲林分公司副理,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呂俊雄(雲林分公司顧問,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王玉柱(斗六辦事處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謝國光(新竹四維營業處副理,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高聰明(澎湖分公司經理,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方仁樹(苗栗營業處副理,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朱興華(中區總管理處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曾睦翰(豐原首富負責人,經原審以93年度簡字第768號判決有罪確定)、林健生(彰化首富彰美店負責人,經原審以92 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馮輝雄(臺南首富負責人,經原審以96年度簡字第4168號判決有罪確定)、王毅夫(臺中大雅營業處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徐肇鎣(更名徐宥銘,三重營業處負責人,經原審以92年度簡字第445號、第494號判決有罪確定)、王建平(中區總管理處業務總監、臺中五權營業處負責人,經原審以95年度簡字第2039號判決有罪確定)等人,均明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明知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各公司及各分公司、營業處或加盟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均不包括經營證券商業務,亦未經核准發給許可執照,竟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與黃耀宗、呂志強、徐慶明、林白芷、蔡慶雲、張偉、林錦山、彭香貽、周先覺、楊良溪、俞春燕、王國舜、翁明家、詹一郎、蔡顯玠、陳麗玉、陳柏慶、李文賜、吳博堯、馮榮宗、李彩雲、曾文樟、黃琪琇、黃雅政、黃銘雄、許孝順(自黃耀宗至許孝順等26人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3820號判決有罪確定)等26人,共同基於繼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繼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單一犯意聯絡;與高農公司負責人孫春男、晉銓公司負責人王德雄、全國公司先後任負責人張平河、李文作、直春公司負責人林英和、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進榮與總經理陳正、宏岳公司負責人林月嬌、勝彥公司負責人邱明德、宇生公司負責人劉華權、先見公司負責人陳全成、東大公司負責人謝正盛、紐煇與紐鋒公司實際負責人陳仲儀、創惠公司負責人林昌慶、運成公司負責人張德龍、巨科公司前負責人劉毅等人,共同基於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簽訂股票承銷契約書,合計給付各合作公司之款項約9億餘元,並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買賣該附表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全球統一集團更於88年10月30日在林口體育館外圍環廊舉辦產業博覽會,由各該公司提供產品來對外推銷該等公司股票(關於技富、運成2公司均為親自參展及提供產品)。嗣於88年1月28日、3月3日、9月8日、9月9日、11月26日經檢察官先後簽發搜索票,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全國各調查處(站),搜索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建金公司、全球統一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行政部門(2處地點)、長安分公司、南京分公司(2處地點)、民權分公司、板橋分公司、三重分公司、桃園分公司、南崁分公司、中壢分公司、新竹四維營業處、苗栗分公司、臺中分公司、雲林分公司、嘉義分公司、臺南分公司、南區管理處、高雄光華分公司、高雄九如分公司、屏東中正分公司、金門分公司等營業處所,始查獲上情,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相關營業資料,總計該集團銷售股票所得金額近33億元。

七、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與楊崇森、何堃山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阿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方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之立法說明,該規定意指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各級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包含相關證據法則之適用),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上開法律修正前,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於審判期日適用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之證據法則而辯論終結之案件,經上訴於上級審法院後新法始修正公布施行,依前揭第7條之3但書之規定,因原審法院適用修正前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上級審法院自不得以原審法院違背修正後新法之規定,而指摘其判決違法。本案被告李振安部分係於上開法律修正前之90年3月20日起訴繫屬於原審法院,有原審法院送審收案戳記足憑(見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第6頁)。而⒈同案被告楊恭福於88年12月22日調詢時、89年1月21日偵查中之陳述;⒉同案被告賀濰華於88年12月7日調詢時之陳述;⒊同案被告朱明德於88年12月7日調詢時之陳述;⒋同案被告蔡顯玠於88年10月12日警詢時之陳述;⒌證人王信懿於88年12月7日調詢時之陳述;⒍同案被告黃範於89年8月10日偵查中之陳述;均係於92年9月1日刑事訴訟法修正前依法定程序製作,並經原審依當時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規定,踐行提示並告以要旨之調查證據程序(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128至130頁)。且被告李振安之選任辯護人、被告李振安除分就本案詢問同案被告楊恭福、賀濰華外(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297至298頁、第397至398頁),並稱無證據請求調查(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443頁)。而本院更㈡審業已傳喚同案被告賀濰華到庭給予被告李振安詰問之機會,被告李振安除陳明捨棄傳喚共同被告楊恭福外(見本院更㈡審卷㈠第217頁背面),並未聲請詰問同案被告朱明德、蔡顯玠、黃範及證人王信懿,且稱無證據請求調查(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225頁背面),自係放棄行使其反對詰問權,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上述共同被告、證人陳述之證據能力自不因而受影響,應認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其餘引用之證據資料,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被告李振安僅主張前述證據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皆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等固不否認全球統一集團有從事如附表三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業務之情事,惟均否認有常業詐欺或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及犯行。㈠被告戴忠義辯稱:⒈全球統一集團經營管理顧問公司,係將各產業公司提供之資產、會計師簽核之財務報表提供予投資人,由投資人依市場供需情況、各公司未來前景評估購入之價格。除評估未來企業發展方向之前景展望外,餘皆由各公司提供資料。況股票之價格完全取決於投資人主觀之評價,股市熱絡時價格必然較高,低迷時必然較低。⒉伊於87年7月間進入全球統一集團任職時就向負責人楊恭惠說明要查明各產業公司情形,並聘請法律人員進行瞭解。伊擔任商品審查委員,被指派與各廠商進行接洽,在商品審查時,公司均請法務人員就資產部分作徵信,公司對於合作廠商均會進行篩選。⒊伊只是掛名首都時報發行人,與全球統一集團並無關連,全球統一與首都日報是純粹廣告關係。又伊雖掛名全球統一集團董、監事,但未參與統一集團之決策及運作,亦未參與評估合作買賣股票之對象及參與決定股票價格。⒋全球統一集團係屬家族企業,伊雖於87年8月間擔任行政總監,然並非屬於該集團之決策核心。伊因楊恭發稱該集團係合法經營,而放棄原有高薪而轉任該集團行政總監,故伊對該集團之經營,並無違法之認知。又伊剛加入集團雖有擔任產品開發審查委員會委員,惟該委員會有律師、會計師、企業顧問等專業人士審查未上市上櫃公司財務及資產並查帳,且伊無從知悉上揭資料及財務是否真正。其後不久伊因擔任中華民國投資理財協會秘書長,即未再出席該委員會。又集團因訂立商品介紹獎勵辦法,故初期有員工或顧問將未上市上櫃公司透過伊代為轉介予集團,以賺取介紹之獎金,且伊係受雇員工,故依總裁楊恭福指示前去拿取資料,伊並不知協商或簽約內容云云。㈡被告陳彤瑄辯稱:⒈伊並非全球統一集團最高財務主管,亦未負責集團款項之收支、調度及保管。建金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楊恭惠,伊因係楊恭惠大嫂,受其信任而受託保管建金公司大小章及負責公司管銷費用、雜項支出之管制。因伊僅畢業於泰北高中美工科,並無任何財務之資歷及背景,雖掛名為集團財務長,實際只擔任類似出納之職,建金公司實際出款程序仍由楊恭惠或各部門主管決定,伊再依示付款,並無核可之權。⒉伊於87年12月間懷孕,多數時間在家休養,建金公司為財務管理之需,乃聘任王信懿擔任財務專業經理人,實際執行建金公司所有會計系統電腦化、內部控制、租稅規劃等事項,其為建金公司帳冊之實際管理人,伊雖掛名「財務長」,但無掌理財務之實。伊於87年7月起至88年2月間掛名建金公司負責人,建金公司與未上市公司之股票承銷等相關業務,均由楊恭惠負責接洽,伊未參與股票承銷、過戶事宜。伊向聯合公司收取股票,是受楊恭惠指示,並不知實際情況。伊因係建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故應楊恭惠要求在股票銷售契約上簽章用印,實際上所有事情都是由楊恭惠洽商云云。㈢被告黃芬玲辯稱:⒈伊自軍中退伍後在各大頻道擔任節目主持人,全球統一集團於87年12月聘僱伊擔任部分主持工作。因伊係主持人沒有職稱,所以集團給伊專案經理之職稱,伊並未接觸股票銷售業務。⒉88年2月間,集團聘伊擔任匯昌投顧公司副總,由於主持節目關係,所以兼任資策部主管,張仲駿係伊下屬,所以相關簽呈由伊具名。88年6月間,集團由伊掛名長安公司總經理。伊本身並無業務能力,所以集團於10月11日給伊總裁特別助理的職稱,實際上並未執行特助工作。⒊媒體資策部是承接總公司資策部之業務,本身是美編文書單位,成員平均不到25歲,沒有財務會計素養,所作之文宣、資料,均是由公司提供,任何對外發行之刊物都是經總公司授意編撰,送回總公司許可後才可以印發。產業特別報導是總公司指示媒資部請廠商提供資料,須經總公司修改、審核,媒資部並無審核權。另林口週年慶部分係總公司指示媒資部協助辦理。⒋伊原是專職主持人,在全球統一集團內,僅負責主持「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節目中多由特別來賓負責介紹產業資訊,所講述產業整體環境或具體公司之營業規模、發展遠景等,伊幾無所知。況伊本身並無財務金融等專長,對產業資訊亦無深入研究,主持方向係集團指示,來賓是製播小組向公司推薦,來賓實際職稱伊也不清楚,伊與來賓是在現場才溝通,並無法掌控來賓談話內容。伊僅係單純擔任主持人而為引言、串場之工作,並未參與產業之分析。至伊出面協調頻道,係依總公司之需要去執行,伊完全未參與產業或業務,不知公司集團違法,伊只是領固定薪水,並不是核心人物。⒌伊並非全球統一集團媒體資策部最高主管,亦未策劃編撰相關文宣資料(含產業特別報導),並於主持節目時誘導集團員工偽裝之來賓誇大渲染集團販售之股票價值,亦未參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分析、買賣行為。伊只是單純受僱主持節目,並因主持節目而兼任資策部主管,掛名長安公司總經理、總裁特別助理,實際並未執行主持節目以外之工作。⒍本案全球統一集團所銷售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相關公司新聞資料、簽呈等,均係由楊恭福核示同意後,始得印製或對外公布,伊無權代為批示,且伊於集團決定購買節目頻道時尚未受僱進入公司,亦因未實際管理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業務,而未領過業務獎金,更未實際擔任過總裁特別助理云云。㈣被告李振安辯稱:⒈伊應聘擔任全球統一集團商品部之顧問,負責對各項產業進行分析與評估。而全球統一集團投資之流程,係由秘書室對有投資潛力之公司或產業,預先收集各公司產業之基本資料,或由有意擴大發展之公司主動前來提供資料,經秘書室統籌收齊各項必備文件資料後,交由伊任職之商品部統籌進行審查。伊工作內容為對秘書室所交付之文件予以靜態之審查,並將各項資料依其性質分別交由全球統一集團委聘之會計師、律師、管理師及分析師等專業人員專業審查,俟審查完成之後,再將各專家所提供之分析意見予以彙集整理、統合之後,再呈送公司董事會,並由董事會作最後之決策,決定是否投資及投資金額。故顧問之工作僅屬內部之行政作業,不具投資之決策權,更未參與後階段銷售股票之業務。⒉全球統一集團早自87年6月15日起,即開始營業,伊遲至88年4月,始應聘於建金公司服務,伊均遵循以往慣習將公司秘書室送來各公司資料進行上述工作。伊於任職期間,均從事內部行政作業,並不參與業務,亦未接觸股票買賣業務,亦不具投資與否之決定權。而集團於88年11月16日公告任命伊為副總經理,當時伊人在美國處理F. 2000股票事宜,回國後尚未接手副總經理時,集團即已於同年月26日因故停止營業。⒊美國F.2000公司雖於88年8月31日召開董事會推選伊為董事代表及總經理,惟未徵詢伊之意願。又全球統一集團雖購得美國F.2000公司部分股份並取得推派該公司董事之權,惟美籍執行副總經理從未移交美國F. 2000公司帳戶帳款、印章予全球統一集團,故伊從未管理美國F.2000公司或簽屬任何文件。又美國F.2000公司於88年7月20日與統一集團簽訂「投資合約書」授權全球統一集團在台印製販售美國F.2000公司股票。美國F.2000公司所有在臺事務,係由美國公司出具授權書單獨且唯一授權賀濰華處理。公司未委託伊處理任何相關事務,伊亦未委託擎雷設計印刷公司印製股票,有關印製股票事宜,皆由賀濰華1人負責。⒋伊雖分別於88年4月13日擔任建金公司派駐飛中電腦公司法人董事代表、同年4月19日擔任建鑫公司派駐技富公司法人董事代表、同年8月26日任建金公司派駐運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同年11月15日擔任全球統一國際企業派駐巨科公司法人董事代表,惟從未擔任建金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全球統一集團與上開公司股票買賣契約之簽訂及事後銷售皆與伊無涉云云。經查:

㈠自股份有限公司法制而言,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本文所揭櫫之「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乃公司法所保障之基本原則,此固為股份有限公司得以募集大眾資金之基礎之一。惟因股票係表彰股東權利或地位之有價證券,本身並無實質經濟價值,且其價值亦不能以面額決定,而須以發行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及其他有關因素為依歸,基於保護投資人等政策面之考量,即會以法律對於股份之自由轉讓加諸限制,因此證券交易法關於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等規定,均為公司法之特別法。我國政府於49年9月1日設立證管會,隸屬經濟部,繼而於51年2月建立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經濟部證管會即先行翻譯日本證券交易法及美國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作為草擬法案之參考,約歷時6年完成立法,在前揭美國法制背景下,無論盤商與股票發行公司及投資人間具體交易安排係盤商為自己之計算而買賣股票、或受委託以自己之名義為委託人之計算而為股票之交易、或為委託人報告訂立股票買賣契約之媒介,均納入美國證券法規管理,以免僵化之規範模式難以掌握實務上盤商操作型態之多樣性,無法發揮證券交易法保障投資進而發展國民經濟之立法宗旨,以此立法背景而言,上開任何一種之交易安排均應列入我國證券交易法所謂證券業務之型態而受到規範。按在我國現制下,所謂「證券業務」包括以下型態:⒈為有價證券之承銷:公司採募集設立或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籌措資金時,委託證券商處理發行工作,而給付報酬,此接受委託發行股份之事務,即為承銷,其型態又包括包銷及代銷2種。以本案為例,運成公司與全球統一集團簽約承銷增資143,000,000元,除增資後之350萬股由運成公司原股東保留外,其餘增資股均交由全球統一集團對外販售以籌綽資金,即為是例。⒉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以本案為例,姑不論全球統一集團各公司及分公司均不具證券商之資格,其為自己計算,在所屬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如附表三所示公司股票等),當屬經營證券業務之型態。⒊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此謂在證券流通市場,證券商受委託人之委託,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計算而為有價證券之交易,因而受有報酬之營業,即為行紀,此因交易所生之利益或損失,均歸屬於委託人。另為他人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即為居間。以本案而言,全球統一集團與宇生公司約定由宇生公司提供2,400千股由建金公司承銷,其中之600千股作為建金公司承銷之報酬,或高農公司將500萬股股份交與建金公司承銷,其中10%作為報酬,除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之雙方為訂約之媒介外,而於實際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當事人可能完全無法知悉對方為何人,此時由全球統一集團先向賣方支付價金取得股票,再為買方辦理過戶並收取價金以差價為利潤,所從事之營業行為應同時該當居間與行紀之要件,當然屬於經營證券業務之範圍。再參照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之立法理由,係因本條乃對有價證券定義之條文,修正前(86年5月7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規定中,所謂「公開募集、發行」之文字,因與有價證券之定義無關,而係是否屬「豁免交易」應考慮之問題,此觀諸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22條規定即可明瞭,因此刪除「公開募集、發行」之文字即可知(詳見立法院公報第89卷第39期院會紀錄),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關於有價證券定義之規定,除上市公司股票及已公開發行或募集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外,尚應包括未公開發行或未公開募集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從而,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並非有意省略未公開發行或未公開募集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又未上市(櫃)股票於現行法令下,雖無法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買賣(91年1月後所籌設之興櫃股票交易市場,是指就已經申請上市(櫃)並由券商輔導之公開發行公司之普通股,在未正式上市(櫃)掛牌前,經由櫃檯中心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而言),且基於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需求及未上市(櫃)股票本身所存在流動性之需求,常致使交易轉入地下化,損及投資人之利益,然在法令未明定仲介券商之義務與責任(諸如證券商從事未上市(櫃)股票業務之要件、具體之資訊揭露義務、不實說明之法律責任等),致未上市(櫃)股票買賣無法予以地上化、法制化及透明化前,在股份轉讓自由與投資人保障2目標無法兼顧之情形下,自當以證券交易法保障投資之立法目的為優先。本此,即便主管機關證期會尚未開放核准從事未上市(櫃)股票買賣之業務,若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22條、第44條等規定行為,均應依同法第175條之規範處罰。又如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之美國F.2000公司、千禧商務股票,係屬外國公司之股票,依證期會81年2月1日(81)臺財證㈡第50778號函釋,係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經財政部核定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及買賣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又欲經營未上市(櫃)公開股票買賣業務者,應另行登記「證券商」,而非登記「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等,有經濟部商業司90年3月13日經(90)商六字第09002047050號函在卷可按(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296頁),顯見如公司營業項目僅登記「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等,而未登記「證券商」者,仍不能經營未上市(櫃)股票(包括外國公司股票)之買賣承銷業務。

㈡全球統一集團買賣如附表二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事實,分據各公司負責人劉華權(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97至9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27頁反面、第28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84頁、第197頁、第198頁)、孫春男(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52至5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42頁正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23頁正面、第24頁反面、原審88年度訴字1729號卷㈠第201頁反面、第202頁、卷㈡第193頁、卷㈤第24頁)、王德雄(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83至85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23頁正面、第24頁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49頁反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㈠第202頁反面、第203頁正面、卷㈡第194頁、第195頁、卷㈣第239頁)、張平河(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94頁反面、第195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㈠第204頁反面、第205頁正面、卷㈡第204頁、卷㈤第24頁)、李文作(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17頁反面、第118頁反面)、林月嬌(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108至11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104頁反面、第28頁正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17頁反面、第118頁反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㈠第203頁、卷㈡第201頁、卷㈣第237頁、卷㈤第25頁)、陳正(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113頁反面、第114頁正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17頁反面、第118頁反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㈠第203頁反面、第204頁正面、卷㈡第202至204頁)、集團成員邱明德(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125頁、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75至76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23頁正面、第24頁反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㈠第204頁、卷㈢第244至247頁)、陳日安(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143頁反面、第144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400頁)、陳文安(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148頁反面、第149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㈦第103頁、第105頁)、馮一塵(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177頁、第178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25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34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㈠第340頁)、黃公漢(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192頁、第193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25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34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㈢第20頁)、陳慶豊(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他字733號卷第48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㈦第144頁)、李享曄(見台灣台北地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29頁反面、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25頁正面、原審90度訴字第376號卷㈣第49頁)、張仲駿(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他字第733號卷第48頁正面、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㈣第49頁)、呂烽榮(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25頁正面、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㈣第49頁)、翁章成(見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34號卷第42頁反面、第43頁正面、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㈣第49頁)、張光海(見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34號卷第37頁反面、第38頁正面、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㈣第49頁)、陳金柱(見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㈣第49頁)、王美慧(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99頁正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56號影卷第28頁、第29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35頁、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㈠第331頁)、吳詩惠(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80頁反面、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卷第36頁、88年度偵字第7796卷第142頁反面、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㈣第49頁)、倪致焄(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56號影卷第24頁反面至第26頁、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卷第36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120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㈠第332頁)、王募傑(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04號影卷第10至13頁、88年度偵字25712號卷第36頁、原審90年度訴字376號卷㈠第333頁、卷㈣第50頁)、呂俊雄(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04號影卷第15頁、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卷第36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㈣第50頁)、王玉柱(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04號影卷第19至21頁、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卷第36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㈠第334頁、卷㈣第50頁、第57頁)、謝國光(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卷第36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㈠第338頁、卷㈣第49頁)、高聰明(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419號影卷第20至27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㈠第338頁、卷㈣第57頁)、方仁樹(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343號影卷第11至14頁、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55頁正面、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㈠第339頁、卷㈣第50頁)、朱興華(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卷第36頁)、林健生(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卷第36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35頁)、馮輝雄(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卷第36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㈠第342頁)、王毅夫(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卷第36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㈠第343頁、第344頁)、徐肇鎣(更名徐宥銘,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120頁)、全球統一集團各分公司或加盟處所負責人黃耀宗(見法務部調查局呂志強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影卷第3頁正面、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影卷㈡第3頁、第4頁、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519號影卷第3頁反面、第4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00頁正面)、蔡慶雲(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56號影卷第15頁、第16頁、89年度偵字第702號影卷第10頁反面、第11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02頁正面、影卷㈢第37頁反面)、黃琪琇(見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影卷㈠第3至6頁、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㈢第44頁正面、第49頁正面)、俞春燕(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412號影卷第5頁、第6頁)、徐慶明(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56號影卷第3頁、第4頁、89年度偵字第702號影卷第10頁、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第201頁正面)、陳麗玉(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604號影卷第4頁、第5頁、89年度偵字第19864號卷第7頁、第8頁、89年度偵字第2343號影卷第20頁反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㈢第40頁反面)、黃雅政(見89年度偵字第5114號影卷第3頁、第4頁、第14頁)、翁明家(見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34號卷第31頁正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419號影卷第9至15頁、89年度偵字第702號影卷第13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10頁反面、影卷㈢第39頁正面)、詹一郎(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343號影卷第4至10頁、第20頁正面)、陳柏慶(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42號影卷第3頁、89年度偵字第2343號影卷第21頁反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13頁反面、影卷㈢第37頁正面)、李彩雲(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52號影卷第4頁、第5頁、89年度偵字第2343號影卷第22頁正面)、吳博堯(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勵法字第898007號偵查影卷第3頁正面、第4至7頁、台灣北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343號影卷第22頁反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15頁正面、影卷㈢第36頁反面、第43頁正面)、曾文樟(見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影卷㈡第2頁反面至第6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㈢第36頁反面)、黃銘雄(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115號影卷第3至6頁、89年度偵字第5114號影卷第14頁、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㈢第37頁正面)、許孝順(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18頁正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5116號影卷第4頁、第5頁)、張偉(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56號影卷第20頁、第21頁、89年度偵字第702號影卷第10頁反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03頁反面、第204頁正面、影卷㈢第37頁反面)、林錦山(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04號影卷第3至8頁、89年度偵字第702號影卷第11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06頁正面、影卷㈢第38頁)、周先覺(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影卷㈠第4頁、第5頁、89年度偵字第702號影卷第12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㈢第38頁反面)、王國舜(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413號影卷第4頁反面至6頁、89年度偵字第702號影卷第12頁反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10頁正面、影卷㈢第38頁正面)、彭香貽(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102號影卷第4頁正面、89年度偵字第1419號影卷第49頁)、蔡顯玠(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12頁反面、第13頁正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42號影卷第13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㈢第93頁正面)、呂志強(見法務部調查局呂志強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影卷第5至8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02號影卷第9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㈠第220頁反面)、林白芷(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56號影卷第10頁、第11頁、第56頁、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㈡第55頁正面、影卷㈢第90頁正面)、楊良溪(見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影卷㈠第11至13頁)、李文賜(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51號影卷第3頁反面至第5頁)、馮榮宗(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勵法字第898007號偵查影卷第36至38頁、89年度偵字第2343號影卷第22頁反面、第23頁正面、原審89年度訴字第1132號影卷㈡98頁反面)等人陳(證)述綦詳。又全球統一集團有從事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業務之行為,其業務之分工及人員之執掌情形,分經該集團成員楊立台(建金公司展延部處長;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32頁反面)、陳逸祥(全球統一集團訓練部經理;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34頁反面)、王信懿(建金財務部經理;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164至167頁、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83至85頁、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161至170頁)、何靜怡(全球統一集團股務部主任;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168至173頁)、林書萍(建金財務部課長;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174至177頁、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78頁反面)、余淑惠(全統國際企業永和分公司行政助理;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95頁正面)、曹偉虎(全球中央顧問兼行政副總經理;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88頁反面、第89頁正面)、顏美慧(建金公司會計;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104頁反面、第105頁正面)、吳烈祥(全球統一集團桃園分公司顧問;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90頁反面、第91頁反面)、吳城輝(全球桃園分公司營業專員;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114頁反面)、翁昇德(全球統一集團理財專員;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184至186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聲字第633號卷第22至24頁)、陳玉菁(全球統一集團顧問;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聲字第633號卷第85至88頁)、邱美榕(全球統一集團業務;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733號卷第49頁反面、第50頁正面)、郭惠珍(全球統一集團業務;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733號卷第50頁)、徐德源(全球統一高雄左營直營店總經理;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卷第36頁)、鄭惠玲(全球統一集團工讀生;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30頁正面)、楊明珠(全球統一集團市調員;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卷第26頁反面、第27頁正面)、鄭慶利(金門分公司副總經理;見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34號卷第第47頁反面、第48頁正面)、許婷婷(金門分公司股務專員;見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34號卷第51頁反面)、洪淑慧(南京分公司股務;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152頁、第153頁)、顧蘭君(全球統一集團商品部秘書;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㈤第369頁、第370頁、第373頁、第374頁)、黃麗靜(全球統一集團商品部行政秘書;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㈤第370頁、第373頁、第374頁)、陳康龍(飛中公司總經理、楊恭惠特別助理;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146頁、第72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361頁、第362頁)、劉宜玲(全球統一集團業務員;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349號卷第3頁反面、第9頁、第10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70頁、第71頁)、張雅婷(全球統一集團業務員;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349號卷第3頁反面、第47頁、第48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71頁、卷㈧第60頁、第62至65頁)、黃麗靜(建金公司行政秘書;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㈤第370頁、第373頁、第374頁)、艾偉斌(全球統一集團訓練部門經理、協理;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㈤第375頁、第376頁)等人陳(證)述甚詳。又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與全球統一集團承銷、全球統一集團所製作之各公司準備上市上櫃企畫書有上開不實之情形,分據委託代銷股票之公司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陳全成(先見公司董事長,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等語;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63頁正面)、陳東利(十豐公司董事長,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等語;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63頁正面)、黃範(聯合國際公司董事長,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等語;見調查局筆錄卷第71頁、第72頁)、陳利男(傳展公司總經理,陳稱:董事長陳蔡淑汝轉讓股票予楊竣即楊恭惠等語;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106頁反面、第107頁正面、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90頁、第91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2號卷第25頁)、傅靜凡(紐新公司總經理助理;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137至140頁)、陳宗賢(直春公司經理;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47頁反面至第150頁)、黃進榮(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稱:公司增資由全球統一出資等語;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733號卷第50頁反面、第51頁正面)、彭之榮(十豐公司大股東,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等語;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63頁正面)、劉毅(前巨科公司負責人,陳稱:建金與巨科談的是經營合作,企畫書內提及90年正式上櫃、預估營收、與日商合作、實施ISO、損益表數字等是不實等語;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109頁、第110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257頁、第258頁)、羅淮能(捷邦公司負責人,陳稱:股票賣斷與全球統一集團等語;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63頁正面)、許祿寶(前飛中公司董事長;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筆錄第119頁至121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256頁)、林英和(直春公司負責人,陳稱:直春公司於87年6月間跳票,導致銀行信用縮減,資金調度困難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63頁)、謝正盛(東大公司負責人,陳稱:東大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扣案準備上市上櫃前置企畫書所載之時間並不正確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㈣第234頁)、陳仲儀(紐鋒、紐煇實際負責人,陳稱:紐煇有賣股票7千張給建金公司,沒有請建金輔導上市上櫃,2本準備上市上櫃企畫書有誇大不符處,如紐鋒有朝電子發展、紐煇有做數位相機、手機外殼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257頁、第258頁)分別陳(證)述在卷。又全球統一集團委託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印製F.2000公司之股票,亦經擎雷公司負責人蘇宏洋證述在卷(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252至255頁)。另被害人等因誤信全球統一集團業務人員推介之文宣廣告或製播之節目、舉辦之產物博覽會,而競相以高價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等情,業經陳金淵(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2057號影卷第7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65頁、第66頁、卷㈧第178頁)、林立俊(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66頁、第67頁、卷㈧第39至41頁)、陸海貴(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67頁、第68頁、卷㈧第43至47頁)、洪娟娟(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68頁、第69頁、第72頁)、徐薏芸(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69頁、第70頁)、張雅婷(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349號卷第3頁反面、第47頁、第48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60至62頁)、張傳文(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487號卷第3頁、第4頁正面、89年度發查字第152號卷第3頁、第4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73頁、卷㈧第36至38頁)、陳水道(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733號卷第49頁正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72頁、卷㈧第176頁)、周家仁(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532號卷第19頁反面、第20頁正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發查字第453號卷第3頁、第4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41至43頁)、關永乾(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78頁)、李關秀容(見原審88年度訴字1729號卷㈡第179頁)、孫鐓(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79頁)、謝新村(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80頁、第181頁、卷㈥第107頁、卷㈧第65至68頁)、江蓉華(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059號卷第3頁、第4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85頁)、楊金蓮(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86頁、卷㈧第71頁、第72頁)、陳葉金治(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86頁、卷㈥第106頁)、洪蓁蓁(見原審88年度訴字1729號卷㈡第186頁)、黃淑娜(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87頁)、彭清輝(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87頁)、蘇蕙文(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㈤第442頁)、李盛雄(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192頁、卷㈧第169頁、第172頁、第173頁)、黃鎮財(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㈥第107頁)、王蔡貞淑(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㈥第108頁)、范麗晴(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73頁、第74頁、第80頁、第81頁)、雷青翰(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164至168頁)、葉世煌(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733號卷第49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68至71頁)、張麗雲(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81頁)、何堃山(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0867號卷第2頁、第3頁、第13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177頁)、張乃凡(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65號影卷第91頁)指證在卷。此外,並有如附表五之全球統一集團相關營業資料扣案可證,及如附表二所示各公司登記資料、財報資料、營業稅申報書(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第二卷第241至306頁、扣案證物資料卷㈡第1至5頁)、股票承銷契約書(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第二卷第1至5頁、第8至12頁、第16至20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0377號卷第10至12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㈡第311至313頁)、準備上市上櫃企畫書(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第二卷第70至201頁、扣案證物資料卷㈠第1至23頁、第72至77頁、卷㈡第6至29頁、第60至69頁、卷㈥第8至18頁、第31至87頁、第112至133頁、第139至149頁、第167至176頁、卷㈩第29至41頁、卷第41至51頁)、建金公司在網際網路上刊登認購高農公司股票之廣告資料影本(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第一卷第260至262頁)、全球統一集團刊登各大報紙廣告(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第二卷第21至44頁)、桃園分公司、臺南分公司、中壢分公司、臺中分公司、南部總管理處、高雄分公司、雲林分公司等簡介(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第一卷120頁以下、第二卷第126頁、第128頁、第141頁、第142頁)、股東(股權)申購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187至193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2057號影卷第14至21頁、第25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聲字第633號卷第72至77頁、89年度偵字第7573號卷第8頁、第12頁、第17頁、89年度偵字第8709號卷第4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64號卷第19頁、第20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2793號卷第16頁、第20頁、第21之1頁、第23頁、第26頁、第29頁、第32頁、第35頁、第38頁、第41頁、第44頁、90年度他字第430號卷第24頁、第29頁、第50頁、第52頁、第54頁、第105、106頁、第109頁、第111頁、第113頁、89年度他字第2057號影卷第14至21頁、第25頁、第90至97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059號卷第15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57頁、第172頁、第174頁)、建金公司繳件明細表(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194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聲字第633號卷第78頁、第79頁、89年度偵字第7573號卷第11頁、第20頁、第5頁、89年度他字第2793號卷第15頁、第19頁、第21頁、第22頁、第25頁、第28頁、第31頁、第34頁、第37頁、第40頁、第43頁、90年度他字第430號卷第19頁、第31頁、第32頁、第34至41頁、第46頁、第48頁、第49頁、第51頁、第53頁、第92至100頁、第107頁、第108頁、第110頁、第114至135頁、第137至139頁、89年度他字第2057號影卷第26至30頁、第32至45頁、第48至59頁、第67至79頁、第81至94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2197號卷第6至18頁、第20至33頁、第35至66頁、第74至89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56頁、第163頁、第165至171頁、第173頁、第175頁、第176頁、原審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㈡第102頁、第103頁、扣案證物資料卷㈢第299至301頁)、Future Comm 2000公司簡介、文宣與申購書(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36至140頁、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㈠第444至453頁)、飛中產業特別報導(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82頁、第183頁)、全球金融報(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84頁)、首都時報(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170頁、第171頁)等附卷可按。又相關文宣錄影帶、節目側錄帶有如犯罪事實四之以不實內容促銷如附表二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情形,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235至295頁),且有全球統一集團所屬各公司如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會議記錄、發起人臨時會議記錄與股東名簿(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194至224頁)、搜索全球統一集團現場照片(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238頁)、全球統一集團於桃園體育場舉辦週年慶照片(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239至248頁)、F.2000公司鋼印印文(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第三卷第66頁)、授權書(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第三卷第68頁)、合約書(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第三卷第59至63頁)、日營業結算表、臺灣土地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他字第430號卷第140頁、90年度他字第952號影卷第18至21頁)、證人蘇宏洋提供之F.2000公司授權書、股票樣本(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257頁、第258頁)、全球統一集團股票調整價公告(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2814號卷第5頁)、銷售所有股票全年結算表、全球統一集團日營業結算表(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第三卷第55至57頁)、全球統一集團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一覽表(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2814號卷第4頁)、銷售所有股票全年結算表、長安分公司11月份部門業績目標設定日報表(見台北市調查處第二卷第70至72頁)、飛中公司等跳票紀錄(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第三卷第82至86頁)、賀濰華提出之F.2000收件登記單、F.2000執行副總Jerry Gordon傳真信函(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272至275頁)、F.2000存款證明(7月份的領款單)、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特別來賓名冊與腳本大綱、檢察官補呈之產業報導(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82頁、第183頁)、首都日報(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170頁、第171頁)、全球金融報(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84頁)、飛中公司86年、87年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等附卷可證。此外,並有下列如附表五所示扣案之全球統一集團分公司、營業處所相關營業資料等可證:⒈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1扣押物編號50:88年5月7日副理級以上及一級主管會議記錄之公布事項⑴「今天下午已發表新商品『臺灣鍍鋅』,請各位同仁好好把握,全力衝刺」、88年度紅保字第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扣押物編號4之3:88年5月17日課長、主任級以上主管幹部會議紀錄「公布事項:⑽有關臺灣鍍鋅股票的後續處理:全國統計已完款及已辦理轉單張數,目前已超過2,000張…」、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6扣押物編號22:臺灣鍍鋅股票交易過戶日報表,足見全球統一集團確有銷售臺灣鍍鋅公司股票之行為。⒉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4扣押物編號13之2、88年度紅保字第3328號之授權書、證明書:均可證實全球統一集團有從事股票買賣業務之行為。⒊88年度紅保字第983號扣押物編號27:有關全球統一集團網路宣傳資料內載明之網址有:http://www.gpgs.com.tw、http://www.gpgs.com.com.tw),另88年1月27日上載勝彥、宏岳、技富、宇生、晉銓、玄國、直春、高農、傳展等公司股票最高價、最低價及成交量,其中宇生成交量2,698千股、高農成交量1,394千股、傳展成交量1,803千股,均高於88年11月26日查獲時之成交總量宇生638千股、高農999千股及傳展1,580千股,顯見全球統一集團有以網路方式從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買賣業務,且以大於實際成交量來誘使不特定投資人以為該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熱絡,達其以顯不相當之高價售股獲利之目的。⒋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扣押物編號4之3:全球統一集團88年4月23日行政會議紀錄「⑴轉達總裁指示事項,請各單位貫徹執行:③內部刊物如:首都時報、全球金融報,希望各單位妥加利用。」88 年5月30日第4次經營管理會議紀錄「總裁裁示一、…⑺首都時報、金融報,本集團投入很大人力、財力,各單位有效運用,更希望各單位投稿」、88年7月4日第5次經營管理會議紀錄「與會人員⑷全球金融報及首都時報,對本公司營運之股票,皆有詳盡分析,請各分公司妥為運用…」等內容可知,全球統一集團有以發行刊物方式,宣傳所欲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相關訊息。⒌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2扣押物編號02:職前訓練資料中有關全球統一集團之專業介紹,載有:「一、強大完整之經營團隊-- 商品開發審查小組⑴律師團:⑵會計師群:⑶金融分析師群:⑷企管顧問群:二、龐大的行銷網路三報章文宣傳播媒體--⑴全球統一出版社:⑵首都時報:⑶電視頻道媒體:⑷中華民國投資理財協進會成立:」足使該集團業務人員誤信所仲介買賣之未上市(櫃)股票均為潛力、獲利極佳之股票。⒍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2扣押物編號2之1:「商品發展作業流程」係將未上市(櫃)股票當作商品來審查,其審查之流程係先由法務室為「法務審查」,通過後進至財務部作「財務審查」,最後是商品發展委員會作「商品審查」,商品審查通過後即行簽約,而相關資料彙整及產品發表係由商品發展委員會及廠商共同負責,故全球統一集團有權決定買賣何家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最後之權責單位應係商品發展委員會。⒎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2扣押物編號2之1:「商品介紹獎勵辦法」係全球統一集團為獎勵全體員工踴躍介紹商品,而依張數、百分比、總票面值提供獎金,由此可知,全球統一集團欲取得「股票」作為商品販售,以提供獎金鼓勵員工介紹股票之方式,達其販售股票商品之目的。⒏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扣押物編號4之3:全球統一集團頒發十位獲得「千萬豪宅大方送」之人員,包括「臺北總公司金展部王立台副總經理」,再依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4扣押物編號15之3:全球統一集團營業制度高薪獎金晉升辦法,王立台於任職期間,其業績至為卓著。⒐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扣押物編號7:全球統一集團88年7月14日全統媒資字第060號公告「說明:一、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節目因已圓滿播出20 0集,自7月14日起推出全新型態財經節目,新節目名稱為跨世紀理財贏家…」節目播出時間表所載電視頻道則有房金衛視、趙太生活臺、臺北生活臺、臺北TV台、華夏、CaSa、國會衛視等,所製作之「二十一世紀全球股民開講錄影帶編號.主題明細表」內所載之來賓除產業負責人外(如林昌慶為創惠董事長),其餘來賓如楊恭惠、被告戴忠義、曾睦翰等人均係全球統一集團重要成員,顯見全球統一集團有藉無線電視頻道宣傳所販售之未上市(櫃)股票。⒑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扣押物編號10之10:全球統一集團88年7月14日88全統業字第2095號主旨為公布F2000最新資訊,其說明:一、「FutureComm 2000 LTD.」計劃併購「spirei.d.」集團(屬網際網路科技產業)成為網路投資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未來發展潛力無窮。」惟賀濰華於原審審理時供稱:JMJ確實有說要改名為「Spirei.d.」,根據合約約定是JMJ要併購F.2000公司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394頁),足見該公告內容為不實。可見被告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與楊恭福、楊恭發、賀濰華、朱明德、楊恭惠、陳日安、王德華、黃註財、王立台等人有共同經營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業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陳正、林昌慶與全球統一集團楊恭福等人有共同未經許可,出售所持有之股票而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與楊恭福、朱明德、賀濰華、楊恭惠就全球統一集團所製作之相關文宣資料(賀濰華僅就F.2000公司部分負責)與如附表所二編號1至21所示各該公司之實際情況均不相符合,亦堪認定。⒒扣案證物資料一、四、五:由美國Bidanshop(千禧電子商務廣場)公司之簡介資料(見扣案證物資料一第39至50頁)、企劃書(見扣案證物資料五第224至229頁)、「公布新商品『千禧電子商務』訊息」(記載:「『千禧電子商務』每股19元之優惠價,僅開放1千張,業績積分以0.5計算,請各位同仁儘速把握完款時機!」等語,見扣案證物資料四第132頁)及客戶資料(見扣案證物資料四第150頁),可見全球統一集團確有銷售美國Bidanshop(千禧電子商務廣場)公司股票。又被害人吳淑燕有購買十豐食品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之事實,有吳淑燕提出之股票影本在卷可按(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487號卷第24頁)。另被害人張兆圭有購買高農食品公司未上市股票,有張兆圭提出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款繳款書在卷可考(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3160號卷第76頁)。而被告等銷售傳展興業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事證明確,縱無投資人提起告訴,亦無礙於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認定,附此敘明。

㈢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一、設立年限:自設立登記後已屆滿5年以上者。二、資本額:最近2個會計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均達新台幣3億元以上者。三、獲利能力: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符合左列標準之一,且最近1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㈠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2個會計年度均達6%以上者;或最近2個會計年度平均達6%以上且最近1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者。㈡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5個會計年度均達3%以上者。

㈢第7條規定「第4條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4款規定之標準,均以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為據。」再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申請股票在櫃臺買賣之公開發型公司需合於左列條件:一、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者。二、設立滿3年: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最近年度達4%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獲利最近2年度均達2%以上者;獲利最近2年度平均達2% 以上,且最近1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1年度為佳者。」而公司申請上市或上櫃除了需要前揭條件外,尚須領有執照之證券商(申請上市)或至少2家以上領有承銷商牌照之非金融機構推薦(申請上櫃)輔導;如係輔導上市,時間至少2年;如係輔導上櫃,時間至少1年,此有扣案之資本市場介紹資料可證(見89年綠保字第152號6之6編號10之10 )。而全球統一集團所販售之如附表三編號1至20等國內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中,依各公司申報所得稅資料顯示,該等公司多屬營運不良、財務結構不佳,根本不符合前揭申請股票上市或上櫃之條件,除有證期會88年11月10日(88)臺財證(三)第95034號函暨所附公司財務業務相關資料(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他字第2814號卷第1至5頁)在卷可按外,並有各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401報表等扣案可資佐證。其中如飛中公司自82年成立後,實收資本額雖達10億元,然年年虧損;於86年累積虧損為5億6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5.044元;87年累積虧損為10億8千餘萬元,每股稅前虧損4.75元,每股帳面價值更為負5.066元。87年度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坤達簽具之財務簽證意見為:「飛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12月31日之累計虧損已達新臺幣1,081,19 4,000元,且87年12月31日之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金額達146,393,000元,因此能否繼續經營,需視其未來能否改善經營或獲得其他財務支援而定;如無法繼續經營,則應改按清算價值對其資產及負債重新加以評價及分類,並據以重編上開民國87年度財務報表」,顯示飛中公司已無法繼續經營。另據捷邦公司86年度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財務查核簽證表示:「如財務報表附註四㈣、四㈤所述,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12月31日及86年12月31 日之應收帳款及應收關係人帳款之收回性,取決帳款能否確實回收,但此事項之最後結果仍未確定,同時公司亦未對此估列適當之呆帳損失」等情,亦見該公司財務有嚴重問題,足見上開公司之財務狀況並不符合申請上市上櫃之條件,又縱使欲申請上市上櫃,除了必須在88年起,至少連續2年有盈餘且經過1年(申請上櫃)或2年(申請上市)之輔導方能上市或上櫃。易言之,各公司均不可能在91 年以前上櫃或92年以前上市,更遑論各該公司現在多數均已倒閉。然全球統一集團所編列之前揭20家公司文宣資料及網路行情表中卻表示「晉銓」、「紐煇」、「技富」、「勝彥」、「玄國」、「宏岳」已申請上市(見89綠保字第152號6之1全球統一網站未上市(櫃)行情表),並稱宇生公司將於89年上櫃、高農公司89年上櫃、晉銓公司89年上市、玄國公司88年或89年上櫃、直春公司90年上櫃、技富公司90年上櫃、宏岳公司89年或90年上櫃、勝彥公司90年上櫃(見卷附扣案編號03之1號文宣資料)、其他公司將分別於88年第4季、90年上市或上櫃云云。而同案被告楊恭福、被告戴忠義等人既一再表示全球統一集團所以投資上開公司,係由專業會計師及專業財務人員負責篩選,則依照扣案之各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401報表等財務資料,再參以全球統一集團係以低價購得各該公司股票一節,顯見該集團對於各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營運不善及恐怕無法上市上櫃等情,均知之甚詳。又依美國F.2000公司負責人Jerry Gordon於88年7月23日與共同被告楊恭福簽具之合約書所示,全球統一集團係投資美金2百萬元向F.2 000公司購買2千萬股股權(即每股0.1 美金)。且依合約第3條規定:JMJ連線公司必須在上那史達克市場時或最遲不超過6個月內,將收購F.2000公司所有股票。換言之,F.2000公司最遲於簽約後6個月內即將遭JMJ連線公司併購,然全球統一集團竟然仍在文宣資料中表示:F.2000公司計畫併購美國華爾街知名網路業者「Spirei.d.」集團(即JMJ連線公司)、「FutureComm 2000 LTD.為美國上市公司JMJ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AQ BULLE TN BOARD上市事宜」云云,有該文宣資料扣案可資佐證(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㈢第139頁)。復徵諸前揭共同被告及被害人所言,顯見全球統一集團商品審查委員及媒資部核心人員係故意製作不實之文宣資料,以使投資人判斷錯誤,而達高價出售股票獲取不法利益之目的。

㈤被告戴忠義部分:被告戴忠義於87年5月間全球統一集團籌備階段時即已加入該集團,職稱為總監一節,業據被告戴忠義供陳在卷(見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卷㈠第32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卷㈠第194頁、卷㈡第208頁、本院上訴審卷㈢第46頁、本院更㈡審卷㈡第49頁、第50頁),核與同案被告楊恭福、楊恭惠等人供述情節相符(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11頁反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233頁、第240頁、本院上訴審卷㈢第42頁)。觀諸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密件資料顯示(見扣案證物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3編號12之3),媒體資策部總經理、總監、總經理均屬董事長下直屬單位,則被告戴忠義自屬居於集團中之核心地位。又被告戴忠義同時兼任全球統一公司、全球中央公司董事、首都時報發行人,且全球統一集團與合作廠商宏岳公司、宇生公司、運成公司、技富公司、晉銓公司之洽談事宜,被告戴忠義皆有參與,分據同案被告林月嬌、劉華權、張德龍、陳正及王德雄等供述在卷。參以,同案被告楊恭惠、楊恭福於原審供稱:全球統一集團決定要與何公司合作買賣股票及決定股票價格,係先由產業投資委員會(嗣後改為商品部)先做評估,提供意見後才由2人決定;而「戴忠義、李振安」即為該委員會之成員,並曾參與決定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244頁、第245頁、第287頁、第290頁)。再觀諸扣押物中「商品發展作業流程」係將未上市(櫃)股票當作商品來審查,其審查之流程係先由法務室為「法務審查」,通過後進至財務部作「財務審查」,最後是商品發展委員會作「商品審查」,商品審查通過後即行簽約,而相關資料彙整及產品發表係由商品發展委員會及廠商共同負責(見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2扣押物編號2之1),顯見全球統一集團有權決定買賣何家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最後之權責單位應係商品發展委員會。被告戴忠義並於「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節目中稱:「推薦宇生,為國內3P落大版印刷軟體權威。推薦高農,為CAS洗選蛋第一家民有工廠,生產蛋品供應全國麥當勞、量販店。我個人投資晉銓,為高科技產業,發展光纖電視螢幕。未上市市場股本小,籌碼面高,此時進入獲利空間最大。」等語,足見被告戴忠義對於該集團相關決策均知悉並有參與。雖⒈證人即全球統一集團安全顧問沈在中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戴忠義是行政顧問,沒有決策權,他自87年底擔任中華民國投資管理協會秘書長後,就很少進公司云云(見本院上訴審卷㈧第44頁)。⒉證人即全球統一集團秘書楊美萍於本院上訴審證稱:戴忠義在集團從事行政工作,基本上應該沒有決策權云云(見本院上訴審卷㈧第53頁)。⒊共同被告黃芬玲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戴忠義有擔任「中華民國投資理財協會」秘書長,集團有告訴伊有聘請律師、法務主任及會計主任,重大決策都是楊恭福、楊恭惠等人負責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第51頁);⒋證人黃培根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伊曾擔任「全球統一集團」法務主任,伊受楊恭福指示先到經濟部詢問如果公司要販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申請營業登記及核准,經濟部答覆伊未上市股票是屬於證期會管理,伊到證期會詢問,證期會服務窗口人員答覆伊他們只有處理上市(櫃)公司的股票,要申請未上市股票不歸他們管理,伊就向楊恭福報告,這一件事情就作罷。伊有代表公司初步審核聘用專任的律師,後來找到王小萍律師,楊總裁有找律師及委員到證期會瞭解。伊有準備證券交易法之教材,供業務同仁參考,並告知不可以有不實的宣傳及以統一公司之關係獲取業務。卷附「證期會引用法條釋疑」是公司製作經王小萍律師確認後,發給同仁的,第6條是法務單位定稿,最後一句「縱有買賣亦不符證交法第175條之處罰要件」好像是王小萍律師加上去的。我們是參與公司與集團開始時的洽談,我們會審核股票是否有滿1年及公司有無相關的資產及正常營運等,我們事先瞭解後就寫報告給後端人員,財務是由集團送會計師審核,伊比較不瞭解。王小萍擔任集團的法律顧問,其工作內容是確認集團的法律問題,如投顧老師的帶狀節目會請王律師每天看過有無誇大、不當的情形,法務單位如果超出我們能力也會請王律師確認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78至79頁)。但查,被告戴忠義對於全球統一集團相關決策均知情並有參與,有如前述。其有無最終決策權力,有無擔任「中華民國投資理財協會」秘書長,均與其有參與本案犯行,無直接關聯。又全球統一集團不能經營未上市(櫃)股票(包括外國公司股票)之買賣承銷業務,有如前述。全球統一集團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違法以傳銷方式販售未上市(櫃)股票(包括外國公司股票)牟取暴利,卷附「證期會引用法條釋疑」係全球統一集團為正當化所為而刻意製作,並非主管機關之有權解釋,被告戴忠義知悉並參與集團相關決策,自不得執此主張渠無犯罪故意。又全球統一集團縱有聘僱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審查合作公司之財務狀況,惟最後仍須經商品發展委員會作「商品審查」,被告戴忠義對各該公司之真實財務狀況,絕難諉為不知,亦如前述。上開證人所述均不足為被告戴忠義有利之認定,被告戴忠義上開所辯,均不足採

㈥被告陳彤瑄部分:被告陳彤瑄於警詢時供稱:「我是全統集團財務部經理。」、「建金公司於85年底登記設立,但於87年初因生產無人管帳情況下辦理停業,復於87年5月又辦理復業。全部的錢由我保管,但由楊恭惠調度。」、「是我本人(保管上開帳戶存摺)、總裁是楊恭福、總經理是戴忠義。財務本部是由我負責。」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6頁、第8頁),核與同案被告楊恭福於警詢時供述之情節(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11頁反面)相符。參以,⒈王信懿於88年3月3日警詢時陳稱:伊於88年1月18日至公司上班,當時職稱是財務副理,同年3月1日升為經理。主管是陳薏安(即陳少美、陳彤瑄)經理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164頁);於88年10月6日警詢時陳稱:陳少美負責公司財務方面,由伊負責之財務部對帳人員核對明細及銀行匯入款明細資料,分送股務室及本部門業績組分別建檔入電腦,目前電腦化尚未全面完成,仍有大部分以人工建檔,款項運用及調度均由財務長陳少美負責,印章係由陳少美保管,存摺簿由顏美慧保管,其他需要對帳及使用之人由業務需要可向顏美慧領取等語(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84頁);於88年12月17日調查局詢問時陳稱:集團財務部設有財務長1人陳少美,負責保管集團印鑑及保險箱,下設有經理1人,由伊擔任等語(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160頁)。⒉全球統一集團會計人員顏美慧於警詢時陳稱:「(全統集團)有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在桃園市○○路、全球首富國際(股)在高雄市○○路、建鑫電子科技(股)及建金國際企業(股)、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在北市○○○路○段,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亦在臺北市○○○路全統集團所在地,各公司所收到客戶之股款存摺帳戶均統一在我們財務部集中運用。存摺印章全部由陳少美保管使用。」、「主要客戶匯款給公司之帳號有建金公司誠泰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帳戶…由我本人依陳少美指示去銀行核對匯入款項。」、「分公司會將當日營業成果報給總公司股務部(7樓),股務部會將舉績日報表交到財務部(12樓)、陳少美會將存款簿交給我到銀行去刷本子登錄,並核對各分公司進帳情形是否正確。」、「(上述帳戶)均由陳少美在調度,有時候會幫其到銀行辦理轉帳業務。」等語(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宗第103頁、第104頁)。⒊集團股務部主任何靜怡於88年3月3日警詢時陳稱:「財務部經理陳薏安是我部門的主管…(陳薏安)是陳少美…股務部門窗口行政助理負責向公司業務員收件,建立客戶資料,另股票辦理過戶,根據業務員所繳交之客戶資料向陳經理(薏安)申請股票再辦理過戶,之後再依成交金額繳交證交稅…接辦之行政人員直接依繳件明細表向陳薏安經理申請核發申購的公司股票,約申請後2、3日即可取得股票。辦理過戶之程序為窗口行政人員取得股票之後,直接蓋客戶之印章於股票上,若出讓人欄未蓋私章及公司章時,行政人員會向我拿公司章去蓋,並編列過戶日期章、戶號,股票過戶完成後,會交給當初案件承辦之業務員簽收,或註明郵寄之件,即直接由股務部寄出…所有現金、支票等都是陳經理負責,沒有其他的人。」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168至173頁)。⒋證人黃培根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陳彤瑄本來是管財務,中間不知道是懷孕還是公司的要求,有另外聘請財務經理王信懿,陳小姐懷孕期間常常沒來上班,或來半天,她不在時就由王信懿作資金的調度及支出或等陳彤瑄回來再作決定。伊知道陳彤瑄實際工作內容,因為初期還未請財務經理、副理時,會計人員常答覆伊說陳經理還沒有在支票上蓋公司大、小章,所以沒有辦法交給伊,後來公司坐大,陳彤瑄懷孕時經常不在,好像有一定額度內可以由王信懿經理決定,超過一定額度的話,就由王經理以電話向陳小姐報備詢問,陳彤瑄大部分是同意,少部份才會說等他進辦公室再決定等語(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79至80頁)。⒌證人顧蘭君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集團只有財務部財務經理及老闆娘,我們做完後會給主管簽名後拿給財務經理再給老闆娘,老闆娘是楊恭福的太太陳彤瑄等語(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207頁)。⒍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扣押物編號4之3:全球統一集團88年9月29日(88)全統綜字第560號開會通知單記載出席單位及人員「一、集團總管理部:陳財務長少美」;又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扣押物編號11:節目製播小組88年4月8日、4月8日、4月2日、3月12日、3月1日、2月24日、2月9日、2月9日、2月9日等簽呈均由同案被告楊恭發批示,並簽會財務部財務經理陳薏安(即被告陳彤瑄),其中88年3月1日、2月24日之簽呈除簽會財務部財務經理陳薏安(陳彤瑄)外,其核章下尚有財務副理王信懿之核章及日期,足見被告陳彤瑄為該集團財務最高主管。⒎觀諸卷附傳展公司交付予統一集團之股票收據,其中87年5月13日、5月22日、6月8日、6月12日均由被告陳彤瑄收取股票後簽立收據,足見傳展公司出售股票之對象為被告陳彤瑄。而全球統一集團與玄國公司簽約,亦係由被告陳彤瑄簽名,另與宇生公司洽商股票過戶事宜亦由被告陳彤瑄負責等情,足徵被告陳彤瑄確有共同經營全球統一集團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上,被告陳彤瑄辯稱僅係掛名,實際上財務由王信懿負責云云,不足採信。雖⒈被告戴忠義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建金公司於87年間洽購晉詮、傳展、玄國、宇生公司股票是由審查委員會開會審查,陳彤瑄未參與云云(見本院上訴審卷㈧第52頁)。⒉證人林書萍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陳彤瑄自87年10月間懷孕就很少進公司,88年1月間開始由財務部經理王信懿負責批示公文云云(見本院上訴審卷㈧第45至46頁)。⒊共同被告黃芬玲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伊認識陳彤瑄時,她是總裁夫人,她好像跟業務沒有關係。之後陳彤瑄是懷孕的狀態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第51頁背面)。⒋證人張仲駿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建金公司及全球統一集團之業務、股票買賣、資金調度,陳彤瑄皆未參與,都是楊恭福、楊恭惠決定,伊部門之支出都要經楊恭福批示。伊進入公司後,陳彤瑄有懷孕,除了懷孕期間外,她每星期約進公司1、2天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55頁)。⒌證人黃翊芳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伊曾擔任全球統一集團發展部業務經理,伊在公司期間陳彤瑄有生兩個小孩。陳彤瑄不常在公司出現,應該沒有參與業務營運、股票買賣。伊不清楚陳彤瑄是否有從事公司資金之統籌或調度,伊不是財務部門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75頁背面至第76頁)。但查,被告陳彤瑄於任職全球統一集團期間縱曾懷孕,亦不能謂其即無法從事財務主管工作。又共同被告黃芬玲、證人黃翊芳所述被告陳彤瑄未參與集團之業務云云,乃屬個人主觀臆測,不足為憑。而共同被告戴忠義所述,與上開收據記載不符;證人張仲駿所述與前揭證人王信懿、顏美慧、何靜怡、黃培根所述不符;應係事後故為迴護被告陳彤瑄之詞,委無足採。是上開證人之證詞均不足為有利於被告陳彤瑄之認定,被告陳彤瑄上開所辯,均不足採。

㈦被告黃芬玲部分:被告黃芬玲於87年10月間進入全球統一集團擔任節目主持人工作,嗣先後被派任該公司媒體資策部總經理、長安分公司總經理、總裁特別助理一節,業據被告黃芬玲供陳在卷(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7796號卷第117頁正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年4月27日88刑偵六經字第392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附刑案偵查卷宗第151頁反面、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㈠第205頁反面、本院上訴審卷㈢第47頁)。參以,⒈觀諸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密件資料顯示(見扣押證物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3編號12之3),媒體資策部總經理屬董事長下直屬單位,顯見被告黃芬玲於該集團中職位甚高。且同案被告楊恭福、楊恭惠、朱明德、被告戴忠義於原審均供稱:相關文宣資料係由媒體資策部負責編撰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300頁、第307頁、第418頁);另扣案證物中有關媒體資策部之簽呈係由被告黃芬玲、楊恭發決行,與無線電視臺合約、節目頻道亦係由被告黃芬玲簽具。同案被告楊恭福於原審審理時並陳稱:媒體資策部的負責人張仲駿、黃芬玲會協助也會和媒體簽約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290頁),顯見被告黃芬玲確實係媒體資策部最高主管。⒉觀諸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5扣押物編號4之3:全球統一集團88年7月4日第五次經營管理會議紀錄「總裁結論⑺發表新產品:由黃總經理芬玲及鄭分析師解說『聯合國際電訊』有關資料,並親自宣佈利多消息。」依此會議結論,被告黃芬玲不僅為全球統一集團長安分公司之負責人(同時亦為媒資部最高主管),其與長安分公司所在之匯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鄭建昌2人均有參與全球統一集團關於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分析、買賣行為。⒊觀諸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扣押物編號15之2:長安分公司組織人員架構表、長安分公司各單位組織圖表,長安分公司最高負責人為執行董事楊恭發,其下有副總經理黃芬玲,並設置媒資部、財務部、行政部、研究部、業務部、市調部、長鑫部、發展13部、發展17部、經銷1部至經銷4部等部門,被告黃芬玲辯稱只負責節目之主持工作,與卷內事證不符。⒋再觀諸扣案全球統一公司節目錄影帶所示,該集團在無線電視臺自製節目,多係由集團人員以專業人士身分,居於第三人之立場對該集團所販售之股票加以稱揚、渲染其價值,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前開節目被告黃芬玲均擔任主持人,於卷附扣案之「87年10月29日21世紀全球股民開講節目中」之腳本大綱中(該次節目由同案被告王立台、李享曄偽稱為明富投顧經理人名義擔任來賓),在主持人結語欄下,即以隨手筆記記載「如何避採地雷,然後成功挖到金礦」、「我們就是金礦(導入)介紹個股」等字樣(見扣押物編號第19號第四台節目腳本),顯見被告黃芬玲主持方式,係先由來賓對就其欲介紹之股票之整體產業先加以誇讚後,再由被告黃芬玲以誘導方式讓來賓推薦全球統一集團公司所販售之股票。如在先見公司節目帶中,被告黃芬玲引言為「先見之明,投資最行。人類因科技而文明,科技愈強生活水準相對提高,擁有高遠的先見讓您的投資永遠比別人強。先做先贏的選擇(02)00000000(全球統一集團電話)」、「先見之明,聰明絕頂。投資要好,選擇要對,鎖定最具潛力,發展性最強的超級黑馬股,幫助您理財投資更具效力。(02)00000000」;在股票投資致富節目中(由同案被告楊恭福以分析師楊鑫身分擔任來賓),在來賓楊恭福談過未上市公司股票獲利驚人並稱:「現在我們要找未來有無像廣達、華碩這樣有潛力的股票:這邊有幾支股,如宇生科技:目前是電子高科技,目前研發出全世界唯一中文3P落大版,技術世界一流,目前股價85元,2星期前為70幾元,現在已經80幾元,目前宇生、晉銓、玄國、直春都是很有潛力,2個禮拜前介紹直春的時候,只有25元,現在已經高達40元,投資報酬率有81%,包括宇生在3、4個月前,他也只有18元,目前高達85元,投資報酬率高達為372%,未上市股票只要選對的話,短、中期都有很高的獲利。」後,被告黃芬玲即稱:「有無推薦股?」讓同案被告楊恭福繼續推薦該公司所販售之股票;又在「景氣不好該如何理財」節目中(由同案被告李享曄以明富投資顧問經理人身份、王德華以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身份參與),被告黃芬玲問王德華:「有無投資標的?讓投資朋友了解第三財富市場,要如何介入?」、「有無其他類股組合可介紹?」等問題,引導王德華介紹宇生公司、玄國環保股票,其他節目進行亦多採此方式,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㈧第257頁、第258頁、第282至286頁),顯見被告黃芬玲就全球統一集團以員工居於第三者利用媒體誇大渲染該集團所販售股票價值之情,不僅知情且有參與。且被告黃芬玲既為媒體資策部之負責人,對於節目中及媒資部編撰之文宣資料內容不實之處,豈有不知之理?雖⒈證人即全球統一集團資策部成員張仲駿於本院更㈠審審理時證稱: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料之筆跡,應該是楊恭福的字,伊等都透過秘書室與廠商聯繫。廠商之新聞資料都要由楊恭福核示才可印製,黃芬玲無權代為批示。購買節目頻道時黃芬玲還沒有進公司。伊印象中黃芬玲沒有領過業務獎金,因為她沒有實際管理業務之職權云云(見本院更㈠審卷㈡第171至172頁);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媒體資策部曾為全球統一集團印製過未上市上櫃公司的產業企劃書,伊記得有巨科、飛中、紐煇等。這幾個公司之產業企劃書是在集團發佈黃芬玲為媒體資策部總經理之後印製的。產業企劃書中有關未上市上櫃公司的獲利值及展望遠景等內容,早期都是楊恭福先生直接批示的,有了媒體資策部後是由產業投資部門提供,媒體資策部不會直接撰寫獲利值及展望遠景內容。產業計畫書要經過楊恭福總裁批示才可印製,黃芬玲沒有這個權利。全球統一集團向電視台購買頻道時段需經過楊恭福批示。黃芬玲沒有購買頻道的決定權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54頁)。⒉證人即全球統一集團資策部成員陳佩吟於本院更㈠審審理時證稱:廠商新聞資料最後內容都要經楊恭福核示才可印製,黃芬玲無權代為批示,印象中黃芬玲沒有實際管理業務的職權,沒有領過業務獎金,亦未當過總裁之特別助理云云(見本院更㈠審卷㈡第172頁)。⒊共同被告戴忠義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伊有上過黃芬玲主持之節目擔任特別來賓,伊上節目都是楊恭福安排,資料是公司提供,伊沒有把資料拿給主持人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49頁背面至第52頁)。⒋證人王淑芳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伊曾任全球統一集團媒體資訊部經理,經手製作過十豐、先見等公司之產業企劃書。公司基本資料都是從總裁室秘書處拿來套用。各項文宣資料是我們製作上簽給總裁,總裁批示後才製作計劃書。黃芬玲不太可能更改產業企劃書之整體架構及數字。伊擔任過全球集團製播節目的主持人,工作內容是串場、介紹來賓。來賓是誰、要講那家公司都是組織訓練部提供,當天開場才知道。黃芬玲應該也一樣,很難掌控來賓發表之內容。伊與黃芬玲也擔任過全球統一集團業績表揚大會新產業發表之主持人,工作內容是串場及熱絡氣氛等,不會講產業內容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71至72頁)。⒌證人吳薏清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伊曾擔任全球統一集團媒體資訊部秘書,負責傳遞文件到總裁秘書,安排黃芬玲的行程。黃芬玲每天節目錄影的講稿都是當天錄影前交給她的,特別來賓名單都是總公司組訓部當天傳真。文宣資料是總裁秘書室或產業投資部傳真給伊,伊拿給媒體資訊製作,完成後送到總公司總裁秘書室。長安分公司的業務直接由總公司管理,主管也是總公司派來,沒有受黃芬玲管轄。黃芬玲並非業務出身卻掛總經理,故未領取業務獎金。黃芬玲在公司結束前有掛總裁辦公室特助,但她一直待在媒體資訊部門,實際上並沒有到總裁辦公室擔任特助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73頁背面至第74頁)。⒍證人黃翊芳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伊曾擔任全球統一集團發展部業務經理,亦擔任過節目特別來賓。公司組訓單位請我們去上節目,我們根據組訓部提供的內容談話。黃芬玲是主持人,做串場工作。黃芬玲在「新產業發表會」一般是做介紹鄭博俊或楊總裁出場的串場工作,由鄭老師就產業作說明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75頁)。⒎證人林明德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伊進全球統一集團時是在總公司擔任一般經銷業務員,後因楊恭發升上副總,黃芬玲沒有業務經驗無法幫忙管理,總公司就調伊到長安分公司任副總經理,經銷部就移到長安分公司。全球集團是業務掛帥,各分公司最重視的部門是業務部。黃芬玲雖掛名長安分公司總經理,但伊直屬朱明德總經理,長安分公司業務活動都聽命於總公司組織訓練部。被告黃芬玲未領取長安分公司之業績獎金,因有作業務才會有業績獎金。伊有參加全球統一自製節目的錄影,都是總公司組訓部要求我們去的,節目主持人是黃芬玲,主持人問什麼伊就回答。伊談話內容是自己準備。新產業發表現場主講人是楊恭福及鄭老師,有時會找產業廠商代表。主持人的工作就是串場,一般不會作產業發表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203頁背面至第206頁)。但查,被告黃芬玲先後被派任全球統一集團媒體資策部總經理、長安分公司總經理、總裁特別助理等集團核心高階職務,絕無可能僅係單純主持節目、新產業發表會。而被告黃芬玲有無直接管理「業務部門」、有無領取「業務獎金」,係屬集團內部專業分工及主管「綜理」業務問題,不能因此即謂被告黃芬玲未參與集團業務。又被告黃芬玲是否於主持節目當日始知來賓名單、談話內容,依上開節目錄影帶所示對話內容,並不影響其利用主持節目推介集團所販售之股票。至產業企劃書內容之來源、被告黃芬玲能否更改產業企劃書之整體架構、自行決定節目來賓名單、掌控來賓談話內容,要屬集團內部如何分工及同案被告楊恭福授權被告黃芬玲處理事務之範圍,均無礙於被告黃芬任係媒體資策部最高主管,及媒體資策部負責製播節目、製作產業企劃書等事實。是上述證人之證詞,均不足為有利於被告黃芬玲之認定。被告黃芬玲上開所辯,均不足採。

㈧被告李振安部分:被告李振安自88年4月間進入全球統一集團任職,初始擔任商品部顧問,嗣後兼任建金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並擔任美國F.2000公司總裁一節,業據被告李振安供陳在卷(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216頁、第217頁),核與同案被告楊恭福、楊恭惠等人供述之情節(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㈥第97頁、第100頁)相符。又觀諸全球統一集團內部密件資料顯示(見扣押證物89年度綠保字第152號6之3編號12之3),顧問是隸屬於總裁底下,只需對總裁負責,其在該集團中之職位甚高;且其同時兼任該集團所屬運成公司、技富公司、巨科公司、飛中公司董事,有各該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查。參以,⒈同案被告賀濰華供稱:F.2000公司與全球統一集團簽約時,被告李振安在場,且其辦理F.2000公司股票印製事宜,係受被告李振安指示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382頁、第386頁、第391頁)。⒉同案被告楊恭惠、楊恭福於原審供稱:全球統一集團決定要與何公司合作買賣股票,係先由產業投資委員會(嗣後改為商品部)先做評估,提供意見後才由2人決定,被告李振安即為該委員會之成員,並曾提供出售價格意見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㈣第243頁、第245頁、卷㈨第287頁、第290頁)。⒊證人沈在中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何人是決策核心?)楊氏三兄弟及家族成員。陳少美是財務長,黃註財是行政顧問,李振安是審查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㈧第44頁)。足認被告李振安對於該集團相關決策及詐欺手法亦均知悉並參與。再者,同案被告賀濰華於原審坦承自88年7月15日起,以月薪6萬元擔任全球統一集團海外商品之分析師一情(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377頁)。而全球統一集團買賣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F.2000公司股票之事實,業據被告李振安(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217頁、第219頁、第227頁、第228至230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376號卷㈢第12頁、第13頁)、黃芬玲(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04號卷第50頁反面)、同案被告楊恭福(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1號卷第171頁、第172頁、第248頁、第249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293至296頁)、楊恭惠(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25711號卷第189至191頁、第248頁、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㈥第96頁)、朱明德(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12頁)等人供述在卷,核與同案被告賀濰華所供情節(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261至270頁、原審88 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378至398頁)相符,而全球統一集團委託擎雷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印製F.2000公司之股票,亦經擎雷公司負責人蘇宏洋陳述在卷(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253頁),並有其提出之傳真報價單在卷可按(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256至259頁)。另觀諸F.2000公司負責人Jerry Gorden於88年7月23日與同案被告楊恭福簽具之合約書,全球統一集團係投資美金2百萬元向F.2000公司購買2千萬股股權。且依合約第3條規定:JMJ連線公司必須在上那史達克市場時或最遲不超過6個月內,將收購F.2000公司所有股票。換言之,F.2000公司最遲於簽約後6個月內即將遭JMJ連線公司併購,然全球統一集團竟然仍在文宣資料中表示:F.2000公司計畫併購美國華爾街知名網路業者「Spirei.d.」集團(即JMJ連線公司)、「Future Comm 2000 LTD為美國上市公司JMJ連線公司之關係企業,目前正申請於NASAQ BULLETIN BOARD上市事宜」云云,業如前述。又投資人因誤信全球統一集團之推薦,競相以高價購買F.2000公司股票之事實,業據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陳金淵、林立俊、陸海貴、徐薏芸、張雅婷、江蓉華、陳葉金治、洪蓁蓁、黃淑娜、彭清輝、蘇惠文、李盛雄、雷青翰、葉世煌、何堃山等人指證在卷,且有F.2000公司簡介、文宣、申購書、鋼印印文、授權書、合約書、日營業結算表、臺灣土地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證人蘇宏洋提供之F.2000公司授權書、股票樣本、同案被告賀濰華提出之F.2000公司收件登記單、F.2000公司執行副總Jerry Gordon傳真信函、F.2000公司存款證明(7月份的領款單)等影本附卷可稽,及89年度藍保字第0303號扣押物編號10之10(全球統一集團88年7月14日88全統業字第2095號主旨)公布F.2000最新資訊,其說明:

一、「Future Comm 2000,LTD.」計劃併購「spirei.d.」集團(屬網際網路科技產業)成為網路投資控股公司(Hold ing Company),未來發展潛力無窮」等件扣案可證。是被告陳彤瑄、戴忠義、李振安、黃芬玲與同案被告賀濰華、楊恭發、楊恭福、朱明德等人有共同經營外國公司股票買賣業務及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以認定。雖⒈同案被告戴忠義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李振安於87年間任職全球統一集團擔任顧問工作,公司決策權都是楊恭福、楊恭惠決定。據伊所知李振安是學電子科技,對公司投資並沒有決策權,亦未參與旗下公司股權買賣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50頁)。⒉共同被告陳彤瑄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李振安在全球統一集團好像擔任顧問工作,公司投資金額、股票金額是由楊恭福、楊恭惠決定的,伊不知道有那些人參與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53頁)。⒊證人蘇宏洋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伊已不記得台北市調查處製作之筆錄內容,伊現在沒有辦法回答內容是否實在,伊當時是出於自由意思陳述,伊根據業務員游燦標告訴伊的內容陳述,伊相信他的陳述,講的內容是否與實情相符,伊現在不能確定,伊現在想不起來李振安,伊不知道李振安有無與公司連繫股票印製事宜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77頁)。⒋證人顧蘭君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伊曾任職全球統一集團商品部門秘書。我們只是負責蒐集廠商資料,廠商與公司簽約後我們拿公司報表交給會計師,副本還要給律師、分析師去分析。李振安比伊晚進公司,他是做電子方面的,因為我們不懂電子,公司就派李振安到我們商品部門當主管,職稱為商品部門的電子技術顧問。我們部門沒有決策權只有蒐集資料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207頁背面至第208頁)。⒌同案被告賀濰華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證稱:2008年12月16日美國F.2000公司執行長在台灣駐美國辦事處認證的公證書可以說明伊是美國公司派駐在台的代表,並不是全球統一集團成員。公司不同意李振安擔任F2000公司總經理,是楊恭福自己安排。伊未與李振安接洽美國F.2000公司股票在台買賣事宜,是楊恭福的秘書介紹伊找擎雷公司印製美國F. 2000公司股票,李振安未參與。全球統一集團與美國F.2000簽訂契約時,李振安應該不在場云云(見本院更㈡審卷㈡第209至210頁)。但查,⒈被告李振安所擔任之顧問是隸屬於總裁底下,僅需對總裁負責,且其同時兼任集團所屬運成公司、技富公司、巨科公司、飛中公司董事,足見其在集團中之職位甚高,且參與集團之運作甚深。而被告李振安原本專業為何,全球統一集團所有決策是否均由楊恭福、楊恭惠決定,均與被告李振安有無參與集團之運作無必然關聯。⒉被告縱未直接參與股票之買賣事宜,惟其為全球統一集團產業投資委員會(嗣後改為商品部)之成員,參與評估決定合作之對象及股票之價格,其與同案被告等人分工實施犯罪,仍應共同負責。⒊證人蘇宏洋縱僅與顧蘭君、同案被告賀濰華認識接洽(見台北市調查處筆錄《附於90年度訴字第376號卷內》第253頁),未直接與被告李振安接洽股票印製事宜,亦不能因此即認被告李振安未曾指示顧蘭君、同案被告賀濰華辦理股票印製事宜。⒋同案被告賀濰華於本院更㈡審審理時改口附和被告證稱:被告李振安不知情,未參與云云,與其先前所述不符,顯係事後故為迴護被告李振安之詞,洵不足採。是上述證人之證詞,均不足為有利於被告李振安認定。被告李振安上開所辯,均不足採。

㈨綜上所述,被告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等人所為上揭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新舊法比較:

㈠證券交易法部分:被告行為(90年8月至92年1月16日)後,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歷經多次修正,第一次於90年11月14日修正,而於同月16日生效;第二次於91年2月6日修正,於同月8日生效;第三次於91年6月12日修正,於同月14日生效,第四次於95年5月30日修正,同7月1日生效。其中,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至3項「(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43條之6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第3項)第1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之規定,僅第1項於95年1月11日修正時刪除後段「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之用語,尚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又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及發給特許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未經修正,僅於95年1月11日修正時,將第44條第4項「證券商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及增修第5項「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惟此部分之修正均不影響第44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是以第44條第1項亦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再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5條對於違反同法第22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於歷次修正未曾改變,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又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原規定「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惟於95年1月11日修正時,已修正為「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將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部分刪除。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係:「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業於93年11月1日施行,依據該法第121條規定,自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18條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18條之2與第18條之3規定,不再適用,爰修正第1項規定。」亦即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部分,已改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處理,違反者依該法處罰(參考該法第4條、第63條、第107條、第121條)。然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規定,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自仍以上揭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第175條之規定有利被告。本件被告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於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1日生效施行,其中將違反第20條第1項之行為列為第1款,其法定刑中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變外,並刪除修正前可處拘役或科罰金之規定,關於罰金刑部分,除由銀元變更為新臺幣外,並提高為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嗣於93年4月28日,將第171條第1項第1款刑度修正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並增訂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94年5月18日修正證券交易法時,上開條文並未予修正。95年1月11日修正時,修正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7款(原第6款移置於第7款)之文字,第171條並未修正。95年5月30日再度修正,同年7月1日施行,惟關於違反前揭規定之第171條刑度亦未變更。經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之規定,自應以行為時即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之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即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5萬元以下罰金)。

㈡刑法部分:按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以下簡稱修正前、後刑法),其中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刑法修正施行後,自應適用該修正後之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9年上字第964號判例意旨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⒈被告行為時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行為後該條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且倘比較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方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號、第1037號、第1323號、第256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等共同犯罪之部分,均不屬於上開「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之範疇,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對被告並無較為不利。

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亦於95年7月1日修正刪除生效施行,因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對其較為有利。

⒊9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已將原罰金刑最低額度由銀元1元(相當於新臺幣3元),提高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且以百元計之,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⒋修正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與修正前第31條第1項規定相較,除部分文字修正外,增設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此一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自應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⒌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亦已於95年7月1日修正刪除生效,依新法其所犯各行為回歸數罪併罰之例處斷,經比較新舊法,自應以修正前舊法以常業一罪論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本件刑法部分涉及法律變更,綜合全部罪刑結果而為比較,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修正施行前之相關規定對被告為有利。本件除如附表二編號21之美國F.2000公司係同案被告楊恭福以全球統一集團總裁身份與美國F.2000公司簽訂合約書外,餘多由同案被告楊恭惠或楊恭發以建金公司代表人楊恭惠之身分簽訂股票承銷契約書,而全球統一集團既以經營未上市(櫃)股票買賣為業務,同案被告楊恭福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在執行業務之範圍內,均為全球統一集團(包括建金公司、全球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負責人,則全球統一集團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及同法第44條第1項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等規定,依同法第179條:「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規定,既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自非代罰之性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884號裁判意旨參照),當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79條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即同案被告楊恭福。被告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均為全球統一集團成員,共同參與同案被告楊恭福所負責經營之未上市(櫃)股票買賣業務,雖無為行為負責人之身分,仍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之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之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及同法第44條第1項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等規定,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論處。次以,被告陳彤瑄、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以虛偽不實、詐欺之方法使人誤信如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股票之價值而予購買,並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核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其等同時為全球統一集團以詐欺買賣股票行為之負責人,則全球統一集團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同案被告楊恭福、被告陳彤瑄、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亦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9條規定處斷。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可參。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被告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與全球統一集團成員楊恭惠、楊恭福、楊恭發、朱明德、賀濰華、陳文安、馮一塵、黃公漢、陳慶豊、李享曄、張仲駿、呂烽榮、黃江碧玉、翁章成、張光海、陳金柱、王美慧、吳詩惠、倪致焄、王募傑、呂俊雄、王玉柱、謝國光、高聰明、方仁樹、朱興華、曾睦翰、林健生、馮輝雄、王毅夫、徐肇鎣(更名徐宥銘)、王建平、黃耀宗、呂志強、徐慶明、林白芷、蔡慶雲、張偉、林錦山、彭香貽、周先覺、楊良溪、俞春燕、王國舜、翁明家、詹一郎、蔡顯玠、陳麗玉、陳柏慶、李文賜、吳博堯、馮榮宗、李彩雲、曾文樟、黃琪琇、黃雅政、黃銘雄、許孝順等人,有共同基於繼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繼續經營證券商證券業務之單一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與上開全球統一集團成員(包括各分公司、營業處所負責人)及高農公司負責人孫春男、晉銓公司負責人王德雄、玄國公司先後任負責人張平河、李文作、直春公司負責人林英和、技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進榮與總經理即被告陳正、宏岳公司負責人林月嬌、勝彥公司負責人邱明德、宇生公司負責人劉華權、東大公司負責人謝正盛、捷邦公司負責人羅淮能、十豐公司負責人陳東利、紐煇與紐鋒公司實際負責人陳仲儀、創惠公司負責人林昌慶、運成公司負責人張德龍、巨科公司前負責人劉毅等人均未經許可,有共同基於一繼續經營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所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與同案被告楊恭福、楊恭發、朱明德共同以虛偽不實、詐欺之方法使人誤信如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股票之價值而予購買之常業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李振安、黃芬玲、同案被告賀濰華雖分別自88年4月起、87年10月起、88年7月15日起始在全球統一集團任職,惟該3人對其本人任職前,其他集團人員之行為,基於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續為本案犯行,仍應就其他集團人員之行為共同負責,併此敘明。按刑事立法上,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雖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一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覆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被告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之經營證券金融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之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公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及同法第44條第1項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均係各基於違規營業之單一概括決意,故自87年5月間起至88年11月26日被查獲止之各行為,應各屬集合犯之實質一罪。又被告陳彤瑄、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所犯刑法第340條之共同常業詐欺罪,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9條之共同法人為行為之負責人以詐欺買賣股票罪,以及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79條之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44條第1項等罪間,有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處斷。按「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定有明文。被告等人自第一審繫屬日起(被告李振安部分於90年3月20日繫屬原審法院,被告陳彤瑄、戴忠義、黃芬玲部分於88年11月23日繫屬原審法院),至今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茲審酌本案最高法院歷次發回理由、訴訟程序之延滯非可歸責於被告、本案複雜程度、被告罪名之輕重、所承受經濟上、心理上之負擔等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又檢察官移送原審併案審理之事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5711號、第25466號、89年度偵字第7573號、第7574號、第8709號、第17244號、第17314號、第19號、第2180號、第15424號、90年度偵字第11221號、第1122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63號、第36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230號、90年度偵字第1059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836號),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事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2135號、92年度偵字第10865號、第11317號、第13152號、第13153號、第1315 4號、第13155號、第16275號、第2023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2159號、92年度偵續字第87號、93年度偵字第736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96號),因與本案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另原起訴書中雖未全列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分列合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金門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且未敘及被告黃芬玲有共同以虛偽不實、詐欺之方法使人誤信如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股票之價值而予購買,並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均已經檢察官於陳述起訴犯罪事實及論告時予以敘明全部犯罪事實及誤載合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金門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情形,本院認被告黃芬玲詐欺買賣股票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增列如F.2000公司股票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應併予審理。原審以被告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陳彤瑄等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依附表三編號2所示,全球統一集團共計銷售高農公司股票999千股,得款約31,924,000元,原判決事實欄卻記載該集團共計銷售高農公司股票999千股,得款約3,1829,000元(原判決第41頁最末行);附表三編號6所示,全球統一集團共計銷售技富公司股票7,911千股,得款217,418,000元,原判決事實欄卻記載該集團共計販售技富公司股票7,911千股,得款約106,619,000元(原判決第48頁第12行);附表三編號9所示,全球統一集團共計銷售宇生公司股票638千股,得款34,898,000元,原判決事實欄卻記載該集團共計銷售宇生公司股票643千股,得款約35,158, 000元(原判決第53頁第7行),均有未合。㈡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事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2135號、92年度偵字第10865號、第11317 號、第13152號、第13 153號、第13154號、第13155號、第16275號、第2023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2159號、92年度偵續字第87號、93年度偵字第736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96號),因與本案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業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合。㈢原判決附表四被害人購買未上市(櫃)股票之明細表,未將被害人張乃凡、陳信良購買之張數、金額等一併列入,亦有未洽。㈣原判決雖認被告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應論以共同常業詐欺取財罪,惟於理由欄中並未敘明其等就常業詐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容有未合。㈤原判決未敘明關於美國千禧商務公司、台灣鍍鋅公司部分被告陳彤瑄、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等人未涉詐欺犯行(詳如後述),亦有未洽。被告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等上訴意旨仍否認犯行,並無可採,檢察官上訴認被告陳彤瑄亦成立常業詐欺罪之共同正犯,則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如上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戴忠義、陳彤瑄、黃芬玲、李振安前無不良素行,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全球統一集團僅以數百萬元之資金,為能取得大量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作為商品銷售,除以資金借貸吸引財務已出現困難之公司負責人出售持股外,更以不實資訊詐欺投資人購買股票,藉著不斷招募之業務人員及大量媒體、廣告、網路之宣傳,以出售股票之代價再購入更多之股票,於報章刊載主管機關認其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後,仍不停止繼續經營,反以集團內部公告及報章強化其係專業合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買賣事業,於88年1月28日遭檢調搜索後,仍不斷推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銷售,又於88年3月3日、9月8日、9月9日遭搜索查獲,仍持續經營至88年11月26日,無視公權力之存在,以致於短短1年6個月之期間,銷售股票之金額即高達近33億元,而其中給付予各公司合作之款項不過9億餘元,所獲取之不法利益驚人,且被害人數眾多。有別於一般地下盤商所仲介買賣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之公司股票,多是公司營運困難,被害人竟以顯不相當之代價購買,損失至為慘重,擾亂證券交易市場秩序至深且鉅,被告等人於犯後迄今,仍未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部分被害人甚且迄今仍未取得股票等情,暨其等於集團內之地位角色、分工、期間、犯罪所得利益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陳彤瑄、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之資力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分併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超過法定刑之宣告罰金,係依刑法第58條審酌犯人所得之利益酌量加重)。又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易服勞役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個月。」第3項規定:「罰金總額折算逾6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該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業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於95年7月1日修正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最高得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因被告等各併科之罰金高達新臺幣250萬元、55萬元,罰金總額縱以新臺幣3千元折算1日,亦逾6個月之期限,從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被告等併科罰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均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如附表五所示扣案之全球統一集團相關營業資料,雖係供被告等人犯罪所用之物,惟應屬全球統一集團所有之物,非為被告等人所有之物,故不另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等人上開行為同時觸犯公司法第15條第3項之經營公司登記業務範圍以外之業務罪。然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公司法業於90年11月12日經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14日生效,其中第15條關於刑罰之規定業已廢止,經比較新舊法,自以適用新法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現行法。該條之刑罰既已廢止,此部分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等人前揭經起訴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免訴判決之諭知,併予敘明。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意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22號)認被告李振安、陳彤瑄、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款(應係第1項之誤)之罪嫌云云,惟其並未說明被告如何掩飾或隱匿其不法犯罪所得,亦未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其併辦之事實,如何與本案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僅單純陳述具有併案審理之原因,本院無從併予審理,爰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處。至檢察官於原審提出之補充理由書附表即全球統一集團販售未上市股票明細表,除列載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21家公司外,固記載有編號22至23所示千禧商務及台灣鍍鋅家公司(見原審卷㈩第55頁),其中千禧商務部分註明88年11月24日推出,每股19元,台灣鍍鋅部分註明88年4月販售,事後因合約未成而退款等語。惟查,本件關於美國千禧商務公司、台灣鍍鋅公司部分被告陳彤瑄、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係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79條之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第3項及第44條第1項罪,有如前述。又被告楊恭福於原審陳稱:有賣千禧電子商務的股票,後來沒有協調好,全數退款。台灣鍍鋅公司要調漲價格,後來價格談不攏解約,股款退回投資人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㈤第377至378頁、卷㈨第296頁、第445頁);被告楊恭惠於原審亦陳稱:有賣台灣鍍鋅公司股票,後來股東有問題就退款等語(見原審88年度訴字第1729號卷㈨第125頁)。準此,全球統一集團既已辦理退款予投資人,已難認全球統一集團販售股票時自始即有詐欺投資人之意圖。且檢察官並未指此部分全球統一集團提供予投資人之資訊涉有不實,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統一集團所提供予投資人之資訊涉有不實,自難僅因全球統一集團曾販售上開股票予投資人,遽認被告陳彤瑄、戴忠義、黃芬玲、李振安等人此部分亦涉有詐欺未遂犯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89年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71條、第17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40條、第33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第3項、第55條、第58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鳴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89年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89年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違反第20條第1項或第15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5萬元以下罰金。

89年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9條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全球統一集團分公司、營業處所┌───┬───────┬───────┬───────────────┐│編號 │全國各分公司 │分公司負責人 │營業處所 │├───┼───────┼───────┼───────────────┤│1 │媒體資策部 │黃芬玲總經理 │臺北市○○○路180號2樓之1 ││ │ │王淑芳經理 │ │├───┼───────┼───────┼───────────────┤│2 │長安分公司 │黃芬玲總經理 │臺北市○○○路180號2、3樓之1 ││ │ │ │ │├───┼───────┼───────┼───────────────┤│3 │民權分公司 │黃公漢副總(協│臺北市○○○路48號10樓 ││ │ │理) │ │├───┼───────┼───────┼───────────────┤│4 │民權分公司 │李國昌協理 │同編號3 ││ │ │ │ │├───┼───────┼───────┼───────────────┤│5 │南京分公司 │馮一塵總監(副│臺北市○○○路○段270號2樓 ││ │ │總) │ │├───┼───────┼───────┼───────────────┤│6 │敦南分公司 │陳日安副總 │臺北市○○路○段27號13樓移至臺││ │(嗣改名中山分│ │北市○○○路 ││ │公司) │ │ │├───┼───────┼───────┼───────────────┤│7 │永和分公司(營│許孝順總經理 │臺北縣永和市○○路○段67號16樓 ││ │業處) │ │ │├───┼───────┼───────┼───────────────┤│8 │板橋分公司(營│許孝順總經理 │臺北縣板橋市○○路29號之26樓 ││ │業處) │ │ │├───┼───────┼───────┼───────────────┤│9 │三重分公司(營│徐肇鎣(更名徐│臺北縣三重市○○路○段66號10樓││ │業處) │宥銘)協理(經│ ││ │ │理) │ │├───┼───────┼───────┼───────────────┤│10 │宜蘭首富 │周素卿處長 │ │├───┼───────┼───────┼───────────────┤│11 │南崁分公司 │林白芷副總 │ │├───┼───────┼───────┼───────────────┤│12 │桃園分公司 │吳詩惠總監 │桃園市○○路○段32號13樓 ││ │ │吳烈祥總監 │ ││ │ │蔡顯玠總經理 │ │├───┼───────┼───────┼───────────────┤│13 │桃園北區管理處│蔡顯玠總經理 │ │├───┼───────┼───────┼───────────────┤│14 │中壢分公司 │王國舜副總 │桃園縣中壢市○○路43號5樓 │├───┼───────┼───────┼───────────────┤│15 │中壢首富 │江碧玉副總經理│桃園縣中壢市○○○路88號17樓 ││ │ │ │ │├───┼───────┼───────┼───────────────┤│16 │新竹四維分公司│王國舜副總(協│新竹市○○路130號10樓 ││ │(營業處) │理) │ │├───┼───────┼───────┼───────────────┤│17 │新竹中正分公司│俞春燕協理(經│新竹市○○路180號3樓 ││ │(營業處) │理) │ │├───┼───────┼───────┼───────────────┤│18 │新竹首富 │黃耀宗董事 │ │├───┼───────┼───────┼───────────────┤│19 │苗栗分公司(營│詹一郎協理(經│苗栗市○○路83號 ││ │業處) │理) │ │├───┼───────┼───────┼───────────────┤│20 │中區總管理處 │蔡顯玠總經理 │臺中市○區○○里○○○路787號 ││ │ │朱興華總經理 │42樓 │├───┼───────┼───────┼───────────────┤│21 │臺中五權營業處│王品文協理(副│臺中市○○路375號7樓 ││ │ │總) │ │├───┼───────┼───────┼───────────────┤│22 │臺中大雅營業處│王毅夫協理 │臺中市○○路 │├───┼───────┼───────┼───────────────┤│23 │臺中首富─中港│陳薪雅副總 │臺中市○○路 │├───┼───────┼───────┼───────────────┤│24 │豐原首富 │曾睦翰經理 │臺中市○○路○段160號A棟22樓 │├───┼───────┼───────┼───────────────┤│25 │南投首富 │彭香貽協理 │南投縣草屯鎮○○路601之7號6樓 ││ │ │ │A區 │├───┼───────┼───────┼───────────────┤│26 │埔里首富 │彭香貽協理 │ │├───┼───────┼───────┼───────────────┤│27 │彰化首富─中山│黃耀宗董事 │彰化市○○路○段681號10樓 ││ │(彰化分公司)│ │ │├───┼───────┼───────┼───────────────┤│28 │彰化首富─彰美│林健生處長 │彰化市○○路○段186號7樓 │├───┼───────┼───────┼───────────────┤│29 │雲林分公司 │林錦山總監(副│雲林縣北港鎮○○路69號之16樓 ││ │ │總經理) │ │├───┼───────┼───────┼───────────────┤│30 │嘉義中興營業處│周先覺處長(協│ ││ │(嘉義分公司)│理) │ │├───┼───────┼───────┼───────────────┤│31 │嘉義首富 │賴月圓處長 │嘉義市○○路251號9樓 │├───┼───────┼───────┼───────────────┤│32 │臺南中華營業處│徐啟洲處長 │ │├───┼───────┼───────┼───────────────┤│33 │臺南首富 │馮輝雄經理 │ ││ │ │ 文華執行長 │ │├───┼───────┼───────┼───────────────┤│34 │永康首富(臺南│吳博堯經理(協│臺南縣永康市○○○街24號4樓 ││ │分公司) │理) │ ││ │ │呂明賢處長 │ │├───┼───────┼───────┼───────────────┤│35 │新營首富 │馮榮宗經理 │臺南縣新營市○○路123號7樓 │├───┼───────┼───────┼───────────────┤│36 │南區總管理處 │楊恭發執行長 │高雄市○○區○○路38號10樓 ││ │ │徐鐽軒總經理 │ │├───┼───────┼───────┼───────────────┤│37 │高雄文化分公司│徐鐽軒總經理 │ │├───┼───────┼───────┼───────────────┤│38 │高雄光華分公司│陳柏慶總監(副│高雄市苓雅區○○○路206號21樓 ││ │ │總經理) │之2 │├───┼───────┼───────┼───────────────┤│39 │高雄九如分公司│李文賜經理(處│高雄市○○○路805號8樓 ││ │(營業處) │長) │ │├───┼───────┼───────┼───────────────┤│40 │屏東中正分公司│余易達協理(經│屏東市○○路123號6樓之5 ││ │(營業處) │理) │ │├───┼───────┼───────┼───────────────┤│41 │屏東中山營業處│劉承易處長 │ │├───┼───────┼───────┼───────────────┤│42 │屏東民生營業處│呂粵鴻處長 │ │├───┼───────┼───────┼───────────────┤│43 │屏東首富 │黃琪琇處長 │ │├───┼───────┼───────┼───────────────┤│44 │金門分公司 │翁明家總經理 │金門縣金城鎮○○路43號8、9樓 │├───┼───────┼───────┼───────────────┤│45 │澎湖分公司 │翁明家總經理 │澎湖縣馬公市○○街9號2樓 │└───┴───────┴───────┴───────────────┘附表二:全球統一集團承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情形┌─┬────┬─┬─────┬───┐│編│公司名稱│負│委銷日(含│備 考││號├────┤責│契約有效日│ ││ │統一編號│人│) │ │├─┼────┼─┼─────┼───┤│1 │傳展興業│陳│87年4月( │非公開││ │股份有限│蔡│未簽約) │發行 ││ │公司 │淑│ │ ││ ├────┤汝│ │ ││ │00000000│ │ │ │├─┼────┼─┼─────┼───┤│2 │高農食品│孫│87年7月1日│同上 ││ │廠股份有│春│ │ ││ │限公司 │男│ │ ││ ├────┤ │ │ ││ │00000000│ │ │ │├─┼────┼─┼─────┼───┤│3 │晉銓工業│王│87年8月19 │同上 ││ │股份有限│德│日 │ ││ │公司 │雄│ │ ││ ├────┤ │ │ ││ │00000000│ │ │ │├─┼────┼─┼─────┼───┤│4 │玄國環保│李│87年9月5日│同上 ││ │股份有限│文│ │ ││ │公司 │作│ │ ││ ├────┤ │ │ ││ │00000000│ │ │ │├─┼────┼─┼─────┼───┤│5 │直春企業│林│①87年9月8│同上 ││ │股份有限│英│ 日 │ ││ │公司 │和│②87年11月│ ││ ├────┤ │ │ ││ │00000000│ │ │ │├─┼────┼─┼─────┼───┤│6 │技富興業│陳│87年10月或│同上 ││ │股份有限│國│11月 │ ││ │公司 │華│ │ ││ ├────┤ │ │ ││ │00000000│ │ │ │├─┼────┼─┼─────┼───┤│7 │宏岳生物│林│87年12月 │同上 ││ │科技實業│月│ │ ││ │股份有限│嬌│ │ ││ │公司 │ │ │ ││ ├────┤ │ │ ││ │00000000│ │ │ │├─┼────┼─┼─────┼───┤│8 │勝彥電子│邱│87年12月19│同上 ││ │企業股份│明│日 │ ││ │有限公司│德│ │ ││ ├────┤ │ │ ││ │00000000│ │ │ │├─┼────┼─┼─────┼───┤│9 │宇生科技│劉│87年6月15 │同上 ││ │資訊股份│華│日 │ ││ │有限公司│權│ │ ││ ├────┤ │ │ ││ │00000000│ │ │ │├─┼────┼─┼─────┼───┤│10│先見保健│陳│①88年4月2│同上 ││ │科技股份│全│ 6日至88 │ ││ │有限公司│成│ 年6月30 │ ││ ├────┤ │ 日 │ ││ │00000000│ │②88年9月1│ ││ │ │ │ 0日至88 │ ││ │ │ │ 年12月10│ ││ │ │ │ 日 │ │├─┼────┼─┼─────┼───┤│11│東大精密│謝│88年1月1日│87年1 ││ │股份有限│正│至88年10月│月2日 ││ │公司 │盛│31日 │公開發││ ├────┤ │ │行 ││ │00000000│ │ │ │├─┼────┼─┼─────┼───┤│12│捷邦電腦│羅│88年5月12 │非公開││ │股份有限│淮│日 │發行 ││ │公司 │能│ │ ││ ├────┤ │ │ ││ │00000000│ │ │ │├─┼────┼─┼─────┼───┤│13│十豐食品│侯│88年4月13 │86年12││ │股份有限│淑│日至88年10│月30日││ │公司 │娥│月12日 │公開發││ ├────┤ │ │行 ││ │00000000│ │ │ │├─┼────┼─┼─────┼───┤│14│紐煇科技│陳│①88年6月2│86年5 ││ │工業股份│仲│ 4日 │月21日││ │有限公司│儀│②88年7月7│公開發││ ├────┤ │ 日 │行 ││ │00000000│ │③88年8月 │ ││ │ │ │ 21日 │ │├─┼────┼─┼─────┼───┤│15│創惠電子│林│88年6月25 │非公開││ │股份有限│昌│日至88年11│發行 ││ │公司 │慶│月12日 │ ││ ├────┤ │ │ ││ │00000000│ │ │ │├─┼────┼─┼─────┼───┤│16│運成電子│張│88年5月27 │同上 ││ │股份有限│德│日 │ ││ │公司 │龍│ │ ││ ├────┤ │ │ ││ │00000000│ │ │ │├─┼────┼─┼─────┼───┤│17│聯合國際│黃│88年6月30 │同上 ││ │電訊股份│範│日至88年9 │ ││ │有限公司│ │月30日 │ ││ ├────┤ │ │ ││ │00000000│ │ │ │├─┼────┼─┼─────┼───┤│18│紐鋒工業│陳│88年8月19 │86年5 ││ │股份有限│仲│日 │月26日││ │公司 │儀│ │公開發││ ├────┤ │ │行 ││ │00000000│ │ │ ││ │ │ │ │ │├─┼────┼─┼─────┼───┤│19│飛中電腦│楊│88年3月18 │84年2 ││ │股份有限│恭│日(飛利浦│月15日││ │公司 │福│公司股份)│公開發││ ├────┤ │ │行 ││ │00000000│ │ │ │├─┼────┼─┼─────┼───┤│20│巨科科技│劉│88年8月4日│非公開││ │股份有限│賢│ │發行 ││ │公司 │哲│ │ ││ ├────┤ │ │ ││ │00000000│ │ │ │├─┼────┼─┼─────┼───┤│21│FUTURE C│ │88年7月23 │屬證券││ │OMM 2000│ │日 │交易法││ │ LTD │ │ │第6條 ││ │ │ │ │須經財││ │ │ │ │政部核││ │ │ │ │定之有││ │ │ │ │價證券│├─┼────┼─┼─────┼───┤│22│BIDANDSH│ │ │屬證券││ │OP‧COM │ │ │交易法││ │即千禧商│ │ │第6條 ││ │務 │ │ │須經財││ │ │ │ │政部核││ │ │ │ │定之有││ │ │ │ │價證券│├─┼────┼─┼─────┼───┤│23│臺灣鍍鋅│蕭│ │86年7 ││ │股份有限│勝│ │月14日││ │公司 │彥│ │公開發││ ├────┤ │ │行 ││ │00000000│ │ │ │└─┴────┴─┴─────┴───┘附表三:全球統一集團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明細表┌──┬─────┬─────────────┬────┬────────┐│編號│ 公司名稱│ 每股出售價格及日期 │出售總張│ 出售所得 │├──┼─────┼─────────────┼────┼────────┤│1 │ 傳展 │18元到30元,自87年5月起販 │1,580千 │3千萬元以上 ││ │ │售。 │股 │ │├──┼─────┼─────────────┼────┼────────┤│2 │ 高農 │29元(87.08.01起售價) │999千股 │31,924,000元 ││ │ │32元(87.08.12起售價) │ │ ││ │ │35元(87.09.07起售價) │ │ ││ │ │38元(87.09.29起售價) │ │ ││ │ │40元(87.09.30起售價) │ │ ││ │ │42元(87.10.30起售價) │ │ ││ │ │43元(87.11.17起售價) │ │ │├──┼─────┼─────────────┼────┼────────┤│3 │ 晉銓 │20元(87.08.20起售價) │4,815千 │132,492,000元 ││ │ │35元(87.08.25起售價) │股 │ ││ │ │37元(87.08.31起售價) │ │ ││ │ │43元(87.10.19起售價) │ │ ││ │ │33元(88.02.13起售價) │ │ ││ │ │37元(88.03.17起售價) │ │ ││ │ │40元(88.03.24起售價) │ │ ││ │ │42元(88.04.03起售價) │ │ ││ ├─────┼─────────────┼────┼────────┤│ │ 晉銓 │20元(88.01.03起售價) │4,321千 │86,735,000元 ││ │ 增資股 │25元(88.03.25起售價) │股 │ ││ │ │ │ │ │├──┼─────┼─────────────┼────┼────────┤│4 │ 玄國 │20元(87.09.14起售價) │4,050千 │97,291,000元 ││ │ │24元(87.09.16起售價) │股 │ ││ │ │30元(87.10.08起售價) │ │ ││ │ │32元(87.11.04起售價) │ │ ││ │ │26元(88.02.13起售價) │ │ ││ │ │28元(88.03.17起售價) │ │ ││ │ │30元(88.05.10起售價) │ │ ││ │ │34元(88.07.10起售價) │ │ ││ │ │39元(88.08.14起售價) │ │ │├──┼─────┼─────────────┼────┼────────┤│5 │ 直春 │22元(87.09.18起售價) │2,986千 │69,998,000元 ││ │ │25元(87.10.19起售價) │股 │ ││ │ │27元(87.10.31起售價) │ │ ││ │ │28元(87.11.11起售價) │ │ ││ │ │30元(88.05.06起售價) │ │ ││ │ │20元(增資股88.01.15起售價│ │ ││ │ │) │ │ │├──┼─────┼─────────────┼────┼────────┤│6 │ 技富 │37元(88.01.01起售價) │7,911千 │217,418,000元 ││ │ │30元(88.01.04起售價) │股 │ ││ │ │33元(88.01.05起售價) │ │ ││ │ │34元(88.01.30起售價) │ │ ││ │ │38元(88.03.17起售價) │ │ ││ │ │40元(88.03.23起售價) │ │ ││ │ │45元(88.04.01起售價) │ │ ││ │ │48元(88.05.06起售價) │ │ ││ │ │72元(88.08.08起售價) │ │ ││ │ │20元到25元(增資股,88.01.│ │ ││ │ │13起售價) │ │ │├──┼─────┼─────────────┼────┼────────┤│7 │ 宏岳 │25元(88.01.04起售價) │4,651千 │106,619,000元 ││ │ │27元(88.02.13起售價) │股 │ ││ │ │30元(88.03.17 起售價) │ │ │├──┼─────┼─────────────┼────┼────────┤│8 │ 勝彥 │25元(88.01.04起售價) │6,567千 │193,200,000元 ││ │ │30元(88.01.09起售價) │股 │ ││ │ │33元(88.02.13起售價) │ │ ││ │ │36元(88.03.18起售價) │ │ ││ │ │38元(88.03.24起售價) │ │ ││ │ │40元(88.04.03起售價) │ │ ││ │ │42元(88.04.09起售價) │ │ │├──┼─────┼─────────────┼────┼────────┤│9 │ 宇生 │40元(88.01.06前售價) │638千股 │34,898,000元 ││ │ │60元(88.01.06起售價) │ │ ││ │ │55元(88.01.10起售價) │ │ │├──┼─────┼─────────────┼────┼────────┤│10 │ 先見 │30元(88.04.01起售價) │5,312千 │174,547,000元 ││ │ │38元(88.04.03起售價) │股 │ ││ │ │33元(88.04.06起售價) │ │ ││ │ │35元(88.04.10起售價) │ │ ││ │ │38元(88.04.12起售價) │ │ ││ │ │43元(88.04.23起售價) │ │ ││ │ │45元(88.05.06起售價) │ │ ││ │ │48元(88.05.14起售價) │ │ ││ │ │38元(88.09.24起售價) │ │ │├──┼─────┼─────────────┼────┼────────┤│11 │ 東大 │38元(88.04.04起售價) │4,317千 │169,833,000元 ││ │ │40元(88.04.23起售價) │股 │ ││ │ │48元(88.05.17起售價) │ │ ││ │ │50元(88.07.10起售價) │ │ ││ │ │54元(88.08.08起售價) │ │ │├──┼─────┼─────────────┼────┼────────┤│12 │ 捷邦 │42元(88.04.05起售價) │8,524千 │353,442,000元 ││ │ │38元(88.04.23起售價) │股 │ ││ │ │40元(88.04.29起售價) │ │ ││ │ │38元(88.05.09起售價) │ │ ││ │ │40元(88.05.17起售價) │ │ ││ │ │46元(88.06.01起售價) │ │ ││ │ │48元(88.06.30起售價) │ │ ││ │ │50元(88.07.08起售價) │ │ ││ │ │56元(88.07.31起售價) │ │ │├──┼─────┼─────────────┼────┼────────┤│13 │ 十豐 │32元(88.04.10起售價) │262千股 │8,473,000元 ││ │ │30元(88.04.29起售價) │ │ ││ │ │32元(88.04.30起售價) │ │ ││ │ │36元(88.05.15起售價) │ │ ││ │ │38元(88.07.20起售價) │ │ ││ │ │39元(88.07.31起售價) │ │ │├──┼─────┼─────────────┼────┼────────┤│14 │ 紐煇 │35元(88.07.10起售價) │5,514千 │195,794,000元 ││ │ │42元(88.08.04起售價) │股 │ │├──┼─────┼─────────────┼────┼────────┤│15 │ 創惠 │38元(88.06.01起售價) │1,146千 │39,524,000元 ││ │ │40元(88.07.11起售價) │股 │ ││ │ │42元(88.08.04起售價) │ │ │├──┼─────┼─────────────┼────┼────────┤│16 │ 運成 │28元(88.06.17起售價) │6,284千 │190,084,000元 ││ │ │32元(88.06.24起售價) │股 │ ││ │ │38元(88.06.28起售價) │ │ ││ │ │40元(88.07.07起售價) │ │ ││ │ │45元(88.08.02起售價) │ │ │├──┼─────┼─────────────┼────┼────────┤│17 │ 聯合 │30元(88.07.04起售價) │2,484千 │74,784,000元 ││ │ │34元(88.07.08起售價) │股 │ ││ │ │38元(88.07.09起售價) │ │ ││ │ │45元(88.08.05起售價) │ │ │├──┼─────┼─────────────┼────┼────────┤│18 │ 紐鋒 │18元(88.08.22起售價) │2,819千 │55,658,000元 ││ │ │25元(88.09.05起售價) │股 │ ││ │ │30元(88.09.10起售價) │ │ │├──┼─────┼─────────────┼────┼────────┤│19 │ 飛中 │16元(88.09.01起售價) │45,777千│759,360,000元 ││ │ │19元(88.09.09起售價) │股 │ ││ │ │25元(88.09.14起售價) │ │ ││ │ │32元(88.09.17起售價) │ │ ││ │ │25元(88.10.10起售價) │ │ ││ │ │10元(原股東增資認股,惟自│ │ ││ │ │9月16日起即調漲為25元) │ │ │├──┼─────┼─────────────┼────┼────────┤│20 │ 巨科 │38元(88.11.10起售價) │1,860千 │70,581,000元 ││ │ │ │股 │ │├──┼─────┼─────────────┼────┼────────┤│21 │ F.2000 │10元(88.10.01起售價) │24,870千│319,274,000元 ││ │ │19元(88.10.03起售價) │股 │ ││ │ │20元(88.10.10起售價) │ │ ││ │ │25元(88.10.28售價) │ │ │├──┼─────┼─────────────┼────┼────────┤│22 │ 千禧商務│88.11.24推出,每股19元 │ │事後因合約未成 ││ │ │ │ │而退款 │├──┼─────┼─────────────┼────┼────────┤│23 │ 臺灣鍍鋅│88.04販售 │ │事後因合約未成 ││ │ │ │ │而退款 │└──┴─────┴─────────────┴────┴────────┘附表四:被害人購買未上市(櫃)股票明細表┌───┬───┬──────┬─────┬────────┬─────┐│編 號│被害人│購買時間 │未上市(櫃│每股單價(元),│備註(有無││ │ │ │)股票 │總數(千股/張數│取得股票或││ │ │ │ │) │換股) │├───┼───┼──────┼─────┼────────┼─────┤│1 │陳金淵│88年9月 │①飛中 │①3張,2張5萬元 │①②④⑤取││ │ │ │②巨科 │ ,1張1萬元 │得股票 ││ │ │ │③F.2000 │②2張 │③未取得股││ │ │ │④紐鋒 │③19,000元 │票 ││ │ │ │⑤捷邦 │④2、3張 │ ││ │ │ │ │⑤3張,18萬多元 │ │├───┼───┼──────┼─────┼────────┼─────┤│2 │林立俊│88年9月到11 │①飛中 │①60幾張(含增 │ ││ │ │月間 │②F.2000 │ 資股2、30張, │ ││ │ │ │ │ 每股10元), │ ││ │ │ │ │ 每股10至18元 │ ││ │ │ │ │②5張,1張1萬元 │ ││ │ │ │ │共90萬元以上 │ │├───┼───┼──────┼─────┼────────┼─────┤│3 │陸海貴│88年9月 │①運成 │①42張以上,每股│②未取得股││ │ │ │②F.2000 │ 30幾元,買10張│ 票,換巨││ │ │ │③飛中 │ 送2張 │ 科、運成││ │ │ │④紐鋒 │②189張 │③未取得增││ │ │ │⑤技富 │③10張,買5張增 │ 資股 ││ │ │ │⑥巨科 │ 資1張 │ ││ │ │ │⑦聯合國際│ │ │├───┼───┼──────┼─────┼────────┼─────┤│4 │洪娟娟│ │東大 │38元買23張 │ │├───┼───┼──────┼─────┼────────┼─────┤│5 │徐薏芸│ │①直春 │ │ ││ │ │ │②晉銓 │ │ ││ │ │ │③勝彥 │ │ ││ │ │ │④先見 │ │ ││ │ │ │⑤紐煇 │ │ ││ │ │ │⑥飛中 │ │ ││ │ │ │⑦.F2000 │ │ │├───┼───┼──────┼─────┼────────┼─────┤│6 │張雅婷│88年8月 │F.2000 │8張,1張1萬元 │取得股票 │├───┼───┼──────┼─────┼────────┼─────┤│7 │張傳文│88年 │①飛中 │①增資股5張,8萬│ ││ │ │ │②勝彥 │ 元 │ ││ │ │ │③技富 │共40幾萬元 │ ││ │ │ │④紐煇 │ │ │├───┼───┼──────┼─────┼────────┼─────┤│8 │陳水道│88年5月 │捷邦 │4張,40多萬元 │未取得股票│├───┼───┼──────┼─────┼────────┼─────┤│9 │周家仁│88年11月3日 │①飛中 │共59萬元 │未取得股票││ │ │ │②紐鋒 │ │ ││ │ │ │③聯合 │ │ │├───┼───┼──────┼─────┼────────┼─────┤│10 │關永乾│①88年9月7日│飛中 │每股16元,共168 │取得股票 ││ │ │②88年9月10 │ │萬元①5張②100張│ ││ │ │ 日 │ │ │ │├───┼───┼──────┼─────┼────────┼─────┤│11 │李關秀│ │①飛中 │①7張 │ ││ │容 │ │②巨科 │②3張 │ │├───┼───┼──────┼─────┼────────┼─────┤│12 │孫 鐓│ │①紐煇 │①6張 │未取得股票││ │ │ │②飛中 │②30張 │ ││ │ │ │③捷邦 │③3張 │ │├───┼───┼──────┼─────┼────────┼─────┤│13 │謝新村│87年11月 │①宇生 │①50張,每股平均│取得股票 ││ │ │ │②晉銓 │ 46.5元 │ ││ │ │ │③勝彥 │②12張,41萬元 │ ││ │ │ │ │③10張,25萬元 │ │├───┼───┼──────┼─────┼────────┼─────┤│14 │江蓉華│ │①晉銓 │ │ ││ │ │ │②直春 │ │ ││ │ │ │③勝彥 │ │ ││ │ │ │④飛中 │ │ ││ │ │ │⑤宏岳 │ │ ││ │ │ │⑥創惠 │ │ ││ │ │ │⑦F.2000 │ │ │├───┼───┼──────┼─────┼────────┼─────┤│15 │楊金蓮│88年10月30日│飛中 │2張 │未取得股票│├───┼───┼──────┼─────┼────────┼─────┤│16 │陳葉金│ │F.2000 │2張 │未取得股票││ │治 │ │ │ │ │├───┼───┼──────┼─────┼────────┼─────┤│17 │洪蓁蓁│88年10月16日│F.2000 │5張 │未取得股票│├───┼───┼──────┼─────┼────────┼─────┤│18 │黃淑娜│88年11月16日│F.2000 │10張 │未取得股票│├───┼───┼──────┼─────┼────────┼─────┤│19 │彭清輝│88年10月28日│F.2000 │10張 │未取得股票│├───┼───┼──────┼─────┼────────┼─────┤│20 │蘇蕙文│88年10月18日│①F.2000 │ │①未取得股││ │ │ │②飛中 │ │ 票 ││ │ │ │ │ │②取得股票│├───┼───┼──────┼─────┼────────┼─────┤│21 │李盛雄│ │F.2000 │ │未取得股票│├───┼───┼──────┼─────┼────────┼─────┤│22 │范麗晴│88年6月至11 │①捷邦 │①10張,每股40元│取得股票 ││ │ │月 │②飛中 │②10幾張 │ ││ │ │ │③晉銓 │③2張 │ ││ │ │ │④聯合電訊│④1、2張 │ ││ │ │ │⑤紐鋒 │ │ ││ │ │ │⑥紐煇 │ │ │├───┼───┼──────┼─────┼────────┼─────┤│23 │雷青翰│88年5月 │①F2000 │①30張,30萬元 │取得股票 ││ │ │ │②勝彥 │②8張,每股38元 │ ││ │ │ │③捷邦 │③5張,36萬元 │ ││ │ │ │④先見 │④8張,每股28元 │ ││ │ │ │ │共1,008,000元 │ │├───┼───┼──────┼─────┼────────┼─────┤│24 │葉世煌│①普通股:99│①飛中 │①3百張(普通股 │①取得原始││ │ │ 年9月8日 │②F.2000 │ 150張,每股10 │ 股150張 ││ │ │ 增資股:88│③捷邦 │ .5元;增資股1 │ ,未取得││ │ │ 年10月15日│ │ 50張,每股10元│ 增資股 ││ │ │ │ │ ) │ 150張 ││ │ │ │ │②20張,每股16.5│ ││ │ │ │ │ 元,共33萬元 │ ││ │ │ │ │③50張,每股7.5 │ ││ │ │ │ │ 元 │ │├───┼───┼──────┼─────┼────────┼─────┤│25 │張麗雲│88年11月19日│飛中 │1張,25,000元 │ │├───┼───┼──────┼─────┼────────┼─────┤│26 │何 山│88年8月17日 │F.2000 │60張,60萬元 │取得股票 ││ │ │ │ │ │ │├───┼───┼──────┼─────┼────────┼─────┤│27 │張乃凡│ │①飛中 │共79張 │取得股票 ││ │ │ │②紐鋒 │ │ ││ │ │ │③巨科 │ │ ││ │ │ │④玄國 │ │ ││ │ │ │⑤紐煇 │ │ │├───┼───┼──────┼─────┼────────┼─────┤│28 │陳信良│ │F.2000 │31張 │取得股票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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