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廖進 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10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移送併辦案號: 93年度偵字第1944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共拾顆、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共壹佰玖拾捌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原名廖進貴)係仁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樹林市○○街69之4號5樓,下稱仁斌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楊得群)、巨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街 84巷110弄21之1號2樓之,下稱巨象公司)及巨愛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街84巷110弄21之1號 2樓,下稱巨愛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翁美智)之實際負責人。林文騰係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路 ○段192之4號,下稱麗正公司)及中興航空公司之負責人 ,並為甲○○之債權人。甲○○、林文騰均係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樹林市○○街○段195之2號4樓,下稱 瑞騰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周尚龍)之股東,並實際負責公司之營運。林育謙則係瑞騰公司之會計。甲○○、林文騰及林育謙均明知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嗣已簡併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下稱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並未發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工程予瑞騰公司承攬,其等竟與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已改為松江分行,設於臺北市○○路 158號)任職之某不詳姓名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甲○○擬具「客戶授信申請書」,由不知情之瑞騰公司名義負責人周尚龍(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87年11月10日以瑞騰公司承攬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工程為由,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申請新台幣(下同) 2億元之短期融資貸款,並推由林育謙與該銀行徵信人員呂明珠聯絡,由林育謙向呂明珠佯稱瑞騰公司已標得「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工程,甲○○、林文騰、林育謙及不詳姓名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不詳姓名成年人復先後為下列之行為: (一)於 87年11月至88年1月間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後,嗣以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87年12月7日「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 運棄部分)議(比)價紀錄」、「比價須知」、「工程標單文件明細表(及所列文件)」、87年12月24日87-161-082 3號書函(即附表二編號1至4),另由甲○○指示不知情之瑞騰公司會計黃欣怡書立承諾書、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與瑞騰公司間「87年契約編號161-K045-C工程契約」的文字部分,旋於其上蓋用偽造之「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圖記」、「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校對騎縫之章」印章,而偽造該承諾書、契約書(即附表二編號5、6),並推由林育謙將上開偽造之文書提供予呂明珠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二)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於87年12月31日以(87)儲蓄字第 04270號函詢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工程開工日期、工程總價款、工程計價款撥付情形及完工期限截止日期等事項,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即將函文攔截而未發函;再由甲○○、林文騰、林育謙以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88年1月8日00-000-0000號函(即附表二編號7),就上開事項佯以回覆,並偽稱:「本隊同意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款項,撥存入瑞騰公司指定之備償專戶(帳號000-00-00000-0)」等語,並由該不詳姓名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配合收文,而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長張順忠、榮民工程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三)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承辦人員逐級層報總行,經總行於88年1月18日以審發二字第00088號准予辦理貸款,並限於「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周轉金之用」。甲○○、林文騰、林育謙乃以不詳方法,以附表一編號8、9、10之偽刻印章,偽造瑞騰交通公司與信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逸公司)88年1月5日協議書(其上記載瑞騰公司於立約時交付信逸公司 1億6,678萬8,600元)及信逸公司88年1月11日(88)信棄文字第006號函(即附表二編號8、9所示),交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以行使之,並作為瑞騰公司需要周轉金之憑據,足生損害於信逸公司負責人李志仁、信逸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其後,復由甲○○擬具「授信動用申請書」,由不知情之周尚龍簽名後,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請撥款 1億6,678萬8,600元,再由甲○○囑由不知情之周尚龍以瑞騰公司負責人名義為借款人,另由周尚龍、林文騰及林文騰不知情之妻弟范名俊為連帶保證人,暨共同簽發簽立借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承辦人員乃陷於錯誤,於88年1月19日撥款 1億6,678萬8,6 00元至瑞騰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 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四)甲○○復以瑞騰公司、仁斌公司名義,書立日期為88年1月16 日之「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工程合約書」,其中記載瑞騰公司於簽約後支付預付款 3千萬元予仁斌公司。甲○○、林文騰、林育謙又以不詳方法,將仁斌公司發票號碼:TK00000000號,品名「土方工程」,金額 3千萬元之統一發票,於「品名」項內,增加「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字句而加以變造,交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以行使之,並作為瑞騰公司需要周轉金之憑據,足生損害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由甲○○擬具「授信動用申請書」,由不知情之周尚龍簽名後,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請撥款 3千萬元,由甲○○囑由不知情之周尚龍以瑞騰公司負責人名義為借款人,並由周尚龍、林文騰及林文騰不知情之妻弟范名俊為連帶保證人,暨共同簽發簽立借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承辦人員乃陷於錯誤,於 88年1月21日撥款3千萬元至瑞騰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五)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撥貸後,因均未有工程款匯入上揭備償專戶,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即於88年10月14日以88儲蓄字第 03035號函詢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前揭工程之開、完工日期及工程進度等事項,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又將此一函文攔截而未發函;再由甲○○、林文騰、林育謙以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88 年10月25日88-1+1-0102號函(即附表二編號10),佯稱:「本工程因設計單位變更設計暫告停工,開工時將另發函通知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本工程目前尚未撥付計價款」等語,並推由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配合收文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榮民工程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六)嗣後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又於89年11月18日以儲蓄字第03397 號函詢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前揭工程之進度、完工日期及工程計價款撥付等事項,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又將此一函文攔截而未發函;再由甲○○、林文騰、林育謙以不詳方法偽造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 89年11月18日89-1+1-0103號函(即附表二編號11),佯稱:「本工程目前尚未開工,尚未撥付計價款」等語,再推由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配合收文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榮民工程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二、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88年1 月19日、同年月21日,先後撥款1億6,678萬8,600元及3千萬元,共計 1億9,678萬8,600元予瑞騰公司。甲○○、林文騰、林育謙及不詳姓名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成年人連續詐得前開款項後,旋即全數自瑞騰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 00000000000帳號匯出,再流入陳姿妙、王禮揚、林文騰、范名俊、另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豐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帳戶,部分則由嚴培中等人以現金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嗣於 90年7月31日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復以 90儲蓄字第02136號函詢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前揭工程之進度、完工日期等事項,該函文經確實發文後,榮民工程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即於90年8月 7日以(90)建基工字第02641號函覆稱:「……經查該工程本處與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關係」等語,並經該處於 90年12月19日以建基工字第04191號函重申與瑞騰公司無「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任何合約,並就前揭偽造之00-000-0000號、88-1+1-0102號、89-1+1-0103號函指出諸多疑點,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告訴,經發交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調查後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甲○○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時、檢察官偵查中、原審法院審理時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被告均不否認係出於任意性,且就證據能力不爭執,得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惟如法律別有規定者,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經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考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情形,仍例外認其有證據能力,然此乃係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案件僅能依靠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需就該等審判外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五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人之供述,作為證據之資格。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其不符部分倘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或不構成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之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二五0七號、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一五號判決意旨)。經查:證人周尚龍、林育謙、王禮揚、楊得群、黃欣怡、林文騰、楊鏗盟、郭泰宏、呂明珠、顏碧瑤、鄭宗勝、陳美惠、翁坤山、顏清金、許文智、陳姿妙、趙新春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均已經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作證,並行交互詰問程式,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證詞,故上開證人分別於警詢、調查局調查時、偵查中及法院之供述,當然已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而有證據能力。被告及其辯護人指稱證人周尚龍警詢、偵訊筆錄、林育謙警詢、偵訊筆錄、證人王禮揚警詢、偵訊筆錄、證人林文騰偵訊筆錄、證人楊鏗盟警詢、偵訊筆錄、證人郭泰宏偵訊筆錄、證人翁坤山警詢筆錄、證人顏清金警詢筆錄、證人許文智偵訊筆錄、證人陳姿妙偵訊筆錄、證人趙新春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為無理由。 (三)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本件以下實體所認定之證據,如屬傳聞證據,因公訴人、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先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判期日表示無意見,並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亦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供承係仁斌公司、巨象公司及巨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瑞騰公司之工地工程,而瑞騰公司實際並無承攬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工程,瑞騰公司據以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申請 2億元之短期融資貸款之相關文件均屬偽造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及詐欺等犯行,辯稱:伊並非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僅係工地之負責人,瑞騰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林文騰,公司登記負責人周尚龍也不是伊找來的。本件詐貸案係林育謙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接洽,而林育謙是麗正公司之會計,為林文騰之員工,伊根本沒有指示他做,也沒有指示黃欣怡製作貸款資料。而瑞騰公司據以向銀行借貸之連帶保證人是周尚龍、林文騰及范名俊,跟伊無關,伊均未參與該貸款,且本件貸款所得之款項,並無任何錢流入伊之戶頭,全數都在林文騰掌控之中,伊是被陷害的云云。 三、經查: (一)本件用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貸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係屬偽造等情,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而堪認定: 1.榮民工程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93年8月12日以建基工字第0930002403 號函檢送上開契約編號真實函文影本,均在卷可佐(函文見原審卷(一)第80頁,檢送之上開契約編號真實函文影本則外放於證物袋),其中:⑴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87-161-0823號函實係於87年12月2日發函,內容則為「檢發本隊87年10月份隊務會議紀錄」;⑵契約編號161-K045-C工程契約實係榮民工程公司與仁斌公司所簽立「臺南科技工業區第三期整地工程土石料採運及整平滾壓工作預壓層填方(一般料)」工程之契約書;⑶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00-000-0000號函則實係88年1月12日所發,內容則為轉發政風通報。 2.榮民工程公司建築及基礎施工處於90年8月7日以(90)建基工字第 02641號函稱:「……經查該工程(即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本處與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關係」等語(見 91年度偵字第18013號卷第 25頁)。另經該處於90年12月19日以建基工字第04191號函重申與瑞騰公司無「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任何合約,並就前揭偽造之00-000-0000號、 88-1+1-0102號、89-1+1-0103號函指出諸多疑點,如基礎工程隊單位代號為「161」而非「1+1」,隊長戳記與原始戳記對照應為膺品,基礎工程隊簡併時間為89年8月8日,故89年11月發函時斷無可能仍使用基礎工程隊隊長戳記,且該處(含簡併前身基礎工程隊)均查無該 3函及各該函文相關行文之收發記錄等情(見 91年度偵字第18013號卷第23頁),另有榮民工程公司提出之「隊長張順忠」印模 1張可資對照(見扣案證物編號10)。 3.證人即原任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詢問時亦證稱:榮民工程公司並無發包「亞太世貿第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份)」之工程,且其從未收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87年12月31日(87)儲蓄字第 04270號函文,又「榮民公司基礎工程隊88年 1月8日00-000-0000號函」、「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議(比)價紀錄」應係偽造,因為榮民工程公司之比價紀錄騎縫章都會蓋上榮民工程公司之公司章,而該比價紀錄卻蓋上瑞騰公司之大小章,完全不符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 (一)第53-54頁)。 4.證人即信逸公司之負責人李志仁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復證稱:伊沒有聽過瑞騰公司,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協議書,其上「901,560」立方米的數量應該是要蓋用公司印鑑章,這麼大的數量伊應該會知道,但伊並不知道,又依該協議書所載之付款金額計算,該協議書顯然是虛偽的云云(見原審卷㈨第169頁)。 (二)另仁斌公司發票號碼:TK00000000號,品名原為「土方工程」,金額 3千萬元之統一發票,於「品名」項內,經增加「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字句而加以變造等情,亦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該發票經變造前、後之影本在卷可稽(分見原審卷㈧第75頁、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二)第14頁),故該發票係遭變造,亦堪認定。公訴意旨認此發票係加以偽造,則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瑞騰公司名義負責人周尚龍於87年11月10日以瑞騰公司承攬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工程為由,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申請 2億元之短期融資貸款,嗣並持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文書以及上開經變造之發票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之承辦人員行使,致銀行承辦人員誤信為真,並陷於錯誤等情,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 91年11月7日以91松江字第 02787號函檢送之該分行辦理瑞騰公司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工程貸款案件相關卷宗影本在卷可稽(見91年度偵字第18013號卷第143至230 頁),另有證人即原任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徵信襄理陳美惠於偵查中提出之相關貸款資料附卷可佐(附於卷外)。而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承辦人員因上開偽造、變造之文書而陷於錯誤,於88年1月19日、同年月21日,先後撥款1億6,678萬8,600元及3千萬元,共計1億9,678萬8,600元至瑞騰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 00000000000帳號帳戶內,旋該二筆款項復即全數自該帳戶內匯出,並分別匯入陳姿妙、王禮揚、林文騰、范名俊、另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興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豐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帳戶,部分則由嚴培中等人以現金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原審卷㈨第 152頁),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交易明細、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匯款單、支票等分別在卷可佐,亦可認定。 (四)就本件貸款之申請經過,業據證人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辦事員呂明珠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時、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法院審理時供證述明確在卷。依其證稱:(問:瑞騰公司宣稱在 87年12月7日標得『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份》』,合約金額為8億7百33萬3332元整,你有無承辦瑞騰公司以該筆合約向臺企儲蓄部申請借款 2億元之案件?)伊是這件貸款案的徵信人員,瑞騰公司的這筆借款案,是襄理陳美惠派給伊處理的件,伊在接手後,因為瑞騰公司已經與本行往來很頻繁,所以伊處理這筆借貸工程周轉金的案件時,瑞騰公司會先把得標單送過來,另外再將成本分析資料及工程進度表等資料送來,伊就可以依據這些資料去計算瑞騰公司所提的借款申請金額是否合理,並計算出可借貸的金額(一般是抓佔合約金額及成本價的一個成數),然後再按工程的進度去計算何時收回該筆借款(也就是要求客戶所收到的工程款,應轉入本行指定的備償專戶,撥入備償專戶的錢,一部分用來還貸款,一部分則供客戶去周轉,通常本行的做法是在工程進行到一半時,就應將貸款全數收回),然後會把工程合約正本送過來,伊看到工程合約正本後,就會影印留底,把正本還給瑞騰公司,之後按照伊前述徵信的作業,也曾經要去工地現場看一看,但當時因為瑞騰公司指出,該筆工程尚未動工,所以還看不到東西,但伊還是有在襄理陳美惠的帶領下,藉著要去鄰近位址洽公的機會,順道要去工程現場看,但因為找不到地址而作罷,大約在同時間,伊也有發公文向發標工程的業主查詢該工程合約的真偽,這筆工程的發標業主是榮工處基礎工程隊,必須等伊收到榮工處基礎工程隊的回函後,才能撥款,這部分就交給方珠明去依照授信的程序處理並送交總行簽核,最後由伊完成對保(有時對保是負責人周尚龍過來銀行辦,有時是伊過去他們公司找周尚龍辦對保,這筆借款印象中是周尚龍來銀行辦對保)後,才交給放款帳戶去撥款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 (一)第106-107頁)。另證稱:(問:你認識周尚龍的情形為何?)伊與周尚龍只有在辦對保的時候會碰面,對保的地點有在當時的儲蓄部,也有在麗正集團大樓的2樓……(問:你前稱麗正大樓的2樓是否係瑞騰公司營業處所?)該處是在臺北市○○路 ○段192之1號 的2樓,面積可能有170坪,是臺灣增澤公司及麗正公司的辦公場地,屬於瑞騰公司的部分就只是一間不到10坪的辦公室,辦公室只有秘書林育謙及1、2位小姐而已;(問:那麼周尚龍在做什麼?)都是林育謙和伊談好後,周尚龍只是坐在一邊,林育謙叫他簽名,他就簽名,周尚龍的印鑑章都由林育謙蓋;(問:妳有無跟周尚龍談過貸款事宜?)從來沒有,以瑞騰公司在本行的貸款案件來說,伊擔任授信或徵信承辦人,都只曾和林育謙談貸款相關事宜,比如打電話向林育謙要貸款資料,林育謙會請人送來給伊;(問:妳如何確知林育謙是瑞騰公司的人員?)因為林育謙一開始就向伊表示,說她是瑞騰公司的秘書,辦公室其他那1、2位小姐也都叫他林秘書,所以伊以為她是瑞騰公司的秘書。至於是否真的是瑞騰公司的秘書,伊也不知道,但是伊向林育謙要貸款的資料,她都可以提供,而且伊要周尚龍對保,她就有辦法安排,所以伊沒有懷疑她是不是瑞騰公司之秘書。(問:從頭到尾,妳辦理瑞騰公司貸款案有幾件?)大概有6、7件,都是短期工程周轉金案件,其中約有4、5件是臺北縣政府腐植土清運工程的工程周轉金。(問:這些案件有沒有問題?)關於臺北縣政府腐植土清運工程的4、5件工程周轉金都沒有問題,只有亞太這件出問題……(問:世貿案有無如臺北縣政府環保局工程作現場勘查、跟車等查證之行為?)簽辦初期伊有與襄理陳美惠去現場,但找不到工地,之後也曾與林育謙聯絡,請瑞騰公司派人帶我們去看,但林育謙都說工地還沒開工,所以去也看不到東西,等開工會帶我們去看。(問:在無法確知是否有工程個案的情形下,同意辦理並撥款,此豈非不符授信常理?)林育謙對伊表示,瑞騰公司要取得棄土證明後才能往上申報開工,後來林育謙派人送來棄土證明,伊就憑棄土證明撥貸。(問:撥貸後為何還是沒有去工地看?)撥貸後伊與林育謙聯絡,林育謙表示有將工程陳報上去,但縣府單位還沒核下來‧‧‧(問:為何最後還是沒有做現場勘查?)林育謙又對伊表示,榮工處申請該工程變更設計,至今未開工,伊則在88年10月函詢榮工處工程進度情形,該處覆文確實就是說變更設計中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 (一)第 101-105頁)。證人呂明珠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87年瑞騰公司以亞太世貿十期工程向銀行辦理貸款事宜,是由伊經辦的,當時是瑞騰公司的林育謙和伊接洽,伊是找林育謙拿資料,包括報表、稅單等。林育謙是瑞騰公司的秘書云云(見92偵字第23287卷 (二)第11頁);嗣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問:在88年1月19日撥款之後為 何一直沒有去工地看?)當時我們有去看,林育謙告訴我們還沒有開工,所以看不到東西,伊有跟我們襄理自己開車去深坑那邊,但因為我們不知道地點,所以就又繞回來云云(見原審卷㈥第45頁)。依證人呂明珠上開證言,堪認本件貸款皆為林育謙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承辦人員呂明珠接洽,並提供相關文件,復安排周尚龍辦理對保事宜,並於本件撥貸之後,仍對呂明珠稱係因為榮民工程公司申請變更登記,致使該工程尚未開工。至證人林育謙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固證稱:伊於87、88年間在臺北市○○路○段192號工作,該處係 顏清標立法委員的服務處,伊並未在瑞騰公司任職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65、171、172頁),惟依證人即瑞騰公司之會 計人員郭惠萍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88年伊任職於瑞騰交通公司,上班的地方是在承德路,在瑞騰公司工作約 2年多快 3年。伊上面的主管是林育謙,伊很多文件都是透過她……,很多資料都是透過她。(問:那是什麼東西要透過林育謙?林育謙直接管到妳?)關於會計方面是由伊做,伊負責帳務的事情。林育謙負責很多事情,例如工程案。在伊任職期間,伊沒有看過林育謙在做立法委員選民服務工作(見原審卷㈤第3至4頁),是林育謙此部分之證述顯係推諉卸責之詞,殊非事實,而無足採。 (五)至被告甲○○雖堅詞否認有參與上開行使偽造、變造文書而詐欺之犯行,並辯稱:伊並非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僅係工地負責人。公司登記負責人周尚龍也不是伊找來的。而林育謙乃是麗正公司之會計,為林文騰之員工,伊沒有指示他跟銀行辦理本件貸款事宜云云,惟查: 1.被告於92年4月30日檢察官偵訊時即已供承:伊是瑞騰公司 實際負責人。周尚龍是伊員工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 (二)第6頁);復於同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問:你與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係何關係?)這公司是伊的,伊是瑞騰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周尚龍係伊所雇用的私人司機,平常都幫伊開車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 (一)第13至14頁)。 2.證人周尚龍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伊從82年迄今是瑞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因為伊是被告(甲○○)的司機,被告叫伊擔任瑞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有一陣子登記負責人的名字是被告;伊有去銀行,是被告讓伊去銀行的,通常就是簽名,所以不知道要幹什麼;伊不知道自己在華南銀行士林分行、上海銀行有開兩個帳戶,是被告讓伊去開的;開完戶後存摺、印章都交回去公司給老闆,也就是被告;本件借據及授信動用申請書上之簽名是伊簽的,被告有時候會拿印章給伊蓋;瑞騰公司及周尚龍的私章是公司,應該就是被告保管的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23至126頁);另證稱:(問:有沒有一些上海銀行或中小企銀帳戶都是你自己親自去開戶的?帳戶是誰使用?)都是交由甲○○使用,存摺及印章也都交給廖進貴保管云云(見原審卷㈦第19頁)。 3.證人黃欣怡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巨象及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廖進貴(即甲○○)‧‧‧(《提示榮民公司與瑞騰公司契約書》問:這份契約書上面的字是何人寫的?)是伊寫的字,是甲○○叫伊寫的;(問:瑞騰公司是否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沒有。(問:既然沒有,為何會寫這份契約書?)老板甲○○指示伊寫的,內容是他提供給伊的。(問:這份契約書後面榮民公司基礎工程隊的官防印章是誰蓋上去的?)伊不知道。當初契約書伊寫好後就交給甲○○。而且契約書當初是一張一張的不是一整份;(《提示 87年12月7日瑞騰公司承諾書,按即附表二編號 5之文件》問:這份承諾書是否你寫的?)是伊寫的,不過日期、投標廠商、負責人姓名等都不是伊蓋上去的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 (一)第140、149、150頁)。 4.證人林育謙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為何呂明珠說是向你拿資料?)呂明珠打電話要資料,伊轉告廖進貴(甲○○),他會準備好交給別的小姐,再由那個小姐轉交給銀行云云(見92偵字第23287卷 (二)第11頁);另就卷附之88年1月20 日金額86,800元之存款取款憑條、存款存款憑條(即附表四編號21,見原審卷㈡第15、17頁)等文書證據,證人林育謙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證稱確為其所書寫,並證稱:(問:你為何會寫?)應該是廖董(按即被告甲○○)司機或廖董來的時候拜託伊幫他寫的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8頁)。證人林育謙另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問:呂明珠說瑞騰交通公司約20幾筆貸款都是跟你聯繫,有何意見?)伊是有聯絡‧‧‧(問:廖進貴有無投資瑞騰公司?)廖進貴(即甲○○)就是瑞騰公司的老闆,現在出事他們都推給伊。而且現在伊什麼資料都沒有云云(見原審卷㈥第52至54頁)。 5.被告雖辯稱其僅為瑞騰公司的工地負責人,然綜核上開被告之供述以及證人之證言,足認被告確為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證人周尚龍係依被告指示擔任瑞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另證人林育謙則係依被告之指示而為本件貸款之相關聯繫,黃欣怡係依被告之指示始書寫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承諾書、契約書等相關內容等情,被告嗣改稱並非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周尚龍並非由其所找擔任瑞騰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又林育謙係依林文騰指示辦事云云,要均係卸責之詞,而無足採。至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請求再傳訊證人黃欣怡到庭,以證明被告甲○○均不知瑞騰公司林文騰方面如何詐貸之企圖及行為,惟證人黃欣怡就被告係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暨其如何於上開時地明知瑞騰公司並無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仍依被告指示填寫《榮民公司與瑞騰公司契約書》等情,業據證述綦詳如上,且核與事實相符,本院認無再行傳訊之必要,附此敘明。至證人黃欣怡擔任被告實際經營之仁斌公司及巨象公司之會計,被告之辯護人雖指稱證人黃欣怡所書寫之該等文件係欲供投標工程之用,惟查仁斌公司及巨象公司並無欲投標何榮民工程公司之工程,而本件榮民工程公司亦無發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之工程,則證人黃欣怡又有何為向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投標而書寫上揭文件,是辯護人就此所辯,亦非事實。 (六)至證人周尚龍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就其駕駛被告車輛之車號、上下班所需經過之路名以及被告之住處等固不能明確指出(見原審卷㈡第128至134頁),被告辯護人並依此辯稱證人周尚龍顯非被告之司機云云,然證人周尚龍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家住哪裡伊不知道,他自己會來。伊只負責工地那邊的,私底下伊就沒有管。(問:你每天上班做些什麼?)沒有做什麼。有時候幫他開車或跑跑腿,買東西、跑銀行,伊不用接送老闆上下班,他自己會開車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34至136頁)。證人周尚龍復證稱:伊其實係在為被告做圍事‧‧‧(問:所以你是甲○○的司機還是在那邊作圍事?)這要怎麼說,都可以‧‧‧(問:你是專職作甲○○的司機還是兼職?)都有作云云(見原審卷㈦第20至21頁)。另依證人王禮揚、嚴培中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渠等與周尚龍都是為被告圍事等語相符(分見原審卷㈤第 120頁、卷㈦第22頁),是故證人周尚龍所述其擔任被告「司機」工作,實則係替被告圍事,尚非無據,自不能以證人周尚龍不能指出其替被告駕駛車輛之車號等節,即認為其證述不可採。 (七)被告雖另辯稱本件貸款所得之款項,並無任何一筆金額匯入其所有之帳戶,或是由其所花用,該等款項全數都在林文騰掌控之中云云。惟查: 1.如附表三、壹、㈠及附表四編號4所示,該筆7千萬元款項,係於 88年1月19日由周尚龍帳戶匯至顏清金位於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旋再分9筆匯出。而證人顏清金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問:在華南銀行士林分行有個帳號000000000000的帳戶,是你本人使用?)沒有;(問:是你本人開戶?)開戶是伊自己去開的,是『陳董』及被告甲○○跟伊借去開戶的,伊不知道他們要做什麼,(問:……你說是被告廖和陳董帶你去銀行開戶,開戶時他們都在場,是否實在?)實在云云(見原審卷 (三)第112、116、117 頁)。 2.如附表三、壹、、㈠、⒈及附表四編號 5所示,顏清金於88 年1月19日匯款 400,000元至環華投資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帳戶。而證人即環華投資公司名義負責人楊鏗盟於偵查中證稱:(問:是否認識甲○○?)見過一次面。是陳清智他帶甲○○到臺中找伊,說要一起去吃飯,說甲○○要開一家公司,陳清智之前伊有見過他二次面,伊認為他是一個成功正當的生意人,因為伊原先在臺灣增澤公司有持有少許股份,陳清智有跟伊買了一半的股份,因此認識他。而那一次和甲○○他們吃飯,除了伊、陳清智、甲○○及顏清金共 4人。在吃飯當場,甲○○說要借伊的人頭去開公司,因為伊相信陳清智,所以也間接相信他介紹的人。甲○○並沒有說要開什麼公司。甲○○拿我的身分證原本,不過沒有幾天就寄還給伊了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 (二)第54 頁)。 3.如附表三、壹、、及附表四編號 42、65所示,於88年1月 25日由周尚龍帳戶匯款2百萬元至王禮揚設於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匯至簡碧雲富邦銀行天母分行帳戶。依證人王禮揚於偵查中證稱:伊曾在瑞騰公司、巨象公司上過班,是擔任司機;(問:你是否在上海商銀東臺北分行開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伊不知道,但之前甲○○有帶伊到臺北好多家銀行開戶,伊不記得是哪些銀行;(問:提示上海商銀存款對帳單、支票存款單支票影本,依前開對帳單等資料,上海商銀東臺北分行周尚龍帳戶曾於88年1月25日匯款2百萬元至你前開銀行帳戶,有何意見?)伊不知道這件事;(問:你說甲○○帶你至多家銀行開戶,開戶之存摺、印章等資料哪裡去?)甲○○拿去了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1591號卷 (二)第 81至82頁);嗣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問:是廖董《按即被告甲○○》還是林文騰請你?)是廖董(即甲○○)跟我們在喝酒的時候,廖董直接和我們老大講,薪水是廖董發的;(問:你的證件是拿給庭上這位被告(即甲○○)?)對;(問:你所述曾經把證件交給被告,你是親手交給被告還是由別人拿走的?)親手交給他;(問:可否形容一下被告跟你要證件是用什麼理由?)伊在樹林的辦公室交給被告的。當時被告說他公司有些業務要做,他說想借伊的戶頭云云(見原審卷㈤第122至127頁)。 4.如附表三、壹、、及附表四編號47、72、72所示,於88年1月29日由周尚龍帳戶匯款2,022,500元至嚴培中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開票存至易其珠設於臺中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帳戶;另如附表三、貳、一、㈡及附表四編號80所示,於88年1月21日由嚴培中提領現金1千 2百萬元。證人嚴培中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問:是否認識甲○○?)認識。約3、4年前(約民國91年)認識的,跟廖進貴是雇主關係。(問:當時瑞騰交通公司的老闆是誰?)在現場負責人都是廖董。工作地點在樹林,(問:為何在 88年1月29日你的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的帳戶裡面有從周尚龍帳戶轉入2,022,500元的匯款?)有時候會計跟伊借 本子匯款;(問:你確定這兩筆是會計跟你借的?)對;(問:你收到上開款項以後又在同一天就把錢匯入『易其珠、臺中商業銀行』,是否認識易其珠?)不認識。伊真的不記得這件事。可能是那時候會計跟伊借本子去用,伊想說也沒有幹嘛,就配合她;(問:借給誰?)瑞騰交通公司的會計,在樹林那邊的會計;(問:在開戶的時候為何留的地址是承德路四段192號的地址還有公司電話號碼 00000000?)那是會計叫伊留這個地址和電話云云(見原審卷㈥第115至121頁)。 5.本件貸款撥款後,有從慶騰投資公司所設之帳戶多次匯入及匯出之紀錄(詳如附表三壹、一、㈠、⒌、⒍、(三)及壹、、㈩、 、 、所示,即附表四編號 9、10、17、18、40、63、64、43、66、44、67、68、69、45),而證人即慶騰投資公司名義負責人許文智於偵查中證稱:(問:你和甲○○何關係?)伊之前擔任過甲○○的司機,他當時參選立法委員,伊幫他開了3、4個月的車子;(問:你是慶騰投資公司的負責人?)伊原本是在顏清金那裡上班,後來甲○○要選立委時,顏清金說他需要幫忙,要伊去幫他開車。伊曾經把伊的身分證和印章交給顏清金,他說要報瑞騰交通公司請領薪資。今天檢察官告訴伊,伊才知道有『慶騰』這家公司。伊不曉得是誰幫伊登記為慶騰公司的負責人,甲○○也有拿過伊的身分證原本,他告訴伊是要報薪資用的;(問:慶騰投資公司在臺企銀劍潭分行開立帳號 00000000000號及中信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兩個帳戶,你是否知悉?)甲○○有叫伊跑過臺企銀,但哪家分行伊忘了,至於開戶的事情伊不記得了云云(見 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二)第57頁)。 6.如附表三、貳、一、㈠,即附表四編號77、78、79所示,本件貸款金額中有1千8百萬元匯款至陳姿妙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中分行 00-000000號帳戶,隨即再行轉出。證人陳姿妙於偵查中證稱:(問:你有無在臺企銀臺中分行開立00-000000 帳戶?)因為甲○○和顏清金是朋友關係,而甲○○在做運輸生意,顏清金家族在做預拌混凝土生意,有一天甲○○去找顏清金,顏清金告訴伊要伊借身分證給甲○○,後來甲○○的司機載伊到銀行開戶,開完戶之後的存摺、印章都交給甲○○,其他的伊都不清楚。直到這一次檢察官傳喚,伊因為傳票上有甲○○的名字,伊才想起來當初他們有借伊的名義開戶,伊向顏清金說要他問甲○○,但他跟伊說已經找不到甲○○;(問:提示臺企銀臺中分行第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表及存款憑條、取款憑條,前開存取款憑條是否你填寫?)取款憑條上面的字跡不是伊的,至於有無辦該次的存款伊真的忘記了,因為甲○○的司機有載伊去銀行,但去那邊做什麼伊搞不清楚。伊對於前開戶頭的資金往來完全不知道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 (二)第30頁);嗣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曾經到臺中企銀臺中分行辦理開戶手續?)有,廖董(即被告)叫一個年輕人載伊去銀行開戶。他會先打電話來問伊什麼時候方便,伊在告訴他時間。是廖董先用電話跟伊聯絡的云云(見原審卷㈥第18、19 頁)。 7.本件貸款撥款金額中,於 88年1月25日有匯款80萬元至仁斌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即附表三、壹、、㈧、⒍,附表四編號 60所示),另於88年1月21日有以支票方式付款 3千萬元予仁斌公司(即附表三、貳,附表四編號76)。證人即仁斌公司名義負責人楊得群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在甲○○的巨象公司上班,負責雜務,伊和甲○○是表親關係,退伍之後伊的姑婆介紹伊到巨象公司,甲○○告訴伊要伊和他學,並要伊登記為仁斌公司的負責人,仁斌公司實際經營者是甲○○。仁斌公司大小章平常不是甲○○自己保管就是他兒子廖盛全保管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 卷(一)第125-126頁);嗣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伊是仁 斌環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何時擔任伊並不清楚。(問:為何擔任仁斌公司負責人?)83年底伊剛退伍時到巨象公司上班,後來被告讓伊當負責人。(問:在巨象公司擔任何職?工作內容?)都在工地,一開始送便當也有、指揮卡車,後來的階段是協助卡車過磅。時間最長的就在林口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40頁)。此被告亦供承其確為仁斌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是堪認本件貸款撥款金額中之部分款項,確有匯入由被告實際經營之仁斌公司甚明。至被告雖辯稱因仁斌公司承包瑞騰公司的工程,為便於向瑞騰公司領取工程款,仁斌公司將設於台灣中小企銀松江分行帳戶之存摺、印章交給瑞騰公司的會計林育謙,由瑞騰公司人員將瑞騰公司匯給仁斌公司的工程款,從仁斌公司的帳戶提領後再交給仁斌公司的會計云云,惟查仁斌公司既設有會計人員,以處理公司之帳務事宜,若仁斌公司向瑞騰公司承包工程,瑞騰公司將應付與仁斌公司之工程款匯至該公司之銀行帳戶後,儘可由仁斌公司人員自其帳戶內提領使用,又何需迂迴由仁斌公司將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予瑞騰公司,再由瑞騰公司人員代為提領後交與仁斌公司,此顯違情理,是本件以瑞騰公司名義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詐貸2億元之短期融資貸款,嗣部 分貸款轉匯至被告實際經營之仁斌公司帳戶內,被告顯係為配合以瑞騰公司名義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詐貸款項而為,此參酌被告並配合以仁斌公司虛偽與瑞騰公司簽立「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運棄部分)工程合約書」自明,被告之辯護人就此所辯,亦非可採。 8.依上揭證據所示,被告確有實際負責瑞騰公司之營運,而本件貸款所核撥之部分款項確有匯入被告另所實際負責之仁斌公司、巨象公司及巨愛公司或依被告指示所開立之人頭帳戶內,而為被告所實際掌控,苟被告確與本件上開詐貸案件無涉,何以瑞騰公司向銀行詐貸所得款項,嗣則有部分金額匯入其所經營之其他上開公司或依其指示開立之帳戶內,是被告所辯本件貸款所得之款項,並無任何一筆金額匯入其所有之帳戶,或是由其所花用,該等款項全數都在林文騰掌控云云,要係卸責之詞,而無足採。至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請求傳訊證人吳娟娟到庭,並請求向中小企銀函查3千 萬存提情形,以證明證人陳姿妙有將詐貸款中之440萬元款 項匯給吳娟娟,據以推論仁斌公司帳戶被用來轉帳之款項與被告無涉,惟本件被告如何參與以瑞騰公司名義向銀行詐貸2億元之貸款,暨銀行所核撥之部分款項嗣如何匯入被告另 所實際負責之仁斌公司、巨象公司及巨愛公司或依被告指示所開立之人頭帳戶內,而為被告所實際掌控,均已詳如上述,且查被告等人於向銀行詐得上揭款項後,究如何使用該等贓款,並不影響被告所已涉犯之上開犯行,是本院認無傳訊證人吳娟娟或函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被告雖辯稱本件詐貸款項嗣所轉帳之帳戶,其申報之地址、電話,有部分係記載麗正大樓位於臺北市○○路之聯絡電話及地址,故足證帳戶是麗正公司林文騰所掌握云云(見原審卷㈨第221至224頁)。然證人郭惠萍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到庭證稱:伊係在臺北市○○路之瑞騰公司上班,擔任會計,而該處為數個關係企業聯合一起的辦公室,伊係負責瑞騰公司的部分云云(見原審卷㈤第 3頁),瑞騰公司既在麗正大樓設有辦公處所,當不能謂相關轉帳帳戶之申報地址、電話,有記載麗正大樓之地址及電話,即謂此等帳戶係麗正公司負責人林文騰所掌握,被告此一辯解亦不足採。 (九)被告與林文騰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固互指對方為本件詐貸案之主導者,惟查: 1.證人林文騰供承係麗正公司及中興航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分見原審卷㈢第117、125頁、原審卷㈣第23頁)。又證人林文騰及證人林文騰之妻弟范名俊並出名分別擔任本件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此有借據2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㈣第 72、73頁),嗣經銀行核撥至瑞騰公司之貸款,其中12,880,667元並由瑞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周尚龍帳戶匯入林文騰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三、壹、、(三),附表四編號33)。 2.證人林文騰雖否認係瑞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否認就本件持偽造之相關文書證明文件據以向銀行詐領貸款等案件知情,並於偵查中稱:(問:88年1月間瑞騰公司以承包亞太世 貿十期基礎工程向臺灣企銀松江分行貸款將近新臺幣2億元 你是否知悉?)伊知道,因為事後銀行有發文給伊,伊是保證人。而且高雄縣調查站及高雄地檢署都有找過伊,因為伊在臺企銀貸款契約書上擔任保證人,但伊不知道甲○○拿給臺企銀的文件是偽造的。伊是直到開完庭回去找甲○○,他告訴伊是別人做出來的,但伊不相信他,甲○○告訴伊說欠銀行的錢他會處理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 (二)第76頁)。 3.惟證人林文騰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就瑞騰公司是否有辦公室設於麗正大樓,先係證稱:(問:瑞騰交通公司是否有行政工作在麗正大樓?)瑞騰交通公司事情伊不清楚,都是被告廖在處理……;(問:麗正大樓這邊有沒有瑞騰交通公司人員在這邊上班?)沒有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22至123頁),就瑞騰公司之相關事項均加以否認,嗣則證稱:(問:00000000是你們麗正的總機?)是,瑞騰、巨象公司(被告所經營)有向伊分租一樓的辦公室云云(見原審卷㈣第97頁背面),前後所述矛盾不一,顯見證人林文騰亟欲撇清與瑞騰公司間之關係。嗣證人林文騰復證稱:(問:林育謙在你們麗正大樓 2樓上班?)委員一有過來,她就有過來,還沒有廢省的時候委員及好幾個省議員在樓下有個服務處,那個時候林育謙就在那邊服務;(問:當時林育謙薪水有無掛你名下?)之前沒有。立法院只准報 4個。林育謙這兩年的薪水是伊經營之中興航空所贊助的。這兩年以前她不是伊公司會計云云(見原審卷 (三)第 124、125頁),而坦承確有支付林育謙薪水之事實。 4.另證人林文騰於偵查中先係證稱:(問:前開連帶保證是何人拜託你的?)甲○○的工程都是伊在擔保的,這件也不例外。而且伊和甲○○是多年的好明友,銀行要伊擔任他的連帶保證人簽名,伊也沒有詳細看過內容云云(見92年度偵字第23287號卷 (二)第78頁);嗣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甲○○對外都講他的公司在伊那邊,還說伊跟他是合夥人,他經常會來找伊,或是到樓下,他們還會請銀行來對保,所以伊才會作他的保證人云云(見原審卷㈣第28頁),其後復證稱:上次庭期審判長有問到,貸款的錢有些流到伊這邊,伊有提出說明報告,是廖進貴還伊的借款。(問:這些錢如何拿給你的?)因為他欠伊錢,他領到工程款後伊的會計會跟他對帳扣錢;(問:你如何知道他領到錢、如何扣得到他的錢、小姐怎麼會對帳?)在89年檢調還沒有來搜索之前,伊借被告1億2千萬元,變成瑞騰公司的股東,他沒有分半毛錢給伊,期間陸續還了伊約1千多萬,他做的臺北縣政府 的工程所有的押標金都是跟伊借的,總共借了1億2千萬,他說這個案子賺錢會分伊一半,但是沒有分伊半毛錢,陸續還了伊 1千多萬,伊公司的小姐陳秘書會去跟甲○○要錢,瑞騰、巨象分公司就設在伊公司的 1樓,他領工程款伊就會跟他要錢,因為他會講什麼時候會領到錢,到時候就會跟他要,至於他們的帳怎麼做伊不清楚,要回去問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02頁)。 5.經核上揭事證,林文騰嗣雖改稱有借款1億2千萬元予被告,而被告並承諾若臺北縣政府的工程賺錢會分林文騰一半的利潤,惟依林文騰所述,被告就該筆借款嗣僅陸續還款約1 千多萬元,則本件瑞騰公司另以承包「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需要周轉金之名義,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共1億9千多萬元,林文騰在被告前述高達1逾億元之債務尚未清償前,又豈有僅因係被告「多年的好 朋友」即同意再擔任該筆高達近二億元之借款連帶保證人之理,且以林文騰已成為瑞騰公司之股東,更直接贊助林育謙薪水,瑞騰公司之辦公室並係設在麗正大樓下,則在被告尚積欠其如此鉅額債務之情況下,林文騰對於瑞騰公司之經營狀況又豈有一無所知甚且毫不過問之理,另再審酌前述不利於被告之事證,應認被告與林文騰就本件詐貸案件均有所知悉並基於共同謀議而參與分工,其等二人嗣均否認知情,要係互相推諉責任之詞,均不足採。 (十)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與林文騰、林育謙及該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就前揭行使偽造文書、變造文書及詐欺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所辯各節均不足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參照),茲說明與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適用情形如下: (一)刑法第28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之規定固較不利於被告等人,惟綜合本件被告等人犯罪情節,所為應適用之連續犯、牽連犯等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詳後述),並依適用法律不宜割裂原則,同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刑法第28條之規定。 (二)刑法第 33條第5款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原規定:「罰金:1元以上。」,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銀元 1元折算新臺幣3元,則修正前罰金最低數額應為新臺幣3元。刑法第33條第 5款修正後改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罰金最低數額變更為新臺幣一千元,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 5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 5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等人。 (三)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刑法修正後,已將刑法第55條有關犯一罪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從一重處斷之牽連犯規定刪除。按牽連犯之犯罪行為及法益之侵害均係複數,修正後牽連犯之數行為,已無牽連犯從一重處斷之規定如資適用,須數罪併罰,亦以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對於被告等人較為有利。 (四)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6條原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法修正後,將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刪除,就原連續之數行為,即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分論併罰。本件被告洪淑真、王俊凱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以相似之手段,在緊接之時間,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而持以向不知情之郵局、銀行行員行使,領取如附表一各所示之款項,而先後多次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本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惟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二人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 (五)綜合上開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並參考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本件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處斷。 (六)又銀行法於93年2月4日修正(同年月6日施行)時,增訂第 125條之3,其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就前揭事實欄一、㈢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等人詐欺所得已達1億元以上,然比較 新舊法,以銀行法此次修正增訂前即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應適用之。 四、論罪科刑部分: 按公務員職務有涉表彰公權力之公法上關係之事項,有涉私法上之私經濟關係事項,後者又涉多方行為及單方行為,多方行為又包含契約行為,故多方行為中如係基於私經濟之地位,而與人民訂立買賣契約,及與該契約直接關連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在性質上與一般私人間為土地買賣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書無異,自屬私文書(參照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5870號判例及同院91年臺上字第91號判決意旨)。茲榮民工程公司雖屬於公營事業,而被告偽刻如附表一編號 5所示之「隊長張順忠」印章,並蓋用於附表二編號4、7、10、11之函文而偽造並行使之,惟依該等函文之內容以觀,均係涉及所謂「亞太世貿十期停車場基礎工程(土岩開挖運棄部分)」工程契約以及貸款事宜之聯繫事項,而僅涉及私經濟行為,故該等函文應僅屬於私文書;另如附表一編號 1至編號 7所示之印章,並非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所製發、表示公署資格之印信,自非公印,而僅屬普通印章。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可知,統一發票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予買受人之憑證,性質上屬私文書(最高法院 94年度臺上字第250號判決意旨得資參照)。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行使偽造之附表二編號4、7、10、11之函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容有未洽;又被告係變造仁斌公司發票號碼:TK00000000號之發票而行使之,應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偽造此一發票而行使之,而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亦有未洽,起訴法條均應予變更。被告與林文騰、林育謙及該在臺灣中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某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及印文乃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其偽造私文書及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嗣後行使該等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如事實欄一、(三)及一、(四)所示先後二次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各所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論以較重之一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原審就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多達十顆,所刻製之字數繁多,以被告及林文騰、林育謙等人並非專業刻印者,刻製不易,是被告等人應係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該等印章,並持以蓋用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函文、工程合約書等文件上以偽造私文書,就此應屬間接正犯,原審未予詳審,遽論被告等人係自行偽造該等印章,尚有未洽﹔又被告等人利用不知情之瑞騰公司名義負責人周尚龍以瑞騰公司名義向銀行詐貸款項,復利用不知情之黃欣怡或其他不詳姓名之第三人書寫如附表二所示之承諾書、函文、工程合約書等文件,就此亦應屬間接正犯,原審就此亦疏未論述被告等人就此部分係屬間接正犯,亦有未洽,是被告上訴意旨猶否認有參與本件詐貸犯行,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虛捏有承攬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工程隊之工程,偽造相關文件及變造私文書,並串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儲蓄部任職之共犯,設局詐貸高達2億元之貸款,所詐得之金額並近2億元,因而造成之危害非輕,且犯後否認犯行,互相推諉卸責,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至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而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固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惟按「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 同條例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所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不但指「罪名」,更包 括「刑度(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是以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之罪,然「非據以處罰之罪」為該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時,則應不予減刑(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法律問題決議中第2號決議亦同本旨),是本件據以處罰之罪雖為刑法 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非據以處罰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之罪,且本件被告經宣告之刑亦已逾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自不予減刑,附此敘明。至未扣案如附 表一、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 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偽造之印章 │ ├──┼────────────────────────┤ │ 1.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校對騎縫之│ │ │章」印章1 顆。 │ ├──┼────────────────────────┤ │ 2. │「基礎工程隊隊長張順忠」印章1 顆。 │ ├──┼────────────────────────┤ │ 3.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工務組」印章1 顆│ │ │。 │ ├──┼────────────────────────┤ │ 4.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RSEA_VACRS」印章│ │ │1 顆。 │ ├──┼────────────────────────┤ │ 5. │「隊長張順忠」印章1 顆。 │ ├──┼────────────────────────┤ │ 6.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圖記」印章1 顆。│ ├──┼────────────────────────┤ │ 7.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礎工程隊隊長」印章1 顆。│ ├──┼────────────────────────┤ │ 8. │「信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印章1 顆。 │ ├──┼────────────────────────┤ │ 9. │「李志仁」印章1 顆。 │ ├──┼────────────────────────┤ │ 10.│「信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棄土專用」印章1 顆。 │ ├──┼────────────────────────┤ │總計│偽造之印章共10顆。 │ └──┴────────────────────────┘ 附表二:(偽造之函文、工程合約書及偽造之印文) ┌──┬────────┬────────┬──────┐ │編號│偽造之函文、工程│偽造之印文 │影本所在卷頁│ │ │合約書 │ │ │ ├──┼────────┼────────┼──────┤ │ 1. │亞太世貿十期停車│⑴偽造「榮民工程│證人陳美惠於│ │ │場基礎工程(土岩│股份有限公司基礎│91年10月17日│ │ │開挖運棄部分)議│工程隊工務組校對│庭呈資料第37│ │ │(比)價紀錄 │騎縫之章」印文3 │頁。 │ │ │ │枚。 │ │ │ │ │⑵偽造「基礎工程│ │ │ │ │隊隊長張順忠」印│ │ │ │ │文1 枚。 │ │ ├──┼────────┼────────┼──────┤ │ 2. │亞太世貿十期停車│⑴偽造「榮民工程│證人陳美惠於│ │ │場基礎工程(土岩│股份有限公司基礎│91年10月17日│ │ │開挖運棄部分)比│工程隊工務組校對│庭呈資料第 │ │ │價須知 │騎縫之章」印文20│38-41頁。 │ │ │ │枚。 │ │ │ │ │⑵偽造「榮民工程│ │ │ │ │股份有限公司基礎│ │ │ │ │工程隊工務組」印│ │ │ │ │文3 枚。 │ │ ├──┼────────┼────────┼──────┤ │ 3. │亞太世貿十期停車│⑴偽造「榮民工程│證人陳美惠於│ │ │場基礎工程(土岩│股份有限公司基礎│91年10月17日│ │ │開挖運棄部分)工│工程隊工務組校對│庭呈資料第 │ │ │程標單文件明細表│騎縫之章」印文85│42-77頁。 │ │ │(及所列文件) │枚。 │ │ │ │ │⑵偽造「榮民工程│ │ │ │ │股份有限公司基礎│ │ │ │ │工程隊工務組」印│ │ │ │ │文27枚。 │ │ │ │ │⑶偽造「榮民工程│ │ │ │ │股份有限公司基礎│ │ │ │ │工程隊RSEA_VACRS│ │ │ │ │」印文35枚。 │ │ ├──┼────────┼────────┼──────┤ │ 4. │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偽造「隊長張順忠│91年度偵字第│ │ │工程隊87年12月24│」印文1 枚 │18013 號卷第│ │ │日00-000 -0000 │ │14頁。 │ │ │號書函 │ │ │ ├──┼────────┼────────┼──────┤ │ 5. │承諾書 │⑴偽造「榮民工程│91年度偵字第│ │ │ │股份有限公司基礎│18013 號卷第│ │ │ │工程隊工務組」印│20頁 │ │ │ │文1 枚。 │ │ │ │ │⑵偽造「榮民工程│ │ │ │ │股份有限公司基礎│ │ │ │ │工程隊騎縫之章」│ │ │ │ │印文2 枚。 │ │ ├──┼────────┼────────┼──────┤ │ 6. │榮民工程公司基礎│⑴偽造「榮民工程│91年度偵字第│ │ │工程隊與瑞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基礎│18013 號卷第│ │ │公司簽訂之「亞太│工程隊圖記」印文│15-20頁 │ │ │世貿十期停車場基│1 枚。 │ │ │ │礎工程(土岩開挖│⑵偽造「榮民工程│ │ │ │運棄部份)契約編│股份有限公司基礎│ │ │ │號161- K045-C 工│工程隊隊長」印文│ │ │ │程契約 │1 枚。 │ │ │ │ │⑶偽造「榮民工程│ │ │ │ │股份有限公司基礎│ │ │ │ │工程隊工務組」印│ │ │ │ │文4 枚。 │ │ │ │ │⑷偽造「榮民工程│ │ │ │ │股份有限公司基礎│ │ │ │ │工程隊工務組校對│ │ │ │ │騎縫之章」印文8 │ │ │ │ │枚。 │ │ ├──┼────────┼────────┼──────┤ │ 7. │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偽造「隊長張順忠│91年度偵字第│ │ │工程隊88年1 月8 │」印文1枚。 │18013 號卷第│ │ │日00-000-0000 號│ │30-1頁 │ │ │函 │ │ │ ├──┼────────┼────────┼──────┤ │ 8. │瑞騰交通公司與信│⑴偽造「信逸開發│91年度偵字第│ │ │逸公司88年1 月5 │股份有限公司」印│18013 號卷第│ │ │日協議書 │文1 枚。 │178頁 │ │ │ │⑵偽造「李志仁」│ │ │ │ │印文1 枚。 │ │ ├──┼────────┼────────┼──────┤ │ 9. │信逸公司88年1 月│偽造「信逸開發股│91年度偵字第│ │ │11日(88)信棄文│份有限公司棄土專│18013 號卷第│ │ │字第006 號函 │用」印文1 枚。 │179頁 │ ├──┼────────┼────────┼──────┤ │10. │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偽造「隊長張順忠│91年度偵字第│ │ │工程隊88年10月25│」印文1 枚。 │18013 號卷第│ │ │日88-1+1-0102 號│ │29頁 │ │ │函 │ │ │ ├──┼────────┼────────┼──────┤ │11. │榮民工程公司基礎│偽造「隊長張順忠│91年度偵字第│ │ │工程隊89年11月18│」印文1 枚。 │18013 號卷第│ │ │日89-1+1-0103 號│ │27頁 │ │ │函 │ │ │ ├──┼────────┴────────┴──────┤ │總計│偽造之印文共198枚。 │ └──┴────────────────────────┘ 附表三: (瑞騰公司於88年1 月19日、同年月21日自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共貸得196,788,600 元之流向) 壹、臺灣中小企銀松江分行88年1 月19日放款166,788,600 元,同日撥入瑞騰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活存帳戶(詳見附表四1) ,瑞騰公司隨即於同日將全部金額匯入瑞騰公司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 ,再將款項分別匯出如下: 瑞騰公司於88年1月19日匯款80,000,000元至周尚龍華南銀 行士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 行帳戶隨即將該筆資金匯出如下: ㈠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行於88年1月19日匯款70,000,000元 至顏清金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顏清金之帳戶即於同日提領69,300,000元,分別匯出9筆資料如下(詳見附表四4):⒈88年1月19日匯款400,000元至環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 ⒉88年1月19日匯款400,000元至臺灣增澤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 ⒊88年1月19日匯款4,000,000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 ⒋88年1月19日匯款20,000,000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8)。 ⒌88年1月19日匯款10,500,000元至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9)。 ⒍88年1月19日匯款20,000,000元至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0)。 ⒎88年1月19日匯款10,000,000元至鍾碧華世華銀行民權分 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1)。 ⒏88年1月19日匯款3,000,000元至翁坤山農民銀行臺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2)。 ⒐88年1月19日匯款1,000,000元至日盛證券大墩分公司寶島銀行臺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3)。 ㈡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行於88年1月19日將5,025,806元匯款至郭泰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該帳戶隨即將款項匯出如下(詳見附表四14): ⒈88年1月19日支票存款25,806元至柯明漢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6)。 ⒉88年1月20日支票匯款5,000,000元至臺灣極水公司華南銀行城東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5)。 ㈢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行於88年1月20日匯款3,400,000元至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7 ),同日再由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 帳戶匯款3,504,987元至慶騰投資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 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8)。 ㈣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尚有資金1,574,194元未清查。 瑞騰公司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於88年1月20日上午11時43 分匯款86,788,600元至祥利建設聯邦銀行三重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19),並於同日由祥利建設聯邦銀行三重分行將上開款項匯入瑞騰公司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0 ),復再由瑞騰公司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領取 86,800,000元匯入周尚龍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二21): ㈠周尚龍設於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於88年1 月20日匯款 3,400,000 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2),並於同日將3,504,987 元自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匯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3)。 ㈡周尚龍設於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於88年1 月20日匯款 81,000,000元至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4),該帳戶分別匯出2 筆資金如下: ⒈88年1月21日匯款1,000,000元至臺灣增澤公司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5)。 ⒉88年1月20日下午14時22分匯款80,000,000元至祥利建設 公司聯邦銀行三重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6),此筆資金流向詳見之說明。 ㈢周尚龍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尚有資金2,388,600 元未清查。 88年1月20日下午14時22分自周尚龍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匯款 80,000,000元至祥利建設公司,並分別於88年1月20日及同年月21日匯款70,000,000元及10,000,000元至瑞騰公司上海銀 行東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7、29),其後再分別於同 年月20及22日將70,000,000元及10,000,000元匯款至周尚龍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28、30),再由周尚 龍前開帳戶分別匯出款項如下: ㈠88年1月20日匯款3,000,000元至李茂田第七銀行文心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1)。 ㈡88年1月20日匯款302,054元至劉益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2)。 ㈢88年1月20日匯款12,880,667元至林文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3)。 ㈣88年1月20日匯款302,054元至林朝鑫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4)。 ㈤88年1月21日匯款16,400,000元至郭泰宏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 帳戶(詳見附表四35),再分別匯出如下: ⒈88年1月21日匯款1,400,000元至翁坤山第七銀行文心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0)。 ⒉88年1月21日匯款15,000,000元至范名俊臺企銀行松江分 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1)。 ㈥88年1月21日取款3,500,000元,同日匯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6),隨即匯款 3,424,873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帳 戶(詳見附表四52)。 ㈦88年1月25日取款550,000元,同日匯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7),再分別匯出如下: ⒈88年1月25日匯款578,823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3)。 ⒉88年1月25日匯款54,600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劍潭分行支票存款帳戶(詳見附表四54)。 ㈧88年1月21日匯款10,000,000元至趙新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8),再分別匯出如下: ⒈88年1月22日匯款100,000元至瑞騰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5)。 ⒉88年1月22日匯款300,000元至臺灣增澤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6)。 ⒊88年1月25日匯款100,000元至中興航空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7)。 ⒋88年1月25日匯款4,600,000元至貿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8)。 ⒌88年1月25日匯款1,900,000元至瑞騰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59)。 ⒍88年1月25日匯款800,000元至仁斌環保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0)。 ⒎88年1月25日匯款150,000元至另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1)。 ⒏88年1月27日匯款100,000元至瑞騰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2)。 ㈨88年1月22日匯款1,537,863元至鍾碧華世華銀行民權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39)。 ㈩88年1月22日匯款2,300,000元至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0),再分別匯出如下: ⒈88年1月22日匯款1,361,938元至慶騰投資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3)。 ⒉88年1月22日匯款987,405元至慶騰投資公司世華銀行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4)。 88年1月22日匯款500,000元至瑞豐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1)。 88年1月25日匯款2,000,000元至王禮揚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2)。 ⒈88年1月25日交換2,000,000元至簡碧雲富邦銀行天母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5)。 88年1月21日匯款3,500,000元至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3)。 ⒈88年1月21日匯款3,404,845元至慶騰投資公司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6)。 88年1月25日匯款1,350,000元至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4),再分別匯出如下: ⒈88年1月25日匯款10,000元至慶騰投資公司彰化銀行建成 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7)。 2.88年1月25日匯款680,969元至慶騰投資公司世華銀行中壢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8)。 ⒊88年1月25日匯款680,969元至慶騰投資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69)。 88年1月26日匯款2,000,000元至慶騰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5)。 88年1月26日匯款1,700,000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劍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6)。 ⒈88年1月26日匯款1,707,429元至豐華投資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0)。 88年1月29日匯款2,022,500元至嚴培中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7),嚴培中分別開立2張支票如下: ⒈票號EA0000000,發票日88年1月29日,金額2,000,000元 ,存入易其珠臺中商銀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1)。⒉票號EA0000000,發票日88年1月30日,金額22,500元,存入易其珠臺中商銀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2)。 88年2月1日匯款16,380,000元至昇澤企業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48)。 ⒈88年2月1日匯款16,380,000元至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詳見附表四73)。 88年2月2日匯款1,100,000元至郭泰宏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行 帳戶(詳見附表四49)。 周尚龍上海東臺北分行帳戶提領資金1,000,000元。 周尚龍上海東臺北分行帳戶尚有資金63,462元無對應支出。貳、88年1月21日貸款30,000,000元撥入瑞騰公司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松江分行活存帳戶(詳見附表四74),並於同日匯入瑞騰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支票存款帳戶(詳見附表二75): 88年1月20日由瑞騰公司開立支票30,000,000元給仁斌環保 公司。88年1月21日仁斌環保公司支票存款至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松江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6)。 ㈠88年1月21日取款18,000,000元,匯款至陳姿妙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7),隨即由該帳戶分別匯出如下: ⒈88年1月21日匯款13,600,000元至翁坤山第七銀行文心分 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8)。 ⒉88年1月21日匯款4,400,000元至吳娟娟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帳戶(詳見附表四79)。 ㈡88年1 月21日由嚴培中提現金12,000,000元(詳見附表四80)。 附表四: (資金流向之帳戶名稱、帳戶號碼及相關文書證據) ┌──┬────────┬────────┬──────┬───────┬───────────┐ │編號│匯款、交易銀行 │帳戶名稱、號碼 │ 匯款日期 │匯款、交易金額│ 相關文書證據 │ ├──┼────────┼────────┼──────┼───────┼───────────┤ │01 │臺企銀行松江分行│瑞騰公司 │88年1月19日 │166,788,600元 │交易明細、放款轉帳支出│ │ │(放款) │臺企銀松江分行活│ │ │傳票(94松江298號函第 │ │ │ │存帳戶 │ │ │377 頁、91年度偵字第 │ │ │ │00000000000 │ │ │18013號卷第95-96、170-│ │ │ │ │ │ │171頁、原審卷㈩第16頁 │ │ │ │ │ │ │ ) │ ├──┼────────┼────────┼──────┼───────┼───────────┤ │02 │瑞騰公司 │瑞騰公司 │88年1月19日 │166,788,600元 │取款憑條、匯款單(91年│ │ │臺企銀行松江分行│華南銀士林分行 │ │ │度偵字第18013 號卷第97│ │ │ │000000000000 │ │ │-106、172-177頁、原審 │ │ │ │ │ │ │卷㈩第17-22頁) │ ├──┼────────┼────────┼──────┼───────┼───────────┤ │03 │瑞騰公司 │周尚龍 │88年1月19日 │80,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存款存款│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華南銀士林分行 │ │ │憑條(原審卷㈩第23-24 │ │ │ │000000000000 │ │ │頁) │ ├──┼────────┼────────┼──────┼───────┼───────────┤ │04 │周尚龍 │顏清金 │88年1月19日 │70,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存款存款│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華南銀士林分行 │ │ │憑條(92年度偵字第1591│ │ │ │000000000000 │ │ │㈠第127-129頁、原審卷 │ │ │ │ │ │ │㈩第25-27頁) │ ├──┼────────┼────────┼──────┼───────┼───────────┤ │05 │顏清金 │環華投資公司 │88年1月19日 │400,000元 │匯款單(92年度偵字第 │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 │ │ │23287㈠第40-41頁、原審│ │ │ │00000000000 │ │ │卷㈩第27-28頁) │ ├──┼────────┼────────┼──────┼───────┼───────────┤ │06 │顏清金 │臺灣增澤公司 │88年1月19日 │400,000元 │匯款單(92年度偵字第 │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 │ │ │23287㈠第42-43頁、原審│ │ │ │00000000000 │ │ │卷㈩第30-31頁) │ ├──┼────────┼────────┼──────┼───────┼───────────┤ │07 │顏清金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月19日 │4,000,000元 │匯款單(92年度偵字第 │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劍潭分行 │ │ │23287 ㈠第44-47頁、本 │ │ │ │00000000000 │ │ │院卷㈩第32-35頁) │ ├──┼────────┼────────┼──────┼───────┤ │ │08 │顏清金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月19日 │20,000,000元 │ │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劍潭分行 │ │ │ │ │ │ │00000000000 │ │ │ │ ├──┼────────┼────────┼──────┼───────┼───────────┤ │09 │顏清金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月19日 │10,500,000元 │匯款單(92年度偵字第 │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劍潭分行 │ │ │23287㈠第48-51頁、原審│ │ │ │00000000000 │ │ │卷㈩第36-37、40-41頁)│ ├──┼────────┼────────┼──────┼───────┤ │ │10 │顏清金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月19日 │20,000,000元 │ │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劍潭分行 │ │ │ │ │ │ │00000000000 │ │ │ │ ├──┼────────┼────────┼──────┼───────┼───────────┤ │11 │顏清金 │鍾碧華 │88年1月19日 │10,000,000元 │匯款單(92年度偵第 │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世華銀民權分行 │ │ │23287㈠第52至53頁、原 │ │ │ │00000000000 │ │ │審卷㈩第38-39頁) │ ├──┼────────┼────────┼──────┼───────┼───────────┤ │12 │顏清金 │翁坤山 │88年1月19日 │3,000,000元 │匯款單(92年度偵字第 │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農民銀臺中分行 │ │ │23287㈠第54-55頁、原審│ │ │ │00000000000 │ │ │卷㈩第42-43元) │ ├──┼────────┼────────┼──────┼───────┼───────────┤ │13 │顏清金 │日盛證券大墩分公│88年1月19日 │1,000,000元 │匯款單(92年度偵字第 │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司 │ │ │1591㈡第55至58頁、原審│ │ │ │寶島銀臺中分行 │ │ │卷㈩第44-45頁) │ │ │ │00000000000000 │ │ │ │ ├──┼────────┼────────┼──────┼───────┼───────────┤ │14 │周尚龍 │郭泰宏 │88年1月19日 │5,025,806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 │ │臺企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 │ │ │本院卷㈡第92至93頁、本│ │ │ │00000000000 │ │ │院卷㈩第46頁) │ ├──┼────────┼────────┼──────┼───────┼───────────┤ │15 │郭泰宏 │臺灣極水公司 │88年1月20日 │5,000,000元 │支票、(支票)匯款單(│ │ │臺企銀行松江分行│華南銀城東分行 │ │ │92偵23287㈠第58-59 頁 │ │ │ │00000000000000 │ │ │、原審卷㈩第47-48頁) │ ├──┼────────┼────────┼──────┼───────┼───────────┤ │16 │郭泰宏 │柯明漢 │88年1月19日 │23,806元 │支票、(支票)存款憑條│ │ │臺企銀行松江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 │ │ │(92偵1591㈡第70-72頁 │ │ │ │00000000000 │ │ │、原審卷㈩第49-51頁) │ ├──┼────────┼────────┼──────┼───────┼───────────┤ │17 │周尚龍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月20日 │3,400,000元 │匯款單(原審卷㈩第第 │ │ │臺企銀行士林分行│臺企銀行劍潭分行│ │ │52-53頁) │ │ │ │00000000000 │ │ │ │ ├──┼────────┼────────┼──────┼───────┼───────────┤ │18 │慶騰投資公司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月20日 │3,504,987元 │交易明細、匯款單(原審│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中國信託銀行忠孝│ │ │卷㈡第50、54頁) │ │ │ │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19 │瑞騰公司 │祥利建設公司 │88年1月20日 │86,788,6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聯邦銀三重分行 │ │ │原審卷㈡第99至103頁、 │ │ │ │00000000000 │ │ │原審卷㈩第54-60頁) │ ├──┼────────┼────────┼──────┼───────┼───────────┤ │20 │祥利建設公司 │瑞騰公司 │88年1月20日 │86,788,600元 │匯款單(原審卷㈡第82至│ │ │聯邦銀行三重分行│上海銀東臺北分行│ │ │86頁、原審卷㈩第62-66 │ │ │ │00000000000000 │ │ │頁) │ ├──┼────────┼────────┼──────┼───────┼───────────┤ │21 │瑞騰公司 │周尚龍 │88年1月20日 │86,8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存款存款│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 │ │憑條(原審卷㈡第15、17│ │ │行 │00000000000000 │ │ │頁、原審卷㈩第69-70頁 │ │ │ │ │ │ │) │ ├──┼────────┼────────┼──────┼───────┼───────────┤ │22 │周尚龍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月20日 │3,4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劍潭分行 │ │ │原審卷㈡第22、24頁、原│ │ │行 │00000000000 │ │ │審卷㈩第71-72頁) │ ├──┼────────┼────────┼──────┼───────┼───────────┤ │23 │豐華投資公司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月20日 │3,504,987元 │交易明細(原審卷㈡第50│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仁愛分行 │ │ │頁) │ │ │ │00000000000 │ │ │ │ ├──┼────────┼────────┼──────┼───────┼───────────┤ │24 │周尚龍 │周尚龍 │88年1月20日 │81,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華南銀士林分行 │ │ │原審卷㈡第21、25至29頁│ │ │行 │000000000000 │ │ │、原審卷㈩第73-78頁) │ ├──┼────────┼────────┼──────┼───────┼───────────┤ │25 │周尚龍 │臺灣增澤公司 │88年1月20日 │1,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92年度偵│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C-6851-2 │ │ │字第23287㈠第73至76頁 │ │ │ │ │ │ │) │ ├──┼────────┼────────┼──────┼───────┼───────────┤ │26 │周尚龍 │祥利建設公司 │88年1月20日 │80,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 │ │華南銀行士林分行│聯邦銀三重分行 │ │ │原審卷㈡第94-98頁、原 │ │ │ │00000000000 │ │ │審卷㈩第79-83頁) │ ├──┼────────┼────────┼──────┼───────┼───────────┤ │27 │祥利建設公司 │瑞騰公司 │88年1月20日 │70,000,000元 │ │ │ │聯邦銀行三重分行│上海銀東臺北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28 │瑞騰公司 │周尚龍 │88年1月20日 │70,000,000元 │存款存款憑條(原審卷㈡│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 │ │第16、18頁) │ │ │行 │00000000000000 │ │ │ │ ├──┼────────┼────────┼──────┼───────┼───────────┤ │29 │祥利建設公司 │瑞騰公司 │88年1月21日 │10,000,000元 │ │ │ │聯邦銀行三重分行│上海銀東臺北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30 │瑞騰公司 │周尚龍 │88年1月22日 │10,000,000元 │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 │ │ │ │ │行 │00000000000000 │ │ │ │ ├──┼────────┼────────┼──────┼───────┼───────────┤ │31 │周尚龍 │李茂田 │88年1月20日 │3,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第七銀文心分行 │ │ │(原審卷㈡第20、23頁、│ │ │行 │00000000000000 │ │ │原審卷㈩第84-85頁) │ ├──┼────────┼────────┼──────┼───────┼───────────┤ │32 │周尚龍 │劉益宏 │88年1月20日 │302,054元 │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松江分行 │ │ │ │ │ │行 │00000000000000 │ │ │ │ ├──┼────────┼────────┼──────┼───────┼───────────┤ │33 │周尚龍 │林文騰 │88年1月20日 │12,880,667元 │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松江分行 │ │ │ │ │ │行 │00000000000000 │ │ │ │ ├──┼────────┼────────┼──────┼───────┼───────────┤ │34 │周尚龍 │林朝鑫 │88年1月20日 │302,054元 │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松江分行 │ │ │ │ │ │行 │00000000000000 │ │ │ │ ├──┼────────┼────────┼──────┼───────┼───────────┤ │35 │周尚龍 │郭泰宏 │88年1月21日 │16,4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 │ │(原審卷㈩第87頁) │ │ │行 │00000000000000 │ │ │ │ ├──┼────────┼────────┼──────┼───────┼───────────┤ │36 │周尚龍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月21日 │3,5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劍潭分行 │ │ │(原審卷㈡第31頁、原審│ │ │行 │00000000000 │ │ │卷㈩第88頁) │ ├──┼────────┼────────┼──────┼───────┼───────────┤ │37 │周尚龍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月25日 │55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劍潭分行 │ │ │(原審卷㈡第39頁、原審│ │ │行 │00000000000 │ │ │卷㈩第89-90頁) │ ├──┼────────┼────────┼──────┼───────┼───────────┤ │38 │周尚龍 │趙新春 │88年1月21日 │10,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行劍潭分行│ │ │(原審卷㈡第30頁、原審│ │ │行 │00000000000000 │ │ │卷㈩第91-92頁) │ ├──┼────────┼────────┼──────┼───────┼───────────┤ │39 │周尚龍 │鍾碧華 │88年1月22日 │1,537,863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世華銀民權分行 │ │ │(原審卷㈡第32、35頁、│ │ │行 │00000000000000 │ │ │原審卷㈩第93-94頁) │ ├──┼────────┼────────┼──────┼───────┼───────────┤ │40 │周尚龍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月22日 │2,3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劍潭分行 │ │ │(原審卷㈡第33、36頁、│ │ │行 │00000000000 │ │ │原審卷㈩第95-96頁) │ ├──┼────────┼────────┼──────┼───────┼───────────┤ │41 │周尚龍 │瑞豐投資公司 │88年1月22日 │5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松江分行 │ │ │(原審卷㈡第34頁、原審│ │ │行 │00000000000000 │ │ │卷㈩第97頁) │ ├──┼────────┼────────┼──────┼───────┼───────────┤ │42 │周尚龍 │王禮揚 │88年1月25日 │2,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支票、支│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 │ │票存款單 │ │ │行 │00000000000000 │ │ │(原審卷㈡第37、46頁、│ │ │ │ │ │ │原審卷㈩第98-100頁) │ ├──┼────────┼────────┼──────┼───────┼───────────┤ │43 │周尚龍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月21日 │3,5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劍潭分行 │ │ │(原審卷㈡第31頁、原審│ │ │行 │00000000000 │ │ │卷㈩第101-102頁) │ ├──┼────────┼────────┼──────┼───────┼───────────┤ │44 │周尚龍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月25日 │1,35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劍潭分行 │ │ │(原審卷㈡第38頁、原審│ │ │行 │00000000000 │ │ │卷㈩第103-104頁) │ ├──┼────────┼────────┼──────┼───────┼───────────┤ │45 │周尚龍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月26日 │2,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劍潭分行 │ │ │原審卷㈡第40頁、原審卷│ │ │行 │00000000000 │ │ │㈩第105-106頁) │ ├──┼────────┼────────┼──────┼───────┼───────────┤ │46 │周尚龍 │豐華投資公司臺企│88年1月26日 │1,7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匯款單(│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銀劍潭分行 │ │ │原審卷㈡第41頁、原審卷│ │ │行 │00000000000 │ │ │㈩第107-108頁) │ ├──┼────────┼────────┼──────┼───────┼───────────┤ │47 │周尚龍 │嚴培中 │88年1月29日 │2,022,500元 │存款取款憑條、支票存款│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 │ │單(原審卷㈡第42頁、原│ │ │行 │00000000000000 │ │ │審卷㈩第109-110頁) │ │ │ │ │ │ │ │ ├──┼────────┼────────┼──────┼───────┼───────────┤ │48 │周尚龍 │昇澤企業 │88年2月1日 │16,380,000 元 │存款取款憑條、支票存款│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 │ │單 │ │ │行 │00000000000000 │ │ │(原審卷㈡第43、47頁、│ │ │ │ │ │ │原審卷㈩第112-113頁) │ ├──┼────────┼────────┼──────┼───────┼───────────┤ │49 │周尚龍 │郭泰宏 │88年2月2日 │1,1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支票存款│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 │ │憑條 │ │ │行 │00000000000000 │ │ │(原審卷㈡第45頁、原審│ │ │ │ │ │ │卷㈩第114-115頁) │ ├──┼────────┼────────┼──────┼───────┼───────────┤ │50 │郭泰宏 │翁坤山 │88年1月21日 │1,400,000元 │匯款單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第七銀文心分行 │ │ │(原審卷㈩第177頁) │ │ │行 │0000000000000 │ │ │ │ ├──┼────────┼────────┼──────┼───────┼───────────┤ │51 │郭泰宏 │范名俊 │88年1月21日 │15,000,000元 │匯款單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企銀松江分行 │ │ │(原審卷㈩第179頁) │ │ │行 │00000000000 │ │ │ │ ├──┼────────┼────────┼──────┼───────┼───────────┤ │52 │豐華投資公司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月21日 │3,424,873元 │交易明細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仁愛分行 │ │ │(原審卷㈡第50頁) │ │ │ │00000000000 │ │ │ │ ├──┼────────┼────────┼──────┼───────┼───────────┤ │53 │豐華投資公司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月25日 │578,823元 │存款憑條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仁愛分行 │ │ │(原審卷㈡第59頁) │ │ │ │00000000000 │ │ │ │ ├──┼────────┼────────┼──────┼───────┼───────────┤ │54 │豐華投資公司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月25日 │54,600元 │支存取款憑條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行劍潭支票│ │ │(原審卷㈡第60頁) │ │ │ │存款帳戶 │ │ │ │ │ │ │00-000000 │ │ │ │ ├──┼────────┼────────┼──────┼───────┼───────────┤ │55 │趙新春 │瑞騰公司 │88年1月22日 │100,000元 │存款憑條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 │ │ │(原審卷㈩第404頁) │ │ │ │00000000000 │ │ │ │ ├──┼────────┼────────┼──────┼───────┼───────────┤ │56 │趙新春 │臺灣增澤公司 │88年1月22日 │300,000元 │交易明細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 │ │ │(92年度偵字第23287 ㈠│ │ │ │00000000000 │ │ │第71頁) │ ├──┼────────┼────────┼──────┼───────┼───────────┤ │57 │趙新春 │中興航空公司 │88年1月25日 │100,000元 │取款憑條、存款憑條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 │ │ │(原審卷㈡第62頁) │ │ │ │00000000000 │ │ │ │ ├──┼────────┼────────┼──────┼───────┼───────────┤ │58 │趙新春 │貿祥工程公司 │88年1月25日 │4,600,000元 │取款憑條、存款憑條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 │ │ │(原審卷㈡第61頁) │ │ │ │00000000000 │ │ │ │ ├──┼────────┼────────┼──────┼───────┼───────────┤ │59 │趙新春 │瑞騰公司 │88年1月25日 │1,900,000元 │取款憑條、存款憑條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 │ │ │(原審卷㈡第63頁) │ │ │ │00000000000 │ │ │ │ ├──┼────────┼────────┼──────┼───────┼───────────┤ │60 │趙新春 │仁斌環保公司 │88年1月25日 │800,000元 │取款憑條、存款憑條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 │ │ │(原審卷㈡第65頁) │ │ │ │00000000000 │ │ │ │ ├──┼────────┼────────┼──────┼───────┼───────────┤ │61 │趙新春 │另眼文化公司 │88年1月25日 │150,000元 │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原│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劍潭分行 │ │ │審卷㈡第67頁) │ │ │ │00000000000 │ │ │ │ ├──┼────────┼────────┼──────┼───────┼───────────┤ │62 │趙新春 │瑞騰公司 │88年1月27 日│100,000元 │交易明細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松江分行 │ │ │(94松江298號函第377頁│ │ │ │00000000000 │ │ │) │ ├──┼────────┼────────┼──────┼───────┼───────────┤ │63 │慶騰投資公司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月22 日│1,361,983元 │取款憑條、匯款單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中信忠孝分行 │ │ │(原審卷㈡第56頁) │ │ │ │00000000000000 │ │ │ │ ├──┼────────┼────────┼──────┼───────┼───────────┤ │64 │慶騰投資公司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月22 日│987,405元 │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世華銀臺北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65 │王禮揚 │簡碧雲 │88年1月25 日│2,000,000元 │92年度偵字第1591㈡第66│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富邦銀天母分行 │ │ │頁 │ │ │行 │00000000000000 │ │ │ │ ├──┼────────┼────────┼──────┼───────┼───────────┤ │66 │慶騰投資公司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月21 日│3,404,845元 │交易明細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世華銀中壢分行 │ │ │(原審卷㈡第50頁) │ │ │ │00000000000000 │ │ │ │ ├──┼────────┼────────┼──────┼───────┼───────────┤ │67 │慶騰投資公司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月25 日│10,000元 │交易明細、取款憑條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彰化銀建成分行 │ │ │(原審卷㈡第50、55頁)│ │ │ │00000000000000 │ │ │ │ ├──┼────────┼────────┼──────┼───────┼───────────┤ │68 │慶騰投資公司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月25 日│680,969元 │匯款單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世華銀中壢分行 │ │ │(原審卷㈡第56頁) │ │ │ │00000000000000 │ │ │ │ ├──┼────────┼────────┼──────┼───────┼───────────┤ │69 │慶騰投資公司 │慶騰投資公司 │88年1月25 日│680,969元 │匯款單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中信忠孝分行 │ │ │(原審卷㈡第57頁) │ │ │ │00000000000000 │ │ │ │ ├──┼────────┼────────┼──────┼───────┼───────────┤ │70 │豐華投資公司 │豐華投資公司 │88年1月26 日│1,707,429元 │取款單、存款單 │ │ │臺企銀行劍潭分行│臺企銀仁愛分行 │ │ │(原審卷㈩第142頁) │ │ │ │00000000000 │ │ │ │ ├──┼────────┼────────┼──────┼───────┼───────────┤ │71 │嚴培中 │易其珠 │88年1月29 日│2,000,000元 │支票、支票存款單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中商銀臺北分行│ │ │(原審卷㈩第203-205頁 │ │ │行 │000000000000 │ │ │) │ ├──┼────────┼────────┼──────┼───────┤ │ │72 │嚴培中 │易其珠 │88年1月29 日│22,500元 │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臺中商銀台北分行│ │ │ │ │ │行 │000000000000 │ │ │ │ ├──┼────────┼────────┼──────┼───────┼───────────┤ │73 │昇澤公司 │信誼機器工業公司│88年2月1日 │16,380,000元 │存款憑條 │ │ │上海銀行東臺北分│上海銀東臺北分行│ │ │(原審卷㈡第47、48頁)│ │ │行 │00000000000000 │ │ │ │ ├──┼────────┼────────┼──────┼───────┼───────────┤ │74 │台企銀行松江分行│瑞騰公司 │88年1月21日 │30,000,000元 │活存交易明細、放款轉帳│ │ │(放款) │臺企銀松江分行 │ │ │支出傳票 │ │ │ │00000000000 │ │ │(91年度偵字第18013號 │ │ │ │ │ │ │卷第107-111、182-185頁│ │ │ │ │ │ │、原審卷㈩第2頁) │ ├──┼────────┼────────┼──────┼───────┼───────────┤ │75 │臺企銀行松江分行│瑞騰公司 │88年1月21日 │30,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支存送款│ │ │ │臺企銀松江分行 │ │ │簿、支票 │ │ │ │支票存款帳戶 │ │ │(91年度偵字第18013號 │ │ │ │00000000000 │ │ │卷第112- 113、186-187 │ │ │ │ │ │ │頁、原審卷㈩第3-4頁) │ ├──┼────────┼────────┼──────┼───────┼───────────┤ │76 │臺企銀行松江分行│仁斌環保公司 │88年1月21日 │30,000,000元 │支票、存款憑條 │ │ │ │臺企銀松江分行 │ │ │(91年度偵字第18013號 │ │ │ │00000000000 │ │ │卷第114-115頁、原審卷 │ │ │ │ │ │ │㈩第5-7頁) │ ├──┼────────┼────────┼──────┼───────┼───────────┤ │77 │仁斌環保公司 │陳姿妙 │88年1月21日 │18,000,000元 │存款取款憑條、存款存款│ │ │臺企銀行松江分行│臺企銀行臺中分行│ │ │憑條 │ │ │ │00-000000 │ │ │(原審卷㈩第8-11頁) │ ├──┼────────┼────────┼──────┼───────┼───────────┤ │78 │陳姿妙 │翁坤山 │88年1月21日 │13,600,000元 │匯款單 │ │ │臺企銀行臺中分行│第七銀行文心分行│ │ │(原審卷㈩第12頁) │ │ │ │0000000000000 │ │ │ │ ├──┼────────┼────────┼──────┼───────┼───────────┤ │79 │陳姿妙 │吳娟娟 │88年1月21日 │4,400,000元 │匯款單 │ │ │臺企銀行臺中分行│合作金庫新店分行│ │ │(原審卷㈩第13頁) │ │ │ │00000000000000 │ │ │ │ ├──┼────────┼────────┼──────┼───────┼───────────┤ │80 │臺企銀行松江分行│嚴培中 │88年1月21日 │12,000,000元 │取款憑條 │ │ │ │(提領現金) │ │ │(原審卷㈩第14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