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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郭雅美李麗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瑞清
即被告
蕭明山
即被告
洪坤旭
即被告
李明如
即被告
曾光慧
即被告
洪展盛
即被告
姚淑慶
即被告
郭采婕
即被告
凃憲明
即被告
凃憲忠
上十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趙培宏 律師
上十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任晟 律師
被告
謝忠君

      陳昭吟

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88頁第3、4行及16、17行之「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更正為「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規定」;第99頁第1、2行之「第55條、第31條第1項」,應更正為「第55條、第28條、第31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就共犯部分,理由已說明「...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見第88頁第2、3行、第15行),是如主文所示部分顯係誤植,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